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实施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指南)

天津市天一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部

年月日

目录

一、编制依据

二、专业工程特点

三、监理工作流程

四、监理工作的检查要点及目标值

1.对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的相关设置进行检查

2.对消防给水的位置设施进行检查

3.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系统的设施、设置和安装功能进行检查

4.对泡沫灭火系统的有关设施、设置进行检查

5.对消防供电电源的设置、设施进行检查

6.对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设施、功能进行检查

7.对气体灭火系统设施、功能进行检查

8.对防排烟设置、设施和功能进行检查

五、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及措施

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实施细则(指南)

一、编制依据

1.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文件;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性文件;

4.现行的国家及地方规范、规程和标准,主要有:

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⑵《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DB29-162-2006

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二、专业工程特点

按消防设计图纸编制此部分内容

三、监理工作流程

见图1

四、监理工作的检查要点及目标值

建筑工程消防监理除应按专业特点重点做好下列要求检查外,尚应按“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中的给水工程及“建筑电气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关内容进行管道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等施工工艺、标准要求、数值检测等以及管、线路的调试、检测试等要点检查监理。

1.对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的相关设置进行检查,其标准和功能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要求。

⑴建筑物之间、储罐、堆场的布置、防火间距以及火灾扑救面和消防车道等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

⑵建筑高度、层数、面积和公共娱乐场所、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及消防控制室等场所设置位置及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和规范要求;

⑶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设置、产生爆炸危险源(物质)和防爆场所内房间设置以及有防爆危险场所所用轻质板材材料、地面、管沟做法等均应符合消防设

图1

计审核图纸和规范要求;

⑷为确保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等级,所用原材料质量、构造做法以及钢结构构件选用防火涂料和厚度等均应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检试验报告等齐全、有效;

⑸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的设置;中庭、玻璃幕墙、电缆井、管道井、垃圾道和电梯井等的竖向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卷帘的造型、布置等以及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电气室、锅炉房、通风空调调节机房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间等的安全疏散设置和施工均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和规范要求;

⑹建筑室内装修的吊顶、墙面、地面、隔断等以及空调系统的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施工均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和规范要求;

⑺安全疏散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避难间、疏散走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位置、数量、距离、形式、规格、尺寸等均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

消防电梯的位置、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电梯井底部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流量(不小于10L/S),并采用消防电源以及消防电梯井与其它电梯井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并消防电梯按钮等均应符合要求。

2.对消防给水的位置设施进行检查,其设置设施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⑴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符合图纸要求;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并的水池,应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的容量超过1000m3,应分设成两个池,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高度不应超过6m(消防车吸水高度),消防控制室(盘)应有显示水池水位或设置水池水位的低水位报警装置;

⑵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其管网的管状、管材应符合图纸要求;管道直接引自市政给水管网,应接通,并于竣工图上经供水部门确认;市政给水进户管路设置的无表防险阀门应设置地下阀门井,并有明显标识标志;

⑶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位置、数量、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图纸要求,如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消火栓应有国家消防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型式认可认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系统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倍,但不得小于;(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而后降至工作压力检查,压力保持不变,且不渗不漏)。

⑷室内消火栓系统:

①消防水箱的位置、有效容量及需增压的设施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箱外壁与其它管道侧面净距不应小于,安装有管道的侧面不应小于1m,且管道外壁与墙壁之间宽度不宜小于,设有入孔池顶与建筑顶板净空不应小于;

②消火栓的布置位置、间距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箱式消火栓的栓口应向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栓口中心距地为(允许误差±20m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墙面成90°角,并应保证水带和栓口连接方便;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面为100mm(允许误差±5mm);水龙带等配件应齐全,安放就位,箱体应提供法定机构检测报告;

③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配载功率和消防泵房的吸水管、出水管等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要求,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消防管路应涂红色或红色环状标记,其阀门应有启闭标志;

④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数量和安装应符合图纸要求;在距水泵接合器15~40m内,应有有效的消防水源,其阀门应能在室外进行操作;水泵接合器应有法定认证机构的型式认可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⑤消火栓系统的水枪充实水柱最不利点的动压应符合设计要求,在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应达到设计指标要求。

