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年轻律师的发展方向

浅谈年轻律师的发展方向
浅谈年轻律师的发展方向

浅谈年轻律师的发展方向

说起律师这个职业,很多人脑海里或许会浮现《何以笙箫默》里面的大律师何以琛。金牌律师、律所合伙人、代理案件抽成8位数、坐拥豪华车和数套江景房,何以琛俨然成为广大女性心中的新一代男神。

然而,现实真的如此吗?有句话叫做“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小说终究是小说,电视始终是电视,现实中律师的真实情况或许与你想象的差之千里。

司法考试已经被吐槽到天下第一考,拿到一个新律师执业也并不很容易的事,但当我们拿到执业证,真正走进律师队伍时,发现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大多数律所实行提成制,也就是说没有所谓的“底薪”,有案源才有代理费,有代理费才有提成。而律师大多是以个人为单位对外拓展业务和提供服务的,这就使得年轻律师在从业之初,不仅得不到任何的支持,而且要与经验丰富,有相当社会资源积累和影响力的老律师去竞争市场,从而,导致年轻律师执业之初,连起码的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没有案源、难以维持生计这样残酷的现实往往让年轻律师心灰意冷,甚至开始怀疑自己的选择,感慨付出的不值!

有人说“万金油”之路是年轻律师的必经之路,我对这种观点不太苟同。年轻律师在新执业前三年,没钱,没案源,缺乏指导导致这段时期是最为艰难的时

期。当案源不够的时候,并没有那么多挑选余地的。所以,有很多年轻律师都是从“万金油”开始的。我承认做“万金油”期间也是律师了解各方面大概知识、积攒客源的过程,我认为对成长是有利的。很少有年轻律师上来就说,我只做某类案子。但是“万金油”并不一定是必经之路,也并不是长久之计,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专业化才是年轻律师的发展方向。与赢火虫合作的律师中,有很多专业化的律师,他们对各自的专业都非常擅长,从而获得了更多的机会。赢火虫的全国180城律战略计划所带来的诉讼金融和不良资产处置机遇,让很多律师尝到了甜头。

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精细分工,律师行业也不例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律师行业的分工也越来越精细。据了解,目前很多律所分工越来越明显了,有的律所主攻高端民商事诉讼、有的专攻环境类法律纠纷、有的专攻涉税法律纠纷等,而传统的综合律所内部也有很多细分。社会分工的精细化,是提升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同时培养各行业精英的有效途径。当然,社会分工精细化,很难再有“全才”的产生,但也并不绝对。

作为一个律师什么专业都接,什么专业都学,研发成本极高,产生的结果是很累,也很迷茫,最后给客户都介绍不清楚自己是干什么专业的。

律师要将业务做精做细,做出水准,做出质量,专业化是更好的选择。律师之所以到处找案源,是因为律师的专业领域不清晰,没有传播出去,当事人不了解律师的专业领域,在客户和律师建立正式委托之前,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客户和律师互相找不到。

一个成功的律师必定是某个领域内的专家或者是权威,他的业务专长一定也是主要集中于一个或几个领域内,能够顺应专业化的要求,勤奋地做一个领域内的佼佼者,是律师成功的必然。一个真正的律师不仅是在帮助客户实现价值,同时也是在这过程中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

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摘要]律师能够帮助人们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职业。然而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律师执业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分析这些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简要提出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权利;道德责任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从法律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一、我国律师执业仍存在的许多问题 (一)《律师法》地位尴尬 新《律师法》对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诉讼中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规定,当两者发生冲突是究竟优先适用那一个法律令人相当迷惑。笔者认为应当先适用《刑事诉讼法》。当法律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确定该如何适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笔者看来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在这两部法的冲突中根本就不能适用,原因在于该原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然而刑事诉讼法是有全国人大制定,而新律师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同,当然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当然高于新律师法。这样新律师法就被置于非常尴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诉讼法不进行相关的修改,新律师法无法真正起作用。 (二)律师社会评价较低,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恢复律师制度,律师职业起步较晚,中国老百姓对于律师的印象大都停留在古代状师的概念上,再加上一些文学影视作品对于律师阴暗面的过分解读,使得人们对于律师的偏见越来越深,认为他们钻法律空子,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其实,这是由于律师职业具有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律师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坏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一个案件中,按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必然有一方律师会受到肯定,而另一

