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

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

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

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

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

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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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附件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

2021年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 年版)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

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

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清除隐性准入障碍,推动实现生态崛起的战略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编制《负面清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清晰透明、公平公正、操作性强的我市各园区内以及园区外的各类禁止和限制的企业准入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企业进行投资,实现保护生态的基本目标。《负面清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为各级政府引进产业提供指引:凡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准入的产业,我市一律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入;凡是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准入产业,根据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行有选择性地禁止进入。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负面清单》主要由五个层面构成:第一层面是以主体功能分区实行差异化管理制定的产业发展禁入目录,主要是根据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家和省鼓励类、允许类目录中筛选出不符合我市战略定位和主体功能定位的相关产业。第二层面是园区禁止进入目录,即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环评、经贸、发改部门等批复文件内容执行,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合的企业投资项目禁止进入。具体条目由各园区拟订经市发改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另行发布。第三层面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限制类项目严格把控,对禁止类项目一律禁止进入。第四层面是限制或禁止用地,对不符合目录要求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第五层面是滨江流域禁止产业目录,对不符合《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项目一律禁止投资。 (二)主要内容 1、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企业投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投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适用于“非禁即入”原则。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我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定位分为重点开发区域、生态发展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根据不同功能区定位实行差异化负面清单(见附表1)。 2、全市产业园区内允许进入的企业投资产业目录 清远经济开发区、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园、华侨工业园、民族工业园、广东顺德(英德)经济合作区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环评、经贸、发改部

投资负面清单

大港股份投资管理工作负面清单 一、子公司负面清单 1、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发展战略不相符、偏离主业。 2、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预算控制脱节。 3、年度投资计划内容不健全、不科学。 4、实际项目投资与投资计划不相符时,不进行计划和预算的适当调整或调整工作不遵守调整流程。 5、投资项目先斩后奏、以经营决策等其他方式进行决策等不遵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 6、投资项目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浮于表面、空有形式。 7、投资中的项目不关注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当外部环境变化时盲目继续上项目,或不如实上报项目实际情况。 二、集团层面负面清单 1、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资流程不完善。 2、投资过程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未纳入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缺乏投资前、投资中、投资后的管理控制和相应的制度、流程,缺乏整个项目过程的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机制。 应当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

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3、对子公司的投资计划与其经营实际情况的战略符合性把控不严。 4、决策机制不科学,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与决策相关的风险控制),决策形成过程和意见形成无记录、不存档。 5、项目投资完成后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工作与预算控制、经营控制工作脱节。 6、年度投资效果、年度投资后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工作缺失。 7、子公司项目投资与集团投资计划的沟通反馈机制不健全。 8、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等后续评价文件不存档,投资、经营工作不连贯,不利于形成经验效应,投资历史情况不可查,换一批负责人换一种工作方法。 9、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缺失,或专项审计工作内容不全面。 10、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或不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年版) 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1—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采矿业 4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三、制造业 5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6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9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10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3—

负面清单

名词释义 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目前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内容简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管理措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附件2: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 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 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 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釆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 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 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 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 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 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 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釆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 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巳 2 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巳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 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 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 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对于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的企业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第二条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确需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提出申请,市直相关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均为允许投资类。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告知登记制,其核准、备案采取告知登记方式,由投资企业通过填报告知登记表的方式实现。第四条告知登记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式,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监制。投资企业从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告知登记表送达(或网上报送)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经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即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投资企业凭告知登记表即可办理其他相

关手续,各部门应当受理。第五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对未列入负面清单且属市级及以下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各项前置条件(包括前置条件的前置要求)一律改为后置。第六条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能评、环评、土地、规划、安监、消防、施工图等相关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规范诚信、简化高效、监管完善的项目审批新模式。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 局要求,如现行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准入。第八条上级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争取资金、土地指标、企业退税等有规定的,为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仍可按照原程序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九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未来产业发展特点和国家、省产业结构政策调整以及芜湖市产业发展需要调整清单目录。第十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

