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管理理念,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休假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休假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本规定探亲假: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

(二)与配偶、父母异地居住,且相距超过100公里。

本款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配偶父母。

(三)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部(含总部、基地、留守处)员工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在新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自应休探亲假之日起,当年探亲假天数与报销次数按规定的天数和报销次数进行折算。

第三条探亲假期

(一)国内在工作的员工探亲假期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夫妻双方每年仅一方享受探亲

假,假期30天(不含路程,路程假天数只核定一次),当年最多可分3次休完,最多报销3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假期20天(不含路程,路程假天数只核定一次),当年最多可分2次休完,最多报销2次往返路费。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最多报销1次往返路费。

(二)国外项目部工作的员工探亲假期

已婚员工探亲的,夫妻双方每年仅一方享受探亲假,假期30天(不含路程,路程假天数只核定一次),当年最多可分2次休完,最多报销2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假期20天(不含路程,路程假天数只核定一次),当年最多可分2次休完,最多报销2次往返路费。

项目部双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路程假天数只核定一次),最多可分2次休完,最多报销2次往返路费。

(三)非在建项目部(含总部、基地、留守处)工作的员工探亲假期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最多报销1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

天(不含路程),最多报销1次往返路费。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最多报销1次往返路费。

(四)计算休假周期时,国内、国外时间合并计算,且在国外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四条探亲对象地点的确定原则

(一)探亲对象是公司员工的,以探亲对象所在工作地为准。

(二)探亲对象无工作或已退休,且在公司有住房的,以探亲对象住房所在地为准。

(三)探亲对象有工作单位的,以探亲对象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准。

(四)其它情况,以探亲对象的定居点(户口所在地)为准。

第五条国内项目部探亲假路程计算

(一)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500公里及以内的,给予往返探亲路程假2天。

(二)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500公里以上、1000公里及以内的,给予往返探亲路程假3天。

(三)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1000公里以上、1500公里及以内的,给予往返探亲路程假4天。

(四)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1500公里以上、2000公里及以内的,给予往返探亲路程假5天。

(五)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2000公里以上的,给予往返探亲路程假6天。

第六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其配偶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项目部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冲减该员工的探亲假天数与路费报销次数。

国内在建项目部员工配偶在探亲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2个月,冲减一次路费报销资格;连续居住时间超过4个月,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

国外在建项目部员工配偶在探亲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30天,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探亲假时,其父母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项目部按规定报销其父母一人的往返路费,冲减该员工的探亲假天数与路费报销次数。

国内在建项目部未婚员工父母在探望员工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个月,冲减一次路费报销资格;连续居住时间超过2个月,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已婚员工父母在探望员工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个月,取消该员工四年一次探父

母假期。

国外在建项目部未婚员工的父母、双职工员工的父母在探望员工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30天,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

第七条休假区间

(一)员工每年享受的探亲假休假区间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四年一次探父母的休假区间为:员工结婚的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至第四年12月31日。

(三)员工在结婚的当年按未婚员工休探亲假,次年1月1日起按已婚员工休探亲假。

(四)员工当年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探亲假的,可以推迟到次年的春节期间休假。

第八条休假间隔

(一)在国内在建项目部工作的员工休假间隔

员工调入新项目部后,工作满2个月(以员工报到的实际时间为准),方可申请休探亲假。

员工在休探亲假后,工作满2个月,方可申请再次休探亲假。

(二)在国外项目部工作的员工休假间隔

已婚单身员工、未婚员工,在国外工作满6个月,可享受探亲假。预计在国外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不享受探亲

假。

项目部双职工,在国外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

(三)非在建项目部(含总部、基地、留守处)工作的员工休假间隔

员工休探亲假必须一次休完,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可在休假区间内再休第二次,但只给予一次路程假,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九条探亲假的取消

