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思考

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思考
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思考

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思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颁布实施已经有20多年。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的情况下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此在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我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认识:首先,保留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关于原则性的规定。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条是著名的原则性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发挥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在实践中,当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条款能够评判但是又确实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时候,往往可以通过对第二条的解释来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仍然保留这一条款,说明其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在实践中“一般条款”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判决中指出:“虽然该条款可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同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一是法律对某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

其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明确,使得规制范围更加精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增设了规制互联网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互联网专条,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搭售、低价倾销、行政垄断、串通招投标等内容,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种类和内容上都得以进一步明确:

(1)对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好的界定。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相应地限定,即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该法律条文对混淆的对象规定地较为细致,以括号内注释的方式解释了企业名称、姓名的具体含义,如企业名称包括了简称和字号等,姓名包括了笔名、译名、艺名等。除了具体的列举外,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使得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其中,对于“艺名”的保护是修改的亮点之一:实践中,演艺界已经发生了围绕艺人艺名的法律纠纷。但是,在以往实践中,一般仍通过姓名权来进行维权。事实上,艺名虽然是姓名权的一种,但通过传统的姓名权来维权,并不能使得艺名后面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获得充分保护。与姓名权不同,艺名具有明显的商标属性。名人的艺名承载着巨大的形象价值和精神感召力,当这一代号一旦用于商业活动时,该姓名所承载的符号含义马上会转化为最直接的广告效应和购买号召力(即眼球经济或注意力经济)。因此,此次修订

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明确作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保护的对象,体现出对实践中相关权益的深刻洞察。

(2)更加合理地界定了商业贿赂行为。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其规定的受贿主体是“(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以列举的形式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法条中还规定了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视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3)完善了虚假宣传行为。关于虚假宣传,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删除了广告经营者,进行主体范围的限缩,但是并非降低了保护力度,而是与《广告法》相衔接,规定处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优先适用《广告法》。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上扩大了范围,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虚假宣传和虚假信息,还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和误导性信息。并且,将组织虚假交易纳入打击范围,这对于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中大量存在的刷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主要规定了两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且都与电子商务领域密切相关,具体包括:其一,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根据该细化规定,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都将受到查处,同时诸如“网络水军”这种不法经营者也会受到规制。此类针对性的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也有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4)完善了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提高了最高奖金的额度。补充完善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亮点是: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度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五千元的标准是二十年前制定法律的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的变动,这个标准早已不适应实际生活的需求,因此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实际调整。

(5)完善了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中新增了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情节。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规定也改变了过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诋毁行为没有处罚的尴尬局面。

(6)对商业秘密保护予以完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进行了微调,新增第十五条,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新旧法条的对比可以看到,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规定改为“具有商业价值”,排除了对“实用性”的考量,同时也不再考量是否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而是更侧重于对权利人的商业价值

的保护,更加突显商业秘密的实质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门槛,扩大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且过去规定的“实用性”这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用“具有商业价值”取而代之,其界定更为精确,也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理解。

(7)新增了互联网专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这也是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显然,随着技术发展和网络的成熟,竞争技术化、市场网络化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设计中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图景,而修订后的第十二条则正是立法者对这一现状的积极回应。从条文内容来看,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主要涵盖了此类干扰网络市场秩序行为的特征:第一,恶意排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机会;第二,恶意搭乘、利用其他经营者商誉;第三,干扰、剥夺网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第十二条的出现,能够有效的解决网络市场竞争执法中存在的诸多争议和难题。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中的第(四)项为概括性的一般条款,即第十二条在立法时所采取的是“具体列举+兜底概括”的半封闭立法模式,这显然是考虑到未来网络技术的发展不能为立法者现在所预见,所以参照世界通行的立法模式进行处理,这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新型案件留下了解释的空间。

最后,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处罚力度也有进一步加大。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详细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经营者违反法律,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如果发生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将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显著提高了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幅度:如对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二十万元提升到了三百万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一旦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在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信用记录一旦失守,经营者就可能面临被多部门联合惩戒的风险。

总的来说,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基本实现了修订法律的初衷,即通过修订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当然,任何法律的修订都会留下或多或少的缺憾,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有许多亮点的前提下也无可厚非地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只能说,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期待《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进一步的发展。