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 审查标准 一、“三单”主要审查内容 主要对政府权责清单中的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规范性审查指填报格式审查。 合法性审查指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含市审改办经授权作出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的审查。 合理性审查指对各栏填报内容之间(含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是否存在内在逻辑错误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主要针对各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查。包括清单间的关系和本清单内各栏目的关系。 2.负面清单与审批清单是投资准入环节事前清单,而监管清单是企业进入后的事中、事后清单,是相互关联的三个清单。 3.部门填报内容不能只限于本级部门权限,应从本地区企业投资的角度填报。 4.负面清单中有限制准入情形的就应该有审批清单,审批准入部门可能不是本级,是上一级部门或下一级部门,另外,有审批清单就必有监管清单,没有审批清单不代表没有监管清单,有些准入权限在上一级、但监管权限属地监管。 二、“负面清单”审查标准

(一)对投资管理负面清单的理解 投资管理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即以清单形式列明禁止或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或项目,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申请审批、核准或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二)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分类 投资管理负面清单主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重点是产业准入政策及有关规定,分为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两类。 1.禁止类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企业投资的项目。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和淘汰类、《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类、禁止类,以及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经营的其他项目。 例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类有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应将其列入C制造业门类、20木材加工和水、竹、藤、棕、草制造业大类、100人造板制造一栏的禁止准入中,表述为:限制投资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例子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禁止类有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应将其列入C制造业门类、20木材

企业投资项目正负面清单制模版模版

x 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正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司的投资优势,集中优势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建立正面清单。所有列入正面清单,都是公司计划未来将投资重点领域。 对过剩产业、淘汰产业、高危行业、涉诉企业、限制发展项目等,建立负面清单,实施准入限制。所有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部门均不予立项。 正负面清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订,由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正负面清单制定、修订和审议等具体工作,由风险管理部具体落实。本清单将随着市场发展变化而动态调整。 一、正面清单 在世界新技术、新产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新一轮产业革命即将爆发,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1因其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且具有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等特点,正在成为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加快,传统拉动经济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以及出口拉动内需的方式将会发生彻底转变,未来的改革方向必然是向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并且拉动国内消费需求转变,在此背景下,“十三五”规划中,创新驱动将会上升到核心位置,而新兴产业将持续成为未来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基于此,云能金控计划未来将投资重点领域确定为以下四大战略新兴产业,包括:能源相关产业(含节能环保)、健康医疗、高端装备、金融产业、集团内的产业协同、其他产业(高原农业、绿色生态农业及文化教育等)。 二、行业负面清单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条目; 2、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制造、炼焦、电石、铁合金、多晶硅、煤化工、大豆压榨等行业; 3、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包括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1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 版)

一、禁止类 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与财务决算报告格式汇编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与财务决算报告格式汇编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快全市交通运输部门由管理型政府部门向服务型政府部门的转变,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方式,更好地推动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本意见所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梳理管理事项,公示依法暂时不予许可审批等事项清单,引导交通运输领域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对照清单自检,鼓励其作出适当的行为,从而提高投资进入的效率,全面实现交通运输部门由管理型政府部门向服务型政府部门的根本转变。 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效能、塑造服务型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将政府部门不能许可和审批等方面的信息提前公示给投资人,变许可和审批过程中的告知为事前公示,提前引导投资企业和个人减少盲目投入,大大减少行政投资人由于不熟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及政策而造成的失当行为,从而减少行政争议,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扩大政府部门与民间

沟通互动渠道,使政府的政策、决策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加切合实际需要,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组织实施 (一)梳理公示“负面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实际,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和审批方面的“负面清单”项目,研究制定各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方法、步骤,于4月底前形成“负面清单”具体项目清单,5月底前汇总“负面清单”具体项目清单并在媒体上公示,听取意见,全面推行。 (二)开展动员和学习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转变管理理念,切实增强全系统推动“服务清单”管理模式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工作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事关全局性的工作。为保障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法制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共同配合,保障推进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崭新的管理方式,各执法部门要联系工作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工作水平,抓住难点、热点、重点问题,选准突破口,将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面导入到行政管理各项工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对于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的企业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二条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确需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提出申请,市直相关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均为允许投资类。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告知登记制,其核准、备案采取告知登记方式,由投资企业通过填报告知登记表的方式实现。 第四条告知登记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式,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监制。投资企业从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告知登记表送达(或网上报送)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经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即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投资企业凭告知登记表即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对未列入负面清单且属市级及以下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企业投资核准、备

