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体系

中国经济法体系
中国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

在中国以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生活中常常接触到经济法。生活中哪些地方有经济法的概念?

1.立法部门视野中的经济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七大部门,这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七大部门中包含“经济法”。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也确认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科设置中\各大学学科设置中的经济法2007年3月11日,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15会议室举行了全体委员会议。会上充分研究、讨论和通过了调整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的决定和马克思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学)的建议名单。会上通过的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共16门,其中包括原来的14门核心课程(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新增了两门(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3.国家司法考试中的经济法

4.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法院视野中的经济法

既然经济法的存在毫无疑问,那么经济法包括哪些内容?这个从经济法产生以来就争论不休,因此学习经济法首先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有经济法专业的同学更是需要了解这个问题。

一、比较法视野中的经济法体系

世界各国均有经济法立法和实践,但并非由经济法概念和学问。英美法系有宪法和行政法,没有经济法这个概念和学科、学问。1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有经济法概念和学问。2

日本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由经济组织法(包括企业法、反垄断法、产业结构法)和经济活动法(包括金融、物资、物价、资源规制;对外经济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3日本丹宗昭信、伊从宽认为,一般经济法包括反垄断法、公平交易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构经济法(银行法、财政法、信息公开法)、特别经济法,包括公益事业关系法、电信事业关系法、运输事业法、金融事业关系法、中小型企业关系法、农林渔业关系法、对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4

韩国权五乘认为,经济法包括垄断规制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

德国沃尔夫冈﹒费肯杰认为,经济法包括世界经济法、欧洲经济法和德国经济法,每个部分又包括经济宪法、一般经济法(经济人法、竞争法和财产保护法)以及特殊经济法(包括物与货币的总体调控。具体领域包括营业经济、手工业、农业、采矿业、能源、贸易、货物和旅客运输、保险、货币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统计、检测天气和报告制度。6德国乌茨施利斯基认为,经济公法经济公法、经济私法和经济刑法构成。经济公法由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竞争公法和特别经济行政法构成。7

看来,经济法体系并没有统一的观点,取决于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

1【德】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第一卷),张世明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2魏琼:《西方经济法发达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2页。

3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丹宗昭信、伊从宽:《经济法总论》,吉田庆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34页。

5权五乘:《韩国经济法》,崔吉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德】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第一卷),张世明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7【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二、历史视野中的经济法体系

学者对中国经济法的体系的看法也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8

三、目前学界的经济法体系

构成分歧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取舍上。可分为四部门派如杨紫烜和李昌麒,两部门派如张守文、王保树、吕忠梅、邱本等等。9李昌麒等人认为,经济法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10

杨紫烜等人认为,经济法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11张守文认为,经济法体系大体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的二元结构。12

漆多俊等人认为,经济法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13王保树等人认为,经济法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构成。14潘静成、刘文华等人认为,经济法由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市场规制法)和经济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组成。15史际春、邓峰等人认为,经济法大致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或者称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和经济活动法。16吕忠梅等人认为,学者对我国经济法体系有二分说、三分说、四分说和多分说的主张,但两分说是共识,应该坚持在两分说的基础上求同存异。17

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1985年影印版。

9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204页。

10李昌麒:《经济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11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7页。

12张守文:《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40页。

13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109页。

14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94-97页。

15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94页。

16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179页;史际春:《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104页。

17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155页。

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摘要:从管制、规制和监管的性质来比较三者的异同,并阐明三者同是微观经济学领域的调整手段;对干预和调控的解读,通过对二者词义的比较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调控比干预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在宏观领域的管理。关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选择,即以规制为研究中心的法律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现代经济法知识概述

第一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1.经济法:在理论上,对于经济法含义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经济法是以国家干预经济为主要特征,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独立的法的部门;从广义上看,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法的部门的总称。 2.法的含义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经济关系是指以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4.市场失灵:1、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市场对经济的调节是无计划的,盲目的)2、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3、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惟利性(眼前利益和经济利益环境、资源、社会公益)4、市场调节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与社会稳定)5、市场经济会产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微软垄断案、柯达的价格战略)5.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它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经济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并不是对民法、行政法的否定,而是为了弥补它们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和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6.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商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和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与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商事主体的特征:(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从事营利性营业(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法定范围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在我国,商事主体根据其法律责任及组织形态的性质,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即商个人、商非法人组织和商法人。 8.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法取得特定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本质上讲,商个人也是法律拟制的人。按照现代商法的观念,它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作为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主体,它与民法上的自然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个人除享有一般民事权利外,还享有商法上的权利,但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如结婚权、选举权等)并不享有;(2)商个人有权从事商行为,一般自然人不能从事商行为;(3)商个人可以在自己的本名之外设定自己的商号,并对其商号享有法定权利。 9.商非法人组织。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它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调整合伙企业的法主要有《合伙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可以独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企业法人要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商法人。在我国一般称为企业法人,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组织。商法人与其他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依法有权从事商事活动。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的渊源及其实施

