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适用

浅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适用
浅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适用

浅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适用

摘要: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最初进入德国判例时,主要是用来限制极端的主观理论,没有独立的地位。之后至今,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也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支配和主观利益理论,成为区分共同正犯与共犯的主流理论。但由于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明确贯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而且支撑判例中主观理论的法政策背景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有望在德国未来的司法判例中占据主导地位。

关键词: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主观理论/德国判例犯罪事实支配理论(Tatherrschaftlehre)又被翻译为行为支配理论、行为控制理论、犯罪支配理论,是德国刑法理论界区分正犯与共犯①的绝对主导性理论,在我国大陆得到了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等之赞同,在我国台湾得到了林山田、蔡墩铭、韩忠谟等之认可。由于“德国刑法是一种有体系的刑法,主要以判例为根据,也就是根据过去已经作出判决的真正案件来与其他法律制度加以区别。……德国刑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通过立法和学术,而且是通过司法判决来向前推动的;《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一套多达50卷的汇编,是每个刑法工作者,同时也是学生们经常使用的。”(p3)可见,德国虽然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但是判例在德国也颇为发达,并且对法律制度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有必要考察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判例中的适用情况,以期全面掌握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概貌。笔者以为,综观德国刑法判例,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适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限制极端主观理论;第二阶段,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和主观利益理论;第三阶段,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有望成为司法实务界的主导观点,而这一阶段还只能说是一种趋势,是笔者在分析相关判例及刑事政策背景后得出的结论。

一、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极端主观理论的限制

在正犯与狭义共犯的区分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最初从纯粹的主观理论出发,继帝国法院“澡盆案”之后通过运用空洞的意志公式或者采纳利益说来确定正犯,但同时从1950年开始犯罪事实支配概念越来越多地涌入司法判例,并且与各种不同的意义相关联。

援引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首创判例当属第三裁判委员会1950年11月21日的判决。(p90)这一判决涉及的问题是,亲手实现所有构成要件要素的人是否

可能是帮助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人的意志完全从属于他人,听任该他人具有完全的犯罪事实支配,那么即使他通过自己的行为完全实现了所有构成要件要素,仍然可能成立帮助犯。很明显,在此犯罪事实支配概念只应从主观上理解为有利于故意理论所确立的从属标准的复苏,在此犯罪事实支配概念被用来为主观意图进行辩解。这一结论,即某人虽然负有罪责地亲手实现了所有构成要件但仍然可能缺少正犯的品质,通常几乎被所有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追随者明确反对,稍后甚至同样被援引它的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反对。

1952年2月12日(p91)第一裁判委员会的著名判决首次从根本上运用客观的犯罪事实支配思想修正主观上的苛求。这里涉及的问题是,没有阻止丈夫自杀的妻子,能否由于不作为的杀人而受到刑罚处罚。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故意理论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对他人意志决定的服从,在义务的事实支配面前,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在此正犯意志的缺乏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妻子的帮助义务意味着客观上妻子对丈夫自杀后果的犯罪事实支配,妻子应以正犯的身份承担责任。

从上述判例可知,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进入司法判例以来,其主要用来限制极端的主观理论,也就是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改造极端的主观理论。而且就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运用来看,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也是摇摆不定的,有时立足于主观理解犯罪事实支配,有时却立足客观理解犯罪事实支配;有时同一法院对相似的案件采取截然相反的立场,有时不同法院对性质相同的案件采取迥然不同的立场。但是判例不能因为其立场的摇摆不定受到责难,因为这恰好反映了学科上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混乱状况。从19年Welzel确立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以来直至1963年Roxin提出其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前,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明显带有主、客观区分理论的痕迹,他们无非是在主、客观理论上做文章,并时而遵循主观理论,时而遵循客观理论,或者将主观理论和客观理论综合起来,有的甚至只是做了术语上的改变,实质上是新瓶装旧酒,并没有超出主、客观理论的窠臼。由于在这一阶段犯罪事实支配思想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用于确定正犯还不清楚,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②又认为正犯同样可能没有犯罪事实支配;即便在运用犯罪事实支配概念的判决中,也不能清楚获悉就内容而言他利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完成,因此这阶段很难确定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对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明确鲜明的立场,也不可能展现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判例中的合乎逻辑的发展路径。也就是说这一阶段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司法判例中没有独立的地位,仅仅作为论证主观理论的一个附属理论而已。因此虽然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已经涌入了司法实践领域,但是司法实践领域区分正犯与共犯的主导观点仍然是主观理论。

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与主观理论的综合考量

1963年Roxin多元正犯下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一经问世,即在学术界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赢得了主导性的地位。与此同时,联邦最高法院也公布了某种程度上有效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判决。从这些判决中可以发现,联邦最高法院正逐渐防止仅依正犯意志加以区分的纯粹主观理论,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发展而来的标准正逐渐渗入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p642-643)在这些判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判例,其依据价值的总体考察进行判断,据此犯罪利益,犯罪参与的着手,犯罪事实支配或者成立犯罪事实支配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意思被视为区分正犯与共犯的重要依据。这即是通常所说的“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张明楷教授一改以往将主观理论视为德国审判实践通说的认识,(p291)现在认为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是德国判例的立场。(p303)由于“犯罪事实支配的意思”和“犯罪参与的着手”原本只是犯罪事实支配的前提条件,由此这一理论实际上是主观理论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综合,“犯罪利益”和“犯罪事实支配”成为当今德国司法判决的两个核心标准。在犯罪利益和犯罪事实支配集于一身时,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没有适用上的阻碍,但是当犯罪利益和犯罪事实支配分离时,法院又将如何协调或取舍呢?犯罪利益和犯罪事实支配到底孰轻孰重呢?

