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民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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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精神?有学者认为,民法精神是自然人人格平等,法律在调整本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时对双方实施同等保护,这也是民法的直接宗旨,民法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最终都派生于这一宗旨[1]。笔者比较赞成这一观点并概括为:民法精神是以“平等理念”为核心,包括意思自治等各项基本原则在内的综合体。

在我国,随着“人本主义”“以人为本”观念的确立和发展,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障,譬如对平等权、自由权、知情权、参与权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传统的以“扁平型”的“命令—服从”为本质特征的权力行使模式,是一种管制型的、权力型的和单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社会效果不佳,因此,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的需要。

在欧美国家,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推行了公共行政改革,促进了行政法对民法精神的大力借鉴。在我

国,上个世纪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家的中心任务从“阶级斗争”、战争防备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且将纯计划经济模式逐渐转化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上的桎梏(由于当时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主要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因此,这种桎梏主要是指上层建筑的理念、政策和行政命令)被打破,国家、社会的一系列关系得到重新调整,主要表现在通过管制型的行政法对近现代民法精神的借鉴,从而使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解放出来,走向市场经济;使社会从政治社会逐步往市民社会方向发展,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的讲话,将人民从思想桎梏中解放出来,市场经济得以逐步确立、市民社会要素开始孕育乃至初步形成。

这些都离不开行政法(行政权力)的谦抑接纳和民法(私权)的渗透。如,在经济建设上,实行政企分开,由企业自主经营,在市场里国企、私企法律地位平等;在社会管理上,把可以由社会机构完成的社会管理事项还给社会等等。在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孕育的同时,包括行政法和民法在内的多部法律也纷纷制定、颁布和实施。行政法对民法的借鉴也可圈可点,比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

中的地位平等,等等。

(一) 引入平等的理念

如上文所述,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管制的”“权力型的”和“单向的”性质,在“命令—服从”的模式和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前提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平等的。然而,随着“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普及,以及社会生活和行政事务的复杂化,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手段和理念已经显得简单和不合时宜,此时,政府不得不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对话乃至合作,而这就需要一个前提:政府必须俯下身子与相对人平等对话。

如今,我国正在建设“公共服务政府”,这正是作为民法精神核心地位的平等理念演绎、渗透的逻辑终点。只有把行政相对人作为平等的人,作为行政服务的对象,我国的公共服务才能在理念上先行。从自然法意义上,近现代国家(政府)权力来源正是私权让与的结果,不让与的都属于私权的范围,由此可知,公权力没有理由将行政相对人置于隶属地位。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社会主义

国家)不承认任何私法……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2],在这种意识形态下,私法的存在实际上是不被承认的,公民实际上是一条条都被计划经济这张大网的网格卡住的鱼。

因此,纯计划经济时代,谈不上行政法(公法)对民法(私法)精神的借鉴。如今,“(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将打破一切不利于个人、企业独立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束缚,由这些独立的经济人主宰社会经济活动的市民经济社会正在逐步建设中”“中国现在虽然不是成熟的市民社会,但至少是形成中的市民社会……中国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民社会。”[3]“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4]就是首先要将行政相对人置于平等的地位。

(二)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以前,作为管制型的行政权是神圣的,其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势,不可能主动引入民法精神,而且似乎代表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从来就没有“食言”过或者就算“食言”了,也不会改正,否则就失去了权威。自从引入民法精神后,这种情况得以改变,

行政主体不再是一个“神”,它也会“食言”,既然因“食言”而失信于民,那么就应当自我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错必纠”理所当然。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重要性可见一斑,被行政法吸收后,称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诚实原则乃至信赖保护原则,是将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关系的情况。”[5]也就是说,如果公民因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信赖而产生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利益应当被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公民的损失,因此,如上文所述,如果行政机关因“食言”而失信于民了,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吸收民法诚信原则的给付行政行为不但要遵守行政法上的规定,

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规定,还要遵守民法的一些规定,比如虔诚地遵守道德和习惯等。

(三) 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立法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并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该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6]。

