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适用。

第三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1)警告,期限6个月;

(2)严重警告,期限9个月;

(3)记过,期限12个月;

(4)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受到处分后,因个人原因休学离校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期限内。

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处分者,考察期限从给予处分时算起至毕业时,但不得少于3个月。

第六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在违法、违规、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的发生、发展的;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的;

(三)确属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证据;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集体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中起辅助作用,且事后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的。

第八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情节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二)策划、组织群体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或教唆、煽动他人违法、违规、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者;拒不退赃或拖欠赃款、赃物的;

(四)恶意串通,隐瞒真相,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九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算起,在违纪处分期内,违纪学生将受下列限制和承担相关责任:(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种奖助学金及荣誉评比资格;

(二)处分期满后,尚未正式解除处分期间,学生可以申请各类符合条件参评的奖助学金及荣誉评比,但是学校保留追回未成功解除处分学生所获奖励和荣誉的权限。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煽动罢课或罢考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等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

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者其他邮件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侵犯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1000元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及以上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游泳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室、饭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骗取、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及床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者一个学期内晚归次数达到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不安全用电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或收费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楼道内停放电瓶车或给电瓶车充电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旷课、考核违纪、考核作弊、非法取得学籍等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3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至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7

至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9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天数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未参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者论著中署名,偷换署名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者转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管理权限、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五条处分权限:

(一)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学生工作部、教务与科研部根据权限负责相应处分管理。

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学生旷课、考核违纪、考核作弊、非法取得学籍等处分工作,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工作部负责教务与科研部权限以外的其他处分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三)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提交材料前应当由学校监察与审计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程序合法性及适用规定合法性等。

第二十六条处分程序:

(一)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院系、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二)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资料交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由以上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规定处理。

(四)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物证;

(2)证人证言;

(3)当事人的陈述;

(4)视听资料;

(5)鉴定结论;

(6)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7)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六)院系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学校可责成该院系重新审议;复议后,若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意见仍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院系应当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八)学生工作部提出拟处理意见,应下发违纪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如违纪学生认同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应签署书面意见;如学生不认同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应在接到违纪处分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织由院

系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监察与审计部门代表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学生,学生工作部按复议后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交主管校领导或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决定。

第二十七条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学生工作部出具的违纪处分告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拟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拟给予的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辩、陈述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三)违纪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院系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违纪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的,根据学生提供的家庭地址用挂号或专递的形式邮寄,信函寄出一周后,即视同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

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对处分决定无异议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者离校时间延长至申诉结束后

3日内。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院系或者班级范围内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

(六)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在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学

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一)在违法、违纪、违规事件调查过程中,学校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学生违纪事实、实施纪律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

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

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院系、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作出决定。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八)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

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九)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提出处分建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发文。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统一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整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处分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由学生工作部、教务与科研部、校园管理部、图书馆共同负责解释。其他校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讲课教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 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处分的 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 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有数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 集有关证据的。 第九条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转交国家机关处理。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给予校纪处分: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学校将视其有无违法犯 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 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处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处分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视其性质、情节、影响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处分未到期的,可在毕业离校前10个工作日,学生申请启动提前解除处分程序。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地方签署意见,启动解除处分程序。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 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纪律或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组织调查时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获得被损害人谅解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篡改、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 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 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 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 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 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 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 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仪征市胥浦中学 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口头警告;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校长室。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室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

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文案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进

学生奖励与处分细则(综合测评)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各方面的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可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成绩优异毕业生;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或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犯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终止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实施细则》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七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2%以内,2000元/人 二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5%以内,1200元/人 三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13%以内,800元/人 (二)评定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8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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