3.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系统的设施、设置和安装功能进行检查,其标准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⑴消防泵和控制设备的要求同上节2.⑷.③款;

⑵稳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图纸要求,其气压供水设备,应提供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⑶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水流指示器及报警阀组处压力开关的报警信号应当反馈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如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其报警信号应当反馈到消防泵房的消防泵控制设备,并通过它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报警阀组和水流指示器产品应提供法定认定机构的型式认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⑷喷头和末端泄水装置的布置及选型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喷头生产厂家应提供法定认定机构的型式认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⑸水泵接合器的设置等要求同上节2.⑷.④款;

⑹配水系统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末端设过滤器,系统连接应符合图纸要求;系统完成后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检测报告,在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实际测试,无条件时,应提供建设、施工和监理联合验收结论书面报告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查。

4.对泡沫灭火系统的有关设施、设置进行检查,其标准和措施要求应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规定。

⑴设有泡沫泵站时,其泵站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布置和泵站的动力配置以及附设消防水源的设施均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采用泡沫消防泵,应在其入口管道上设有压力表,出口管道上设控制阀的回流管,其检查验收要求按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规定进行;

⑵采用泡沫液储罐的型号、规格、数量、泡沫灭火剂的品种、储量等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如压力罐安装于室外,应有防晒、防雨和防冻措施,且泡沫液(灭火剂)应提供法定认证机构的认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⑶泡沫灭火系统中的管网设置应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图纸要求,管道上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布置均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铭牌上的液流方向和数据应清晰、齐全;水泡炮、沫炮、泡沫枪的的选型、数量、安装位置、配套的泡沫液及供给设备等应符合图纸要求,且均应提供法定认证机构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⑷系统功能应经具有法定资格的施工单位出具结论合格的功能检测报告,具备实际测试条件的,应进行实际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应出具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联合检查结论的书面报告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查。

5.对消防供电电源的设置、设施进行检查,其设施标准应符合设计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⑴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并应在切断非消防电源时仍能保持消防供电,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供电设备,应在各自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主、备电源应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最大负荷状态时仍能正常工作;

⑵自备备用发电机在断电时应能正常供电,按设置的启动投入方式,切换投入;储油间的设置及储油量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6.对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设施、功能进行检查,其设置和功能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⑴消防控制室的位置、耐火极限、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附设和施工应满足规范要求;控制室内的主要应急设备功能应正常;

⑵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应满足设计要求,其布置及基本功能应正常;

⑶手动报警按钮的布置和基本的功能正常;

⑷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应提供法定认证机构的认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⑸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布置、功率、声压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能在扩音机工作状态,具有开启扩音机和采用话筒播音的功能;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其装置的设置及声压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⑹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启动与关停的设置方式、程序以及反馈信号、位置与状态的显示等,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7.对气体灭火系统设施、功能进行检查,其标准和要求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

⑴贮瓶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灭火系统应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②贮瓶间维护结构应为二级以上耐火等级,环境湿度满足设计要求;

③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值,且不得超过设计值的%;

④二氧化碳贮存容器应设称重检漏装置,并处于完好状态;

⑤贮瓶间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及消防设施满足设计要求;

⑥灭火剂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应包括编号、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日期的永久性记录。

⑵防护区灭火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防护区门口应有紧急启动和停止手动控制装置,并应设在出口外明显与易操作位置;

②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和施放灭火剂的消防紧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防护区每个入口处均应设置提示“该场所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标志,和标注“气体释放中”或“放气勿入”的光报警报器;

③穿越防护区隔墙处的通风,空调管道应设防火阀;

④防护区门、窗等维护结构的耐火耐压值满足规范要求;

⑤地下或无门、窗等自然排烟的防护区应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⑥防护区内喷头的布置及相应的氧气或空气呼吸面罩的设置满足规范要求;

⑦气动驱动装置应有标明气动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编号的标志,并应面向操作面,手动启动装置的铅封应完好。

