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投资私募基金法律问题

国有单位投资私募基金法律问题
国有单位投资私募基金法律问题

国有单位参与私募基金法律问题

王登巍

基于对金融创新、产业创新、产融结合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推进,“基金”已经成了最为热闹的一个经济词汇。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省市乃至县区一级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通过平台公司甚至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或者发起设立了各类基金。

客观而言,基金业务作为泛义上的类金融类证券业务,本应属于一个高门槛的、对于风险控制有着特殊要求的行业,但无论立法层面还是业务监管层面的应对,均远远滞后于基金业务实践活动,仅靠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明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规范性需求。

而对于国有单位而言,由于市场灵敏度以及机制、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在基金业务上尤为准备不足,这对于国有资本无疑存在着极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特别需要引起国资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不可否认,中国当下已经进入了“强”财政时代,财政部门已经从传统的国库职能更多地开始扮演市场主体角色)的高度重视。

一、国有单位参与私募基金的立法

1、起源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局限于政府投资基金。

国有单位参与私募基金业务,最早是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门2005年11月联合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于发展”,可以说立法起源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7年7月6日财政部和科技部两个部门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则属于风险投资领域的引导基金立法。

2008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对引导基金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范,明确“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可以看出,从立法本意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更多是母基金(FOFs)的性质。

2010年12月9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1年8月17日财政部、发改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都进一步细化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规范。

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则对政府通过三大预算安排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进行了系统规范,而且政府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可见,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单位参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更多地局限于对政府出资即财政出资的基金,并没有触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制。导致这一局面的背景是《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瑕疵及错误适用,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做GP引发的错误解读,但即便作此错误解读国有企事业单位仍然还可以做LP或者参股GP,故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私募基金业务的立法空白也不符合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资本运营的要求。

2、基金业务爆发的背景和环境导致了政策先行及法律滞后。

尽管是创投业务的现实需求导致了专门的规章层面立法,但《预算法》的修改尤其是国务院【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出台,无疑束缚了各级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最为重要的推手,同时也引爆了地方政府对“基金”功能的发现和发挥,利用基金的杠杆功能放大性聚集社会资本,从而利用基金的投资和融资功能刺激地方经济。而且,各级政府甚至包括中央政府在内均通过发布各种政策性文件倡导、推动甚至是直接发文组建各类私募基金,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的爆发。

从某种意义上,43号文让中国各级政府进入了私募基金时代,并且直接带动了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私募基金业务。

但目前对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除了一般性立法外以及对政府投资基金规制的前述部门规章外,各级政府甚至包括中央政府则主要是通过出台大量的政策性文件去鼓励和推动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以及各类专业性基金的设立和发展:

(1)最高政策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是第一次由中共中央发布的投融资政策(此前则是2004年7月16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第(六)部分明确提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在第(十)部分则要求“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加,鼓励金融机构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批准后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有效参与。”

(2)国务院的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年连续力推基金业务:如2014年5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新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利用,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2016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即财政部牵头组建的“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2016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2016年9月16日,国务院更是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从十个方面(并逐项分解到各部委)强调对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主基调。

(2)国务院各部门的政策

国务院相关部门除了一般性基金的推进政策外,还专门性发文推动相关基金平台的设立和运作:如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支付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文)针对PPP业务提出“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财政部2015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禅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出了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3)地方政府的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4)56号文《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列举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并购投资、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夹层投资、房地产投资、城市发展投资七类基金),“争取到2015年,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数量不低于200家,管理的资本规模不低于500亿元,被投企业数量超过400家,累计股权投融资金额突破500亿元,带动融资5000亿元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5)17号文《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5)160号文《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是对投资基金的一般性规定和政府基金的专门性文件,而河南省财政厅豫政(2015)17号文提出设立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文化产业4支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河南省财政厅豫财企(2015)57号文《河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规定了互联网+产业基金的组建和管理;河南省财政厅豫财企(2016)9号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参股基金设立工作的指导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谭剑文律师 一、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按照证监会的分类标准,私募投资基金根据投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我司目前业务中主要涉及到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也仅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历史较短,在2007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外资企业的天下,比如TPG、凯雷这种专业PE,以及高盛、摩根士丹利这些外资投行的直投部门,而本土的基金较少,成立时间也较晚,比如弘毅,直到2003年才筹建。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制架构,整体的业务量也不大,以2006年为例,清科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仅140多亿美元。 从2007年开始,中国PE行业迎来一个重要的分水岭。随着《合伙人企业法》的修订和实施,有限合伙这样一种企业形态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门槛大大降低,企业内部管控模式也更加适合市场的需求,大大拓展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这一年,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翻了一番,达到了350多亿美元的规模,08年,规模又几乎翻倍,到了610多亿美元。 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加之08年底逐步开展的监管措施的加强,导致全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规模急剧下滑至130亿美元左右,其后几年随着经济的起伏、监管措施和力度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募资规模也随之起伏,但募资规模基本上还是呈现出逐步走高的态势,据最新的统计显示,2014年全年,私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详细流程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详细流程 第一步工作: 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 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 最后,确认该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工。 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 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 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