在第二刑事裁判委员会1987年2月6日作出的一起抢劫案判决(p601)中,被告人A和W计划在法兰克福的社会车站抢劫并预计至少可以

分赃3万马克,W利用武器抢钱而A一同前往以确保W的安全,但是在离车站入口处几米A丧失了勇气,于是W单独实施了犯罪,犯罪得逞之后A又与W结伴而行共同乘坐市区有轨电车。联邦最高法院虽然也以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为基础,仔细斟酌各个要素,但是认为A在实行阶段没有予以犯罪加担,没有共同支配实行行为,因此仅仅将其视为帮助犯。可见联邦最高法院仅仅依靠是否共同支配实行行为来区分共同正犯与帮助犯,犯罪事实支配从而获得了决定性的意义。

在第一刑事裁判委员会1984年11月6日有关抢劫的判决(p594)中,尽管被告人在实行阶段的犯罪加担非常重要,尽管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否认被告人对实行行为的共同支配,但是仍然判处其为纯粹的帮助犯,因为其是基于其同伙的持续的欲望而表示愿意共同抢劫,自己对犯罪结果没有重大利益。在此“犯罪利益”标准明显优于犯罪事实支配标准。

从上述判例可知,在犯罪利益和犯罪事实支配分离时,规范的综合理论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时而犯罪事实支配起决定性作用,时而犯罪利益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没有确定统领性的原则,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或多或少由法官决定是偏向犯罪利益标准还是犯罪事实支配标准,因而造成这一理论适用上的混

乱。在偏向犯罪事实支配标准的判例中,通常将犯罪事实支配限制在实行阶段。在偏向犯罪利益标准的判例中,法院要么在犯罪利益和犯罪事实支配中择优选择犯罪利益,要么将并不存在犯罪事实支配的情况认定为具有犯罪事实支配,往往不是犯罪事实支配的实质内涵决定犯罪事实支配的存否,而是根据犯罪利益的需要决定犯罪事实支配的存否。可见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虽然综合犯罪利益和犯罪事实支配区分正犯与共犯,但是当两者不能协调一致时,有时法院为了既偏向犯罪利益又贯彻综合的判断理论不得不在形式上靠近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而在实质上远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其实偏向犯罪利益标准还是偏向犯罪事实支配标准并不成问题,最关键的是这往往取决于法官不可审查的裁量决定,不是由法律决定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而是由法官的不可审查的裁量决定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因此这一理论的最大缺陷始终在于,犯罪利益和犯罪事实支配分离时,哪个要素应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并不清楚。

三、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有望占据主导地位

从前述分析中似乎可以认为,德国司法实务界从主观区分理论转向了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由限制主观理论的工具变成了与主观理论的综合考虑,并在有些判例中置于主观理论之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趋势显然提升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司法实务界的地位,确立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司法判例中的独立“人格”。但是与此同时在相当多判例中仍然以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为幌子,践行主观区分理论。那么,在未来的发展中,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是否能超越主观理论,超越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成为司法实务界的主导性立场呢?笔者以为这完全有可能,除了学理上的支持,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窥见这一趋势。

(一)司法判例层面。

虽然有人认为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是当前德国判例的立场,也确实有不少判例采取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但是仔细斟酌采取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的案例实际上主要关系到共同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因此认为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在共同正犯的确定中属于支配性观点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其是否为当今司法实务界区分正犯与共犯的主流观点仍然值得商榷,这有待考察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领域的区分状况。

1.在直接正犯方面可以确定,在这期间联邦最高法院毫无例外地承认,亲手实现构成要件的是正犯,而且同样毫无例外地以实行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支配为成立正犯的基础。继1962年Staschynskij判决采纳主观共犯论之后,第三裁判委员会于1986年的一起偷税案(p600)首次再度致力于“亲手实现构成要件是否必然成立正犯”这一问题的探讨。案件中,被告人从外在形式上颇似主,并且

作为纳税责任人在虚假的纳税申报和员工登记上签字,从而亲自独立实施了偷税行为,初审法院仅将其作为帮助犯予以处罚。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构成正犯而不是帮助犯,因为被告人亲手实现了构成要件。1992年7月22日,第三刑事裁判委员会首次在麻醉剂案例中探讨上述问题。(p636)某人A将印度大麻置于被告人的汽车上,直到接近边界时被告人才知晓,A要求被告人越过边界,并为其额外提供400马克作为风险补偿,被告人由于害怕而遵照A 的意思办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成立正犯,并且放弃了通常必须的综合理论公式,只是单独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基础。就此而言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实践中没有限制地得以贯彻。