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保障

摘要 律师被认为是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现代社会精英阶层所从事的职业。然而我国的律师行业由于具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现状,致使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的执业权利经常性地受到侵害而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律师的执业环境相对复杂恶劣。本文将以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为切入点,着重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环境;执业权利;保障

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的保障 引言 律师是民主的产物,律师制度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自1980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的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致使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困难重重,因此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律师执业活动权利,是律师依法或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施相关业务行为的权利。然而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往往与权利行使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所谓律师执业环境是指律师依法或依当事人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现执业权利的过程中所遭遇的积极因素和不利的状况。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执业环境分为两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积极因素 我国《律师法》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言论豁免权方面都有了进一步改善。具体表现为,首先,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律师法》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其次,会见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再次,案件材料查阅权的强化。《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然后,调查取证权的拓展。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同时,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最后,辩护言论豁免权的赋予。《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

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517374127.html, 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作者:孙巧寅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9期 【摘要】我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在这之后我国的银行信用卡业务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在银行业务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逐步成为各个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竞争的重要手段,在人民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使用信用卡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这当然刺激了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以及规模的扩大,但同时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本文基于此种观点,对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为此提供借鉴。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 引言 自从1985年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发展至今,信用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拓展自身业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信用卡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自身竞争力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此种发展背景之下,商业银行针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纷纷积极拓展相关业务,开展信用卡营销服务,信用卡业务产生的利润也随之逐年上升。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及巨大的利润促使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也同时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由此,银行信用卡的不良发卡比率呈现上升状态,随之而来的就是商业银行信用卡的风险不断提高,为信用卡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此种背景下,如何在保证行业发展不受影响的同时,控制信用卡风险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以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成为了商业银行获得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基于此种观点,对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提高对于风险的应对能力;提高对于风险的预警能力;促进部门之间团结合作,加强沟通,以期为此提供借鉴。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的风险种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的风险种类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操作风险三大类。 (一)信用卡的信用风险 在此种风险种类下,商业银行信用卡涉及的两大主体成为了其主要来源,即银行卡使用人以及银行。首先,在信用卡行业内部,银行在收到信用卡办理申请后,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对申请人的收入信息以及经济水平进行核查,并且对其还款能力做出一定的预估,在必要的情况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律师是当今社会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一方面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商人的本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随着业务的扩展,律师在职执业方面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对于律师而言,积极主动了解并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原因防范 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众所周知,律师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在职业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也不可能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或后果。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 (一)人身风险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权利风险。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

师执业资格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关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经济风险。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导致的经济风险。 (四)人格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 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 权力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统一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律师,使律师下了台。(2)来自律师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

我国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企业财务风险的相关概念,财务风险的控制应该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和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经济情况来决定,不能一概而论。经营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对我国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选择财务风险控制方法时,必须从我国企业的相关实际情况出发。 目前,我国企业已普遍采取措施控制企业财务风险,部分企业也有建立了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在大的方面,我国企业已普遍具有了风险控制意识,但是意识不强,控制不到位;在小的方面,我国企业控制财务风险连贯性和针对性不够细致。总体上我国企业财务风险控制还是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 在美国,债务率高于30%的公司被称为高杠杆企业。与国外企业对比,我国资产负债率明显偏高,也没有明确或较明确的目标负债率。根据和讯财经整理的数据,我国2010年2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资产负债率统计如表所示: 2010年2月按照行业分类资产负债率对比表 上面的数据均表明我国企业的负债率普遍较高,意味着较大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盈利能力普遍很低,投入产出率小,为数不少的企业亏损面有进一步扩大的迹象。在此,我们还可以通过对财务风险的静态分析即对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看出我国企业现有的财务风险控制水平。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及其结构是企业各种财务决策的结果。资产负债表的左方(资产)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短

