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兹证明位于、宗地号为,土地面积为 M2、批文号为的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

股份社(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村委会(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管理所:(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证明证明流转地块的土地所有权属,在流转地块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出具。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 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XX乡XX区域服务中心XX村和XX乡XX区域服务中心XX村为相邻两村,为了方便村发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某地的56.75亩土地与乙方在某地的56.75亩土地进行互换。 二、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互不进行经济补偿(但如果双方同意补偿则不受本协议的限制)。如果互换的土地为承包土地,则双方负责解除与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双方互换为所有权的互换,互换的年限为永久性。任何一方在签订互换协议后不得再主张权利,但双方都同意变更互换协议除外。 四、互换以后,如遇国家征收一方的土地,则互换另一方不得干涉,更无权享受土地征收相关的补偿。(按互换以前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同时享用补偿的一方得将另一方的土地还给对方,也可以协商按互换以后的使用方享受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五、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六、土地互换协议上签订后报村委会备案。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作者:郭丽媛,胡吕银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月刊2007 年第10 期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关键词: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7)10-0159-03 正文: 一、现有的讨论:农民集体是什么 人们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多集中在“农民集体”这一概念上。因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表述都使用了“农民集体”的概念。[1]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内容,即由农民享有土地。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因为从民法理论看,民事权利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显然“农民集体”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概念。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这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设计。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农民集体”有了丰富的理解。 1.社区说。认为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成员的集合体。[2]该集体成员的资格以户籍登记为公示要件。因此该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基于出生就获得相应的权利能力,可以享有土地权益。外来居民到该社区落户,就当然成为集体成员。原社区内的公民前往他地,则当然丧失这种资格。这种土地所有权对社区内居民是一种天赋人权,作为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均分给社区居民。[3]而该农民集体可表现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即村以下一级建制)农民集体三个方面。 2.自然人的特殊形式说。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形式,但这种共有是在继承和更新传统总有形式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总有形式——总同共有。总同共有是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自然人以一定社区为范围结成群体(团体),群体与成员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群体不能脱离成员而独立,成员组成群体

2017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2017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土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下面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2017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与借鉴。 2017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1】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市局工作任务部署后,我县高度重视,县领导多次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采取措施,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上了工作重要议程。 一是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出台了《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二是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措施及步骤,落实了交通工具和业务经费。 三是组建专门作业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专业人员,负责整个工作的进度、质量、联络和协调。为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县国土局选派了三名工

作人员派驻项目工程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掌握技术人员、设备到位情况,把握工作推进情况。 四是加强了人员培训,工作中,我们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技术要求。为此,我们先后根据不同时段有针对性地举办了三次专题培训活动,分别在试点工作之初、全县土地所有权调查核实全面铺开之前、全县土地所有权测量登记和镇(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开始。每一次培训都是依照技术方案、地籍调查规程,根据市局的部署和监理部提出的技术要求,结合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有的放矢的培训。 五是明确了政策界限。为了加快工作进度,统一政策界限,县国土局会同县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出台文件,注销废止了2012年6月15日之前,全县范围内已经发放的没有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集体土地权利证书,明确了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限、政策标准,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让广大群众认识到它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作者:秦永雄发布时间:2010-10-18 18:15:38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归属于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弄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归谁所有,政府才能进行正确的确权。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坚持的原则 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土改、四固定、合作化以及以后的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土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面对现实,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法律程序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 1、调查证据 2、审查证据 3、先行调解 4、进行确权 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 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见18条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第4期)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简报 第4期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10月21日 编者按: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订印发了《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了2012年12月底前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现予刊发,供各地参考。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1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等,不得遗漏。重点是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同时,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对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率,珠三角地区提高到90%以上,其他地区提高到85%以上。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 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