2.间接正犯方面的情况与直接正犯的情况相似。在相当多相关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几乎仅依靠犯罪事实支配标准证明间接正犯的成立。其中有关“正犯后的正犯”的两个重要判决,即“猫王国案”(p602)和“国家国防委员会”(p610)案具有开创性影响,它们对间接正犯领域犯罪事实支配概念的结构化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猫王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能要求从责任原则推导出间接正犯,仅凭责任原则往往不可能清楚地划定边界,在通过权力机器的有组织犯罪的情况下没有因为直接行为人完全具有法律上的可谴责性而否认正犯后的正犯,而且禁止错误的可以避免与否都不能导致幕后者的犯罪事实支配的改变。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其不仅对于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且有利于在间接正犯领域彻底贯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而在“国家国防委员会案”中,除了强制支配和错误支配外,组织支配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第三个独立类型,从而在间接正犯领域认可了Roxin首次提出的“凭借有组织的权力机器的意志支配”的法律角色,彻底贯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由此可知,在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领域犯罪事实支配作为区分标准得到明确的贯彻,因此不能笼统地说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是德国判例的立场。面对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领域的情况,在共同正犯情况下满足于规范综合理论的形式妥协是自相矛盾的,这抛弃了任何明确的标准。由此可见,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完全可能成为德国司法实务界的主流立场,从某种程度说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实际上已经是主流立场,或者说与所谓的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分别成为不同区分领域的主流观点。Küipper早在1986年就已经表示,(p643)司法判决中原本就只有犯罪利益和犯罪事实支配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评价标准,但是这些要素也不再平等,不如说司法判决的发展表明其正逐渐从犯罪利益撤退而向犯罪事实支配思想挺进。

(二)法政策背景层面。

虽然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领域得到彻底的贯彻,但是在共同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却采取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由于这种理论采纳的是“价值的整体考察”,在“评价的”确定正犯与共犯时给予法院与刑罚裁

量相类似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的结果是正犯意志与共犯意志仍然是唯一的区分要素,因此无异于主观共犯论。

如今普遍承认,二战后司法判例坚持不懈坚持主观理论而不与学理上占主导地位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保持一致是有根本原因的。主观理论的进一步适用受到二战后纳粹暴力犯罪问题的影响。(p790)长期以来这一问题的重心尤其在于谋杀的构成要件。德国刑法典第211条为谋杀者预设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终身自由刑,在相对而言存在减轻事由时有些法院认为这样的惩罚太严厉了。于是在谋杀罪的司法判决中法院相当普遍地认为,如果行为人处于命令者的权力范围之内,那么尚不构成正犯,而是借助于主观理论,认定构成帮助犯。由于立法者将帮助犯预设为法定的刑罚减轻事由,借助于帮助犯这一中介法院通过对相关谋杀者宣判有期徒刑从而处罚得越来越轻,这在特定范围内适合对纳粹犯罪的惩罚。很明显,在这种状况下司法实践为了实现刑法典第211条严厉刑罚的普遍相对化而从轻处理,但是在刑法典第211条并没有规定减轻处罚的任何事由。法院的这种处理意味着,帮助犯作为刑法典第211条没有预设的减轻条款的替代物被运用。这似乎以德国刑法典第27条第2款“对帮助犯的处罚参照正犯的处罚,并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处罚”为中介,将刑法典第49条第1款第1项“在存在减轻事由时代之以不低于三年的自由刑”原封不动地作为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予以规定。Hanack准确地将这一司法判决描述为尤其从程序上“战胜”纳粹犯罪而剪裁的“法律创造”。(p647)1962年10月19日联邦最高法院第三裁判委员会的Staschynskij 判决为从刑罚裁量事由达致上述共犯类型的改变提供了出色的范例。在Staschynskij判决中,一名前苏联间谍按照上级指示,暗杀了两名生活在西德的流亡政治家,对此联邦法院认为,特殊情况下国家的犯罪命令可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事由,并且接下来将“特殊事由”作为帮助犯的标准提及。可见联邦最高法院毫不掩饰地引进超法规的刑罚减轻事由,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不是参与者的角色决定可能判处的刑罚,而是希望判处的刑罚决定参与者的角色。然而任何情况下通过瓦解共犯理论来实现量刑上的愿望的努力都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相一致的,这是毫无争议的共识,首先必须确定是否存在帮助犯这一参与形态,其次才能在帮助犯的量刑幅度内为其找到合适的刑罚,而不是由刑罚裁量来确定成立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的问题。认为成立帮助犯并不是解决纳粹犯罪

问题的可行之路,因为如果这一问题已经通过帮助犯的法律角色找到了解决方案,那么立法者在众多有关减轻事由的规定中能够而且必须放弃明确预设的对最低限度刑罚的减轻。主观理论明显与法律不相符合,其助长了法政策原因,而不是对法政策原因导致的后果予以反思,正如Roxin所说,现在与主观理论相脱离的必要性越来越急迫。(p647)

共犯理论之外的发展使得今后司法判决放弃使正犯突变为帮助犯的超法律的刑罚减轻事由变得容易。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30,105(119)承认,在谋杀的构成要件中存在的情况是,“尽管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不法的严重性不相称也要宣布终身监禁,因此刑罚必须根据刑法典第49条第1款第1项被减轻”。如今在谋杀的构成要件情况下最终确立了由法院进行合宪的“超法律的刑罚减轻事由”的法律创造的解决之道。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创造的运用刑法典第49条第1款减轻处罚的解决方法与根据刑法典第27条第2款使用帮助犯刑罚幅度得出的结论完全一样。因此在刑罚正当性与适当性的观点下将来也不再有理由让罪责的大小影响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由上可知,支撑实务界主观理论之主导地位的法政策原因与共犯理论格格不入,其为了达到排除刑罚严重性的目的而不顾立法规定和共犯理论的体系,如今此种法政策原因已经被共犯理论之外的发展打开了缺口。如果在司法判决中也能贯彻为实质客观理论提供根基的认识,即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表现形态是构成要件的不法,对与不法相分离的罪责和刑罚裁量的权衡没有影响,在此才能期待一个彻底的突变。但是不管怎样,支撑主观区分论的法政策原因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应该而且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完全有望成为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