期财务管理的结果;右方(负债与股东权益)是融资决策、股利政策的结果。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分析,可以深入考察企业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态度及其策略的有效性。上图显示了我国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平均水平,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某些企业的负债中,短期债务比重过高,这意味着负债结构的高风险。另外,我国银行对企业绩效普遍不信任,在银行贷给企业的款项中,绝大部分是短期债务,以至于形成了我国企业尤其是国企的债务结构中以短期债务为主的不正常现象,而流动资产的高比例也反映了我国企业对待财务风险管理的错误态度。 综观我国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风险意识淡薄,或风险意识不正确。 目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缺乏控制管理财务风险的意识,或风险意识不正确,没有积极地进行财务风险的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中的财务风险控制活动不是持续性进行的,往往是意识到了就进行控制处理,事后就搁在一边,置之不理;二是企业缺乏对财务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预测的意识,降低了企业适应环境变化、控制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三是企业风险意识不正确,片面地强调企业的安全性,而忽视了风险与收益间的关系,高风险往往意味着高收益。一味地保守策略很容易让企业错失发展良机。 (2)资本结构不合理,负债资金比例过高。 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偏高、企业对银行贷款依赖性很大,未制定明确的目标负债率等问题。在我国,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到了30%以上。这就意味着较大的财务风险,特别是短期债务比重过高,意味着负债结构的高风险。可以说,在流动负债较多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声誉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规划短期债务的偿还和取得问题,也不得不承担较大的利率风险。企业管理人员将大量的精力用在频繁的小额融资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也造成了企业人力资源的浪费。流动资产比例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障了企业的安全,因为流动性不足是导致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但是保持较高的流动性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收益为代价的。我国企业普遍考虑了如何避免或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却忘记了避免或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也是为了企业能够获取较高的收益。 (3)企业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并与内部控制脱离。 我国大多数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问题,导致各个部门和岗位的人员对工作职责和操作程序不清晰,风险承担的主体不明确,因而很难形成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且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企业风险管理。即便是成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但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风险承担的主体也不明确,各个部门或者岗位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其风险管理缺乏约束,从而无力承担起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有效管理企业风险的职责,使得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始终停留在以眼前利益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关键词: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 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

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of the law),由称作主管委员(benchers)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barrister)。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serjeant-at-law)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浅谈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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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虽然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体上来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执业环境保护不力。主要表现为: 一、律师的社会地位低。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多于保障,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另外,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在少数。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二、律师的司法地位弱。从律师从事代理司法实践来看,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常常会受到一些法官不正常不合法的压制。从刑事辩护来看,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法官和检查官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使得法官与检察官沆瀣一气,对律师的正常辩护行为予以压制。此外,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有的甚至当着当事人的面诋毁律师。比如:“你请的律师就

这种水平,还想打赢官司?”等等,损害了律师的威信。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律师因受人之托介入诉讼,争辩曲直,横议是非,自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其中包括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和来自官方的指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遇到的执业危险可能更多地来源于司法机关。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在办理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中,稍有不慎(尤其是在惹恼司法人员的情况下),就会陷入涉嫌犯罪的万丈深渊。再加上个别机关“老大”思想作怪,一旦律师辩护对其不利,特别是在律师会见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怀疑是律师指使的,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真实如何,事实清楚没有,先关起来再说,定不了伪证罪,再定其它罪。律师执业中涉及的罪名也不断增多。新刑法实施以来,306条对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威胁仍然很大,在维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而一些律师执业中从未涉及的罪名不断增多,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偷税罪”都有发生,律师界对此反响很大。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亦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当事人或一些机构非法拘禁、绑架的案件较多,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我国企业风险管理现状分析.kdh