对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中管理模式变革的思考

对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中管理模式变革的思考 余传辉 (重庆锋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 400040) [摘要]民营企业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也是企业自身长期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民营企业 在转型发展中管理模式变革会遇到管理权责高度集中、 经营观念守旧、内部运营和管理随意性大、企业文化建设意识淡薄、企业人才培养和晋升受限等问题。民营企业应转变经营观念,变革思维模式,创新管理组织结构,促进形成合理的企业文化,提升人力资源水平,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自身竞争力。 [关键词]民营企业;转型;管理模式;变革[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05-09 一、民营企业转型发展的必要性 1.民营企业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支撑,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最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我国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通常采用家族化管理方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经营方式。但随着民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资本实力增强,业务量也逐步增加,企业家族化管理难以快速高效地处理各项业务,这时,家族化的管理方式就严重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国提出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这条主线,要求尽快推进企业管理创新,这也是我国广大民营企业在新经济形势下求发展、促转机的机遇,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 2.民营企业转型是企业自身长期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实施家族化管理方式的民营企业在规模扩大后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由于产权的封闭性造成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限制了民营企业进一步扩大的需求;人性化管理方式管理企业,造成管理混乱,关系难以处理,严重消耗企业内部凝聚力。同时, 管理集权现象严重,使领导者难以集中精力做出战略决策;家族化管理民营企业的管理经验受限,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难以适应,给企业经营增加风险。因此,管理方式变革创新是民营企业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现代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中管理模式变革中遇到的问题 1.管理权责高度集中化,管理结构层次少 民营企业的管理结构一直是一种典型的权责高度集 中化,缺少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框架。缺少清晰的组织框架,将影响企业日常业务活动的展开和沟通,各部门的职责职能也难以明确界定,企业的内部管理混乱,各自为政,无法实现业务协同高效运作。民营企业的管理结构扁平化,组织结构设计不科学,层次少,职能部门权力弱化,缺少科学的职能职责划分。民营企业在组织结构设计和安排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没有经过科学的规划,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会造成职能的缺位和管理上的混乱。 2.经营观念守旧,难以适应市场发展 民营企业的经济观念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收益,一般民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以产品的开发、销售和推广为主,强调以产品为核心来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产品开发阶段,产品开发速度要快,并且快速大范围的推入市场,带动潜在客户需求,从而获得较高的市场利润;在产品销售成熟期,产品生产销售呈现规模化,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产品的利润相对增加,因此,有条件开发新产品,形成产品销售的循环生命周期。这种传统的经营方式带动了民营企业的快速成长,获得了较高的收益和市场份额。但是,当前市场供需关系有所转变,在买方市场中,民营企业应改变经营观念,以服务客户为关键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3.内部运营和管理随意性大 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中都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但管理制度的落实却很难做到。部分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未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致使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还有的企业刚开始推行如火如荼,但运行一段时间后就难以持续进行下去,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另外,由于家族化管理方式影响民营企业较深,在对于一些企业元老级工作人员很难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约 第2012年第6期(总第400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6,2012Total No.400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6-0039-0239--

临床流行病学整理

一、临床流行病学概述 1、现代流行病学的定义:研究人群中疾病和健康动态分布及影响因素,藉以探索病因和流行规律,拟定并评价防治疾病、增进健康的对策和措施的科学。 2、选择性偏倚:同一种病,有的医生观察的重病人多,而有的医生观察的轻病人多,所得的结论必然存在矛盾。 测量偏倚:对同一种病,有的医生观察得仔细,测量得精密;而有的医生观察粗糙、测量误差大,则所得的诊断和疗效结果也必然不同。 3、临床流行病学定义:以医院病例为基础,以人群中的病例为对象; 运用临床与流行病学结合的方法;探讨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预后及其防治规律,研究临床科研的设计、测量和评价的临床基础科学。 4、研究内容:1、诊断试验评价;2、治疗评价试验;3、病因学研究;4、预后研究; 5、临床决策分析 5、现况研究: 设计:横断面调查;三间(地区、时间、人群)分布 指标:患病率、比值比OR 科学性:提出病因假说、检出高危人群 问题:1)研究对象的代表性问题(抽样、选择偏性) 2)不能分析因果时序关系 a.发病率:表示一定时期内,某一定人群中新发生某病的频率。 发病率=某年内新发生某病例数 同期内平均人口数 患病率(现患率):指某特定时间内,一定人群中某病的病例数(新、旧病例,但不含死亡、痊愈者)所占的比例。 患病率=某期间一定人群中现患某病的例数 同期内平均人口数(被观察人数) 注:横断面现况调查:患病率;前瞻性队列研究:发病率。 b.死亡率:是测量人群死亡危险的最常用指标。 死亡率=某时期内因某病死亡人数 同期内平均人口数 病死率:指某病患者中因该病而死亡的比例 病死率=某一定期间内因某病死亡人数 同期内患有该病的例数 6、队列研究:是在“自然状态”下,根据某暴露因素的有无将选定的研究对象分为暴露组和非暴露组,随访观察两组疾病及预后结局,以验证暴露因素与研究疾病之间有无因果联系的观察分析方法。 == a.相对危险度(relative Risk, RR)=暴露人群组某病发病或死亡率 非暴露人群组某病发病或死亡率 RR>1 存在正的关联RR<1 存在负的关联RR=1 无关联 b.特异危险度或归因危险度(attributable risk ,AR) 是指暴露组的发病(死亡)率I1与非暴露组的发病(死亡)率I0之差。表示暴露者中完全由某暴露因素所致的发病率或死亡率。 AR = I1 - I0 = I0(RR-1) 7、病例对照研究:选择一组能代表所研究疾病特征的患者作为病例组,同时选择一组未患该病但与病例组有可比性的个体作为对照组;用同样的方法调查两组对象过去有无暴露于某种(些)可疑病因的历史及其暴露的程度;通过分析比较两组对象的暴露史的差别有无统计学显著性意义;藉以推断暴露因素作为病因的可能性。 a.病例组与对照组间的配比:1、组间配比:两组例数可不等,但有关配比因素在两组间的频数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某公司组织变革的思考84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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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论文 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组织变革的思考