注释:

①没有特别交代,文中共犯仅指狭义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

②1961年3月10日第四裁判委员会所做的判例。在这起案件中三被告人K.,St.和S.想偷一辆车作为共同旅行之用,但是由于K.和St太欠缺经验而且又不能驾驶,于是委托S偷车。结果S也单独实施了偷车行为。联邦最高法院虽然认为K和St.没有与S共同支配盗窃事实,但仍然认为他们构成共同正犯,因为犯罪事实支配只是成立共同正犯的根据之一。

【参考文献】

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A].王世洲,译.梁根林.犯罪论体系[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德]Roxin. T?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M]. Berlin: De Gruyter Rechtwissenschaften Verlags-GmbH, 20XX.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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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翻译功能主义学派

德国的翻译功能主义学派 马梦琪 一、功能派翻译理论 如果我们谈论当代德国的翻译学派,特别是自70年代以来德国最具影响的翻译学派,首先想到的一定是翻译的功能学派,也就是深具德国特色的翻译目的派。这是20世界7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一个学派,功能主义学派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行为,单靠语言学不能解决翻译的所有问题。翻译目的决定翻译实践中采用的翻译策略和方法,译者应优先考虑的是文本的功能和译文所要达到的功能预期。翻译功能学派代表人物有赖斯、汉斯·威密尔等。 二、功能派翻译理论提出的背景 从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翻译理论基本上是与语言学同步发展的。翻译理论家倾向于从语言学角度来看待翻译。在六七十年代盛行的是尤金?奈达(EugeneA.Nida)的对等理论。1964年奈达提出了翻译过程三阶段的模式:分析、转换和重组。他还详尽地论述了自己提出的与形式对等相对立的“动态对等”概念,指出:“动态对等是指译文中的信息接受者对译文的反应应该与原文接受者对原文信息的反映基本相同。”虽然在80年代奈达又修正了“动态对等”论并提出了“功能对等”概念,以达到内容与形式的兼顾,但是奈达在解释翻译的性质时说:“翻译是在译入语中用最切近、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首先是语义上的对等,其次是风格上的对等。可见,尽管奈达主张内容第一,形式第二,并把这种翻译方法叫做社会语言学方法,却依然是把翻译圈定在语言层次的范围之内,而没有认识到翻译的本质不仅是纯语

言方面的转换,而是建立在语言形式上的不同文化间的交流。然而,20世纪60-70年代的语言学理论一统天下,欧洲翻译理论界并没有充分重视上述问题的解决。随着翻译实践和研究的发展,语言学派也逐渐意识到其内在的弱点。出于对这种纯语言学翻译理论的不满,70年代西方已经出现了面向译语文化的翻译研究趋向,打破了以前文本中心论的翻译研究传统,使译者更多地关注译文和译文读者,更多地关注译文的社会效应和交际功能。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翻译活动,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摆脱了当时盛行的对等翻译理论的束缚,拓宽了翻译理论研究的领域,赋予了翻译更多的涵义。 三、功能主义翻译理论发展的四个阶段 功能派翻译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凯瑟林娜?赖斯(KantharinaReiss)、汉斯·威密尔(HansVermeer)、贾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HolzManta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Nord)等提出的翻译理论。它的形成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其颇具里程碑意义的理论是赖斯的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functionalcategoryoftranslationcriticism),汉斯·威密尔的目的论及其延伸理论(Skopostheorieandbeyond),曼塔利的翻译行为理论(theoryoftranslationaction)和诺德的功能加忠诚理论(functionplusloyalty)。 第一阶段:凯瑟林娜.赖斯(KatharinaReiss,1923-),毕业于海德尔博格大学翻译学院。在她1971年出版的论着《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翻译质量评价的类型及标准》中首次提出了功能派理论思想,把“功能类型”这个概念引入翻译理论,并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她提出翻译应有具体的翻译要求(translationbrief)和基于原语和译语功能关系的功能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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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教学法 一、范例教学的基本含义 范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采用范例进行讲解及组织学生对范例进行研讨,引导学生从实际范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一般规律、原则、方法及操作实验,从而有效地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相互结合的一种教学方法。信息技术范例教学法是以典型范例为中心的教与学,使学生在完成一个范例的基础上,学习到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方法和技能。 二、范例教学的例子——“设计奥运主题海报”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学生通过对范例的学习,掌握在文字处理软件中插入图片的方法。 (2)学生通过对范例的学习,掌握在文字处理软件中文本框的使用。 (3)能熟练运用所学的文字处理软件技能设计海报。 (4)让学生了解北京奥运,吉祥物福娃的有关知识。 2.过程与方法: (1)通过对范例福娃海报的分析,自主探究、主动阅读、交流分享奥运福娃相关资料,欣赏和了解奥运的相关知识。 (2)通过小组合作、学习新知,体验合作交流、共同探索新知的快乐。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欣赏、学习奥运福娃的知识和动画,感受福娃的精妙寓意和完美设计。 (2)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的精神,体验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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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伯格——道德两难故事法、三水平六阶段(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惩罚与服从道德定向阶段、相对功利道德定向阶段、寻求认可或好孩子定向阶段、维护权威或秩序的道德定向阶段、社会契约定向阶段、普遍原则的道德定向阶段或良心定向阶段)、小组道德讨论法 埃里克森——社会发展理论(基本信任感对不信任感、自主对羞怯与怀疑、主动感对内疚感、勤奋感对自卑感、角色同一对角色混乱、亲密对孤独、繁殖感对停滞感、完善对绝望) 巴甫洛夫——狗摇铃流口水实验、记忆痕迹衰退说、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强度、均衡性、灵活性)、第一信号系统、第二信号系统、经典性条件反射、刺激的泛化与分化、获得与消退 斯金纳——斯金纳箱、应答性行为、操作性行为、操作性条件反射、强化原理、普雷马克原理、程序教学、行为塑造 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交互决定论-认知、行为、环境;观察学习、替代性强化)、自我效能感理论 苛勒——格式塔流派、完形顿悟说、学习迁移的关系转化说、小鸡啄米实验 奥苏贝尔——遗忘的同化说、有意义接受学习、先行组织者策略、学习分类、成就动机分类(认知内驱力、自我提高内驱力、附属内驱力)、现代迁移理论 马斯洛——人本主义、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内在学习