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70%以上)。 8、如果达到设立标准,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工商局进行注册预核名。在预核名时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归档,最终该基金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表述为:XX投资管理中心或XX 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9、预核名的同时,如果基金合伙人愿意,可以开始策划与当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门进行接触,从而争取当地政府对该基金的设立给予支持(无偿给予基金总额的10%-20%的配套资金)。 第二步工作: 1、预核名通过后,举行第一次基金股东会,确认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各种必要法律文件。发起设立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章程、人员并确认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备该基金在工商注册的所有必要资料(包括:认缴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企业设立登记书、委托函、办公地点证明、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照片等); 3、资料准备完成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工商部门提交所有注册资料并完成注册;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接触,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设立计划和希望政府给予的支持计划。该基金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包括委托人与资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调整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受到商法兼容问题、基金运行中受到相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的问题、基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及相关善后的法律法规规制问题、有关非法集资甚至刑事责任问题。律海扬帆法律编辑推荐下文主要对于常见的法律风险或纠纷予以简要阐述。 一.民事法律纠纷 (一)各方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 此类问题层出不穷,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有差异,通常对各种有关纠纷会作出如下处理: 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处理,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

3、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并且约定固定收益和亏损责任归于受托人的合同,应认定为以理财为名,实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无效。 4、关于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认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金委托人的单方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管的,监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的行为与受托人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并因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监管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监管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监管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受托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承诺收益的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即“GP+LP”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信托制、“公司+信托”模式、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等模式,而这几种形式中又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最为常见。 伴随兑付风险的集中爆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入了多事之秋。当年成就其井喷发展的保证预期收益等诱人承诺,如今成为困扰裁判者的法律难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最为多发的情况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中确定私募基金的资金投资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为便于推介,协议通常对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等条款做出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详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一)项目选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

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3)公司调研主要包括: 1、证实目标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所陈述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 2、了解商业计划书没有描述或是无法通过商业计划书表达的内容,如生产流程、员工精神面貌等; 3、发现目标公司在当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PE前期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4、增进对行业的了解,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重新评价; 5、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近距离接触,观察管理层的个性、价值观、经营理念、经验与能力,通过沟通建立相互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以及就投资额与股权比例等事宜交换意见。 (4)条款清单条款清单是PE与企业主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条款清单中约定了PE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f43707879.html, (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6、员工需要几人?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容: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的机构整改。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另外,《中华人民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最新重点法律事项提示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43707879.html,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最新重点法律事项提示 一、最新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与目的 由于此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近年以来,在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各种风险和问题不断凸显,且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 本次《公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须引起重视: 1、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后不再发放纸质、电子牌照。 《公告》规定,以后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2、拿了牌照不发产品的要被取消资格。 《公告》规定,登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是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备案产品的,就要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具体情形有以下三种:(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果在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产品;(2)登记满了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今年5月1日前还没有备案产品;(3)登记未满12个月,在今年8月1日前没有备案产品。 3、不及时报送季度、年度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及时通过备案登记系统报送私募产品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如果做不到,会被暂停受理产品备案申请,如果累计达到2次的,要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告》规定,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发产品、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都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020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流程

作者:败转头 作品编号44122544:GL568877444633106633215458 时间:2020.12.1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一)项目选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 下要求: 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 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 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 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 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 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 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 (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 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 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及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及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及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及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流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一般流程如下:

其中,筛选项目初步审查、尽职调查深入研究、合同谈判审核决策,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三个核心环节。 项目初步审查 ●书面初审:主要审阅商业计划书/融资计划书,由分析师或投 资经理进行初步筛选。根据项目所处的市场空间、发展阶段、投资金额、地理位置以及组合战略、退出战略等方面与基金投资标准的融合性,过滤掉不感兴趣的项目。剩下有希望的项目将做进一步评估。 ◎企业和企业主或管理层的核心经历,是否有丰富的经验与资源。 ◎项目概况:基本情况、相关批文、证件、产品定位、资金投入与融资要求、生产计划等。重点关注产品或服务的独 创性或比较优势。 ◎主要客户群或潜在客户群、营销策略。 ◎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原材料供应风险、环保风险等。 ●现场初审:如果书面初审认为符合基金投资项目范围,则一般 会要求到企业现场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运作等状况。目的是印证企业提供的书面信息,同时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经营状况形成感性认识。