(一)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三)女员工到父母处生育,休完规定的产假以后,又在父母处居住二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在一年内因请假或公司放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天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五)员工的父母一方和员工配偶居住在同一地方或相距不超过100公里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六)员工在休岗、待岗等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七)员工配偶无工作或已退休,并且在项目部安排了住房的,员工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八)员工与配偶调往一地,团聚时间超过一个月,取消当年的探亲假,如调动前已休完,可不予追究。

第十条超期休假的处理

(一)员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疗证明,经公司职工医院确认,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病假处理。

(二)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导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出示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三)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的审批程序

(一)员工填写《探亲假审批单》,提出休假申请,配偶有工作的,应提供配偶未休探亲假的证明。

(二)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探亲假实行台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规范登记员工探亲台账。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

时,探亲台账随工资关系转移。

第十三条路费报销

(一)员工休探亲假发生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如员工配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无工作或已退休),配偶探望员工时,发生的往返路费,由员工所在单位承担。

如员工配偶实行探亲假制度,其配偶探望员工时,发生的往返路费,由配偶所在单位承担,同时冲减该员工的路费报销次数。

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发生工作调动,探亲路费由调入项目部承担。

(二)在报销探亲路费时,应按较近的路途计算,有绕道的部分不予报销。乘私家车往返的不予报销交通费,途中发生的一切风险由其本人承担。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等),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承担。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按财务制度确定。

(五)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有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假车票等)现象、违反公司规定的,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在国外项目部工作的员工探亲假的处理

(一)应享受探亲假而未休者,在调回国内时,根据应探亲次数发放路程补贴(含双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其在国外未休的探亲假天数同时予以取消,下次探亲周期自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包括探配偶与探父母的探亲假)。同时,公司视情况核给本人7—14天的假期。

(二)路程补贴由海外工程分公司在员工本人回国后根据探亲记录制单、发放。

(三)各项目部的路程补贴标准由海外工程分公司根据项目的远近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公司审批。

(四)员工休探亲假返回国外项目部时,自返回之日起按新调入员工的标准计发探亲补贴、路程补贴。

(五)自员工回到国内之日起,重新按国内探亲假办法执行。

(六)员工探亲常规路线与常规路程天数由各项目部提出意见,海外工程分公司批准,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员工在在建国内、国外项目与非在建项目之间调动时,按照不同的探亲假办法分段计算。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处理

(一)在规定的休假区间内,员工休完探亲假后,亲属又到员工工作地居住,且居住时间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如属于安排住房的,取消次年探亲假待遇。

(二)符合休探望父母假的员工,在父母去世时,员工在规定的休假区间内还没有休探亲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可按探亲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三)员工配偶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的教职工、学生等)应该由配偶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配偶所在单位又无法补足的,由公司安排员工休假,以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四)已婚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符合探望父母与配偶两种探亲假时,其假期可以合并计算,路程假按实际距离计算,路费按规定报销。

(五)已婚员工原与父母同在一地,因工作调动分开时,其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必须在分开两年后方可享受。

第十七条其它规定

(一)年休假、调休等假别可以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二)员工在休假期间(含途中),发生的一切风险由本人承担。

(三)探亲假与路费报销资格当年有效,过期不予保留。

(四)本办法中的探亲对象包括配偶、父母。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公司以前执行的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

责解释。

探亲管理制度

探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解决外来员工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及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探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公司进行探亲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全员。 第三条权责划分 1、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制定、监督、执行。 2、各部门经理有责任监督、有义务履行本制度的内容。 第二章探亲待遇规定 第四条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是指: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探亲路程单程达到200KM以上、单程耗时三小时以上的,且在公司工作期满一年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转正员工。 第五条探亲假期是指和配偶、父母实际团聚的时间。结合公司实际定为5天/次,另外,根据探亲的直线路程将适当给予路程假。 第六条探亲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本制度中的探亲对象为:与员工异地居住的父母、配偶。不包括子女、未婚夫、未婚妻、岳父母、公婆。 2、本制度中所称的父母包括员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其十六周岁以前,大部分时间直接抚养的亲属;包括父母健在,因故过继给他人,抚养员工长大的继父母。 第七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员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也都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员工父母和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父母分居两地,员工只能选择去其中一方探望。但员工若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因工作或生产需要,当年或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公司同意,可让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公司按员工本人所享受的待遇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能再享