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组织变革的思考 摘要 企业变革是指企业的人员主动对企业原有的状态进行改变,以适应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并以某一目标或某一愿景为取向的一系列活动。 企业变革的动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一般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一般外部环境指企业面临的PEST: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等外部环境因素。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形成制约,如日益加强的环保要求等;也可能放松原有的制约,如新技术的采用等;还有可能对企业的具体外部环境产生影响,如管制的放松,可能会降低进入壁垒,导致更加激烈的竞争。 2. 企业具体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具体外部环境是指与实现企业目标直接相关的那部分外部环境。具体外部环境对每一个企业而言是不同的,并随着条件的改变而变化。一个企业具体外部环境的变化,取决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及其所服务的细分市场。波特教授的“五力模型”是常用的企业具体外部环境分析工具。企业具体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特别明显和强烈,也是企业变革外部动因的主要来源。 3. 顾客需求的变化。在“五力模型”中,其中之一就是顾客(消费者),但是其含义非常狭窄,仅限于研究顾客的竞价能力,仅仅将顾客作为产品的购买者。实际上,顾客不仅是产品的购买者,满足他们的需求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中心。随着顾客消费观念日益成熟以及市场上产品日益丰富,顾客的要求越来越高。顾客需求日益呈现多样化、个性化要求,这导致了需求的不确

定性的提高,同时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和交货期等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这都要求企业适应顾客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且源于这种推动力的变革会日益重要。 4. 企业内部环境的变化。企业内部环境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有些变化对企业而言是有益的,而有些变化对企业而言是有害的。当后一种变化日益积累,成为企业发展的阻力时,变革便是必不可少的。常见的情况有:日益严重的官僚主义、业务流程不顺畅、部门之间冲突加剧、组织僵化、集体利益被严重忽视、缺乏创新和学习等。当这些情况在企业内部出现时,就必须进行变革,否则企业容易被市场淘汰。 本文主要运用系统方法全面成长型,技术型企业在变革中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深圳变革环境德仓组织

医学免疫学重点知识总结

免疫学复习 第一章免疫学概论 一、免疫系统的基本功能 免疫(immunity):是免疫系统抵御抗原异物的侵入,识别“自己”和“非己”的抗原,对“自己”的抗原形成天然免疫耐受,对“非己”抗原进行排除,维持机体内环境平衡和稳定的生理功能。抗原的概念稍后会介绍,这里通俗的说,就是机体认为不是自己的,外界来的大分子物质。比如输血,如果输的血型与自身的血型不同,机体就认为这种血是外来的“抗原” 免疫系统包括:免疫器官、免疫细胞、免疫分子 机体的免疫功能概括为:①免疫防御②免疫监视③免疫自身稳定 二、免疫应答的种类及其特点 免疫应答(immune response):是指免疫系统识别和清除抗原的整个过程。分为固有免疫和适应性免疫 ⒈固有免疫(innate immunity):也称先天性免疫或非特异性免疫,是生物长期进化中逐步形成的,是机体抵御病原体入侵的第一道防线 特点:先天具有,无免疫记忆,无特异性。 ⒉适应性免疫(adaptive immunity):亦称获得性免疫或特异性免疫。由T、B淋巴细胞介导,通过其表面的抗原受体特异性识别抗原后,T、B淋巴细胞活化、增殖并发挥免疫效应、清除抗原;须经历克隆增殖; 分为三个阶段:①识别阶段②活化增殖阶段③效应阶段 三个主要特点①特异性②耐受性③记忆性 因需要细胞的活化、增殖等较复杂过程,故所需时间较长 第二章免疫组织与器官 免疫系统(Immune System):由免疫器官、免疫细胞和免疫分子构成。

