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投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四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

(二)因设计错、漏不能保证结构正常使用功能或者影响寿命和质量安全的;

(三)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

节省投资或者少占用耕地和拆迁或者便利施工的;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能提高工程使用寿命,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营、养护成本,或者提高行车安全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不多,或者虽增加较大投资但能在运营期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由于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

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六)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

第五条设计变更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变更应当周密调查,充分论证,本着”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利于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进行;

(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投资和工期;

(三)设计变更必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土地;

(四)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五)不得将一项设计变更肢解成多项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设计变更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者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 一)连续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数量、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地质复杂地段〔如滑坡地段、高度抑米以上边坡)的防护加固方案发生变化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以及隧道洞门和洞

口形式发生变化;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含天桥)的数量和结构发生变化的;

(九)机电各子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紧急避险车道设置数量、位置和型式发生变化的;(十二:!釆用现行标准、规范之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之外的新材料的;

(十三〉其它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工程技术

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四〉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五〕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细则由项目法人根据施工、

监理合同结合项目工程实际和项目管理体制自行制定,报备售、市尚指。

第十二条同一工点或者同一病害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设计变更。具体的设计变更分类不明确时,由省高指确认是否属于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提出

设计变更津议(方案〕的递交和受理

设计变更津议(方案〕的确定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

设计变更的下达和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提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均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方案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变更理由。

设计变更建议(方案〉应当包括初步的技术方案、经济比较资料和变更投资费用估算,初步的技术方案深度原则上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的深度。没有初步的技术方案和经济比较资料不详的设计变更建议(方案〉,受理方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递交和受理

(一)一般设计变更

任何一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方案\均须抄送其它各方,并由项目法人在收到后3天内组织相关各方进行会商论证。

任何单位(除省高指及以上机构以外〕提出的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方案〕均须递交项目法人,抄送相关各方。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后的7个天内会同市高指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会议进行论证。在调查论证后,项目法人向市高指递交变更申请材料,由市高指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高指。市高指报送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请示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理由、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

2、其他必要资料:如投资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地方规划依据等。

项目法人直接递交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省高指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确定

设计变更建议(方案〕必须经过现场调查,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是否变更。

^一〉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各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会商审查确定。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较大、重大设计变更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由省高指确定。必要时,省高指可以组织专家审査。省高指自收到完备设计变更申请材料之曰起15天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正式批复文件,通知项目法人。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当先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经确认后,项目法人向勘察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10天内提交一般设计变更施工图文件,20 天内提交较大设计变更施工图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可视设计工作量约定设计变更文件提交时间。

设计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并报备市高指。项目法人应当在7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权限,分以下情况审批:

^一〉初步设计由交通运输部审批的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报送市高指初审后,上报省高指。

较大设计变更由省高指负责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高指审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二)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报送市高指初审后,由市高指上报省高指,同时将设计变更文件报送省交通造价站初审。省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后10天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高指。省高指根据相关意见在20天内审批。

(三)设计变更文件由省高指负责审批的,省高指可以委托市高指组织审查后审批。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文件报审时应当提交以下内容的材料:

(一)设计变更文件报批的请示〔含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名称、位置、投资变化、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意见〉;

(二)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方案批文或者会议纪要、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五)其他必要资料(计算书等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的下达和实施

所有变更均需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经项目法人通知勘察设计单位依批复意见完善设计文件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通知后方可正式实施。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

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对于原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迟迟不能开工的或者虽开工但故意拖延施工的,项目法人可以对设计变更的工程进行招标或者直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由此所造成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紧急抢险工程的设计变更处理程序

对于超出项目法人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以事先向省高指报告后先行进行紧急处理,釆取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每项动态设计完成后的30天内,应当按设计变更的管理权限报批。

紧急抢险工程主要包括路基滑坡、泥石流,隧道涌突水、瓦斯爆炸、大型溶洞、涌泥、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重大水毁等工程。

第四章设计变更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费用的计价原则

(一)设计变更勘察设计费用的确定原则

1、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自负或者支付,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损失的还应当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2、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

行处理;

3、其他原因引起的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费用一般应当由项目

法人按勘察设计合同标明的单价或者约定的其它办法计算确定并支付。

(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计价原则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

原则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釆用该子

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

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商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可在综

合考虑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商

定。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审批程序和权限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在接到工程变更令后的3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