案各项前置条件(包括前置条件的前置要求)一律改为后置。 第六条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能评、环评、土地、规划、安监、消防、施工图等相关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规范诚信、简化高效、监管完善的项目审批新模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如现行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年本)(xx 年修正)》淘汰类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xx年本)》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准入。 第八条上级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争取资金、土地指标、企业退税等有规定的,为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仍可按照原程序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九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未来产业发展特点和国家、省产业结构政策调整以及芜湖市产业发展需要调整清单目录。 第十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业务开展负面清单

业务开展负面清单 一、主动管理型业务 1.通用条款 ⑴提供虚假投融资文件的项目; ⑵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记录的项目; 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的项目; ⑷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项目; ⑸涉嫌民间融资、互保、传销或其它严重违法犯罪的项目。 2.政信业务: ⑴县级(不含)以下级别的政府信用; ⑵政府辖内政府平台(穿透审查)发生违约事件; ⑶地方产业结构单一,且以产能过剩行业为支柱产业。 3.股票(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⑴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⑵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股票(股权); ⑶法律、法规禁止出质和不得转让的股票(股权); ⑷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禁止出质、存在股权及债务纠纷的股票(股权)。 4.房地产业务: ⑴不符合房地产监管政策的相关业务(穿透审查)。

5.证券投资业务: ⑴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⑵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超过2:1。 二、事务管理型业务 1.委托人为工会; 2.委托人为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的资金来源为向社会公开募集; 3.委托人为证券公司,级别低于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证券公司评级结果BB级; 4.委托人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以自有资金设立信托的,委托金额超过委托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的净资产; 5.资金用途违背法律法规以及一行三会监管政策。 三、无真实交易背景,充当代收代付角色的业务(收付方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收付方为金融机构除外)。 四、未经监管批准的非标资金池业务。 五、本负面清单随法律法规以及一行三会监管政策调整而调整。 六、本负面清单涵盖公司的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附件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9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 —5—

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6—

关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的说明

关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的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的决定》(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定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8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我们制定了沧州市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涉及产业禁批、区域禁批和耗煤三类项目,该清单制定的文件依据为:(一)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产业禁批项目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1)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2)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3)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4)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5)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 (6)烧碱、纯碱、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生产装置 (7)天然气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合成氨(不含等量、减量替代)、磷铵生产装置 (8)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 (9)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非鼓励类) (10)无原油指标、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的炼油项目 (11)扣式碱锰电池、铅酸蓄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 版)

一、禁止类 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解读

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出炉。 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正式稿)》,对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进行列明。 主要观点。 企业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为未来主流。 与12月15日出台的《意见征求稿》相比,本次《正式稿》没有出现任何的改动。 我们认为,出于对风险的考虑,《正式稿》整体上的导向以企业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为主,意见稿中没有提到银行的非标资产。 《正式稿》内容绝大多数覆盖了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不确定性较大的资产;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也包含在内;以及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符合我国监管层一贯的谨慎态度。 政府债务不得作为基础资产。 最令市场关注的是"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被列入了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 BT 模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我们认为,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管理层谨慎的态度。由于基础资产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未来资产化产品的风险。目前我国个别地方政府存在较为严重的潜在道德风险。即地方政府可能会故意作假,即使把资产剥离了,再通过各种手段对资金进行挪用。或者为了降低融资成本,过度粉饰基础资产等等。 PPP 有望成为未来资产化的热点。 《正式稿》规定"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意味着,PPP 有望成为未来资产证券化的储备基础项目来源。 PPP 模式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授予项目业主特许经营权方式,社会资本业主将项目建成并负责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主要为使用者付费形式,运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负责将项目建成并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的收入来源为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财政补贴结合形式。上述采用PPP 模式建成后收入来源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靠,采特许经营权方式建成运营的项目收入属于项目业主资产收益类的基础资产;而运营收入依靠政府付费购买或者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均可以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 投资建议。 未来十二个月内,维持证券行业"增持"评级。 《正式稿》的出台对券商行业整体形成中长期利好,我们特别推荐光大证券及招商证券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作为券商中的蓝筹,招商证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已经有所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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