在民法经典理论中,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是从正面规定的积极的原则,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是从反面规定的消极的原则,对契约自由作了限制。作为“公法私法化”的结果,行政权的行使不再一厢情愿而不顾及社会效果,而是强调行政事务执行的方式要结合当地善良的风俗习惯,将完成行政事务与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统一起来,但在这里并非说是对相关公共行政事务就放任不管了。如我国有的地方法院规定农历大年初一

至初三不安排执行,“既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尊重公序良俗。”

“在执行方式上,节假日期间执行尽可能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慎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同样的,行政执法也理应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现代法学的理念,应当对此规定作扩大解释,即“公共利益”囊括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行政权的行使违反此规定也同样无效。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本质上是以“私法化”的“柔性行政”的形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 对“契约自由”精神的吸收

“人类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8]契约制度的建立可以说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标志之一,“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是私权的灵魂。如上文所述,随着社会生产生活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手段和理念已经显得简单和不合时宜,公权力部门只有转变权力

行使理念并借助灵活多样的权力行使方式,才能完成公共行政任务。“柔性行政”(类似的叫法还有“给付行政”“弱权力行政”“公共服务”和“公私合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比如,当今公共行政领域出现的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协调等公权力行使方式。

在这些领域,政府已经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在尊重对方的意愿下,平等地进行协调,甚至与之密切合作,并最终顺利地以公私结合的形式或私的形式完成了公共任务。这些都得益于对民法伟大的“契约自由”精神的吸收,而这带来的效果是公权力行使的行政绩效大大提高,成功的实例比比皆是。比如,近几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前沿城市和著名旅游城市三亚市为了促进旅游市场的繁荣,由政府主导,大力加强旅游促销,具体做法是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先前称为旅游局)以官方名义对外宣传,作为牵头者和组织者,可以应旅游企业的自愿申请,并有选择地与部分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吸收旅游企业作为团队成员,组团往国内主要城市和欧美国家,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并取得较大的成功。

此外,三亚市还设立了多处由政府主导、市场化

运作的旅客到访服务中心,主动热情为游客提供旅游资讯和有关服务,社会效果明显。比如,“在三亚大东海广场,有一处‘驿站’非常受游客欢迎。在这里,游客们可以免费上网,为手机充电,还可以免费索取旅游地图资料;游客们不仅能获得人性化的旅游咨询服务,还能通过点击旅游公共信息化网络终端设备,自助安排在三亚的吃住行游购娱”“三亚提出了向科技要效益的战略,为游客到访服务体系引入了现代化的信息科技装备。而在运作模式上,三亚选择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不仅能维护服务体系的权威性和公益性,还能让体系在市场化的机制下‘活’起来”[9]。

此外,对“契约自由”精神的吸收还间接地表现在行政权主动退出一些经济和生活领域,还自主权于社会的法人、有关组织和自然人。比如,我国废除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因为这三部法律对于经济活动、特别是契约管得过死,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市民社会的孕育。同时,我国大力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规定的许多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条款,及时制定、颁布和实施了我国的合同法。新的合同法其中的一个

显著特点是:国家减少对合同当事人的干预,更注重于对当事人自由意愿的尊重。

比如,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制定时考虑到如今的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远比《民法通则》制定时大,再者法律具有不周延性,加上顾及私法自治的特点,于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依法理可知,在当事人主动主张其无效而行使撤销权,并在走完撤销程序之前,合同视为有效,从而体现对当事人自由意愿及主动性的尊重。另外,行政权主动退让,将一些行业的监管事务交给一些社会中介组织或NGO组织管理。

最后,尽量让公权力(行政权)退出市民私生活,把理应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还给公民,杜绝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私人领域的生活自主权,比如,对于“西安黄碟案”[10],学者对此认为“宪法并不要求个人在自己的卧室里过着古代文人雅士的《陋室铭》所指引的那种生活,宪法要求的是公权力起码不要肆意地侵入这个

个人的堡垒去侵扰他(她)在个人的责任下所展开的任何生活,因为那里布满了立宪主义的敏感神经”[11]。该案被媒体披露后,全国一片哗然,对公安机关非法闯入住宅干涉看黄碟的行为,反对之声不绝于耳,公安机关最后赔礼道歉,依法赔偿。所以说,该案从反面宣告了私人生活行政权力不可肆意非法侵犯!又,最近北京市对外公布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在此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改革试点,加强社区自治、民众自治[12]。