最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问题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 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在我国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的一种特殊土地所有权形式,可以看作是一种共有土地所有权,但又不能完成等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居民共同享有对所在行政区域土地的一种民事权利,其主要功能是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对土地的需求。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解决好“三农”问题,逐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法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益,切实保障农民这一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让农民确实享有法人成员的权益,使农民拥有明晰、可靠、确实和长久的土地物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旧中国农村土地为私有制。建国初期,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在农村形成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农民对其分得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1952年开始互助合作社运动,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社员的土地依然实行私有。1955年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高级合作化。高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集体劳动以社为单位统一计划进行生产,产品归合作社集体所有。1956年6月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3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样大部分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而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至此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也就开始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1958年又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土地由合作社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总结篇一: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情况汇报 XX镇XX村农村土地确权情况简介 一、基本情况, XX村位于县城东南部,全村面积XX平方公里,耕地面积XXX亩,人均耕地面积XX亩,下辖XX个村民小组,XX户,总人口XX人,全村人均纯收入XX元。 二、XXX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开展情况 XXX村土地承包确权外业调查及制图等工作由XXX具体负责。该公司于XXXX年XX月进行了外业调查,经调查该村第二轮承包地块2389块,面积亩;调查承包户数633户,外业调查使用图件为XX年卫星遥感影像及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分辨率为,精度小于米。XX年11月航拍的最新影像成图,精度为米,影像质检已经报送省地理信息中心等待质量鉴定。4月23日开始对XX村进行第一轮公示,第一轮公示主要工作,一是填写发包方调查表及收集村领导班子换届文件(一式三份);二是让承包方在公示图上确认地块及无异议后填写公示无异议声明书(一式三份)、承包方调查表(一式一份)、承包方委托他人的填写承包方代表委托书(一式三份),三是在地块图上按手印、图边签字并按手印拍照片,公示表上签字并按手印拍照片。四是承包方申请变更户主的,填写承包方代表变更申请书(一式一份),有村上领

导审核后加盖村委会盖章作作为依 据并同步变更图表一致,收集变更后的承包方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资料,更新该户的信息文件夹。五是对漏登、错登地块、合户的进行反复认定,经确认后在图上标注并对电子版同步变更,做到图、表、册一致。六是对新增加的承包方地块进行确认登记续大号、填表、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做到图上标注与电子版一致。七是对承包方不认可的地块取消编号,从地块调查表中划掉并改正错误地块及属性录入。 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错改正后准备第二轮公示。 篇二: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华福村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总结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尽快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结合实际确定了“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华福村被确定为净潭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来自: 小龙文档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总结)作试点。在乡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测绘公司的辛勤工作下,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历经四个月的时间,圆满完成了试点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取得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共12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 (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准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图文稿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 度研究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摘要]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出现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其主体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必须重视主体制度的研究。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良。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其权力运作机制中不应当由村委会的介入。 [关键词]所有权用益物权法人总有新型总有民事主体 一研究这一制度的意义 (一)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民法通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一步补充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业法》也有相同规定。由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法律上有三类: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 (二)缺陷及分析 由上面列举的法律我们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有些学者所说的集体经济组织[1].但法律的规定并不严谨,何为集体法律没

有界定。何为集体所有法律只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种定性上的空白与权利行使上的简单粗糙的制约导致了极权的产生。实践中,土地名义上由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个别人所有,农民不能从法律上看到自己与土地的关系。这一方面使农民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合同纠纷中不能正切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农民淡化了土地的保护意识,对土地抛荒、被侵蚀的现象十分淡漠。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者们也毫无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观念,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干涉农地经营,甚至私自卖地。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这一切都源于法律对集体所有定性上的空白和权利运作机制上的简单粗糙的规制,所以必须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三)两点补充 1 研究主体制度有助于改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不完全的现状。土地既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也是一种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对其权利进行限制是有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在我国在我国却泛滥开来,在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权能方面,明显存在国家土地管理权排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倾向[2].我认为这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正因为主体制度在法律上的种种缺陷、在实践中的种种弊端极大限制了其所有权权能的发挥,其私法自治的能力受到怀疑,国家公权利才会强势介入,替其包办一切,而当我们明确了集体所有有权的性质并健全其权利运作机制,才能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才能保证权利内容的完整性。 2 “虚化所有权,强调用益物权”的改革思路是不妥的。有学者主张应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上,而不应纠缠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性,因为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的利用价值,物权法的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及性质 张伟华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摘要】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入手,指出在中国现行的政治架构和法律体系内,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承认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彻底的私有化是和宪政的架构不符合的主张而且行不通。又从土地社会化对土地的绝对私有的挑战这一现代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基础出发,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比较分析了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和评析了物权法的两个草案后,提出以总有说为基础,弱化高级所有权,同时不强调低级所有权,给农民以最大利益的主张是立法最好的选择。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我国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农村土地制度的设计政治因素大于法律因素,实行的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下来探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一件“带着枷锁跳舞”的工作,殊为不易,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不是一个物权法上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本人认为,尽管有诸多的限制,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讨论并不是毫无意义的,鉴于此,故勉力为之。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宪政架构及法律规定 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之前,首先应该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进行探讨,这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一个症结所在。宪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就已经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定下了宪政架构的基调。下面,本文依次从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层次、效力入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做一实证法意义上的考察。 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精心整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1) (2) 表格)12月20 (3) 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其他乡镇的,在土地座落里把乡镇、村委、村小组名称填写清楚,并提交相应的权属资料,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起(12月20日)上报乡“三权”发证办公室。(四)地籍调查阶段。 1、具体操作是:

(1)由乡政府、国土分局、村组干部和技术队伍,组成外业调查组,分四个小组,每组3-5人。 (2)按调查计划,向调查宗地相邻单位发送指界通知,组织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指界人要指定村民小组长以及对权属情况比较了解的年长一些的同志参加,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指界人可以由村民小组内多数群众推举 (3) (4) (5) 15 (6) 实地测量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调查和村庄调查,从而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划界原则: (1)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

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总有/联合所有/集合共有 内容提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准确定性是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切入点。既有的定性都不具有法理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只有大胆借鉴英美法系的联合所有制度,重构大陆法系的共有形式,才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准确定性。新的共有形式——集合共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集合共有规则来解释和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既符合学理和逻辑的要求,更贴近中国的实际。在中国,对农业生产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分析主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对象。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存在认识上分歧、立法上模糊和实践上混乱。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落实,甚至公有制在中国农村的存续。准确把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就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改革的关键。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准确定性的意义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已备受学界重视。其基本思路大体上有三种:其一,主张废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1]其二,主张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私有化,形成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2]其三,主张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再造。3]土地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具有不可再生性,且现代社会对其依赖为以往任何时代所不及,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定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地国有化思路确有许多优点。但中国目前实行农地国有化方案面临很大障碍。首先,选择国有化途径的障碍。一般说来,土地转为国有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无偿宣告为国有;二是有偿购买。第一条途径显然将引起农民不满,如果将农民集体的土地无偿地国有化,农民就有一种被剥夺感,很可能引起社会的剧烈动荡。第二条途径受国力的制约,政府无法提供一笔巨额资金来对农地进行有偿购买。其次,土地管理上的障碍。农地国有化后至少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农村社区在失去土地所有权以后如何存在和运行;二是国家面对众多而分散的农户如何有效地行使它的所有权。农地私有化方案是要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永久的土地权利,这本身无可厚非,也不应无限上纲。但该方案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农地私有化的成本太高,缺乏可操作的方案。由于无法确定公平的土地分配方案,在私有化进程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一方面,人口是一个变量,无法确定土地分配的基准;另一方面,土地分配势必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土地计量和评估。第二,农地私有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兼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土地私有化将导致两极分化,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自然背道而驰。第三,农地私有化会导致农地资源的低效率和管理的无序。中国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的实际,决定农地私有化并不会产生出规模经济的效益。相反,会出现管理上的无序,分散的家庭、众多的人口和辽阔的国土,很难禁止农民的投机使用、闲置、随意转让和改变用途。第四,国外农地私有化的实践证明,土地私有化不是济世良药。“所有中东欧国家的农业生产在私有化初期都遇到了困难,农业生产总值在改革开始后的几年里连续下降。而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集体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遇到的问题更严重,农业生产下降的时间更长、幅度也更大。”4]比较农地国有化和私有化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再造方案是切实可行的,这也是目前学界多数学者的主张。尽管在具体方案上仍存在分歧,但在大的方面是一致的,即对集体土地以农民集体所有为前提,针对集体土地权利主体虚位、权利内容残缺等缺陷去寻找改革的突破口。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和完善,学界大多是从重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作为切入点的。“就现行立法而言,我们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有名无实的状况。权利主体虚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的原因与表现。”5]然而,只要我们对现行法进行正确的解读,我们就不会得出上述的判断。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结合《宪法》第9条和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清晰地显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所有权的转变目前只有土地征收一条路,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是从政府获得出让,或者其他使用权人的转让。详细法律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村、集镇内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道路、绿化以及乡村企业、事业等各项用地。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经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行使者、使用者,依法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的方式移转给受让人,并通

