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记录销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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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码:LZH-013A/0 NO:

拟定/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流动路线:综合计划部

保存单位:文控

保存期限:10年

处方管理办法精修订

处方管理办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档案销毁制度

档案销毁制度 一、认真执行档案销毁原则,坚持档案销毁标准,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的标准,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销毁。 二、档案销毁前,要经过档案销毁鉴定领导小组对其准备销毁的档案进行统一鉴定,并提出销毁意见。 三、凡是需销毁的档案,须编制销毁清单,同时要提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四、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准备销毁的档案,经办公室领导审查后,由主管行长批准方可销毁。 五、销毁档案时,要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或泄密。销毁会计档案,还要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对销毁的档案要在销毁清单上标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 档案借阅复印制度 一、档案借阅 (一)、凡本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二)、利用者应在指定地点阅档,遵守档案保管和保密制度。 (三)、查阅永久保存的档案,均不得借出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短期保存的档案,原则上也不得借出档案室,但因需要,要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凡借出的档案,要严格履行手续,永久、长期案卷要当日借、当日还,不过夜;短期案卷最迟不得超过三天。 (四)、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行务会议、行长办公室会议记录须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档案员按指定内容调出,查阅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案卷。 (五)、借阅档案,不准损坏、不得任意删改、涂写、拆卷。要保证案卷完整无损。如:发现涂改、拆页等或丢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按《中国光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外部查阅档案 (一)、凡外单位来本机关档案室查阅档案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并有正当理由方可查阅。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八)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详细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诊断,并有病历记录。毒、剧、麻药处方的数量用中文大写。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执行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制定我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制订“医师签名(签章)留样备案”制度。 1、医师签名(签章)留样 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工号、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参考格式见附表1。 2、要求 (1)同时在药剂科与医务科留样备案; (2)人员变动后及时更新; (3)留样备案表三年更新一次。 (4)留样备案表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5)使用电脑管理系统的单位,应该在电脑中设置留样备案表的查询功能,以便药剂科药品调配发药过程中能够及时查询核对。 三、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患者病情在延期内是稳定的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如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患者钱款不足以支付药费时等情况,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格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第十八条规定,统一设计浙江省处方的格式,处方的参考格式见附图。 1、根据规定的处方格式、药品的管理要求,各医院自行印刷不同的处方笺,包括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急诊处方、门诊儿科处方或住院儿科处方、门诊普通处方或住院普通处方、门诊中药处方或住院中药处方等。 2、按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为了能够与纸色有明显的区别,处方字体颜色可用黑色或蓝色字体印刷。 3、为便于医师开方和药师审核处方,处方尺寸不宜过小,以A5纸(148×210mm)大小作为标准,误差不能超过±10%。电脑打印的纸质处方其尺寸大小与手工处方一致。 五、处方书写规则除符合办法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1、处方不能用红笔或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及三年内不褪色的原珠笔书写。 2、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3、中成药归西药房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及基层医院,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医院应做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 4、除经典的输液处方外,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凡超出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和适应证时,处方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地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对特殊隐私病例如精神病、性病、艾滋病等可由医院内部统一制定代码,并将代码书写于处

档案销毁程序1

机关档案室销毁档案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2010-08-10 11:40:46 来源:府谷档案信息网浏览:1117次 答:机关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销毁档案的程序是: 1、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3、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4、销毁。领导批准后,一般由二人将需要销毁的档案送往指定的造纸厂做原料,数量较少的亦可自行焚毁,不须当作其他用途,更不许出卖。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确已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销毁日期和签字,以示负责。 5、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序登记处方已保存处方保管核对报批销毁销毁销毁处方类别处方时间段统计人核对人执行人监销人备注号日期数量年限部门日期日期日期方式地点 第页 使用部门: 使用日期: 年月日 至年月日管理责任人: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和专用账册保存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二、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未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三、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四、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五、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六、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 七、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八、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药库、药房负责人填写处方销毁申请,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执行销毁。九、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处方类别:?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终 止妊娠药品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需签全名。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移交清册会计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 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 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 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1

档案销毁清册会计 1、单位负责人意见: 2、监销人:(1)档案机构: (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 (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2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档案销毁的程序

我国对档案管理的重视性尤为看重,档案销毁也要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批之后才能执行的。通常档案在入库上架之前,要按照保管期限表将其保管期限进行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当然不同类型的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定会有调整,例如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就有5年,10年,15年等。只有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才有可能予以销毁。在经过划分保管期限这道手续之后,库房内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会有所区分,过保管期限的档案,会在有经验的档案人员经过二次甚至三次确认之后,集中统一销毁。即将销毁的档案需要登记上册,这个册子一般叫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档案,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档案的销毁程序。 档案的销毁程序基本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步骤:

1、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3、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4、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关系到个人信息,公司的资料战略,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导致信息的泄露都有可能给个人与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流程操作,需要设置必备的监管员,确保全部流程的透明化;确保全部流程的安全性。同时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的信息销毁公司进行合作,保证信息安全无泄漏。 环保365产品销毁中心隶属三六五(上海)废弃物处理服务中心,专业提供咨询处理各类产品报废销毁处理方案,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环保相关部和工业、安全生产、海关、工业信息化、质量管理、安检、工商等部门针对缺陷产品及不合格、过期、假冒伪劣、质量问题、变质等产品的销毁处理能得到规范、安全、环保的处置,可以提供产品收集、分类、运输、销毁处置一站式服务。不仅可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的,还可以促进“节能减排、绿色生产”,形成循环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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