CO-OPERATIVE ECONOMY &SCIENCE 从 1988年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发布的第 55号《审计注册说明书》中的内部控制框架的三要素,到 1992年美国防止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简称 COSO 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中的五要素, 再到 COSO2004年《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简称 ERM 提出的八要素, 内部控制理论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研究内部控制理论的角度也从内部控制转移到企业风险管理角度, 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处微妙变化。 所谓企业风险, 人们通常理解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意外的、非正常的情况, 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是能够影响一个或多个目标的不确定性。概括地说, 风险 的基本性质有三个:一是客观性; 二是多样性; 三是不确定性。风险的这些性质,给 我们进行风险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但这也正是我们可以积极地进行风险管理的出发点。 一、我国企业风险管理现状 (一风险意识淡薄。目前, 我国有很大部分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 没有积极 地进行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中的风险管理活动往往是暂时的或者间断性的,意识到了就进行管理, 事后则放在一边, 置之不理; 二是企业缺 乏对风险进行定期复核和再评估, 降低了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管理和规避风险的 能力。获取最大利润的根本目标致使有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 而忽视某些行为决策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往往对项目风险不能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 从而 导致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二企业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我国大多数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问题, 导致各个部门和岗位的人员对工作职责和操作程序不清晰, 风险承担的主体不 明确,因而很难形成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门, 并且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企业风险管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瓶颈和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瓶颈和发展空间 历史缺陷:中国律师业的先天病灶 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封建专制主义、职权主义的司法,漠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民权的保护,只强调皇权和统治秩序的需要,不给管理对象话语权,因此产生不了现代律师制度。歧视、敌视律师,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遗产之一。中国国民伦理观依附于官方的引导,将律师视为社会麻烦制造者、是“讼棍”、“挑词架讼”者和“唯利是图”者,这都有历史的渊源。春秋战国时期的《左传纪事本末》、《吕氏春秋》有一则关于民间讼师邓析因为帮助百姓诉讼,教会百姓如何打官司,而被官方诛杀的记载:“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而胜,所欲罪而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为驷颛所杀。”因此,封建法庭上的文人师爷,不是律师,多是为官方服务的吏,协助侦查和审理案件,不准为被告人提供帮助。千年传承,“民风好讼”是刁民的代名词;“无讼”是良治的最高境界。至于如何达到无讼,历来史书都不去深究,多简单地理解为是社会没有矛盾,天下大治之故。间以“讼师”面目出现的,大都是负面的。这是职权主义司法的必然结果。办案方法靠纠问、挞掠,强迫认罪,不得辩护。包公戏和其他古代记录,大量遗存了这种办案实况。被告自我辩护权和律师辩护权是被忽略和否定的。 中国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鉴引进。1840年国门打开。1901年(光绪27年)张之洞洋务派《江楚会奏变法三摺》,提出司法改革9条意见,强调审案要“重众证”。1906

