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渝外经贸发〔2007〕105号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建设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
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委(局、办)、财政局:
为适应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持三峡库区和区域中心城市发展新形势要求,在前阶段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决定调整《关于对创建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给予补助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4〕298号文)相关规定,并联合制定了《建设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资助暂行办法》,进一步降低申请条件、提高补贴标准,加大对建设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的扶持力度。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侯永年 联系电话:89018018
毛庭婷 89018144、67698458(传真)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农业 补贴 通知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 2007年4月17日印发
建设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实现农产品自营出口。本办法下发前已与市级相关部门签订创建确认书,或实施各类发展开放型经济综合试验的区县(自治县)重点项目,第一年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二条 支持范围
对示范基地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通过国际标准认证、建立或整改出口基地、开展技术研发、购置技改、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引进优质种畜及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学习、考察、调研、培训等实际投入予以适当资助。
第三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资金支持采取事后拨付方式,实行有考核要求的两年资助。具体方式如下:对经过确认的示范基地企业,第一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第二年通过考核验收后,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未通过考核的企业不再给予资助。验收办法按市外经贸委、市农办、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创建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考核验收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5]261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项目备案
有意愿建设示范基地企业向市外经贸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经当地外经贸部门推荐),进行项目备案。其中,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企业、今后2年分年度建设目标:包括基地域、拟实现产值、利润、自营出口目

标。
(二)确认并申请第一年资助
市外经贸委收到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会审,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确有出口潜力的企业下达项目确认书。企业收到项目确认书后,凭该确认书复印件、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以及实际投入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申请第一年资助。
(三)验收并申请第二年资助
获得第一年补助资金的企业,第二年达到项目建设目标,向市外经贸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经当地外经贸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请第二年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根据确认书建设内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实地审核、查验实际投入支出财务凭证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企业凭项目总结报告、项目资金申请表和项目验收意见书申请第二年资助。
(四)资金拨付
相关企业,分年度将申请材料,向报送市外经贸委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文通知通过评审的企业,并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企业。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监督管理与违章处理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该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于骗取该补贴资金的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六、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创建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给予补助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4〕29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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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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