第一节中枢免疫器官和组织 中枢免疫器官,是免疫细胞发生、分化、发育和成熟的场所 一、骨髓 是各种血细胞和免疫细胞发生及成熟的场所 ㈠骨髓的功能 ⒈各类血细胞和免疫细胞发生的场所 ⒉B细胞分化成熟的场所 ⒊体液免疫应答发生的场所再次体液免疫应答的主要部位 二、胸腺 是T细胞分化、发育、成熟的场所 ㈠胸腺的结构 胸腺分为皮质和髓质。皮质又分为浅皮质区和深皮质区; ㈡胸腺微环境:由胸腺基质细胞、细胞外基质及局部活性物质(如激素、细胞因子等)组成,其在胸腺细胞分化发育过程的不同环节均发挥作用。 ㈢胸腺的功能 ⒈T细胞分化、成熟的场所⒉免疫调节⒊自身耐受的建立与维持 第二节外周免疫器官和组织 外周免疫器官是成熟淋巴细胞定居的场所,也是这些淋巴细胞针对外来抗原刺激启动初次免疫应答的主要部位 一、淋巴结 1. T、B细胞定居的场所⒉免疫应答发生的场所⒊参与淋巴细胞再循环 ⒋过滤作用(过滤淋巴液) 二、脾人体最大的外周免疫器官

传染病学知识点总结

传染病学知识点总结 一、总论 1、感染过程出现的表现:清除病原体、隐性感染(最常见)、显性感染(又称临床感染)、病原携带状态(重要传染源)、潜伏性感染。(即五种表现) 隐性感染---又称为临床感染、指病原体侵入人体后,仅诱导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应答,而不引起或只引起轻微的组织损伤的感染,其表现约超过显性感染的10倍以上。 2、感染过程中病原体的作用:侵袭力、毒力、数量、变异性 毒力---包括毒素和毒力因子。毒素包括外毒素和内毒素。 外毒素内毒素 代表菌群白喉杆菌、破伤风杆菌和霍乱弧菌伤寒杆菌、痢疾杆菌 作用机制通过与靶细胞受体结合,进入细胞内而起作用激活单核-吞噬细胞,释放细胞因子而起作用 3、传染病的流行过程:包括传染源、传染途径、人群易感性(即三个条件) 传染源---指病原体已经在体内生长、繁殖,并能将其排出体外的人和动物。包括患者、隐性感染者、病原携带者、受感染动物。 易感者---指对某种传染病缺乏特异性免疫力的人,他们对该病原体具有易感性。当易感者在某一特定人群中比例达到一定水平,而又有传染源和传染途径时,则容易发生该传染病的流行。 4、传染病的基本特征:病原体、传染性、流行病学特征、感染后免疫。(即四个特点) 5、再燃与复发 再燃---传染病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逐渐减轻,但体温尚未完全恢复正常的缓解阶段,由于血液或组织中的病原体再度繁殖,使体温再次升高,初发病的症状与体征再度出现。 复发---指当患者进入恢复期后,已稳定退热一段时间,由于体内残存的病原体再度繁殖而使临床表现再度出现的情形。 6、传染病的预防:包括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包括:鼠疫和霍乱。要求城镇发现后2小时内上报,农村不少过6小时。 小结:传染病过程包括三个条件、四个特点、五种表现 二、病毒性肝炎 1、乙肝的抗原抗体系统: A.HbsAg(表面抗原)和抗HBs:表面抗原是HBV感染后首先出现的抗原,该抗原只有免疫性,无传染性。抗HBs是一种保护性抗体,在其抗原转阴一段时间后开始出现,其阳性表示对HBV有免疫力,见于乙肝恢复期、过去感染及疫苗接种后。 B、HBcAg(核心抗原)和抗HBc:核心抗原因存在于Dane颗粒中,在肝脏,主要存在于受感染的肝细胞核内,出现较晚于HBcAg,其存在表示病毒复制活跃且有较强传染性。抗HBcIgM较早出现,其阳性提示急性期或者慢性肝炎急性发作,抗HBcIgG出现较迟,可保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的思考.doc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的思考 随着大数据平台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企业自身的发展矛盾逐渐突出,尤其是大数据机制建设很不完善,大数据技术的优势不够突出。企业的领导人不重视变革内部的人力资源机制,企业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先进的大数据平台产生冲突。同时,要想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与人力。在这一方面,企业的领导工作人员并未认识到大数据技术的作用与价值,基础设施还很不健全,投入力度很小,很难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 (二)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影响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在企业的领导人员当中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在短时间之内很难得到改善。而且,企业的管理者固步自封,不愿意接受大数据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在内心深处仍然认同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使得大数据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在企业当中施展不开,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中存在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如企业人力资源档案的存放方式,掌握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手中,除非员工出现工作调动,否则很难看到自己的档案资料,这种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调用员工的人力资源资料的时候不够及时。实践证明,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提倡“以人为本”的理念之下,不能有效地尊重员工的真实需求,不能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因此,现代企业的领导人员必