经济法的渊源及其实施 王寅 【摘要】:经济法渊源问题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学术界目前对经济法的渊源、对于哪些属于经济法仍然存在一定分歧,致使经济法的部门法的划分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这不仅直接影响了经济法基础的理论研究走向成熟和被人们普遍接受与理解,而且使得经济法各部门法的研究缺乏理论层面的分析;经济法的实施问题直接关系着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的实现。虽经多年讨论与发展,但经济法实施机制的真正建立仍有待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本文从分析目前主流经济法渊源与实施的观点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关键词】:经济法渊源经济法实施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经济守法经济执法 一、经济法的渊源 (一)概述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根据其效力来源而划分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即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学界在对经济法渊源的研究中,存在许多意见分歧,本文对此问题做一分析研究。 要明确经济法的渊源必须先搞清楚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在中外法学论著中,无论法的渊源还是经济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是从形式上使用的。经济法渊源的种类有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主要有下列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非制定法中主要有习惯法和判例法。 (二)学术界的不同的观点 法学界关于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不同学术观点: 2.1 对实质渊源的不同学术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法出于神的意志;二是认为法出于全民的公意;三是认为法出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我认为,实质意义上讲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具体来说,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2 对形式渊源的不同学术观点主要有四种:一是指效力渊源,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二是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即法由何种国家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三是认为,“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四是认为,“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认为,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020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现代化既是理解本世纪中国历史的主轴,也是下世纪国人孜孜不倦的目标。值此世纪之交,很有必要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问题进行研究。我们拟对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予以探讨。 一、传统经济法向经济法现代化的嬗变 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距今已有百年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60年代中叶,我们谓之“传统经济法”;从60年开始至今,经济法的演进则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考察各国传统经济法的产生,虽然因受该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大都体现了危机对策法的特色。德国在本世纪初颁行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实际上是迎合了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的德国经济的需要,而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又是导致罗斯福实行新政,颁行经济法(如1933年的《紧急银行法》、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的最主要原因;而“二战”以后至60年代中叶各国出台的各种经济法,如英国的《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美国的《就业法》,其主旨亦大多在于振兴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由于传统经济法大都是各国政府基于严峻的经济现实而采取的对策性方案,因而呈现三个极为明显的特征:(1)完全理性的假设。完全理性的假设是传统经济法法哲学的认识论基础,所谓完全充分理性假设是指“人类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1〕由于对人类充分理性的崇奉和仰赖,故传统经济法认为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所组成的政府是可以无所不能的,而这无所不能的政府是有能力左右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2)全面干预。全面干预是完全理性假设的逻辑延伸。正因为这样的政府是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社会精英所构成,它便有能力对社会的各种因素予以精确的计算,并对社会发展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数进行准确预见,从而它便有资格对社会各个层面进行统一的安排或干预,在此种意识的推动下,又适逢凯恩斯在西方世界掀起了以国家干预为主旨的经济革命。缘于此,传统经济法便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比如罗斯福新政颁行的经济法,其涉及领域就非常广泛,涵盖了货币金融(如《存款保险法》)、工业(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如(农业调整法))等社会各个重要的经济层面。(3)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全能政府理念必然导致权力拥有者高人一等的精英意识,即认为唯有社会精英才可以把握时代脉博和市场动向,而其他平民大众则难以承负发展社会的重任。于是决定社会发展的经济权力只能依托于建构全能政府的社会精英,从而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便成为传统经济法一个重要的表征。这可从近代许多西方国家都对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功能的漠视得以佐证。 尽管传统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危机对策法,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肯定传统经济法所表现的三个特征在特定情形下具有一定的存在的合理性的。然而当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危机现象业已消除或者已发生变化,而传统经济法依然运作如故的话,那么它便难以适应业已变革了的社会。进入60年代后半叶,西方

现代经济法基础知识考试(doc 6页)

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已发设立的,有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一起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342)点击合同:系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 (P369)电子支付:美国将电子支付定义为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受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我国给出的定义是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P305电子签字(名):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或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自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探索采用一种电子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这就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字系指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这种数据或含在数据电文之中,或附加在数据电文上,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的包含在数据电文中的信息。 (P212)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论述题: 一、(P171)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答:1、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主要包含四方面的要求: (1)、清偿标的,必须为到期债务。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依据此条请求清偿。 (2)、清偿顺序,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前者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3)、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是指其个人财产中,出去其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品,已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财产后剩余的部分。 (4)、债权人可以以合伙人中的人(一个或者数人)请求偿还全部债务。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 (1)、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人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二、(P7)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三、(P41)消费者权利体系 四、(P16)经济法、商法、电子商务法的关系 考点: 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