年,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起草完成而未施行,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最早对律师制度的介绍。规定律师可以写状呈堂;上堂辩护;堂询原告和证人;代被告辩护,引申案例辩论。1910年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设2名辩护人;初步规定了律师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验视证据权。但清室飘摇,未及颁行,被传统法统卫道者否决,没有施行。 因此,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泊来品,天然的同“西化”相近似,受中华传统文化浸润的共产党高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抵制这种制度。有的政法书记、高级法院院长在座谈会上公开说,律师就是麻烦制造者,社会不安定因素。党的机关报也发表这种非常落后观念的文章,把律师列为主要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影响,因此,中国律师业目前的所有困境,都有历史的影子。这个困境会长期存在,不单官方,民间认识亦如此。中国律师业走不出国门的政治因素影响,也是源于此。律师业还没有壮大,我们就已经不放心,将之同社会组织、NGO组织混为一谈,作为防范对象了。中国律师需要正名,让官方和民间都能够以现代法治理念,来理解、接受、欢迎律师业的发展与壮大。人的思想启蒙、文化启蒙,是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律师生存环境的重要工作。 性质定位: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法治力量 政治发展史表明,律师制度是人类司法文明的必然途径,是社会良性管理、达致和谐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律师业的前景是光明的。 中国目前已经有23万多执业律师。每年在增长2--3万左右。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讲到中国的法制建设时,大略说过中国应该需要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摘要】中国律师由于受古老中华历史文化渊源影响,一直在压迫中艰难生存。司法歧视、社会法制观念薄弱使律师职业环境黑暗。而行政级别制度在律师界的缺失更使律师对自身发展顿感迷茫。同时在律师职业过程中由于权力保障制度不健全,更多强调律师义务而非权力的不对称现象使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阻力重重。欲振中华法制,必先强律师,本文在分析律师现状的同时,试图通过一己之见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生存;职业环境;法制发展 一、律师执业环境 (一)司法环境 陈有西律师在一次法律工作座谈会上引用了三句诗来描述中国律师职业环境,其中一句引自唐人朱余庆《近试上张水部》中的“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陈律师引用的这句诗把当代中国律师在公权力面前的“小媳妇”形象和心态刻画得逼真、贴切。 律师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小媳妇”形象是各种历史、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在现阶段,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均来自退伍军人行列,而我国大多数律师则是全国各政法院校毕业生。两个职业团体有着不一样的背景经历和文化价值观,这就容易造成二者对立的心态。在公权力面前自觉文化程度高人一等的律师不得不放下身段,迎合大权在握的司法人员。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优化改进,律师收入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丰厚,与司法人员收入相比相差甚多,当然,这也是司法腐败,律师与司法人员偶尔狼狈为奸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法官依据“关系”判案,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之类的说法越发让人有如芒在背之感。 司法人员对待律师的不公,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缺乏可预测性,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具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王令律师2006年在天津一法院被法官“掐脖子”;何云祥律师在昆明被法院烤留……如此例子不在少数。试问,如果一部法律在运用阶段出现了严重问题,这部法律意义何在?我们是该信仰法制还是法官人治。 (二)社会环境 律师的职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评价,对法律主体行为进行预测,从而达到法律调整对象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活动的目的。 但有不少当事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律师是自己雇佣的“打手”,应该按照自己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问题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问题班级:10级高职三班学号:1007010024 姓名:阿古达木[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目前尚处于发展时期,在经济转轨时期面对难以遏制的不良资产上升趋势常常束手无策,而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体系、法律制度、信用基础等宏观环境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我国对商业银行股权改革,以及商业银行的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将更多地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在开放性的竞争中我国商业行也终将与国际接轨,同国际活跃银行进行“面对面”的激烈竞争。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结合当前最新风险管理理论,借鉴国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思想和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设问题进行反思,阐述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差距,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提供可参考的分析依据。 [关键字]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最大不同就在于银行利用客户的存款和其它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营运资金,自有资本占比低这一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具有较强的内在风险特性。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对导致银行信用风险的诸多因素及其发生的频率与其可能形成损失的程度进行分析、预测、控制、疏导和防范的风险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以最小的耗费达到分散、降低和转移风险,保障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与世界各国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在体系建设、涵盖范围、文化建设、管理方法和计量手段等各方面都还存在着明显差距,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

的若干问题。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真正确立,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尤其是在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这一根本性问题未能解决,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商业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风险承担的最终边界并不明确。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缺乏独立性,风险管理的层次多但效率差,对市场信号反应慢,部门行使职能过程中易受到各种外界的限制和干扰,决策的效果不佳。透过国有商业银行纷繁复杂的不良资产成因,深藏其下的是体制、机制性根源。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半计划、半市场的环境中经营,沿袭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的治理模式,管理体制老套。 二、风险管理体系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建立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造成目前风险管理的体系不够健全,政策制度不够精细,用人机制僵化,监督制约机制薄弱。在风险管理体系方面,一是风险管理模式分散,规划上各自为政,缺乏对行业、地区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抵御行业、地区等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弱,商业银行未形成标准化的风险管理报告体系,对跨境、跨区集团与关联客户的风险控制以及产业风险集中的监测与控制不到位;同时,不同机构对同一客户的准入退出策略相互冲突;信息系统分散,为一体化经营、集中管理造成了很大障碍。二是决策机制不完善,2000 年以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决策机制先后经历了从简单的“三级审批”到“审贷分离”两个阶段,无论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