德国功能翻译理论

德国功能翻译理论 苏珊·巴斯内特和安德烈·勒菲弗尔(2001:l)认为,西方翻译研究发展史的显着特点之一就是对等,这一曾经至关重要的概念,逐渐淡化,并最终消解。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翻译活动更加频繁,各种文本类型的翻译需求迅速增加,非文学文本成为翻译研究的重要考察对象,德国功能翻译学派应运而生。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卡塔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汉斯·弗米尔(Hans J. Vermeer)、贾斯特·赫尔兹-曼塔利(Justa Holz-M?ntt?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德国功能翻译学派为翻译理论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其代表理论有:的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functional category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即文本类型理论(text typology);弗米尔的目的论(skopos theory);赫尔兹-曼塔利的翻译行为理论(theory of translation action)和诺德的功能加忠诚理论(function plus loyalty)。由于多元体系翻译观的影响,与原文文本至高无上观念紧密相关的等值标准逐步被侧重目标系统(target system)的观念所取代。 1.2.1功能翻译学派的理论基础 卡尔·布勒于1934年提出了语言功能“工具模式”,对功能翻译理论有深远的影响,为赖斯的文本类型学和弗米尔的目的论奠定了基础。 1.2.1.1布勒的语言功能工具模式 布勒的语言功能“工具模式”包含以下组成因素: 语境(context):语言的“表现功能”,涉及符号与世界的关系; 说话者(speaker):语言的“表达功能”,涉及符号和说话者的关系; 受话者(hearer):语言的“感染功能”,涉及符号与受话者的关系; 符号(sign)。 布勒根据语言工具模式中的组成成分及其关系,区分了三种语言功能:信息功能(the information function)、表达功能(the expressive function)、感染功能(the appellative function)。他进而提出依据文本主要功能对文本进行分类(张美芳2005:65)。有一些文本明显试图影响读者的观念,一些文本意在产生某种美学效果,另一些则只是传达信息。布勒据此区分出三大文本类型:意动型文本(conative)、表达型文本(expressive)和信息型文本(representative)(周桥2006:81)。 1.2.1.2雅各布逊的语言功能模式 雅各布逊发展了布勒的语言工具模式,提出了语言功能模式。这个模式有六个组成要素:信息、语境、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者、接触渠道、代码和话语功能。他根据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把话语功能分成五类:信息功能、表情功能、感染功能、寒暄功能和诗学功能(张美芳2005:67)。 1.2.2译功能翻学派的主要理论 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弗米尔则以文本目的(skopos)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发展了功能派最主要的理论:目的论(the skopos theory)。而曼塔利比弗米尔更进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适用的领域。她的理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针对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而重点放在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 1.2.2.1赖斯的文本类型学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 档 The basic structure of crime constit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本文档根据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与此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但近些年来四要件学说的缺陷日益暴露,自

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因此已很难全盘接受四要构成理论,刑法学者纷纷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了批露。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关键问题》一书中观点鲜明地讲到,目前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定罪精细化的要求,并致力把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向犯罪理论体系改造。刘生荣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讲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了主体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不符。而问题更大的是犯罪客体,在此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犯罪客体理论所具有的无法克服的矛盾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抨击,由此可看出他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态度是否定的。刘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也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了批判,这在他们所著的《刑法学专论》中体现出来。另外张明楷教授、何秉松教授等许多刑法学者也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地批判。总体上来讲,我国刑法界对传统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所持态度都是否定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当代国外主要教学模式(理清思路)

介绍:教学模式是教育学中知识中的重点部分,也是考试的热点,教学模式是指在某一教学思想和教学原理的指导下,围绕某一主题,为实现教学目标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规范化程序和操作体系。 教学模式特点以及当代国外主要教学模式也是高频出题点,下面做一一介绍 一教学模式的特点: 1简略性 2针对性 3操作性 4灵活性 5稳定性 6完整性 7中介性 二教学模式结构 教学模式包括五个因素,这五个因素之间有规律的联系就是教学模式结构 (1)理论依据 (2)教学目标 (3)操作程序或步骤(在教学模式的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4)实现条件