提出确定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施工单位递交

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申请后的15天内,向项目法人递交设计变更工程

费用初审意见;项目法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递交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初审意见后的30天内,按合同规定确认或者审批。

超过以上期限提出的申请,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不予受理,且

对设计变更需增加的工程费用不予增加;对于设计变更减少工程费用的,可以在计量支付中直接核减。监理工程师未在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申请后的15天内向项目法人递交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初审意见的,项目法人将按合同规定给监理工程师处理。

各类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由项目法人按合同规定确认或者审批。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确认

或者审批后报备省高指。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设计变更工程费用按程序确定后,一般应当由项目法人按照原合同约定方式和时限支付,但若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对商定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异议’则应当暂定一个计量支付价格先行计量支付,待各方协商一致后调整。

(一)因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实施设计变更所需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项目法人只能按原设计的工程数量、工程类型和原合同单价或者总额价进行计量支

(二)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实施设计变更所需增加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法人按相

关施工合同进行计价支付;

〈三〉因施工单位不愿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而由项目法人. 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所需一切费用由项目法人直接支付,但增加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直接从原施工单位的应付款项中扣减;

(四)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依据相关合同、规定,分清责任,实施设计变更所需增加的工程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项目法人按相关施工合同进行计价支付。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

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

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设计变

更管理台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每月汇总一次,上报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汇总一次,录入建设管理系统,同时书面上报省、

市高指。市高指应当不定期对各项目的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和指导。省高指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超过下述幅

度时,项目法人必须向省、市高指上报备案材料并说明原因。

(一)一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

同段合同净价的10从;

(二)同类合同段(按招标打包进行划分,如路基土建合同、

路面合同等)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类合同段累计净

价的10知;

(三)整个项目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各项施工承包合同累计净价的10”。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实施或者越权审批的,或者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和发包施工的以及先施工后上报的,视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责令限期整改和补办手续,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缓拨付项目部、省级资本金,对直接责任人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越权审批的,或者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手续,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扣减监理服务费或者终止监理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手

续,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不予支付已施工的变更工程费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均记入其业绩档案,并与年度信用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备省、市高指。

第二十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省高指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

省高指发布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1)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2)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等级 (4)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 (6) 第六章变更的办理程序 (7) 第七章变更履行的审核程序 (10) 第八章变更设计审批的权限 (12)

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审表》(A-22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四)变更设计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五)变更设计后的工程工期,属一般变更的,仍按原工期完成。属重大变更项目,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确认后报省建设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厅批复。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设计文件虽然可行,但明显不够合理。 3、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4、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办法对设计进行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由于农田、水文、水利、地质、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有利于提高综合环保水平。矿渣、粉煤灰等废弃物的利用,能够降低噪音和粉尘的施工工艺,更加完善的绿化方案等。 4、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不多。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良田。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为适应建设单位管理体制的要求,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及强化合同意识,优化完善设计,加快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工程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铁道部铁建(2005)146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标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变更设计必须遵循:一要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实事求是;二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设计的使用功能,保障施工安全;三要各方通力协作,正确、及时处理好变更设计。 (二)鼓励以节约投资、增加效益、确保质量、完善设计功能为目标的优化设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图优化,开工后仍要继续进行施工图优化,做到全过程优化。 (三)因该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管理模式,除工程质量、结构特殊需要、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增加投资的变更。非甲方及设计原因所发生的变更设计,如有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如有费用减少,节约费用归各单位所有。如因甲方及设计方发生的设计变更将视情况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执行。 (四)变更设计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自行变更施工者,要追究其

责任。 二、变更设计分类 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要求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变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超过30万元(不含)但低于300万元(不含)、技术较复杂的变更设计为Ⅱ类。 (三)Ⅲ类变更:变更只是施工方案的变更并且费用不做增加,或者施工变更增加的费用低于30万元并在总承包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内均为Ⅲ类变更。 三、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一)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三)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1.4.4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加强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是规范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行为,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或施工工期延误,保证工程施工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设计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或施工工期延误,结合本公司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3条相关定义 1. 一般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的变更事项。 2. 重大设计变更:一是变更设计原则和设计标准,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和关键材料等变更项目;二是单项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在万元以上或工期发生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 第2章岗位职责 第4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优化设计、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参建各方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建设新要求提出合理的书面设计变更建议。 第5条工程管理部岗位职责如下。 1. 负责接收设计更改申请,并组织评估设计更改的可行性。 2. 负责组织设计更改实施。 3. 负责确定设计更改前的物料处理意见并跟踪处理。 4. 负责设计更改后相应产品资料的更改与重新确认。 第6条监理部、造价管理部、总工办负责参与评估、审核设计变更申请。 第3章设计变更控制 第7条设计变更的提议方应按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工程管理部组