经济法也莫不如此。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

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我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展开。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研究经济法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如果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

济行为的法律,那么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构成。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从实践中看,我国目前经济法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

经济法

经济法 一、总论 1.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国家(P8):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西方国家从市场经济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集中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文件。美国的铁路、石油、钢铁等行业出现了托拉斯组织《谢尔曼法》;德国的卡特尔,1896年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限制,“经济法的母国”,1906年德国在《世界经济年鉴》中正式使用“经济法”一词。 2.中西经济法产生特点的差异(P13):(1)我国经济法产生较晚,迄今只有30年;(2)我国经济法直接从计划经济发展而来,没有经历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是国家推动的结果;(3)由于市场失灵,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不足;(4)在经济法内部,西方国家是市场规制法最先产生,宏观调控法产生相对较晚,我国是两大领域法律同时发展;(5)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异常迅速,这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3.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地位(P56):行业协会的中介性、公共性、自律性等特征形成了起独特的功能,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失灵”。对“两个失灵”问题的有效克服,决定了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主体而存在。 4.经济法责任含义的理解(P76):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法违法行为或基于经济法的直接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的承担着是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与被管理主体,但不同于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违法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 二、竞争法 1.回扣与折扣的区别(P163):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做假帐等。 折扣: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折扣是合法行为; 区别: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账。名为折扣但不明示入帐,实为回扣。 2.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P162):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指有奖销售中最高单项奖) 非现金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正常价格折算。3.商业秘密的特征(理解)P15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下列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所属领域从业者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经济法体系分析论文

经济法体系分析论文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经济法体系到底是经济法规范体系,还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即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经济法体系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有着密切关系。 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产业政策法、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引导促进的方式,即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服务。对维持自由竞争,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稳定社会环境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宏观调控法是必须的。 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与标准化法等。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竞争是避免不了的,而竞争就会导致优胜劣汰。所以,有竞争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而这些都严重地妨害了市场竞争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为了稳定和维护市场竞争自由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主要是由民商法来加以确立的,只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中包括机关法人。虽然不能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绝对就是经济法主体,但当他们实际上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时,他们便成了经济法主题,这时经济法肯定要对其做出许多规定以规范其行为。因此我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包括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企业,特殊企业形态。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过来促进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又统一又斗争,构成了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运动。在本章的前三节内容中,我们基本上就是在阐述这一对矛盾范畴在中国经济实践中的作用与反作用的运动过程。同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将同生产力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称为经济基础,将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称为上层建筑,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经典作家利用这一基本理论对历史上的所有社会现象进行剖析,最终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那么在这一理论构架中,经济法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它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一些著作中,经济体制往往被归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这是不对的。所谓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结构和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总称。在我国主要包括所有制结构的形式、经济运行调节机制、价格体制、劳动工资体制、商业体制、金融体制等。;我们认为,根据前述理论,经济体制实际上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因为所谓的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过程中相互结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

“互相交换其活动”;(3)产品分配形式。;可见,所谓的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抽象意义上的生产关系,而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体制的总和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从哲学本质上讲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中,经济基础属于决定性因素,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变革,上层建筑也必然或迟或早地随之变革,这一论断早已为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但是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常常为某些理论家所无限夸大,从而忽略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力量。实际上这一对矛盾范畴中,经济基础是抽象性因素,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它对于人类而言主要存在于认识论上的意义之中。我们的真正力量基本上体现在对上层建筑的改造上。对于这一点,经典作家也有所阐述,他们认为,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推动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经济体制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我们所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因素应该是后者。当历经多年的摸索终于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后,我们每天都在谈论着体制改革的话题,但是当我们要从纸上谈兵的理论层面进入细致现实的操作层面之时,我们中的大多数人迷失了着力点,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所谓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可操作性意义上就是经济制度的改革,是经济法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前进的每一个步伐,都应该在制度与法律的备忘录中印刻下足迹,否则散漫的创新激情在稚嫩的市场肌体上的肆虐很可能只是倍增市