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

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简析

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简析 摘要:律师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长足发展,但律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不容乐观,律师执业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律师执业环境相对恶劣。这既有制度因素、观念因素,也有律师队伍本身的因素。为了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本在于加大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早日建成法治社会。同时要在立法、普法宣传、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转换机制、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及健全律师执业权益救济制度等具体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改革开放25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制度的逐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律师行业也从“文革”后的恢复和起步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和水平,律师业务已深入到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律师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律师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地位与律师贡献形成鲜明反差,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经常性地被有关部门和其他主体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加以削弱和侵害。律师执业环境相对恶劣,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困难重重。深入分析律师执业的困境和问题,探寻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途径和出路,提出科学有效的建设性意见,已经成为改善律师队伍现状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影响律师地位和执业权益的现实因素 (一)制度因素 1、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市场经济的运作品质衍生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自由、竞争进取的现代法治观念,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产生了对法律规范的内在需求。在市场经济的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面前,有关市场主体资格、财产权保护、合同自由、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孕育并日益现代化。与此相适应的,以法律服务为专门职业的法律人——律师,在日益完善、繁多和复杂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面前就可以发挥巨大作用,公民对法律的需要和依赖程度越高,对律师的需要和依赖性也就越强。问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一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作,党权和行政权被异化和神化,法律在强大的政治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并成为可有可无的点缀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得以确立,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客观内在要求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得以初步确立。但是,由于仅是“初步”,市场经济的极不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也极不完善,人们的经济活动更多的还是在行政权而不是法权的指挥棒下运行,诸如公有经济与

我对律师职业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

我对律师职业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 我认为律师职业是一种崇高的职业:首先,律师从业人员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其次,律师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再次,律师职业对我国的立法建设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健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其对于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新人来说充满了诱惑,因此,若踏入律师行业的大门,我们必须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些认识和了解。首先,律师的收入,律师的收入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相差是悬殊的,律师的收入和执业所在地有很多关系,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律师的收入不可同日而语。律师的主营业务也影响律师的收入,涉外、房产、金融、证券行业的律师收入要远远高于从事劳动、民事类的律师。律师入行时间的长短、资历的深浅和律师的收入成正比,新律师和老律师收入因案源的多少而差别巨大;其次,律师的地位,律师的政治地位。中国律师的政治地位比较低。在西方国家,律师在政治领域中的活动相当活跃,在历届的美国总统中,有1/2以上的总统是律师出身,这足可以说明律师在美国政治地位倍受重视与尊重。在我国,律师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比较少,各级人大代表中,律师占的比例很少,政协中的律师代表也微乎其微,行政官员中律师出身的几乎没有。律师的社会地位。 纵观现状,对于自己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有如下要求: 一、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职业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维持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律师的声誉及整个律师界的社会形象,关系到律师职业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 二、律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宽广的知识层面,勤于学习,融会贯通。掌握专业的法律常识是律师最基本的技能,也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根本。 三、律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律师工作,责任心是最重要的,我所理解的责任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律师职业的责任心。 2、对委托人的责任心。 3、对案件本身的责任心。 四、律师要具有一定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清晰敏捷的逻辑思维。语言是交流的工具,需要表达流利、表述流畅,要理清思路,把事情说明白。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不断的培养运用丰富多彩的表达方式,表达方式要有独到之处。律师工作总是周旋于各种纷争和争论之间,作为律师就必须具备分析并灵活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律师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正确的思维方式。 五、律师要诚信。要获得当事人的尊重与信赖,就必须诚信为本,规范执业。否则,将失去客户的信任,损害律师的形象。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严格依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事,诚实守信。 六、律师要掌握司法礼仪,维护律师形象。礼仪是为自身形象增添魅力,是通向美和自由的必经之路。一个人的礼貌,就是一面照出他肖像的镜子。律师的礼仪之一是,尊重为本。尊重上级,团结同事;尊重当事人,及时把案件的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尊重身边所有的人是基本修养。 七、律师要注重对于后人的培养。让最大的发挥也应该回归到这样的集体中,积极的培养后辈,共同致力于集体事务中,个人英雄主义在现代的经济大潮中将逐渐成为神话。 八、律师要参证议政,不断提高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律师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 一名合格的律师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成的,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证,仅仅是踏进律师门槛的第一步,我们需要把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是纸面上的理论论证与逻辑推理,这种实践能力是随着实践的增多而提高的。引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对于即将走入律师行业的我们,要用心不断的去领会、不断的去探索。