⑶系统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系统应在接受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自动启动;

②紧急切断装置应能在延误时间内可靠消除系统的自动控制功能,设置的延误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③自动和手动控制条件下,系统应在接受灭火信号后可靠启动、按程序正常工作;

④模拟火警的防护区,应切断非消防电源,“报警”与“灭火”声光警报器均应正常工作;

⑤通风空调、排烟阀等相关联动设备,应按时、正确地动作;

⑥与试验相关的设备、管道应无明显晃动。

8.对防排烟设置、设施和功能进行检查,其标准、要求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⑴防排烟系统:

①排烟口管道必须为不燃材料制作,并应通畅、无漏风现象,其位置正确,安装牢固、严密;排烟阀应提供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②自然排烟开窗位置及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风机应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功率及选型符合设计要求,铭牌上数据齐全、清晰,并应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型式检验报告;

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系统应自动开启对应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自动启动排烟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联动设备反馈动作信号;

⑤防烟分区内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动启动,并向消防联动设备反馈动作信号;

⑥联动控制设备应设有排烟风机手动启、停按钮,排烟阀(口)的手动启动按钮,可远程手动启、停排烟风机组,打开排烟阀(口),并显示其动作信号;

⑦消防控制室应设置通过硬件电路手动直接控制排烟风机装置;

⑧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对应排烟区域的挡烟垂壁;

⑨设置补风系统的排烟系统,应同时联动对应排烟区域的补风风机,风机功率及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⑵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①送风口风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通畅,无漏风现象;其安装应牢固、严密;送风阀(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风机应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功率及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铭牌上数据应齐全、清晰;并应提供法定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报告,新风入口应设金属安全网,传动带应带有安全罩;风机房应设新风吸入口,并有检查、维修通道;敞开式新风吸入管道上应设止回阀或常闭的电动阀,并应在电动阀开启后联锁风机启动。

③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控制方式,并在消防控制室通过硬件线路实施的直接手动控制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后,应自动启动火警区域对应的风机及相应的送风阀(口),并向消防控制室联动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消防联动设备应设置送风机和送风阀(口)的手动启、停按钮,其按钮可远程控制启、停送风机,打开送风阀(口),并能接受、显示其动作的反馈信号。(检验:送风口打开,风机启动后,送风效果明显)。

五、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及措施

1.审核消防施工单位资质和等级、施工范围的内容,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件。凡未经消防准入或未在有效期内的队伍一律不得承接消防工程施工任务;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专业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并对申请表鉴定。对方案需要做补充、修改和完善的提出意见,并进行复查确认;

3.对进场消防设备、设施材料、配件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督促和审查其申请验收报表,凡所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法定认证机构的型式认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绝验收,并不得使用于工程部位;

4.经审核消防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满足要求后,监理对消防实物质量进行规格、型号、品种及外观检查,凡满足规定要求的,予以鉴定,质量不合格或证物不相符的,不准投入使用,并令期清退现场,严防冒充合格和混用;

5.在消防施工的全过程中,监理以巡视检查为主要方法,对设备、管道、配件等的安装工艺和设置位置、数量及标准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安装方法和错误及缺陷。依据具体实施情况予以督促、要求改过或下达监理通知单整改、并复查至合格;

6.对管道和消防设施的各系统安装自检合格后,进行管网系统的冲洗、打压、强度和严密性试验以及各设备、设施系统功能性调试和检试验等重要过程,监理以旁站方式见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予以核定;对存在系统功能故障或功能指标不达标的处、项,督促施工采取措施整改,并重新复验,直至合格;

7.消防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根据消防部门和消防验收的具体要求,竣工验收前,协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四方自行验收。以平行检验方式全面进行检查,结合各项检、试验和功能检测结果,认定为合格时,由建设单位依消防具体要求提出联合验收报告结论,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8.监理机构项目部对竣工消防工程的保证资料,组织核查和完善,按消防部门资料的要求,进行整理,登录,做到资料齐全、有效,待查,并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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