(5)教学评价 (二)当代国外主要教学模式 一程序教学 1代表人:斯金纳。 在运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基础上推广和发展的,以程序教学机器或程序教材为基础进行的教学模式。(这里的“程序”代替了教师,程序通过一套事先设计好的、有一定顺序的特定行为,使学生按照教师期望的方式去行动 2理论基础: 新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 新行为主义者在学习理论上以联结主义的原理来阐明学习。他们认为学习是通过刺激-反应-强化而形成的一种操作性行为 3教学目标: 目标在于交给学习者某种具体的技能,观念或其他内部或外部的行为方式。 4操作程序: 程序教学将学习内容划分一个个连续性的小项目。在学习中每呈现一个项目学习内容都要求学生采取用填充或书写答案的方式作答。学生如果打错,教学机器就会立即呈现正确的答案及时纠正错误,然后进行下一步学习。

5教学要遵守的原则: (1)小步子原则 (2)积极反应原则 (3)及时确认原则 (4)自定步调原则 6实现条件: 程序教学作为一种个别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能力。程序教学的关键是对于学习效果的及时反馈以及强化,但是大量的,及时的,渐进性的强化在课堂教学中难以实现,因此(斯金纳主张使用“机器教学”和编制“程序教材”) 7教学评价: 优点: 程序教学在效果评价上主要以类似于各个小步子上的问题来测查学生反应的正确率,这种评价方式更能反映学生对事实知识的记忆和简单应用。这种教学模式也让学生独立的学习,能适应个别差异,由于采用小步子方法,复杂课题化难为易 缺点: 严格规定了学生前进的小步子,不利于培养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发现教学模式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⑶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 2.犯罪结构多样说。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

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片面,不够合理) (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⑵三要件说: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这种犯罪成立条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 ⑴犯罪行为:由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是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

范例教学法

范例教学法 范例教学法是德国的教育家瓦·根舍因所创立的一种教育方法,这种教育方法是为了解决知识的量的急剧膨胀与人的悠闲地学习时间、学习能力之间的矛盾,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所谓范例教学即教师利用“范例”材料教育学生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范例教学法理论产生的背景 二战后,联邦德国为了消除希特勒法西斯统治和战争的破坏对学校教育带来的创伤;为了跟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步伐;为了适应社会的高速度和连锁式的发展变化,政府提出了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而这种要求当时被错误地理解了,学校教育部门在教育上采取“加法”的措施,不断增添教学内容,搞“百科全书”的课程,结果导致学生负担的加重和教学质量的下降。于是,国家开始探索新的课程教学理论,以应对知识爆炸对教育的挑战。在1951年的蒂宾根会议上,历史学家海姆佩尔提出的范例教学设想成了讨论的中心议题。之后瓦·根舍因、克拉夫基等教育专家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和专著,逐步使范例教学法的主张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二、范例教学法的基本概念和思想 范例教学法就是学生通过特殊(例子)来掌握一般,并且借助这种特殊独立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范例教学法指教师在教学中选择真正基础的本质的知识作为教学内容,通过“范例”内容的讲授,使学生达到举一反三掌握同一类知识的规律的方法。它认为应该教给学生系统的学习内容,使学生了解学科的基本结构框架、各种知识之间的联系,让他们对世界和知识有一个整体观念,全局观念。范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主动性、独立性和问题意识的培养:教师必须充分注意调动学习者的主动积极性,从学生提出的或感兴趣的问题入手,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的探究,而不是仅仅向他们灌输知识。 范例教学法的基本思想包括: (1)教养性学习:教学的着眼点应当正视学生在学校中的有限的学习时间,组织他们进行“教养性的学习”。所谓“教养性的学习”就是让学生通过这种学习,可以使自己始终处在一种不断受教育与培养的状态中,即获得连续起作用的知识、能力和态度。