须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转变,不断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与方法。突出大数据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二、大数据时代提高企业人力资源水平的相关措施 (一)改革落后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现代企业要想在大数据时代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必须改革落后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要改革传统地思维方式,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体系,提高人力资的管理水平。在大数据时代,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与大数据相结合的重要性,不断创新思想观念,发挥自身的带头作用,鼓励员工以更加积极地姿态参与到人力资源建设当中。同时,还应当鼓励员工多学习一些大数据的知识,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奉献自己力量。 (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在新时代的影响下,企业要想迎合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指导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实际工作当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结合企业未来的发展目标,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才从根本上保证企业人力资源活动的有效进行。现代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行业,要积极的面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采取有效的

流行病学重点总结

《流行病学》期末考试总复习 第一章绪论 1、流行病学:研究疾病与健康状态在人群中得分布及影响因素,借以制订与评价预防、控制与消灭疾病及促进健康得策略与措施得科学。 2、流行病定义得内涵: ①、研究对象:人群 ②、研究内容:疾病(包括伤害)与健康状态 ③、重点:研究疾病与健康状态得分布及其影响因素 ④、目得:为控制与消灭疾病及促进健康提供科学得决策依据。 3、根据就是否由研究者控制研究得条件,或者说就是否有人为得干预,流行病学研究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观察性研究或观察流行病学与实验性研究或实验流行病学。 4、流行病学研究得重要观点:

①群体得观点;②比较得观点;③概率论得观点;④社会医学得观点;⑤多病因论得观点。 第二章 疾病得分布 率与比得概念:率表示发生得频率或强度,可以取任何值,反应动态过程得一个参数。 比就是一个值。 构成比就是指事物各部分所占比重,一般使用圆饼图,取值在0~1之间。 如果把构成比当做率使用,将会得出错误得结论。 k ?= 数 可能发生该现象的总例某现象实际发生的例数 率 %100?= 量(个体数之和) 同一事物内部的整体数数量(个体数) 某事物内部某一部分的构成比 发病指标 发病率:在一定期间内、特定人群中某病新病例出现得频率。 k ?= 同期暴露人口数 生某病的新病例数 一定时期内某人群中发发病率 罹患率:指在某一局限范围,短时间内得发病率。观察时间月、周、日或一个流行期为时间单位。 k ?= 同期暴露人口数 观察期间某病新病例数 罹患率 患病率:指在特定时间内,一定人群中某病新旧病例数所占得比例。 k ?= 同期观察人口数 病新旧病例数 特定时间内某人群中某患病率 影响患病率升高与降低得因素: ?? ?期间患病率 时点患病率按观察时间

对精益变革的认识和思考

对“精益变革”的认识和思考 通过参加公司举行的精益生产专题培训,虽然培训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这些内容浅显易懂实用,更加提高了我们管理人员的视野。经过培训,使我们进一步理解了精益生产的精髓,对精益生产的认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有了这种认识的高度才能改变我们的观念,最终才能形成执行力、拓宽我们的工作思路。随着公司精益变革的推进,结合高新区热力市场现状及工作特点,作为热力公司的负责人对精益变革的认识: 热力公司自成立以来,担负着高新区的集中供暖和工业生产用汽任务。初始,对于刚刚成立的公司来说,没有先前的工作经验可以借鉴,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没有定位,供热可谓是一个未知领域。为了尽快熟悉,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滨州市供热公司走访考察,并赴外地取经,才有了现在热力公司的初见规模,成为了高新区服务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的集中供热行业中坚力量。 面对供热市场的新形势和供热发展的新局面以及供热成本的攀升,成为公司当前面对的难题。怎样根据热用户现状保质保量的供暖,又能把供暖成本降到最低,最经济? 如何能跳出这种思维循环的怪圈?归根结底是我们自己视野不够开阔,思路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不能摒除原来旧思想旧观念,致使自己难以从固有的意识形态里走出来。 公司组织了精益变革,董事长对“精益变革”给做出了解读和更深一步的提炼,为我们当前面对的困难“排忧解惑”。精益变革不单单是印染纺织更是渗透其他领域,掌握精益管理思想有助于供热工作降低资源消耗,提高能源