经济法答案

经济法【专科】答案 一、判断改错题 1、从根本上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均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4、社会责任本位在本质上是义务本位。(×) 5、审批机关可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第70天做出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决定。(√) 6、两合公司的股东既可承担有限责任,也可承担无限责任。(×) 7、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8、重整计划通过,重整程序开始。(×) 9、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0、对于“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 二、填空题 1、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经济性政策性、和综合性。 2、经济管理职权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为宏观调控中心内容。 3、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4、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5、排污收费制度是实现“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一项具体制度。 6、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特许主义和自由主义四种。 7、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8、基于现代市场经济而产生的西方国家经济法,其核心内容是反垄断法。 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10、市场经济体制分为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 三、单选题 1、下列学说中否认经济法的是( A )。 A. 学科经济法说 B. 企业经济法说 C. 经济管理法说 D. 纵横统一说 2、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数及构成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B )。 A. 成员数为7人,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为5∶1∶1 B. 成员数为8人,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为7∶1∶0 C. 成员数为9人,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为7∶1∶1 D. 成员数为10人,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为9∶0∶1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章程,必须由( B ),方可作出决议。 A. 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C. 2/3的董事通过 D. 1/2的董事通过 4、不属于会计原则的是( B )。 A. 合法原则 B. 合理原则 C. 统一性原则 D. 分级管理原则 5、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A )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 国务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作为中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但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尽管她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

(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因此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除了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外,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漆教授从市场缺陷入手,论证了社会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节的方式,并合乎逻辑地得出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的结论,其论证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

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 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论述题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

1、《绪论》:经济法的兴起历史(选择题); 1、三种观点(P29) (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与经济法规范) 1)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2)现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 3)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 2、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P30) 1)三个时期: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2)具体阶段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 重商主义理论——完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维护国内市场、建立公共工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法国的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 李斯特的历史学派主张国家干预、德国的“经济控制法”和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出现 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 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英国的凯恩斯理论 20世纪80年代: 凯恩斯主义的信任危机——主张市场化与私有化(供给学派与新制度学派) 20世纪90年代: 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 3、经济法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P33) 1)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 2)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 A、奉行“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 B、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 eg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C、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D、经济法运行中有明显的人治倾向 4、经济法在我国的兴起(P36) 1)两个阶段: 改革之前的经济法实践、 改革之后的经济法实践 2)具体阶段 社会主义改造阶段: 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进行改造 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受“左”的影响,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经济法规 十年内乱时期 具体阶段 1979-1992年: 经济法的主要框架形成 1992年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恢复市场的基础性地位——经济法向现代经济法演进 经济法的定义 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特点:一,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二,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三,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

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与核心资料

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与核心 【作者】王健只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被界定清楚了,才能反映经济法的真实存在,经济法也才能最终被人们所认同。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法体系的核心问题由于最集中、最突出地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①a],因此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学者 们较普遍地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对调整对象的不同分类可组合成不同的经济法体系。目前,对如何划定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有三种学说: 1. 结构说。结构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而特定的经济关系有着其自身的结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②a]。 2.干预领域说。干预领域即调节领域。该说主张建立经济法体系应突出干预领域,淡化干预方法原则[③a]。国家干预经济领域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3. 干预(调节)方式说。该说认为,划定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应该从国家干预(调节)方式入手[④a]。国家干预方式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笔者认为,结构说是一种比较模糊的学说,而且由于其本身没有经济学理论的支持因而显得不够严谨,带着很大的随意性,让人捉摸不定。实际情况也如此。比如,同样是结构说,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可分为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⑤a];而另有学者则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社会经济保障关系[⑥a]。于是,前者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⑦a];后者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企业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⑧a]。至于干预(调节)领域说,实指国家干预(调节)国民经济的领域。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国民经济体系的基本构成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而国民经济按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例如,国民经济既可分为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也可分为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相应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既可以是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也可以是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很显然,这种分法不仅标准各异,而且互有交叉,易产生一些把握上的混乱,实不可取。关于干预(调节)方式说,笔者持赞同态度,即主张用干预(调节)方式的不同来确定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因为这种学说最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众所周知,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过渡时期。在自由竞争时期,强调政府完全不干预私有经济,用无形之手调节经济即可。但由于市场经济有着固有的缺陷——缺乏完全竞争、外部效果和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而且有着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使得无形之手的调节时常不那么有效,这在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到垄断时期后愈加明显。于是,人们企盼着能有另一只手伸出来协助,以有效地调节社会经济,这便是“国家之手”。国家之手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各种干预、调节和组织活动,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同时,这种调节(干预)需要法律保障,这种法就是经济法。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干预”(调节)两个字,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调节)经济之法。用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方式不同来构筑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国内外均有所见。如日本一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体系由直接的市场规制与间接的市场规制构成[①b];我国一学者则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②b]。这是十分可喜的事情,表明已有学者认识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国家干预,不过,上述两学者的见解也并非十全十美。他们虽然认识到了用干预方式来构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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