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 仲伟合

?国外翻译理论? 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 仲伟合 钟 钰 翻译早在公元前就已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从公元前罗马帝国的翻译学家们对“词对词”翻译与“意义对意义”翻译展开辩论至今,翻译理论领域可以说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特别是近代,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发展,新的翻译理论不断涌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德国就出现一派翻译理论———功能派翻译理论。功能派认为翻译(包括口、笔译)是一种行为。其理论的重点表现在如下三方面:(1)对翻译实质的阐释(2)对翻译过程参与者的角色分析(3)功能翻译原则的提出。本文拟从这三方面入手,介绍功能派翻译理论。1.功能派的形成及重要理论谈到功能派,就不得不提及三位功能派翻译理论杰出的贡献者凯瑟林娜?雷斯(K atharina Reiss )、汉斯?威密尔(Hans.Vermeer )、贾斯塔?赫滋?曼塔利(Justa H olz Manttari )。雷斯首先于1971年在她的著作《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 ssibilities and L imitation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 )一书中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当时,雷斯的理论建立在对等理论基础之上。因此,这种关系实际上指的是原文与译文的功能对等。雷斯的学生威密尔则突破了对等理论的限制,以文本目的(skopos )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发展了功能派的主要理论:目的论(skopostheory )。威密尔所提出的目的论(sko 2postheory )是功能派翻译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skopos 是希腊词,意思是“目的”。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这个目的有三种解释:译者的目的(如赚钱);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启迪读者);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为了说明某种语言中语法结构的特殊之处而采用按其结构直译的方法)。通常情况下,“目的”是指译文的交际目的。那么目的从何而来?“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的发起者(initiator )决定译文的交际目的。发起者出于某个特殊原因需要译文。在理想状况下,他会给出需要译文的原因,译文接受者、使用译文的环境、译文应具有的功能以及与原因有关的细节等。所有这些构成了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 )。翻译要求向译者指明了需要何种类型的译文,而译者并非被动接受一切。他可以参与决定译文的目的,特别是当发起者因专业知识不足或其它原因对译文目的不甚明了的时候,译者可 以与发起者协商,从特殊的翻译情况中得出译文目的。除了目的法则之外,目的论还有两个法则:连贯性法则(coher 2ence rule )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 )。连贯性法则指的是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 )的标准。所谓语内连贯是指译文必须能让接受 者理解,并在目的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intertextual coherence )。语际连贯类似于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而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则由译文目的和译者对原文 的理解决定。而曼塔利比威密尔更进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适用的领域。她的理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针对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而重点放在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2.翻译的基本概念与实质在以上对功能派翻译理论的形成、主要人物和目的论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功能派将目的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这一点也体现在功能派对翻译概念的定义和对翻译实质的阐释中。 功能派认为翻译行为(translational action )和翻译(translation )是两个不同概念。翻译行为这个概念是由曼塔利提出的。功能派赋予行为(action )以特殊的涵义:行为具有目的性。功能派沿用了学者莱特(G eory Henrik Von Wright )对行为的定义:“行为是有目的地把事物的一种状态改变或转化到另一种状态。如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行为也可被称为相互行为(interaction )。曼塔利将“翻译行为”定义为“为实现信息的跨文化、跨语言转换而设计的复杂行为。”“而翻译只是以原语文本为基础的一种翻译行为。”具体一点说,翻译是一种转换,在这种转换中,交际性的语言符号或非语言符号(或两者兼有)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如果说翻译行为指译者在跨文化交际中可做的工作,那么翻译就是他转换文本时所做的工作。例如,一名译者建议他的德国顾客不要把寄给新加坡一家小公司的信翻译成英文,而是译成中文,因为该译者知道新加坡虽然是个双语国家,但小公司里的人不一定熟识英文。他的行为属于翻译行为,而当他具体把这封信转换成中文时,他的行为就称为翻译。 7 4《中国翻译》1999年第3期 C hines e T r anslato rs Jo u rnal

范例教学

范例教学 这里提交的还是当年为93大的学生编写的讲义。但,我以为,“范例教学”对于正在参与着课改的教师们是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对于从事着教师教育的人们,其意义更是非同小可。 范例教学 一、瓦根舍因的“范例教学” 西德的“范例教学”,是本世纪五十年代出现的教学理论流派之一,在世界上较有影响。 西德普通中小学的教育改革,是以“范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中心而展开的。“范例教学”是西德教育改革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现代化方面的一种尝试。 ㈠产生的背景 五十年代初,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世界各国的教育家开始重视教学理论的探讨。当时西德的中小学教学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较深,教材内容庞杂臃肿,课程设置过宽,繁乱琐细,面面俱到。教学中,教师只重视百科全书式的知识传授,学生则依赖于教师和教材,死记硬背那些零碎无系统的书本知识,导致教学质量不断下降。面对这种局面,1951年在图宾根会议上,一些教育专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指出,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培养出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学校应该首先着眼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其次才是使学生掌握广博的知识。为实现这一目标,会议指出,中小学教育改革首先要从教材改革开始,要用范例教学的理论来解决教材内容庞杂和单纯追求知识传授的问题。教材中充实根本的、基础的、本质的的内容,可使学生借助精选了的教材,通过接触教学内容的范例,来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研究、探讨范例教学理论的人物很多,其中西德的数学和物理教学论专家M·瓦根舍因在物理教学中提出的“范例教学原理”被认为是最早的范例教学的理论,他在范例教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上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因此,人们往往把他作为范例教学理论的代表人物。 马尔堡大学的教育家克拉夫基对“范例教学”进行了深入探讨,作出过巨大的努力,他的理论在东德、前苏联、法国、日本等国家得到了介绍,有一定的影响。 ㈡主要观点 1、教学内容的三个特性 这三个特性就是基本性、基础性和范例性。 基本性 是就学科内容而言,强调要选择一些基本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则、基本规律等,使学生掌握学科的知识结构,所以在教学内容上反对多而杂,力求去芜存精。 基础性 是就受教育者接受教学内容来说,应是一些基础的东西,强调教学内容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包括要适应学生的智力发展水平,适应学生的知识水平,切合学生的生活经验。所以在教学内容上反对让学生高不可攀,也反对过分容易,力求符合学生的实际。