(汽、水、电等)利用率,“精益变革是精益制造核心”的提出更是为下一步热力公司的“精益变革”工作提供了方式方法,指明了工作方向和思路。 在供热过程中我们更是要注重每一个细节,从热源到管道输送再到热用户,都要跟踪监控到位,从供汽参数的优化控制、管道保温、热用户使用热能参数,都要做到有数可查有据可依,将每项工作都进行细化、优化,提高人员自主化,给予员工充分的主动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做到权责分明,谁的事由谁做,谁做的事谁负责。每一个员工的自主行为,将一切工作变为有效劳动。从工作实际中总结,在今天的工作中精益求精做出改善。 精益变革是精益生产的基础:精益生产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作为企业一定要做好和把握好,这样企业才能从根本上发展起来,精益生产的关键是改变思想观念,就是“精益变革”,思想观念的改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不断地重复,不断地思考,不断地总结,不断地去掉原来不好的工作习惯和习气,不断地巩固新的思想,这个过程中需要正确的引导或改善来促进,来不断地加深每一位愉悦人的印象,最终从思想上接受精益,并逐步实施精益,改变观念,从管理人员到一线操作员工都必须深入的贯彻实施“精益变革”的思想,这是实施精益管理的基本前提。 只有在每个员工改变原有看待问题、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管理阶层做到良性的引导和监督管理的前提下才能把精益化生产措施落实到实处。才能在工作中真正的从思想上突破自我,在下一步热力工作中谋求新的提升,做好热力的“精益生产”。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解析

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旧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24年以来,自2017年2月起历经三次审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终于在2017年11月4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于1993年的版本,新修订的版本有了较大的修改与优化,本文主要对新法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一、混淆行为条款:开放式列举,扩大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 首先,进一步厘清了与相关法律的界限。新法删除了旧法第5条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冒用标志”,因为这两项分别由《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作调整。 其次,混淆行为的类型进一步扩大。旧法中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但实践中出现的混淆行为远不止这些情形,因此,新法中新增了2项具体的混淆行为,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和“网络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均为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混淆行为的规制。 第三,将“知名”改为“有一定影响”,从文字上看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用语相统一,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是否与适用《商标法》中的“一定影响”的条件相同,还有待新法生效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澄清。

第四,新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具有开放性。将原有的穷尽式列举修改为开放式的例示性规定,在1、2、3项中对各类商业标识作了列举,并在列举后以“等”字加以概括,并于第4项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使得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开放性,为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新的商业标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民事责任方面,不同于旧版本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新法明确先按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来确定;若这两者均难以确定,由法官在法定300万以下裁量。行政责任方面,不同于旧法“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法划分了区间,以违法所得额5万为界限,5万以上,可并处5倍以下罚款,5万以下,可并处25万以下的罚款。此外,若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虚假宣传条款:修改虚假宣传的定义和内容 第一,明晰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定义。旧法使用的是“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到两个层次,其一是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其二是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只有两方面同时具备,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新法将其修改为并列式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在原旧法的解释下,虚假宣传行为必须要引人误解,在新法中只需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第二,例示性规定内容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24年的时间,随着时代的变化,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新法删去了“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新加了“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并在最后用“等”字加以概括,当然删去的那些并不是不存在了,只是出现的情况比较少。在目前网络环境下,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对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513774861.html, 对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赵立倩 来源:《商情》2015年第43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构建科学有效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不仅会为解决重大资源环境问题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而且也会对我国可持续发展进程产生深远影响。从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国际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对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的生态观资源综合管理机制 一、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在机构设置方面,虽然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综合管理的立法格局初步形成,但部分资源仍未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如水利部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但其他职责范围内管理水资源的部门也存在很多,比如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环保部等。在职能结构方面,不同资源管理机构之间职能重复或交叉,造成“九龙治水”的局面,矛盾重重。在运行机制方面,各级政府在资源管理上职权划分不清,导致资源的掠夺式利用屡禁不止,地方管理不能体现中央集中管理的基本精神。 二、国际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发展呈现出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资源管理由分散走向综合,即以整体的自然资源为管理对象,以不同门类自然资源的共性为基础,以不同门类自然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协调纽带,利用一种一体化的综合运行机制将不同门类的资源统一管理。它不仅仅表现为简单的机构合并,本质上是提高资源管理的制度与体制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二是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三是资源管理与资源产业管理的理性结合。 回应国际自然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上应当做到观念上的创新,树立资源的生态观、系统观和层次观,探索新的资源管理观。 资源的生态观就是坚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注重预防、控制生态灾害以及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保障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保障国家资源、生态安全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双赢目标。资源的系统观是指各种资源都是资源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各种资源系统之间彼此释放的功能要互相藕合,建立良性的互馈机制。这就要求在进行资源管理