公司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XX公司 员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享受探亲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探亲待遇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员工在国内探亲。 第二章享受探亲假待遇范围 第三条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范围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居住在一起(以员工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四条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范围 (一)当年办理离职、退休或享受公司生活保障金(内部退养)待遇的员工。 (二)新招聘的试用期员工、见习期员工及脱产学习期

间的员工。 (三)与父母任一方或配偶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 (四)当年内因病假、事假、利用出差或其他事情已经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累计达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员工。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五)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员工和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员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六)当年非本人原因放假期间与家属团聚达到或超过探亲假假期的员工。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七)当年内出现旷工一周(含一周)以上者,未达到除名条件的员工。 (八)当年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及行政处分的员工。 第三章员工探亲假期待遇 第五条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含探亲往返路途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一)员工探望其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机关事业单位探亲假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探亲假有关规定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的探亲假可由地方规定,无规定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地职工探亲休假管理办法

外地职工探亲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了体现公司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和谐的职工关系,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外地职工的休假管理。 2.2 外地职工:外地职工是指户籍在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以外,在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境内没有固定住所,且直系亲人均不在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境内常住的专员级及以上职工。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外地职工探亲休假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外地职工探亲休假管理办法,组织建立外地职工探亲休假体系,监督实施外地职工探亲休假。 3.2 外地职工探亲休假应提前申请,并协助部门做好工作交接。 3.3 各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的外地职工探亲休假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资源部的监督。 4. 内容 4.1 外地职工一个年度(1-12月)中包含带薪休假在内只能请休4次探亲假,一次休假时间为7天(含7天)以下,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0天,一年累计不超过28天。 4.2 一年中的4次休假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4.3外地职工探亲休假必须填写《请休假申请表》,提前5天申请。 4.4 外地职工探亲休假须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4.5 外地职工探亲休假审批。 4.5.1 外地职工探亲休假除报所管领导审核外,按下列权限最终批准。 4.5.2 部门负责人须落实好外地职工探亲休假期间的工作接替措施后,在确保工作平稳运行的前提下,方可审核同意。

4.5.3 外地职工一个年度(1-12月)中包括带薪年休假在内只能请休4次探亲假。 4.6 假期待遇 4.6.1 外地职工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请休探亲假的按国家规定计发工资。4.6.2 外地职工加班日调休请休探亲假,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 4.6.3 外地职工以事假方式请休探亲假的,事假期间不计发计时工资。 4.6.4 公司为外地职工请休探亲假报销路费,高管可按飞机票价标准报销,其他职工可按火车硬卧票价标准报销;其他职工如搭乘飞机的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超过部分自行承担。4.7 外地职工探亲休假的要求:探亲休假获批后要做好工作交接,方能离岗;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接受公司对业务的咨询;若公司发生必须由休假人亲自处理的紧急事务,休假人应立即结束休假,上班处理业务,否则按旷工处理。 4.8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4.9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请休假申请表 拟制:审核:批准: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2020年六月十一日

探亲假规定

发至:公司各部门 来自:人力资源部吕红梅日期:2007-3-12 抄送: 内容: 关于员工享受探亲假的规定 (2007年3月9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1、目的 为了解决公司员工同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的探亲问题,关心员工的生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协议工。 3、具体内容 3.1员工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3.1.1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及协议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父母、配偶居住在北京市范围内视为公休假日可团聚)