行政法通过借鉴、吸收民法精神,丰富了其内容,提高了行政效率,强化了服务意识,以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相对人的尊严。但是,行政法借鉴民法精神要在一定限度内,否则,将导致行政法的“软弱无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滥用权力等弊病出现。因此,行政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借鉴、吸收民法精神后,行政权的行使的限度,即不因此而背离公共行政的目的、不违背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契约领域)体现行政优益权等等。

(1)要以实现公共行政目的为限。

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

益”,借鉴民法精神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行政目的,如果没有达到实现公共行政目的,那就是舍本逐末,所以在借鉴民法精神的过程中,必须以实现公共行政目的为主线和落脚点,从而避免“公共行政”沦为“私人行政”“公务商业化”等负面效果的出现。

(2)以不违背法律优位原则为限。法律优位原则,即行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法借鉴民法精神,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3)以不违背法律保留原则为限。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律依据)才能采取行政措施。这里讲的行政措施主要是指创设义务的类型,赋权的不在此限。行政法对民法精神的借鉴,不得借此随意设定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为之,否则就与借鉴民法精神的主要目的背道而驰,走向了反面,即并非更好地服务相对人和保障相对人的权利。

(4)在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领域,以不违背行政优益权为限。在以自愿、协商、互利和平等为核心要素的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为中,对民法精神的借鉴不能致使作为一方的行政机关处于与另一方相对人的完全平等地位,而应保持其有相对优势的行政优益权地位。否则行政契约双方就完全等同了民事合同双方

的相互平等地位、行政指导就变成了有偿的民事性质的顾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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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感谢吴欢老师组织这次会议,让我能深入地思考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借此机会重见老朋友,认识了新朋友。下面我抛砖引玉地讲几点。 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条。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再如,《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 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二是行政法对于民法保障性作用。对此我主要想强调五点。 第一,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得到认可,通常取决于一个行政行为。就自然人而言,一个自然人当然是一个民事主体,但这个自然人从何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又在何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并非取决于客观事实何时发生,而是原则上取决于“出生证”与“死亡证”上的记录,即相应的行政证明。现实中,出生证上的生日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样的情形并非罕见,这也说明了行政行为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认定上的影响。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看,他们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则取决于相应的行政登记,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直接体现。有关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5、25、31条中。第58、64、68、77、78以及88-92条,则体现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中的行政法因素。 第二,民事主体部分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借助行政行为完成。有些民事权利的取得取决于自然因素,如年龄、智力状态等,但也有一些民事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 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 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 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 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 会救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 (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 裁决、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 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

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

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 罗豪才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研究平衡论,是为了解决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在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中。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丰富的内容体系。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被收录编辑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已经出版了三辑。除此之外,代表性的著作还有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一平衡论提出的背景 (一)社会背景 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1、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

在“文革”之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开始转型,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主义模式。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在这种观念下,行政法制往往成为管理相对人的工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畅通表达和有力维护。 与此相反,行政法是否应该严格控制行政权呢?1984到1985年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司法审查制度。在与一些学者的交流过程中,我意识到,美国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为目标,这种模式可能符合美国国情,但未必适合中国。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Walter Gellhorn)教授也指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更具有指导意义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1984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走自己的路”,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我们从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出发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 2、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在新的形势下,国家既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社会、市场在具体事项上的能力和需求做出情境化的判断。 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一、传统观念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这样一个理论假设,那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二者存在明确的分野,其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是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与之相适应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划分,在坚持这种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国家的公权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应该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私权领域是严防公权力的侵入的。而且,在将法律划分为各个部门法的情形下,各个部门法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也是很罕见的,物权法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属于典型的私法,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 上个世纪30年代,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导致的一个结果是行政权的迅速膨胀,行政权由于和普通人的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所以可以说行政权在当代社会是无孔不入。而且,随着传统的公私二元结构的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如民法中的抽象平等原则,物权中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带来的对于交易主体的保护不周,消费者问题、劳工问题、资源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问题等等都猛烈地向我们严守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模式发起冲击。 从而迎来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浪潮。所以在这种