传染病学知识点总结

传染病学知识点总结 1、传染病的流行过程:包括传染源、传染途径、人群易感性(即三个条件) 2、传染病的基本特征:病原体、传染性、流行病学特征、感染后免疫。(即四个特点) 一、病毒性肝炎 1、乙肝的抗原抗体系统: A.HbsAg(表面抗原)和抗HBs:表面抗原是HBV感染后首先出现的抗原,该抗原只有免疫性,无传染性。抗HBs是一种保护性抗体,在其抗原转阴一段时间后开始出现,其阳性表示对HBV有免疫力,见于乙肝恢复期、过去感染及疫苗接种后。 B、HBcAg(核心抗原)和抗HBc:核心抗原因存在于Dane颗粒中,在肝脏,主要存在于受感染的肝细胞核内,出现较晚于HBcAg,其存在表示病毒复制活跃且有较强传染性。抗HBcIgM较早出现,其阳性提示急性期或者慢性肝炎急性发作,抗HBcIgG出现较迟,可保持多年甚至终身。 C、HBeAg和抗Hbe:HbeAg出现较晚,在病变极期后消失,一般仅见于HbeAg阳性血清,若持续存在预示趋向慢性。抗Hbe出现而HbeAg消失,称为血清转换。抗Hbe阳转后,病毒复制多处于静止期,传染性降低。 2、HBV DNA:存在于Dane颗粒中,是病毒复制和传染性的最直接、最灵敏标志。 3、肝炎流行病学特点 甲戊型:传染途径为粪-口途径传播 乙丙丁型:体液或血液传播,如母婴传播、输血、密切接触及性传播等。 4、急性肝炎:包括急性黄疸型肝炎和急性无黄疸型肝炎,各型病毒均可引起。 急性黄疸型肝炎分期 黄疸前期:本期持续5-7天,甲戊型起病急,多伴发热,其他型多起病缓慢。主要症状为全身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厌油、腹胀、肝区疼痛,肝功能主要为ALT升高。 黄疸期:本期为2-6周,自觉症状好转,尿黄加深,皮肤和巩膜出现黄疸,1-3周达峰,肝脏大而质偏软,脾脏轻微肿大,部分患者有一过性粪色变浅、皮肤瘙痒、心动徐缓等梗阻性黄疸表现。肝功检查为ALT和胆红素升高,尿胆红素阳性。 恢复期:本期持续1-2月,症状渐消,黄疸消退、肝脏脾脏回缩,肝功能正常。 总病程2-4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5、慢性肝炎:病程超过半年或发病日期不明确而有慢性肝炎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改变者。可分为轻重中三度。 重度慢性肝炎:有岷县或持续的感言症状,如乏力、纳差、腹胀、尿黄、便溏等,伴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脾大,ALT和(或)AST反复或持续升高,白蛋白降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6、重型肝炎(肝衰竭)临床表现及诊断 1)肝衰竭表现:极度乏力、严重的消化道症状,神经精神症状 2)黄疸进行性加深,血总胆红素≥17.1μmol/L或大于正常值10倍。 3) 肝浊音界进行性缩小,出现胆酶分离,血氨升高 4)腹水 5)出现肝肾综合征,可见扑翼样震颤及病理反射。 6)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凝血酶原活动度(PTA)<40% ADD:胆酶分离即在重型肝炎患者出现的ALT快速下降,胆红素不断升高的现象。 7、窗口期:即病毒感染肝炎病毒后,机体尚未产生免疫抗体的时期,此期抗病毒抗体检查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正式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5月1日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3、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 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 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关于企业文化变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企业文化变革的几点思考 文化变革已成为当代企业管理的潮流,以变革企业文化,倾力打造组织核心竞争力正成为不同企业的共同追求。组织文化的特性决定了企业文化变革是个较为艰难复杂的历程,许多企业在文化变革的推进中面对繁杂的文化变革管理手段,缺乏系统思考,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本文仅对国有企业如何建立文化变革流程、构建文化变革通道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 一、国有企业文化创新的困惑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任务日益迫切和艰巨,国家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国企改革,但纵观几年来国企改革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国企改革遇到的重重障碍和阻力已经严重影响到国企改革的进程,这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但另一方面某些国有企业在推进组织变革和文化变革进程中的失衡也是造成改革困难的重要原因。国企变革必须从文化变革开始,构建变革的文化,是国企冲破机制体制阻力确保改革成功的必然选择,许多企业家已认识到这一点,投入了极大的热情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但企业文化建设的结果往往令人失望。某国有企业,为了转变人们心目中国有企业的形象,转变员工观念,提高员工主人翁意识,推进企业改革,引进了专业咨询公司进行企业文化策划、建设,他们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成立了有老总牵头,各部门参与的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他们举行多次讲座,举办各种活动,努力将企业文化价值理念宣贯给每一名职工,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但是,轰轰烈烈的活动一年后,企业老总却发现,好像员工没有什么变化,工作还是老样子,观念依旧落后,企业的价值观、行为理念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企业却为此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上案例在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典型性,许多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失败后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为什么组织的价值观根植员工内心深处如此之难?为什么专业策划公司的策划达不到预期效果?为什么企业文化建设效果总是事与愿违?难道企业文化建设又是一次概念的游戏?不少人将此归结为,国有企业长期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机制僵化,体制落后,组织思维模式老化,员工观念落后,小富即安,害怕并拒绝变革,对企业的发展漠不关心。但事实真的如此么? 二、困惑后的冷思考国有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以下三个大的突出问题:一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定位。大多数国有企业将企业文化建设定位于提升企业形象,转变员工观念,这样的定位是片面的,这样的定位往往造成组织文化变革的虚化和泛化,将文化建设看作一种简单投资和短期的活动,而企业亦无法及时准确测量组织的文化变革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二是组织的心态。企业领导者相信文化变革能解决一切问题,未能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适应自己的组织、文化变革战略,而是将许多芜杂的现代管理手段不加甄别的与文化变革糅合,以求在短时间内构建新的组织文化,并大幅提升企业绩效。企业员工是文化变革的被动参与者,他们对文化变革的理解经常与领导者产生错位,因为他们始终认为文化变革是领导和管理者的事情。三是文化变革的手段方法。一是缺乏系统科学的工具和方法,文化建设往往流于形式,同时因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效果无法及时跟踪评估测量,造成文化建设效