3.1.2 学习期间、实习期内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4、探亲假的假期 4.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4.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探亲假管理 5.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申请探亲时,需填写休假申请单,领导审批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探亲手续后方可探亲。 5.2员工在休假时,要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通知人力资源部,路程假需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合格后再由领导审批签字。 6、探亲假期待遇 6.1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扣除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40%。 6.2员工探亲假期间不发放奖金,如探亲假跨月,原则上只影响一个月的奖金。 7、探亲假乘座交通工具的报销标准: 7.1员工探亲时,公司予以报销出发地与探亲目的地两点间最短直达距离

对探亲假休假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物流公司员工探亲假休假规定的通知 建一物人通字(2011)01号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 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和物流公司《休假管理办法》(建一物人字[2007]21号)文件规定,现对物流公司员工探亲休假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休假范围 与中建一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企业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公司在岗员工(与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休假规定 (一)已婚员工探配偶 1、已婚员工与配偶不住一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假)。 2、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只能双方协商,确定一方探亲,另一方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3、员工确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员工可申请其配偶或父母反探亲,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员工当年内因各种原因同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含)以上的,则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5、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假待遇仍按照劳动部《关于配偶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二)未婚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假)。 (三)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一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假)。 三、休假待遇 (一)探亲假期间只发放员工岗位工资,不再享受外埠补贴、奖金、餐补等其他福利待遇,可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具体报销标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二)员工申请其配偶或父母反探亲的,必须按照休假审批程序经所在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可按规定报销配偶或父母其中一人的探亲路费,具体报销标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一)部门或分公司副职及一般员工申请探亲假,原则上提前15天填写《探亲假审批表》(见附件一),经所在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二)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休假,原则上提前15天填写《探亲假审批表》(见附件一),提交部门或分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公司领导层申请探亲假原则上提前15天填写《探亲假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五、报销程序 探亲员工报销路费,须经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按

浙江省探亲假规定

浙江省探亲假规定 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浙人字(81)052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字第265号、浙人薪[1997]163号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 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职工与父母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底开始计算。 6、当年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减半。 7、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8、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9、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及表格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分公司假期管理有关办法,结合中国联通渭南市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分公司的在岗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 第二章请休假管理 第三条员工因故不能上班,需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员工请假应事前书面申请,填写《中国联通渭南市分公司请假单》,并经主管领导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第四条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本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 第六条员工请假应有相应证明,对员工请假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批材料,至少保存1年备查。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考勤员负责各类假条等资料的收集、统计及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中国联通渭南市分公司请假单》和《考勤 13

汇总表》交人力资源部。各县分由综合人事岗负责各类假条的收集、统计及保存工作。 第八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县分公司总经理请假,由人力资源部及市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县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请假3天及以内的,由县分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3天的,由人力资源部及市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市分公司部门经理请假,由人力资源部、市分公司分管领导及市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市分公司部门副经理(经理助理)请假3天及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及市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人力资源部、市分公司分管领导及市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其他员工请假3天及以内的,由部门/县分分管领导审批,3——10天的由部门经理/县分总经理审批,超过10天及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章各类假期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中的假期指除国家、地方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 第十条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诊疗不适宜工作,建议治疗或休息的,可以核给病假。 (一)病假3天以上的,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10天以上的需有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特殊情况由审批单位根据 13

2019年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doc

2019年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篇一: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 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 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 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公司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探亲假 国家规定国家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国家规定国家探亲假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对“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配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共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信法网专为 您提供全面的劳动合同咨询,劳动合同样本,劳务纠纷等关于劳务的法律知识 第三条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摊位哪个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工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国家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途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