大背景下,在公法中植入私法,在私法中植入公法就为我们公法和私法的协调打开了大门。 二、公权力的干预基础——公共利益 (一)为什么行政法可以影响物权法 第一,在民法中对于物的调整主要依靠物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法,他规制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静态的财产关系。但是对于物的法律调整不仅仅是物权法的专利,有学者就说:“财产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私法问题。私法本身无法确认任何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因此也无力在公权力的侵犯前进行自我辩护。”在现代法制体系中,如果一个公民没有宪法上的地位,没有享有宪法上的财产权,其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私法的视野,因为私法本身无法确认任何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也无法在公权力的侵犯前进行自我防御,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最根本的第一道屏障。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除了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外,还需要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和第三层次的各单行法保护,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于物权的保护不可能仅仅依靠民法。 第二,另外,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物权人对物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同时,他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有私法意义上的,也有公法意义上的。私法意义上的这种义务主要是物权社会化所带来的对于权利人的约束机制,如物权

电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3(机考客观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客观题) 单选题(共10题,共20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2. 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 C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3.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 B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4. 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 C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5.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 ),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B 行政职权 6.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 )。 A 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 7. 在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是( )。 C 国务院 8.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 D 行政法律事实 9. 以下法律规范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B 国务院部门规章 10.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 )。 D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1.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 )。 A 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12. 我国从国务院到省、县、乡等各级人民政府,就是一种( )。 C 层次制 13.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行政主体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14.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 B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5. 属于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是( ) C 升职 16.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不包括( )。 A 公开国家秘密 17.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 C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18.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19.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20. 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行政机关将处于下风向的房屋拆除的行为属于( )。 B 即时强制 21.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监察是一种不经常性的、间接的监督形式 22. 下列属于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 C 强制扣留 23. 行政法是调整( )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A 行政权 24. 在当场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为( )。 B 20元以下 25. 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2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28.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监察是一种不经常性的、间接的监督形式 多选题(共10题,共40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B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C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 为 D 行政许可是一种不要式行政 行为 参考答案:B,C ;考生答案:B,C,D ;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0 2. 公民甲因违法赌博,被某市公安局 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处以拘留七天 的处罚,本案例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 公民甲 C 某区公安分局 3.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在于( )。 A 性质不同 B 产生依据不同 C 行为后果不同 D 法律地位不同 参考答案:A,B,C,D ;考生答案:A,B,C,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4.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 )。 A 国家权力机关 B 国家司法机关 C 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 督机关 D 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 织 参考答案:A,B,C,D ;考生答案:A,B,C,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5.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利有( )。 A 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B 单方面变更合同权 C 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D 制裁权 参考答案:A,B,C,D ;考生答案:A,B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0 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B 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 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 别的行政指导 C 个别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 D 普遍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 参考答案:A,B ;考生答案:A,B,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0 7. 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B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C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D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B,C,D ;考生答案:B,C,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8.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 A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B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C 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D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 参考答案:A,B,D ;考生答案:A,B,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9.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体现在( )。 A 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提供课件 Ⅰ导论 一、组成部分 1、分为两部分: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2、理由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为了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而建立的制度,服务于民事活动。因此,必须了解规范民事活动的民法知识。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其从事的登记活动为行政行为,针对登记机构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因此,需要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五个部分 (1)民法总论;(2)物权法;(3)合同法;(4)婚姻家庭法;(5)继承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七节 1、概述; 2、行政主体; 3、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责任; 5、行政复议; 6、行政诉讼; 7、 行政赔偿。 Ⅱ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一、民法总论 1、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而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最基本的知识,可以为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2、主要内容 (1)民法概述 ?主要对民法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了介绍。需要了解的是“民法的概念与特征”。(2)民法基本原则 ?三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三个原则都需要熟悉。 ?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它在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体现为依申请原则,即除非法律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在登记完成前,当事人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这是应当掌握的内容 (4)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类型。特别重要的内容,必须掌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经常接触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如买卖、赠与等。单方法律行为就是遗嘱。 (5)代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代理与行纪、居间、委托的区别;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合同法》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六条规定,代理被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以上内容应当熟悉. (6)监护 ?概念、特征与类型。 ?由于涉及到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因此监护制度尤其是法定监护,必须掌握。法定监护有关规定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 (7)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依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可以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行为),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典基础知识考试