◆投资意向书 也称为投资条款清单,是表达投资意向和合作条件的备忘录。 包含投资涉及的核心商业条款: ◎资金安排:投资总额、投资价格、证券类型、股权分配、分期投资条款等。 ◎投资保护:包括红利支付政策、证券转换约定、反稀释条款、退出条款(优先清偿权、回购权、共同卖股权)、表决 权、优先购股权、股价调整等。 ◎管理控制与激励:包括董事会安排、投票权、财务报表和报告制度、管理层的肯定性条款和否定性条款以及员工股 票期权计划等。 ◎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排他性条款等。 其中,企业估值是投资的核心部分,贯穿项目初审到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的全部谈判过程。 ◆尽职调查 是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是项目初步审查工作的深入。主要包括法律调查、财务调查、业务调查以及人事调查等。能源化工等行业企业还需要着重进行环保方面的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一般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一般流程 一、项目初审 项目初审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流程的第一步。初审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初审两个部分。书面初审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为主,而现场初审则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的人员到企业现场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运作等情况。 ★书面初审 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进行书面初审的主要方式是审阅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了解项目的基本要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证件状况、资金投入、产品定位、生产过程的时间计划保证等,其真正关注的集中于商业计划书的一部分内容,即企业和企业主的核心经历、企业的项目概况、产品或服务的独创性及主要顾客群、营销策略、主要风险,尤其融资要求、预期回报率和现金流预测等数字内容更是私募股权基金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同时,还应特别关注企业优质的管理模式、发展计划的高增长率、潜在的成长性和企业规模等。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本身需要相应的财务知识或数据分析的专业人才,以便根据企业商业计划书

作适当调整后精确测算投资的回报率,判断是否满足基金的投资需求。 ★现场调研 私募股权基金在仔细审查过企业的商业计划书后,如果认为初步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项目范围,一般会要求到企业现场实地走访。在这一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目的是将上述书面调查得出的信息与现场调研相互印证。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如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线是否正常运转,管理是否规范,企业客户数量与质量如何,客户对企业的服务是否满意等。 二、签署投资意向书 通过项目初审,投资者往往就要求与企业主进行谈判。本轮谈判的目的在于签署投资意向书,因此谈判的主要内容围绕投资价格、股权数量、业绩要求和退出安排等核心商业条款展开,双方就上述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后,才有进行下一步谈判的可能和必要。同时,本轮谈判的过程中仍然可能穿插进行一些类似现场考察、问卷调查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 规避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私募基金( 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以非公开的要约形式募集的基金, 须经 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私下集资的证券发行方式, 为一种投资基金,其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投资标的企 业或项 目。由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多样化,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也日益 频繁起来, 有 些房地产企业不仅利用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还主动发起设立房地产 私募股权基金,比如说金地地产、复地集团、绿城地产等等,在此,对房地产企 业参与私 募基金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并提出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法律风 险。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设立业务简介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业务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主动做为发起人以普通 合伙人(GP 的名义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将私募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自己项目的 开发,这些 企业多见于大型房企, 目前大型房地产企业都参与了其中, 金地、华润、复地等知名开发商均已试水房地产私募基金,此外,包括世茂股份 在内的有意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地产巨头也不在少数。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地产 私募基 金, 都是房地产公司设立并投资于自身的项目。 以智盈投资 2010年募集的 第一只人民 币房地产私募基金 “复地景业基金” 为例,该基金采取的是有限合伙 制的形式,其中单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门槛就为 8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11月, 万通地 产引入股权融资的项目为北京万通中心 D 座项目。公司拟与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名为深圳市万通核心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为 3.726亿元。其中,万通地产出资 1860万元,作为有限合 伙人加入基金;华润信托发行信 托计划募集资金 3.5 亿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 基金。根据公告,万通地产全资子公司和 华润深国投信托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各 为50%。 从房地产企业参与房地产私募基金设立来评说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 金的法律风 险。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有 限合伙形式,下面法 律风险的讨论主要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一形式为基础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形式的法律风险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 其中,实 际操作的私募基金来看,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在此,比较一下两种形 式的法律风险及优 劣:在 2007年 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即有限合伙形 式出现之前,国内大多 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主要在于: 其设立简单便捷, 且治理结构较为明 确。 但是公司制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私募经理人的 激励不足。由于公司制的分配方式一般是以股权的多少来决定最终的盈利分配。 p 日是指向少数的 简单来说, 就是无 私募股权基金作 包括万科、

最正确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和流程讲课稿

最正确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和流程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入新的阶段。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协会通过发布系列问答、指引,组织培训,以及安排律师事务所、管理人代表答疑等多种方式,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协会鼓励并支持优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对于资质薄弱、专业化程度低的申请人保持了审慎的态度。 一、高管资格: 高管必须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有从业资格,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之一必备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二、经营范围: 各类领域投资、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证券投资业务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禁止业务: 1、发放贷款; 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为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4、承诺投资收益; 5、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三、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及300万。 四、办公条件:

