《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的分级

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

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

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

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

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

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

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

的规定执行。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

“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

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标准按表6.9的规定执行。

6.13 居住用地内的社区用房的配置规模应满足以下要求: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居住用地

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高不超过2500㎡。

6.14 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应与住宅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同步

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得变更用途。旧社区可通过新建、购买、改造、置换等方式解决社区用房问题。

6.15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前应明确社区用房的配置要求、验收标准、产权归属和接管部门。由开

发商代建并交付政府的社区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各区应结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负责辖区内社区用房的统筹调配使用,并制定社区用房的具体实施管理细则。

注:

(1)下划线设施为社区用房。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居住用地内的社区用房的配置规模应满足以下要求: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居住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高不超过2500㎡。

(2)本表的“最小规模”是该公共设施面积的最低要求,建设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大。

(3)鼓励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等设施集中设置形成“社区中心”。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