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商事活动主体是市场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如果其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违反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必然扰乱市场秩序。

1、关于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我们说,合同(不论是劳动合同或是民商事合同)的条款系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由合法表示,均因此而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当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该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无效的。

2、关于合同条款中表述结果与现行法律是否冲突。我们说,内国合同当事人不得选择法律。但,涉外商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这是内国合同与涉外合同的一个主要区别。内国合同(双方缔约人均为本国民事主体、合同也于本国内履行)不得选择法律;其含义有2:第一是合同条款的效力归结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或者说是不排斥),法律作出的是限制性规定,则合同条款须与法律规定所一致,否则则因违背法律规定而无效。其次,是关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我们说新法优于旧法是一般规则,但不排除旧法优于新法的规定。此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也是一种规则,值得我们注意;例如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结合本案,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条款就法律的适用有约定,则应当以有效约定为准。实际上,你能够理解本人上述陈述,则可以发现你们之间不存在可以选择旧法还是新法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换种说法,“约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出入,则按约定。”这样的表述实际是无效的(参见回复2中相应说明)。或者该条款表述为:“现行法律、法规与约定有出入,则按旧法规定执行。”这个表述一般也是无效的;同样,我们说内国合同当事人无法选择法律,而是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当然,这里有一种情况例外,也就是法无溯及力时,则在新法颁布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的内容不受新法律的颁布而失效;也就是说,新法颁布前的约定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来执行。

3、我们再结合你的问题,关于违约金,我们首先应当分析违约金是否有效。鉴于这个约定系新法颁布前的约定,则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实际也是法规具有操作性,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来判断是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加以约定;其次,还要分析该约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件,如违法则归属无效(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赔偿。);这里,就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出资提供了培训成为该条款生效的要件。

其次,我们再分析新法与旧法之间就服务期问题的冲突;新法(劳

动合同法)已经对服务期问题给予了强制性规定,该规定不仅仅体现在服务期的设立上,也体现在了违约金的设置、理赔上。我们来看该法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这条规定可以明显的得出结论,即:经济补偿方面,该法不具有溯及力,依然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其他方面,该法因有特别规定而消灭了旧法的不同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按照旧法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明确的说是服务期)条款因违背新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这是《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冯英健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中对网络营销的定义,被各种网络营销教材和网络营销论文广泛引用。

网络营销概念的同义词包括:网上营销、互联网营销、在线营销、网路行销等。这些词汇说的都是同一个意思,笼统地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开展的营销活动。

网络营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从实践中发现网络营销的一般方法和规律,比空洞的理论讨论更有实际意义。因此,如何定义网络营销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要理解网络营销的真正意义和目的,也就是充分认识互联网这种新的营销环境,利用各种互联网工具为企业营销活动提供有效的支持。这也是为什么在网络营销研究必须重视网络营销实用方法的原因。

【网络营销八项基本职能详细介绍】

网络品牌。网络营销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在互联网上建立并推广企业的品牌,知名企业的网下品牌可以在网上得以延伸,一般企业则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树立品牌形象,并提升企业整体形象。网络品牌建设是以企业网站建设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推广措施,达到顾客和公众对企业的认知和认可。在一定程度上说,网络品牌的价值甚至高于通过网络获得的直接收益。

但是,如果已经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你当然可以按照你的主张处理,但是是否接受还是要看仲裁员的意见。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劳动合范本(一) 编号: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月。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该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为使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生产(工作)中要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工具等财产。 2、甲方执行国家的工时制度,甲方不随意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甲方经审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告知乙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本合同时,应事先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月工资为基础工资加计件形式工资提成,甲方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2、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发放乙方上个月工资;甲方支付有困难的,经单位工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延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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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及参考答案 I 客观题部分( 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周岁。 A.14 B. 15 C. 16 D. 18 2.《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A.7小时B。8小时C。10小时D。24小时 3.工人纪某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纪某,提前的期限为() A.30日B。35日C。40日D。60日 4.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A.劳动合同期满B。劳动合同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D.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A.100% B。150% C。200% D。250% 6.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劳动法》第80条和81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的委员会是()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工会调解委员会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职工调解委员会 7.未成年上岗工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是()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该怎样维权