流行病学知识点总结

流行病学知识点总结 一.三大研究的特点 (一)描述性研究 1.以观察为主要手段,不对研究对象采取任何的干预措施,仅通过观察,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分析和总结研究对象的特点。 2.描述性研究中,开始时不设立对照组,暴露与结局的时序关系难以确定等原因,因果推断有局限性,但可作一些初步的比较性分析,为后续研究提供线索。 (二)分析性研究 1队列研究: (1)属于观察法:暴露不是人为给予的,不是随机分配的,而是研究之前客观存在的。(2)设立了对照组 (3)由因及果:一开始就确定了研究对象的暴露情况,在纵向前瞻观察其果。 (4)能确证暴露于结局的因果关系:先因后果且能计算结局的发生率,估计暴露人群发生某结局的危险程度,因而能判定因果关系。 2.病例对照研究: ①属于观察法; ②设立对照组; ③观察方向由果及因; ④不能确实证明暴露和疾病的因果关系。 (三)实验性研究(前瞻、干预、随机、) 1.属于前瞻性研究,干预在前,效应在后。 2.随机分组,采用随机分组的方法把研究对象分配到实验组或对照组,以控制研究中的混杂和偏倚。 3.具有均衡可比的对照组,实验流行病学研究对象均来自同一样本人群,其基本特征,自然暴露因素和预后因素应相似,这点与观察性研究不同。 类实验(quasi-experiment)在一些研究中,因为受实际条件限制不能随机分组或不能设立平行的对照组,这种研究称为类实验。 4.有人为施加的干预措施,这是与观察性研究的根本不同点。 二.优点与局限性 (一)病例对照研究 优点 1.特别适合于罕见病的研究,有时往往是唯一选择,因为病例对照研究不需要太多的研究对象。 2.省钱,省力,省时间,易于组织实施。 3.广泛探索病因的同时,还可应用与其他方面如疫苗免疫学效果的考核。 4.同时研究多种因素与某种疾病的联系,广泛探索病因。 5.对研究对象多无损害 局限性 1.不适合于人群中人群中暴露比例很低的因素,因为需要很大的样本量 2.选择研究对象时,难以避免选择偏倚。 3.获取既往信息时,难以避免回忆偏倚。 4.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暴露与疾病的先后顺序难以判断,因而论证因果关系的能力没有队列研究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从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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