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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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二○一五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中心支公司、贵阳本部:

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考勤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办法(二○一五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办法(二○一五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内勤员工,以及团险、银代、续期及其它渠道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勤员工(以下简称外勤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分公司执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分公司上班时间为早上8:30,下午下班时间为17:30,中午安排一定的就餐和休息时间,就餐和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各中支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如进行调整需及时向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出勤

员工于公司规定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工作、外出办理公务视为出勤。此外,以下情形亦可视为出勤:

1、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培训活动;

2、凭学校书面通知单参加子女家长会,每学期给假1

次,每次半天;

3、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公出

员工上班前直接公出应提前一天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采用邮件形式发送人力资源部报备,同时抄送给部门负责人,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非特殊情况,人力资源部不接受临时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

第六条缺勤

1.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1小时以内的为迟到或早退。

2.员工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未到岗工作为旷工。

3.视为旷工:

(1)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员工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者视为旷工半天;当月迟到或早退达5次者视为旷工1天;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小时;

(3)员工虽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但经查请假原因虚假;

(4)事前不请假、事后补假,且无正当理由;

(5)请假期满逾期不归;

(6)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及不服从工作调动,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岗工作;

(7)受到公安、司法等机关拘留、判刑等处罚,致使无法正常到岗。

4、薪资待遇

(1)内勤员工

①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考勤扣款20元;1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每次考勤扣款50元。各中支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迟到扣款金额,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未单独制定政策的中支遵照此规定执行。

②旷工半天,予以警告,减发当月标薪的10%;

③旷工1天,予以记过,减发当月标薪的20%;

④连续旷工2天,予以降职衔一等处理,减发当月标薪的30%;

⑤当年累计旷工达到3天,视为严重违纪,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2)外勤员工

①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考勤扣款20元;1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每次考勤扣款50元。

②旷工的考勤扣款标准按基本工资×1.25执行。若当年旷工累计达3天,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每季度可免除员工一次10分钟以内的迟到,当季度未发生则自动失效。

第七条加班

公司鼓励提高工作效率,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各部门和各中支应优先安排调休。公司实行加班报备与审批相结合的制度,分别适用以下不同情形:

1、报备情形

员工日常加班的,应在加班前以邮件形式向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报备。日常加班以邮件报备的,加班时间可折抵当月病事假或安排调休。

2、审批情形

员工加班需申请加班工资的,应在加班前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加班审批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总和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公司不予认可。

员工加班以1小时为最小单位计算,周一至周五每天至多3个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至多按8小时计算,并以考勤机打卡记录为辅助依据。

第八条日常管理

1、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员工应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并进行打卡登记。打卡记录作为员工出勤考核的主要依据,未及时登记者,视缺勤时间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打卡或打卡不成功的,应在当天以书面形式(邮件方式说明的应抄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备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且每月未打卡说明次数不得超过2次,否则视缺勤时间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2、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在早会或工作期间进行考勤抽查并做书面记录,以抽查记录作为当天的考勤结果。

3、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各部门应指定考勤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考勤管理。部门考勤管理员在每月规定时间将《考勤情况月报表》报人力资源部汇总,人力资源部将对考勤情况予以公布。

4、公司提倡员工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舞弊的,人力资源部将核实情况后,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制度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四章节假日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或各地规定,全体或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

第十条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1)国际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

(2)国际儿童节:有14周岁(含)以下子女的员工放假半天(6月1日)。

上述节假日以公司具体通知为准,各部门节假日当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放假安排,逾期不补休。

第五章年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工龄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公司对年休假实行强制管理,员工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年休假,当年未休假期不累计到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部于每年下半年提醒一次未休年假员工进行休假。如至当年度结束仍有员工未提交休假申请,则视为该员工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

1、休假时间: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当年入司员工,如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休假天数则根据入司时间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计算公式:当年休假天数=5天(或10天或15天)×[1-入司月份/12)

2、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如上述人员已享受本年度年假,则不再享受下年度年假。

第十二条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以分段使用,每次休假不能少于3天。年休假期间薪资全额发放。

第十三条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奖励兑现活动,如为被奖励对象,相应的出游天数优先从年休假中抵扣。

第六章福利假

第十四条为体现对员工的关怀,鼓励员工长期服务公司,在法定年休假外,公司根据员工司龄给予福利假。

第十五条福利假休假天数

员工司龄满3年,给予福利假3个工作日。之后,每满1年可增加福利假1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福利假可以分段使用,每次休假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福利假期间薪资全额发放。

第七章探亲假

第十七条员工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居住地在国内,且距离员工工作地点超过500公里,可享受探亲假。

1、单身员工探望父母,入司1年后可申请,每年可享受1次,假期为5个工作日。

2、已婚员工探望本人或配偶父母,入司4年后可申请,每4年享受1次,假期为10个工作日。

3、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入司1年后可申请,每年可享受1次,假期为5个工作日。

对于已婚员工,每年度只可在2、3项中选择一种。探亲假不可分段使用。当年未休假期不予累计,期间薪资全额发放。内勤员工探亲路费在合理路线内最高可按普通列车的硬卧或高铁动车的二等座位票价报销。

第十八条申请探亲假应提交被探望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等能够证明符合公司探亲假条件的材料。

第八章病假及医疗期

第十九条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在工作时间就诊、治疗、住院或在家休养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病假。本着人性关怀原则,公司每季度给予员工一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当季未发生则自动失效,且不可抵扣事假。

病假3天(含)以上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事假处理。对病假理由不实的,一经查出以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