我国农业经营风险现状分析及管理对策

我国农业经营风险现状分析及管理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市场化在促进农村市场体系的建立、优化农业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农业经营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困扰。目前,我国缺少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农业自身抗拒风险能力减弱、农业风险管理重灾后补轻视灾前预防、农业技术风险与农业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未建立,农业风险管理主体存在缺陷。本文通过建立农业组织机构,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增强农业资源的综合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形成农业保险为主、灾害救济为辅的农业自然风险管理格局,推动农业产业化等途径对农业经营风险问题予以预防和管理。关键词:经营风险、农业风险、农业风险管理、产业化经营 1 农业风险与农业风险管理概念界定 对于风险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风险一般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的特定期间内,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差异变动程度。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风险越小。这一概念包含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大小可度量;二是风险的存在与客观环境和一定的时空条件有关,当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时,风险也发生变化;三是风险伴随着人类的活动而存在,若没有人类活动,不会有预期结果,也就不存在风险[1]。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无法事先预料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实际收益背离预期收益,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这就是农业风险。 农业风险管理,就是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各种农业风险的分析识别预测运用适当的方法对各种来源进行有效控制,力图以最小代价减少农业生产波动,使农业和农民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系列经济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既是农业管理的重要内客之一,也是现代农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目标,就是以最小代价取得农业的最大安全保障。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减轻农业风险给农业造成意外损失的伤害程度[2]。 2 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正处于实施农业经营风险管理措施的初级阶段,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在农业经营风险经营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 在我国,主要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来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必要性,所以,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接受的农业风险管理服务是由风险管理的外部组织所提供的。其中包含一般的风险管理咨询机构、保险公司、专职管理部门和专门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中国的风险管理处于启蒙期,没有国家级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业没有省级的专门机构,这样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就缺少了必要的组织保证。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没有专门的人员、机构从事农业风险管理研究,缺乏技术操作人员,同时有关农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饿不健全。 农业资源非农化和短缺及对农业生产经营环境的破坏,是农业自身抗御风险的能力减弱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土地和耕地资源、水资源、农业资源、农业资金都是比短缺的。人均耕地少,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大低于国际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一词是个外来语,在西方,Barrister, Solicitor, Lawyer, Counselor,Attorney, Gownsman等都有律师的含义。我们最常用的是lawyer一词。律师,顾名思义,律是指法令、法则或规范,统称法律;师是指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的人。一般而言,律师就是指那些熟知法律、善于解说法律,并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 Barrister:[英](有资格出席高级法庭的)律师:A lawyer admitted to plead at the bar in the superior courts. [美]法律顾问, 律师 Solicitor:[英](初级)律师;[美](为一个城市或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法务官。 Lawyer:One whose profession is to give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clients and represent them in court or in other legal matters. 律师,其职业是给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并在法庭或其它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们。中国人在称呼律师时用得最多的英语单词。其含义在上述诸词中也是最广的。 Counselor:顾问, 律师, 辅导员(主要用于“顾问”一义) Attorney:[美]=lawyer Gownsman:One who wears a distinctive gown as a mark of profession or office.职业上穿长袍者穿与众不同的长袍的人以表示不同职业或职位(如法官、律师、教授等) 在我国,律师的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这一规定,律师的定义包含以下含义:(1)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的工作性质,实际上肩负着国家赋予的使命。律师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出发,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发展中一支维护法制的重要力量。(2)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编制人员。那时的法律顾问处属于各地司法局的一个机构。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国家发,律师收费统一上交国库,律师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编制统一配置,并且穿着司法局的服装,而办公地点就在司法局内。 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期间,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对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性质越来越显示出在律师制度发展战略上的局限性,如不加以改变,将影响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一、这一定义难以体现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特点。 第二、不利于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 第三、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大量出现,个人律师事务所也产生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第四、不符合国际惯例。 这种情况下,我国于1996年5月制定了《律师法》。按照我国现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既是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律师的定义,也是对律师的性质的界定。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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