民法典基础知识考试 1. 以下那个属于强制性执行的后果 * 征信受损(正确答案) 个人名誉损失(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 名下资产被强行拍卖(正确答案) 2. 客户责怪银行停卡或者降额时导致其逾期时,能用那条法律条文 [单选题] *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后果》(正确答案)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3. 以下那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学费(正确答案) 买车(正确答案) 赌博 家庭医疗费用(正确答案) 经营所得收益(正确答案) 4.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种类的定义是 [单选题]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确答案)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 强制执行的形式有那几种 * 法院判决(正确答案) 征信受损 银行起诉(正确答案) 强行拍卖 6. 信用卡用于投资、经营、套现、赌博、购房可用法律条文是 * 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后果》(正确答案) 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7. 符合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的是 * 名下有房产、公司、商铺、地皮、果园(正确答案) 离婚、生意失败 客户家庭重大医疗开支 稳定收入、投资收益(正确答案) 8. 不可抗力事件社会原因引起的是* 大雪 洪水 征用(正确答案) 征收(正确答案) 风灾 动乱(正确答案)

浅谈《秋菊打官司》中关于行政法的有关问题

浅谈《秋菊打官司》中关于行政法的有关问题“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的背景是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电影上映后,在我国社会上尤其是在法学届上欣起过一阵讨论的热潮。电影主要讲的是秋菊的丈夫因与村长发生口角而被村长踢了一下,秋菊在村长家讨要说法,村长不肯认错,于是秋菊便到乡派出所告状,后来乡派出所作出了赔偿的调解,但村长赔偿时不肯认错而且态度傲慢。于是秋菊又申诉到了县公安局,结果县公安局的处理不变。秋菊继续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也只是裁决增加了赔偿的金额并没有要求村长道歉。最后秋菊在市公安局局长的建议下请律师打起了官司。律师就市公安局的裁决提起了行政诉讼,结果败诉而归,秋菊不服又上诉到了市中级法院。最后,在诉讼期间公安局重新进行了调查,经过对秋菊丈夫伤势的鉴定后,认为伤害已达到了轻微伤,于是公安局对村长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此时的秋菊早已因村长在她难产时的帮忙而原谅他。 该影片中涉及到的行政法领域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中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肯定范围作了详细的正面规定。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