休探亲假管理办法

关于探亲休假的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探亲假休假的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享受休探亲假待遇: 一、与配偶分居两地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与父亲、母亲分居两地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分居两地”是指按照国家一级行政区划界定,且两地距离无法使用火车、汽车和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于12小时之内往返的。 第三条员工休探亲假的假期: 一、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自分居两地的第二年开始休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应一次性休完。 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休假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 第四条员工申请休探亲假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经理提交书面《请假审批表》,同时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由当地派出所、民政局、驻军办或配偶公司开具带有有效印鉴的异地居住证明。 休完假后一个月之内,还需提供乘坐往返交通工具票据和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明,以办理销假和报销手续。 第五条部门主管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做出延期或改期批核,但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最多不得延期或改期至符合探亲休假条件年度周期的前一个月。 第六条如员工在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年度周期内未完成休假,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同时公司不再予以补休假;如员工在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年度周期内,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条件消失,则不再享受探亲休假,同时公司不再予以补休假。 第七条如出现以下之情形,公司将按《公司奖惩制度》和《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经书面批准擅自休假的。 二、以探亲休假为名行与探亲无关之事的。 三、提供虚假凭证或提供凭证与事实不符的。 四、未依照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办理销假手续,或提供票据的往返日期明显与休假期间不符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探亲休假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探亲假最新规定

探亲假最新规定 核心内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自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以下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可以具体分为三种形式:1、探望配偶;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集团公司派驻人员管理办法-精细版

1、目的 为推进公司派驻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派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确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派驻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2.1劳动关系在苏州公司,因工作需要派驻至子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派驻和短期派驻人员。 2.1.1长期派驻:派驻期限一般不低一年,在子公司担任全职工作的人员; 2.1.2短期派驻:派驻期限虽不满一年,但在子公司挂职或间歇性派驻子公司协助工作的人员。 2.2由苏州公司替子公司招聘,并派往子公司工作的非江西省籍副总级以上人员。 3.细则 3.1派驻人员的归属关系 3.1.1劳动关系归属苏州公司的派驻人员,仍属于苏州公司的员工,享受苏州公司正常的员工福利,若子公司有类似的员工福利项目时,根据派驻人员的意愿,选择两者之一。3.1.2派驻人员日常工作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并接受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的督导。 3.2派驻人员的行为准则 3.2.1派驻人员必须忠诚于公司利益,恪尽职守,诚信规范,廉洁自侓,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损害公司的利益。 3.2.2派驻人员在子公司应做到谨言慎行,尊重子公司领导、同事,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妄自非议他人,严守公司秘密,不得传播小道消息。 3.2.3派驻人员应当以身作则,严以律已,言行文明,不得酗酒,遵守公序良俗,展现苏州XX集团公司健康、阳光、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不得刻意经营与上级的私人关系,不得建立个人利益的小团体。

3.3派驻人员工作报告机制 3.3.1工作中的一般日常事务向子公司归属领导汇报、请示;周报应当同时发给子公司及苏州公司对应的条线领导; 3.3.2遇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利益、名誉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除了应汇报给子公司对应条件领导外,也必须立即汇报给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 3.3.3 长期派驻每季至少一次到苏州公司向对应条线领导进行当面的述职报告,对一个季度内的驻外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性汇报,并接受相关的指导。 3.3.4短期派驻人员每次出差回苏州公司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提交出差报告。 3.3.5未按规定向苏州公司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责任。 3.4派驻人员的工作考核纳入子公司统一的考核体系,由子公司和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共同考核,派驻人员的考核成绩应向苏州公司人事部备案。 3.5派驻人员的工资 3.5.1派驻人员的工资参照苏州公司同岗位标准并考虑派驻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与工作条件确定,并由控股子公司发放。 3.5.2派驻人员加班不计加班费也不计调休,由公司安排探亲假及发放驻外津贴予以补偿。 3.6派驻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 3.6.1探亲假 派驻期间不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由公司安排探亲假予以补偿,探亲假享受正常工资。探亲假每两个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七天(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探亲假。超过应享受的休假天数的部分,以事假计算。探亲假当未用完的,不计入下个周期。 遇春节假期或因停工歇业,控股子公司安排连续带薪放假的,若放假天数超过应享受的探亲假天数,超过的部分天数顺延为探亲假;若放假天数不足探亲假天数的,以应享受的探亲假天数为限。 探亲假需提前一周申请,派驻人应填写《请假卡》先向控股子公司归属领导及人事部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向苏州公司人事部及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备案。 3.6.2探亲假车费补贴及驻外津贴 派驻人员每两个月享受探亲车费补贴900元,派驻期间享受60元/天的驻外津贴,作为驻外加班补偿及生活补助。探亲休假期间,不享受驻外津贴。副总及以上人员探亲车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附件6: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在编、派谴制、合同制聘用职工(包括月薪制人员)、院内合同工和院聘A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家指婚后常住地)。此类职工无工作经历的,需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或新入院试聘期考核合格的次年起享受。调入人员在试用期满后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国发(1981)36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事字(1981)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3 术语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5 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5.1 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5.2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能报销一次。 5.3 单位职工如有归侨、台胞、台属的,探亲假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4)13号和劳人险(1983)7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 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6.1 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6.2 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6.3 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6.4 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算。 6.5 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6.6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以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作探亲路程假期。 6.7 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探亲假。 7 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7.1 职工是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规定的探亲待遇。 7.2 职工配偶是学生,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7.3 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或专职从事X光放射人员等享有放射假制度,不享受探亲假。 7.4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生育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5 当年分配来院的硕士生、博士生,报到时间已过当年寒假或暑假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8 请假流程:

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要有什么条件

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要有什么条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越来越完备,员工享有的权利和福利也逐渐得到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知识的欠缺,很多员工缺乏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那么国家规定探亲假多少天?享受探亲假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大家不要着急,听律伴网小编一一讲解。 一、探亲假期天数 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享受探亲假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由此可见,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QEOZG/Y P 3 10 014-2014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D 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1日目的 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在册职工。 职责 管理部 3.1.1负责员工休假管理规定的制订。 3.1.2按审批权限审核审批员工假期。 3.1.3假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假期工资待遇的发放。 各单位 按权限审核审核职工的休假申请,并按规定将缺勤人员情况及请假的原始凭证报管

理部。 公司领导 按审批权限审批员工假期。 新年,全体公民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农历清明当日); (5月1日); (农历端午当日); (农历中秋当日); (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 2天(农历三月初三、初 四)。 4.1.2以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全体公民放假的 假日,如果适逢星 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 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探亲假 4.2.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若其配偶与职工 团聚居住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2.2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探亲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4.2.2.1 现役军人,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的,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确因特殊 情况需要到部队 探亲时,经所在单位审核、公司批准,可给予探亲假。 4.2.2.2 现役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与配偶团聚的,职工可以享 受探亲假。 4.2.3未婚职工或离异单身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2.4已婚职 工探望父母(包括养父、养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20天, 可分两次休假(四年内任何一年均可享受),但往返路费只给报销一次。 4.2.5从玉柴其他单位调入公司的职工自调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请探亲假。 4.2.6符合上述条件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路程单程必须在250公里以上(以南宁、 北海、玉林为中 4.1.1.3 清明节,全体公民放假 1天 4.1.1.4 劳动节,全体公民放假 1天 4.1.1.5 端午节,全体公民放假 1天 4.1.1.6 中秋节,全体公民放假 1天 4.1.1.7 国庆节,全体公民放假 3天 4管理规定 法定节假日 4.1.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4.1.1.1 20天。 4.1.1.2 4.1.1.8 4.1.1.9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探亲假

探亲假 简介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享受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

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待遇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公司考勤制度管理规定.doc

2011公司考勤制度管理规定1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强化企业管理,明确考勤规定,结合事业部编制调整,为确保各事业部工作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并为核发工资、福利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具体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全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 第二条带薪福利休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的带薪福利休假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 1、国家法定节假日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 劳动节:1天(5月1日)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清明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2、婚假 符合国家规定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婚假为10个工作日,非晚婚的为3个工作日。 3、丧假 公司员工丧假为2至4个工作日,具体标准为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时准假4天,员工的公婆、岳父母、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死亡时准假2天。 4、产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①公司女员工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的为120天(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②公司女员工产假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③孕妇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④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根据医院开据的相关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