织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8条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作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审批后实施。 1. 一般设计变更:由施工方或项目组提出一般设计变更申请单,经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评估,待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在审计部、工程管理部随原设计备案。 2. 重大设计变更:由施工方或项目组提出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单,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部、造价管理部、总工办等部门开展相关论证,论证方案通过后,由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图纸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同时,在审计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随原设计备案。 第9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完整、清楚、格式统一;其发放范围与设计文件发放范围一致,各方均应妥善保存,作为项目检查、结算、审计、决算和工程验收时的依据。设计变更文件应列为竣工资料移交。 第10条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提前提出申请核准后实施,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视为私自变更,并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对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私自变更人员负责赔偿。 第11条工程项目参建各部门在接到设计图纸后,由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出三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以作为会审后图纸变更的依据。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会对工程的建设、合同的履行及管理等工作产生影响,参建各方应慎重对待并严加控制。 第4章附则 第12条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13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确保设计变更的有效性及正确执行,保证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满足要求,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项目在施工过程及保修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设计变更 指工程招标完成后再由设计院出具的,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设计修改或补充的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 《设计变更》主要用于下述修改工作: 1)因原设计不完善由公司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补充设计; 2)不包含在原设计范围之内而经研究,论证必须增加的补充设计; 3)施工图错误导致难以施工需进行的修改; 4)销售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需进行的修改; 5)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工艺意见或优化意见需进行的修改; 6)设计单位提供优化设计提出的修改; 7)发现现场施工错误需进行的修改; 8)样板施工效果不佳需修改或更换样板。 3.2 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影响设计外观效果、使用功能、交房标准的所有变更; 2)涉及主材或主要设备系统的变更; 3)涉及结构体系及水电系统的变更; 4)涉及渗漏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 5)会影响总工期超过一周的;

6)由于公司对项目定位重大调整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7)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 3.3 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4 职责 4.1公司工程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4.2公司规划设计部 1)协助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3 成本合约部、营销策划部 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4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设计部 1)负责本系统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核; 3)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的发起; 4)负责设计变更的形成及签发; 4.5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1)负责各自部门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设计变更的审核会签;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注:项目公司的变更需求,统一提交区域公司工程部审核后再提交设计部。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

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 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 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

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其申请报告中列出前附表,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包括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及责任归属。变更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等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单项变更(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为依据作为一个单项)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变更提出单位如有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审批权限的行为,业主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相应损失的权力。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 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 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 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 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3、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 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 设计变更。 第4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 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工程管理部进行复 核,按程序报批。 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同样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 管理部进行审核,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 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均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 22),并提交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在下发之前 工程管理部要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按规定程序报批。《设 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 营销策划部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并在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该类变更一 般应在提出后一月内完成。 7、营销策划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要求对已施工房屋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营销策划 部提出申请,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由工程管理部拟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与完善,对于与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四)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八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

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 2.11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 第三章设计变更立项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编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资料,总监办审核后附立项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附备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并完善相应填报内容,并提交设计代表完善相应手续后转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办理立项申请;设计单位及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出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

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 2013〕11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 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 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 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 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 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 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 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 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 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 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 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 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 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总工办 2018-8-7

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

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 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 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 第八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进度的原则进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对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 本办法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1.4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工程。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和条件 2.1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高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2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增加)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3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4 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进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

高速公路变更规范

高速公路变更细则 工程变更原则:先批准施工技术方案,后施工 复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拆分变更申报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工程变更类型:位置变更结构变更数量变更单价变更新增取消纠错 工程变更等级: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情况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2.较大设计变更情况 1)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 10)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 11)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概算的 3.一般设计变更 1)一般I 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总额的1%的变更) 2)一般II 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万元小于15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总额的3%的变更) 3)一般III 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15万元小于40万元的变更,) 4)一般V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变更) 5)一般VI 级设计变更(凡超过一般设计V级设计变更但小于较大设

计变更的为一般VI级设计变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