20160704155911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健全集体土地合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价评估,本指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城乡土地制度及规划管制要求,可进行市场化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4 总则 4.1 地价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在符合规划用途或现状合法用途下,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地市场条件下的正常交易价格。其权利特征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价格形态,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租赁租金、抵押价格、联营入股价格等。估价过程中应根据不同交易方式所发生交易的权利特征、经济关系等确定价格内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篇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三标段)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二〇一三年三月 报告名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工程编号: 提交单位:**

大队长:** 总工程师:** 审定: 审核 工程负责: 编写: 提交日期:20XX年3月20日 资质等级:* 单位地址:*电话:*证书编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1、工作概况 按照***国土局要求,7月份以来,***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和艰苦努力,截止到现在,我单位**个街道(**)、**个镇(****)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成。 1.1领导重视是关键 一是及时成立了指导小组。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立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调度、协调开展工作。同时,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列为20XX年全区重点工作之一。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制定方案。区政府多次组织召

开由国土局、林业局、牧业局、水利局等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探讨、研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并多次易稿,做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使工作方案更趋于科学、全面、合理。 1.2精选人员与配置设备是前提 每个工作组根据所包村的实际状况,划分10个工作区(9个镇和4个街道),确定指界人员,然后通过外业土地来源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到内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各种表格及绘制宗地图、面积量算等程序,查清全县各类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最终核发证书。 1.3先行试点摸索经验 20XX年,土地确权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各工作组随同的包村的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入驻村里正式开展工作。工作组克服了风沙大、道路泥泞、水土不服等各种困难,历时两个月时间完成了试点确权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了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并要求把试点经验应用于第一批次和全区土地确权工作中。在工作中,做到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都进行了明确分工,村干部全员参与,与工作队协同作战。其间,所有工作人员放弃节假日,不畏严寒,白天外业,晚上内业,加班加点,克服各种困难。各乡镇党委、

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的不足及完善

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农业合作化以后,各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存,且界限模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标志,政治上的隐喻性很强。现实生活中,它又存在着性质模糊,主体虚位,权能不全等问题,这都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权保障等内容冲突。如何更好地阐释和完善集体所有权中集体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给出的理论观点各异。论文从集体所有权的来源历史和它的不足之处来论述集体所有权的现状,同时,对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上述问题,参考各家的观点,旁征博引,在论文中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合作社运动;农民集体;总有制度;社员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依法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这项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农民集体和国家。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在法律中十分明确,行政性的保护国有土地所权的法律法规居多,而经济性的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相对不足,导致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缺陷。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直接来源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其背后则是马列主义关于将“小农”改造成“大农”的理论。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形态,是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而最终形成的一种所有权形态。纵观其历史,政治上的作用不可忽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群体达成了将土地权利分配给农民的政治契约,革命的目标即通过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摧毁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巩固工农联盟的政权基础。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对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完整的权能,农民对其土地可以“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农民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和保障。随后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步采取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等形式,即“三大改造”中的农业改造运动。农业合作化在高级社形式中表现为农村的土地转归高级社使用和所有,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合作化过程中对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构建和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合作化运动过程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政治动员的方式来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合作化运动承载了太多的功能,加上新生国家面临社会主义建设压力,导致合作化运动不断加速,而在政治压力和政治动员下,集体化成为必然“。自此以后,合作化运动造就了集体所有权这一新型的所有权形式,这一权利形式依托于国家公共权力,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和公共利益色彩。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全国在政治动员下涌起了将小型合作社并为大型农业合作社的浪潮,即人民公社。本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绝大多数土地由生产队集体所有,公社和生产大队也拥有部分土地。土地物权制度的改革完全是在行政权力主导下进行的,脱离了农民的生产实际情况,也违背了农民的意志。改革开放以后,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又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制度。虽然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规定的所有权主题依然是集体。 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为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承载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标志的政治上的象征意义。虽然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和实际意义远远大于抽象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坚持了集体土地公有的观点,反对“私化“。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农民可以以转包、互换、入股、转让、出租甚至抵押等形式来对土地进行流转,集体的地位和功能就被虚化了。虽然说,所有权压倒使用权,但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了法律概念上的理论本体。 在我国法律中,可以找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规定。《民法通则》在第74条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基本概念 集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二、使用权的主体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三、使用权的主要来源 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

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 四、使用权的主要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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