24个月的医疗期。自然年度内累计病假达到22个工作日,自动进入医疗期,医疗期从病假第一天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医疗期时间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未结束医疗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员工,公司可考虑适当提高医疗期间待遇,另在员工医疗期满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二十三条薪资待遇

1、内勤员工

(1)当月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含)以下,每个工作日减发当月标薪的1%;

(2)当月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每个工作日减发当月标薪的2%;

(3)医疗期期间每天减发当月标薪的2%,医疗期超过22天的停发绩效奖金和停发除法定福利之外的其它月度福利(如通讯补助、误餐补助、交通补助、地区补贴等,节日津贴继续发放),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按比例减发年终奖。

年终奖计算方式:应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总额×[1-(病假或医疗期天数/全年标准工作日)]

2、外勤员工

(1)外勤员工的病假扣款基数按基本工资×1.25执行。当月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含)以下,每个工作日扣减1%;当月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每个工作日扣减2%。

(2)病假超过22天进入医疗期的,另停发绩效提奖及除法定福利外的其它福利,但确保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四条员工年度累计病假达到2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原则上当年绩效考核成绩不得为B及以上,同时不能参加当年度及次年度职衔调整,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孕期、哺乳期申请休病假的女员工,从休病假之日起计算医疗期。超过医疗期仍不能到岗工作的,按照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同时取消年终奖。期间未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九章事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到岗工作可申请事假。事假以半天为请假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全年累计事假最多为22个工作日,超过后公司将不再给予事假。

第二十七条薪资待遇

1、事假半天减发当月标薪的1%;

2、当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以下者,每个工作日减发当月标薪的2%;

3、当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含)以上者,每个工作日减发当月标薪的3%;

4、自然年度事假累计15个工作日(含)者,另减发年终奖金50%;

5、自然年度累计事假达到22个工作日的,不再发放当年年终奖金,原则上当年绩效考核成绩不得为B及以上,同时不能参加当年度及次年度职衔调整,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6、外勤员工事假扣款基数按基本工资×1.25进行考勤扣款,当月事假扣款金额=基本工资×1.25×(事假天数/当月工作日天数)。

第十章工伤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根据工伤认定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审批可给与一定期限的工伤假。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或自

残、自杀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二十九条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休假时间根据工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经公司审批,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工伤的认定由本人及公司提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劳动部门鉴定后确认。

第三十一条工伤假期间发放固定工资,年终奖按休假时间比例扣减。

第十一章婚假

第三十二条婚假

1、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入司后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休3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初婚且符合晚婚条件(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的员工,可休10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再婚者公司给予3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

2、初婚员工在登记结婚当天给予1天结婚登记假,逾期不补休。

婚假需在登记结婚起一年之内休完,不可分隔使用。婚假申请需要出示《结婚证》原件。

第十二章丧假

第三十三条丧假

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有赡养抚养关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经出示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带薪丧假,假期为5天(含双休日、法定假日),

不可分割使用。

第十三章生育等相关假期

第三十四条产假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待遇。

女员工首次生育产假为98天,达到晚育年龄(女24周岁)的增加奖励假30天(共计128天);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分公司员工可享受98天的产假,不再享受30天奖励假。

难产或者剖腹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休假期间按照各地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第三十五条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根据医院要求进行例行产前检查按照出勤办理。妊娠6个月以下可享受每月1次、每次半天的产前检查假,妊娠7个月至8个月,可享受每月2次、每次半天的产前检查假;妊娠8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周1次、每次半天的产前检查假。有特殊病症的员工,依照医疗机构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假。

第三十六条哺乳假

子女周岁前,女员工每天可享有1个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胎多增加半个小时哺乳假。

第三十七条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流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流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除正常的42天流产假外,可另行

享受56天病假。流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由公司发放固定工资。

第三十八条护理假

符合生育政策的男员工,可在子女出生前1个月至出生后3个月之内享有7天的护理假,护理假不可分隔使用。女员工不得享受配偶的护理假。

第三十九条各种节育、绝育手术的休息时间按医院的诊断证明执行。

第四十条以上假期为自然日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章请休假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实行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的请休假制度。员工请休假时,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休假超过3天的应指定工作代理人并进行必要的工作移交。

第四十二条审批手续及权限

1、分公司部门及中支主要负责人请休假需报分公司分管总、总经理审批;

2、分公司部门及中支一般负责人请休假需报部门或中支主要负责人、分公司分管总审批;

3、分公司其他员工请休假,请假时间在1-3天(含3天)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审批,请假时间3天以上的须报分公司分管总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须报总经理审批。中支员工请假在10天(含)以下的,由中支主要负

责人审批,超过10天的应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中支员工请休假情况应每月汇总报备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4、员工申请病假、婚假、丧假、生育等假期,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需由二级甲等以上或公司指定的医院开具)、结婚证明、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等材料,由人力资源部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员工休假需优先申请年休假,完成年休假后方可申请福利假及探亲假。

第四十四条年休假、福利假及探亲假之和最多为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年休假、福利假及探亲假可冲抵员工病事假,需优先使用年休假冲抵。

第四十六条年休假、福利假及探亲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需提前两周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每年1月及12月不安排员工休假。

第四十七条员工需事前履行相应请休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代办。若员工未事前履行请休假手续,且未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代办的视同旷工。

第四十八条员工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期满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提前上班的员工,按照实际到岗时间计算假期。

第四十九条各层级管理者应对员工请休假进行严格管理,如员工未履行相应手续擅自离岗或逾期未到岗,员工直接领导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如未及时报备,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员工直接领导当月绩效减分处理。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办法(二〇一三版)》以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办法(二○一三版)》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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