问题: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该怎样维权? 100分 标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维权社会保险走人 回答:9 浏览:11809 提问时间:2009-11-23 12:53 我今年在一家公司上班,去的时候主任说试用期一个月,到现在我已经上了快半年的了,可是单位还没有跟我签合同书,也没有社会保险什么的!我听说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呢?我们发工资没有工资条的!是直接领现金走人! 大家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你这分我要定了,我是律师。 首先,你应当举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这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你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你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你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一定要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法院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你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随便提醒公司的违法行为有: 1,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将依法支付双倍的工资; 2,公司未为你购买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补缴; 3,公司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权利的保护: 1,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虽 然单位至今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已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单位在你已经工作长达近半年的时间里,并没有按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既违法也侵 害了你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你进入单位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发展的影响 作者:曾凯斌张卫华 【发布时间:2008-01-01 13:59:03 点击数:506 】 [内容提要] 当前中国的劳资关系,是一种“劳弱资强”的格局,劳动者的权益普遍受到企业或多或少的剥夺。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从执政者角度看,保护资本的利益关乎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的劳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势必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矛盾 一、问题的提出 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平衡状态,然而在当今中国,矿难、工伤频发,大面积欠薪,这都说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当前的劳资关系,是一种“劳弱资强”的格局,劳工的权益普遍受到企业或多或少的剥夺。据《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令用人单位为1243万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为770万劳动者补发工资待遇等58亿元,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1.6亿元。”另据统计,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仅经劳动仲裁庭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每年就以30%的速度递增,而这些劳动争议基本上都是由于劳动者权利被侵害而引发。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最突出的因素。 执政者在权衡劳资根本利益,进行立法干预时,到底应该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还是奉行“ 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道历史性难题。但就目前中国的现实特别是前几年的情况来看,过分追求GDP、过分追求经济效率、忽视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已经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诸如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社会矛盾突出、劳资冲突加剧等。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与劳动者为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分不开的。但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被过分吹捧,而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被忽视。 为解决以上问题,缓解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着眼于建立和谐、法治的劳资关系,以求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经过了四审才获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原则,它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可以预见,这一法规的出台势必对中国的劳动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以下笔者拟从《劳动合同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对企业利益的必要兼顾的角度来解读该法对稳定我国劳动关系将会产生的重要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资源大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尤为突出,劳动者弱者地位更加明显,国家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劳动合同法》多角度、全方位地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以下本文拟从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问题以及劳动者的工资社保权益等方面论述这个问题。 (一)关于劳动者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时彼此互享信息知情权和互负告知义务,这是首次在劳动立法中承认劳动先合同义务,事实上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平衡和对劳动者人身权利及就业选择权的一种保护,使处于订立阶段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盲区得到补正。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相应地,劳动者也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确保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劳动合同的订立 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劳动力供求关系的特点、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带来用工形式的实质性转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仍然很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且不能过半,没有建工会企业的情况可想而知。另据《人民日报》报道,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住所: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约须知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 协商的经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后,方可与其签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 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 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除 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 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法律条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话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着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要点: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个体工商户最大不超5个学徒。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推出现役的军人等。 用人单位招收雇佣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适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剪的人员中录用。 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期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60天。 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与苏联。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精华版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精华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8670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精华版 一、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何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

“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犹豫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都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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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 家庭住址(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及详实通信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职务)为:。 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身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四条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遇到特殊情况需乙方可以接受少许加班。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

(精选)2017年4月自学考试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 (课程代码06089)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1页至第4页,共4页。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 上按要求填涂,答在试卷上无效。 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第5页,共1页。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上作答 ,答在试卷上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源于 A.日本 B.美国 C.英国 D.法国 2.三方协商机制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是 A.国家一级的协商 B.产业一级的协商 C.地方一级的协商 D.企业一级的协商 3.影响企业劳动关系诸多因素中最复杂、最深刻、最主要的变量是 A.政治环境 B.经济环境 C.技术环境 D.社会文化环境 4.在劳动关系的发展历史和制度背景中,集体谈判制度建立于 A.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时期 B.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时期 C.冲突的制度化时期 D.成熟的劳动关系时期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第1页(共5页) 5.在《产业与劳动关系评论》著作中提出了一个分析集体谈判与劳动关系框架的学者是 A.马克斯?韦伯 B.邓洛普 C.桑德沃 D.安德森 6.雇主组织是由谁组成的协会? A.自然人 B.企业法人 C.资本家 D.企业股东 7.工会最早出现于18世纪90年代末的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西班牙 8.新保守主义中最有影响力的政府理论是 A.管理主义理论 B.公共选择理论 C.精英理论 D.正统多元主义理论 9.管理方的权力在就业组织中是以一种等级分层的形式逐级递减的,这种权力来源于 A.所有者的所有权 B.政府的授予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一样吗,是否一回事? 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没什么区别,都是用来确定单位与员工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但实践中,聘用协议多用于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而劳动合同多用于与普通员工之间.如,<公司法>上就规定,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因此,在与经理(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就签订聘任或聘用协议了.其他高管人员也是如此. 分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单位短期雇用人员,该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单位雇用已有单位的员工,应与该人签合同,还是与档案所在单位签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真正区别是什么,合同期短就是劳务合同吗,合同期长就是劳动合同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 凡档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与之签劳动合同;职工有单位,属于借调获派遣至某单位工作的,应该签一次性劳务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危险,属于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则由个人承担。劳务输出、停薪留职要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在于时间的长短。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为:

从内容来看 1.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2.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1.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2.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法律责任后果不同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作者:李研材李桂球发布时间:2012-02-03 15:57:30 【案情】 原告黄某诉称2010年8月23日到被告某公司处当行政助理,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各种社保费,所以原告依法于2011年4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提出与其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原告的工资为1941.8元/月,89.28元/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7个月又28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双倍支付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4月19日共7个月的工资差额13214.7元。 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14.7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公司与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与原告没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利用自己曾在其他公司任过劳资核算员,熟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优势,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企图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归咎与我公司,以达到获取双倍工资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原告应聘到我公司工厂工作的动机不纯,拒绝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钓鱼执法”的嫌疑。【审理】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万秀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该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4月19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1000元,2011年1月至4月每月工资为1200元。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先后负责燃料进厂监磅、车间统计、工厂劳资核算等工作,但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原告自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在被告处实际工作8个月,每月所领工资分别为269.2元、1000元、923.1元、692.3元、980.8元、969.2元、692.3元、1200元、784.6元,月平均工资为938.9元。 【判决】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向其支付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万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自2010年9月23日计至2011年4月1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为:2010年9月23日至30日的8天工资共计307.68元与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的7个月工资共计6242.3元之和为6549.98元。对被告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归责于原告的主张,因举证不能,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万秀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劳动合同法》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说法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前提下明显偏向了劳动者。那么加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强制力量对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保护劳动者,甚至唱衰《劳动合同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短视行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立足于劳资双方利益,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的。 《劳动合同法》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 劳动条件的改善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出。劳动者是受到各种外界环境影响的主观个体。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状况都影响着劳动的效率。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对劳动者保障的激励不仅能够使劳动者享受切身的利益,而且也帮助企业自身的创收。如果劳动者在恶劣的劳动环境下,生理和心理都会受到损伤,影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损害企业利益。 劳动者的稳定性减少了企业的维持正常运营成本。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以试用期的名义对劳动者进行同工不同酬的侵害行为,同时也保证了合同的及时订立给企业带来的稳定性收益。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达成双赢。合同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者短期内频繁流动的不稳定性,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企业都是好事。合同的及时订立可以使劳动者快速进入正式用工状态,保障企业与劳动者维持长期稳定的劳资关系,使企业连续正常进行生产经营。 促使企业考虑长期的战略发展。企业在市场要获得有效竞争力就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必须打响自己的品牌,成为讲诚信的经济体。随着我国市场的开放程度的加深,跨国企业纷纷进入我国,给我国的企业带来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中国企业在与跨国企业进行竞争的同时要重视自身实力的提高,不仅在生产技术方面,还应该注重企业自身的形象,维护企业正面积极的形象。我国的企业应意识到走向国际市场的条件是要加强自身实力,规范标准,而不是采取降低劳工标准的措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当前劳资关系领域带来的变化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本法的对象较《劳动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进一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有法律保障的劳资双方范围扩大。 此外,在对劳动者的定义上,《劳动合同法》中是指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相对于《劳动法》中所指的上述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扩大,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群体进一步扩大。 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试用次数和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针对一些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中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范本(用人单位标准版)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在此声明,保证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提供的及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没有任何伪造,欺骗和故意隐瞒的内容,如甲、乙双方以上信息存在虚假内容,则应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明悉《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规对各类劳动合同形式定义的基础上,协商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认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解除或终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志。 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及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限亦自实际用工之

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关系导论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实质:冲突与合作第三节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 第一节劳动关系理论:各学派的观点第二节劳动关系理念溯源 第三节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 第一节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 第二节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 第三节冲突的制度化 第四节成熟的劳动关系 第五节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六节新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第四章管理方 第一节谁是管理方 第二节管理方的角色理论 第三节管理模式和实践 第五章工会 第一节工会的概念 第二节为什么及如何组建工会 第三节工会的职能与行为方式 第四节工会的组织结构 第五节劳资合作策略 第六章政府 第一节政府的角色 第二节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 第三节政府劳动关系策略的实践 第七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第一节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第二节工资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工作时间和加班的加点 第四节工作场所的规则 第八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劳务派遣制度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九章工业民主:员工参与管理 第一节员工参与管理的实施第二节员工参与管理的形式 第十章惩处与申诉 第一节如何实施惩处 第二节申诉 第十一章集体谈判 第一节集体谈判概述 第二节集体谈判的法律的调整 第三节集体谈判的结构、进程和结果 第四节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 第十二章产业行动 第十三章集体协议 第十四章三方协商机制 第十五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章 当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和问题 ?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会会审议通过。 ?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的劳动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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