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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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执行复议申请书

执行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九江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

复议被申请人:沈华星,男,汉族,1952年6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禾翔西路869号302室,身份证号:352102************

申请人于XX年11月17日向九江县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XX)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裁定,特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XX)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九江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开发的XX兴苑项目3单元1601室、1602室、1604室、1503室、1401室等五套住房(下简称五套住房)违规进行变价处理的相关执行裁定,对上述五套住房进行私下变卖所涉及到的错误执行行为给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

一、九江县人民法院对五套住房进行查封、冻结时,未经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而上述五套住房九江县人民法院在进行查封、冻结之后,从未送达过我司,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该五套住房未经合法程序选取评估机构,导致评估结论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行情。

九江县人民法院在选取评估机构的前一天晚上才通过短信通知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第二天早上到场选取评估机构,被执行人明

确表示人在外地赶不回来,往后推一天就行,然而九江县人民法院仍然无视被执行人的合理请求,于第二天与申请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最终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同时,申请人也就评估结果向九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不服评估结论的意见书,九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未作任何答复。

三、九江县人民法院在上述五套住房两次流拍后,未经公告直接私底下进行变卖,该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直接进行变卖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第三次流拍之后,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未同意以物抵债的前提下,经法院对外发出变卖公告,进行公开变卖。

就本案的执行而言,对于上述住房仅经过两次流拍,两

次流拍的现场,申请执行人均未提出以物抵债的要求,则九江县人民法院应当自六十日之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即使到了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人民法院也必须经过公告后才能变卖。公告变卖应该是一个公开的过程,而不是像本案的执行中,法院私底下进行变卖连被执行人都不知晓情况,该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也严重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从未答应过九江县人民法院直接变卖该五套住房。在九江县人民法院找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谈论变卖事项时,碍于九江县人民法院的压力,申请人一直是说会考虑,但从未表示过同意。申请人甚至在笔录中提出希望九江县人民法院通过正常的拍卖程序对查封

的住房进行变价处理。《关于查封住房处理的意见说明》中也强调是已经跟九江县人民法院通过笔录协定的事项,协定事项是指已协商决定的事项,所以既然是“协定的事项”,怎么能把我们表示会考虑的事项处于未协定的事项列进去?九江县人民法院故意偷换概念,以申请人同意其变卖的行为为由,驳回我们的执行异议申请,纯属其主观臆测,无任何事实依据。

五、XX年8月25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申诉案件尚在复查期间,决定对本案的执行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并明确答复被执行人经向九江县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确认对本案给予暂缓执行。然而九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暂缓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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