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200平以上,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根据中基协新改版通知,系统中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五、从业人员: 有10名以上(持证少5人)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好是全职。 六、制度性文件: 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20个左右制度性文件,协会必备制度为9-11个。 以下文件必备: 1.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流程完整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一)项目选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 (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3)公司调研主要包括: 1、证实目标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所陈述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2017073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主讲人:刘嘉丽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登记情况 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常见反馈问题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人大常委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0301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20081018◆《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0817◆《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201109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111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082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0701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1001 发改委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0803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基金业协会 证监会《中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 工的通知》20130627

管理人登记 0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十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流程 一、基金概述 (一)基金的分类 主要以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所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以及投资目标为基础,代表了基金对投资者的承诺,构成了对基金经理未来投资行为的基本约束,以此为依据进行基金分类,可以保证分类的稳定性与公平性。 按照规模是否可以变动及交易方式,即基金受益单位能否随时认购或赎回及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又称共同基金,它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而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应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 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衍生证券基金四类。股票基金以上市交易的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债券基金以国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货币市场基金以短期国债、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衍生证券基金以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积极投资型基金和消极投资型基金。积极投资型基金积极投资,以获取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为目标;消极投资型基金又称为指数基金,是指被动跟踪某一市场指数,以获取一个市场平均收益为目标。 根据发行方法的差异,以及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可界定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受到政府主管部门严格监管,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如大成、华夏、嘉实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的资金。目前中国私募基金按投资标的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赤子之心、武当资产、中鑫私募联盟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深圳市广发联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流程 2016年7月15制作 一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确保基金运作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和专户。 二公司投资管理决策权限 2.1投资决策委员会 2.1.1成员:由总经理、投研部总监、基金经理及相关投资人员构成,具体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总经理担任;公司风控部负责人必须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1.2职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的非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旗下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以及其他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2.1.2.1确定公司投资理念; 2.1.2.2.制定相关投资制度和规定; 2.1.2. 3.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提议增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2.1.2.4.听取和审议基金投资计划和策略; 2.1.2.5.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2.1.2.6.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作出分析判断,制定投资策略,确定投资方向; 2.1.2.7.制定基金的基本仓位,并作出指令性或指导性意见;

2.1.2.8.对重大投资作出指令性和指导性意见; 2.1.2.9.建立或集中调整股票库,审定和增删核心股票库的名单; 2.1.2.10.对基金行业配置作出指令性或指导性意见; 2.1.2.11.对其他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2.2 召集方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或指定其他成员召集,其他委员或投资研究人员也可就投资决策中的相关问题提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3 议事规则 2.3.1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需三份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拥有一票否决权,会议决议需在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方可形成。 2.3.2 投委会的决议应分为两类:一是指令性决议;二是指导性决议。前者要求无条件执行,后者仅是指导性的意见。 2.3.3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应明确有效期限,逾期需重新评估和审议。 2.3.4投资决策委员会纪要由秘书负责记录和保管。 2.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行业配置或个股的监督权限 投决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投决会定期审查投资组合,对投资组合中风险暴露较高的行业或个股,应要求基金经理陈述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理由不充分时,可要求基金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三投委会扩大会议——投资策略周会议事规则 3.1 投资策略周会每周定期召开,会议参与人员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研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相关部门人员、风控部门负责人;

私募基金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私募基金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包括委托人与资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调整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受到商法兼容问题、基金运行中受到相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的问题、基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及相关善后的法律法规规制问题、有关非法集资甚至刑事责任问题。律海扬帆法律编辑推荐下文主要对于常见的法律风险或纠纷予以简要阐述。 一、民事法律纠纷 (一)各方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 此类问题层出不穷,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有差异,通常对各种有关纠纷会作出如下处理: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处理,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3、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并且约定固定收益和亏损责任归于受托人的合同,应认定为以理财为名,实为

非法融资行为,合同无效。4、关于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认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金委托人的单方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管的,监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的行为与受托人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并因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监管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监管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监管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受托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承诺收益的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即“GP+LP”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信托制、“公司+信托”模式、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等模式,而这几种形式中又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最为常见。伴随兑付风险的集中爆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入了多事之秋。当年成就其井喷发展的保证预期收益等诱人承诺,如今成为困扰裁判者的法律难题。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最为多发的情况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中确定私募基金的资金投资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为便于推介,协议通常对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等条款做出明确约定,并承诺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投资方向明确、投资回报高等表象,使投资者往往误解为私募基金投资期满后就可获得投资本金及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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