行政法复习资料(选择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 A.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B.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C.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 2.在现代民主国家,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 A.君主 B.政党 C.宪法和法律 D.法院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 A.权利义务关系 B.监督行政关系 C.法律关系 D.行政法律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制定法渊源不包括()? A.宪法 B.判例 C.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D.法律 5.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B.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6.下列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XX市公安局以拍卖的方式向车主发放有效期为4年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营牌照,但是半年后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发布通告收回拍照,对车主未进行任何补偿,此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B.XX市政府的规章规定市民必须以竞拍的方式获得机动车牌照 C.XX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XX市煤气总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在调查取证后,作出罚款十万的处罚决定,但是没有告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行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D.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制度违反了法律保留的要求 7.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信赖保护 B.行政合理性 C.行政合法性 D.行政灵活性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A.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作出 C.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D.法律优先 9.下列不属于行政公开具体要求的是 A.行政信息公开 B.行政行为内容公开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摘要】分析国内学术界的一些理论观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体现着法的根本价值和我国宪政制度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当然应该体现宪政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单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政府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如果我们的国家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很多矛盾和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的稳定就得不到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们注意,政府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得公权与私权经常接触,出现权利和权力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现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借口越过楚河汉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理性原则应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原则,即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维护,实现合理的法的价值目标。 行政法从近代诞生开始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服务。我们显然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变化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确实发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所有的问题,无论法条制定得多么精细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解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一)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一) 内容概要: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法学问题。本文在论述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分析,并具体阐述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可能性,必要性,条件,范围民法早在3世纪的古罗马时期就已经较为发达,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建立了近乎完美的理论体系和完整的规则体系。而行政法直到自由资本主义末期才产生,是近代宪政发展的产物。行政法在新中国的发展更是不过短短的二十年。所以,行政法在理论上的缺陷性以及法律规定上的不完整性似乎不可避免。问题的关键是,落后的行政法在适用上所发生的问题能否以先进的民法规范为依据来解决呢?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上适用的可能性虽然作为私法的民法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天壤之别,但我们认为,两者还是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并从现代法律进化的趋势来看,民法在行政法上的适用还是有可能的。理由具体阐述如下:(一)“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是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现实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划分并不是无可非议的逻辑前提或者绝对必需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不管公法案件还是私法案件都由普通法院受理,但在他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律的实际运用当中,以往和现在都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即使在有公法和私法划分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这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也产生了动摇。基于对社会公益的尊重和促进,先前被断然隔绝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打破原有疆界而彼此渗透交融,出现了“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变迁趋势,与之相适应的是,法律秩序中亦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交融发展的趋势。在作为传统私法领域的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社会性原则的引入,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的社会性修正和大量强行规范的充斥,以及在作为传统公法领域的行政法中大量弹性规则的引入,行政指导、行政计划、以及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方式广泛流行。正如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所说,“行政并不仅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而是使用各种手段来实现其目的”。在这种公法与私法交融发展的前提下,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甚至有趋同的倾向,这为作为私法的民法规范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中适用创造了可靠现实基础。(二)私法与公法的共通性是民法规范能在行政法上适用的理论前提。在我看来,公法与私法,因其法律主体不同,虽各有其特殊性,但是公法与私法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生活中的规范,都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公法与私法之间应当存在一些共同的观念,并适用一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应当指出的是,民法与行政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参见本文的第一段)也说明了先进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能性,对于落后的行政法来说,要实现行政法治现代化,必须借鉴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些成功经验,切莫闭门造车。如果行政法对民法几千年积累的经验置之不理,一切从头开始,那只会拉大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差距,延缓行政法治进程。另外,民法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其在市场经济当中所逐渐形成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很多是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范),它们对于完善行政法(特别是经济行政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既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适用具有可能性,那么,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民法规范是否有必要在行政法中适用呢?(一)私法精神在中国的缺席使得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成为必要。私法精神的精髓是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的前提在于独立人格的存在。然而,在古代中国,公民没有独立的人格。家庭之内,只有血缘关系和天然义务;国家之内,皇帝和“青天大老爷”成为了全体臣民幸福的寄托,臣民被看作还处于幼稚的状态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膨胀的国家观念吞并了市场的逻辑,抹杀了市民社会的重大作用,国家和集体仍然主宰一切,公民仅能作为团体的一分子,当然也未能取得独立的人格。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这种局面有了巨大的改变,但真正的私法精神却始终没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的作用,尊重市场逻辑,

最新行政法学练习题库附答案

行政法学练习题库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的核心是( A ) A行政权B 行政组织c行政机关c行政人 2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的总和称之为( B ) A行政法规B行政法C 行政规章D行政法律 3我国行政法渊源中具有最高效力等级的是( D )。 A.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C.中共中央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D.宪法 4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行政法律关系B行政关系C行政管理法律关系D 行政救济关系 5行政法以规范国家的(C )为其内容。 A立法活动B审判活动C行政管理活动D检察活动 6 2003年5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属于(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规章 7 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管理的行政主体称为( A ) A内部行政主体B外部行政主体C本行政主体D派出行政主体 8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是( B ) A授权行政主体B职权行政主体C单独行政主体D共同行政主体 9《中国银行章程》规定,“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据此,中国银行从事上述活动时是( C ) A职权行政主体B内部行政主体C授权行政主体D派出行政主体 10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A ) A国务院B全国人大C全国人大常委D省级政府

11《国务院组织法》是(A )。 A.法律B.部委规章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 12根据我国宪法,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是(B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务院部委 C. 国务院 D. 全国人大 13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是( C ) A. 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B. 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 C. 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D.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14行使立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B ) A最高人民法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D国务院 15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须出于正当动机,符合正当目的,这一要求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哪种特性(A) A 正当性 B 强制性 C 情理性 D 平衡性 16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理解不正确的是( C ) A行政职权由法设定B行政行为违法无效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D 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 17关于行政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行政主体主要是组织,也包括个人B 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 C、任何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就是行为主体 D、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 18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D )。 A. 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B. 行政主体还包括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 C. 只要是行政机关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D.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完整版)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休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和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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