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简介

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简介 一功能派翻译理论提出的背景 从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翻译理论基本上是与语言学同步发展的。翻译理论家倾向于从语言学角度来看待翻译。在六七十年代盛行的是尤金?奈达(Eugene A.Nida)的对等理论。1964年奈达提出了翻译过程三阶段的模式:分析、转换和重组。他还详尽地论述了自己提出的与形式对等相对立的“动态对等”概念,指出:“动态对等是指译文中的信息接受者对译文的反应应该与原文接受者对原文信息的反映基本相同。”虽然在80年代奈达又修正了“动态对等”论并提出了“功能对等”概念,以达到内容与形式的兼顾,但是奈达在解释翻译的性质时说:“翻译是在译入语中用最切近、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首先是语义上的对等,其次是风格上的对等。可见,尽管奈达主张内容第一,形式第二,并把这种翻译方法叫做社会语言学方法,却依然是把翻译圈定在语言层次的范围之内,而没有认识到翻译的本质不仅是纯语言方面的转换,而是建立在语言形式上的不同文化间的交流。然而,20世纪60-70年代的语言学理论一统天下,欧洲翻译理论界并没有充分重视上述问题的解决。随着翻译实践和研究的发展,语言学派也逐渐意识到其内在的弱点。出于对这种纯语言学翻译理论的不满,70年代西方已经出现了面向译语文化的翻译研究趋向,打破了以前文本中心论的翻译研究传统,使译者更多地关注译文和译文读者,更多地关注译文的社会效应和交际功能。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翻译活动,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摆脱了当时盛行的对等翻译理论的束缚,拓宽了翻译理论研究的领域,赋予了翻译更多的涵义。 二功能派翻译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功能派翻译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凯瑟林娜?赖斯(Kantharina Reiss)、汉斯?费米尔(HansVermeer)、贾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 Holz Manta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等提出的翻译理论。它的形成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其颇具里程碑意义的理论是赖斯的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functional category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费米尔的目的论及其延伸理论(Skopostheorie and beyond),曼塔利的翻译行为理论(theory of translation action)和诺德的功能加忠诚理论(function plus loyalty)。 1. 凯瑟林娜?赖斯(Kantharina Reiss)的翻译标准的功能分类说(the Functional Category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 1971年凯瑟林娜?赖斯在《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 in Translation Criticism)中首次提出翻译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把“功能类型”这个概念引入翻译理论,并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她提出翻译应有具体的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 和基于原语和译语功能关系的功能批评模式,有时因特殊需要,要求译文与原文具有不同的功能。理想的翻译应该是:原文本与目标文本在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等几个层面与原文建立起对等关系。这本《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也被认为是德国功能学派翻译理论形成的起点。值得强调的是她的这种理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阅读次数:3142 林燕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点,近年来对我国影响较大。本文拟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视角归纳其特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其体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犯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递进式的犯罪构成 一、引言 犯罪构成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其意义用于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他从罪行法定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 严格而言,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但是它有关于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在英美法系中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所谓的犯罪成立要素,则英美刑法上成立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若缺少法定的犯罪要素,则对某一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英美法系犯罪的成立要具备诸多要素。不过,在犯罪成立要素的组合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如有的学者主张,从技术和理想层面上而言,一个行为当具备了以下七个要素时才能被认为成立犯罪:(1)危害。即犯罪实施所造成的外部后果,包括身体上的和言辞上的。(2)合法性。这一要素包含两层含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是刑法所禁止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即刑法不能是事后法。(3)行为。(4)罪过。(5)因果关系。(6)一致性。指犯罪行为和罪过同时发生,同时存在。(7)刑罚。但是,更多的学者赞成这样

范例教学法

根舍因,德国心理学家瓦根舍因的主要贡献是首创了“范例教学理论”。范例教学法是在一组特定的知识中选出有代表性的、最基础的、本质的实例(或称范例),通过这些实例内容的讲授,使学生掌握同一类知识的规律,举一反三,获得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范例作为传授知识的工具,是范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之一。 教育思想: 范例教学法的基本思想,在于反对庞杂臃肿的传统课程内容和注入式的死记硬背教学方法。因为它实际上使学生获得的知识,往往是掌握的少,丢弃的多。提倡要敢于实施“缺漏”教学,让学生学习最基本的、有可能一辈子都记住的东西。理由是,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知识量剧增的情况下,要想什么都教,无异于是在从事一项毫无希望获胜的竞赛。而只有注重发展学生“有教养性”的知识能力,使之在这个基础上改变思想方法,主动地去发现知识的规则、原理、结构,才能使知识如滚雪球般地扩展,获得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因此,范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在校内外活动中的独立性和主动学习的能力,养成独立地批判、判断和决定事物的能力。 范例教学提出了多种教学原则,其中基本性、基础性、范例性原则是最基本的三条原则。基本性原则是针对学科内容而言的,是指教给学生的内容应当是一门学科的基本要素,如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科学规律等,使学生掌握学科的知识结构,在教学内容上反对多而杂,力求去芜存精。基础性原则是针对受教育者而言的。它要求教学内容的选定必须从学生的身心发展实际出发,适应他们的智力发展水平和已有的知识经验,并与他们的现实生活和未来发展需要密切相关,使他们在获得基本经验的过程中认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种种实质性关系,使他们的智能得到发展。范例教学理论认为,基础性是基本性的更高一个层次。范例性原则是要求教师教给学生的知识更新是经过精选的基本性和基础性的知识,而且这种知识一定是能起到示范作用的,它是一个窗口,从这个窗口可以看到更广阔的场景。通过范例性知识,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有助于学生的迁移和实际应用。所以,在教学内容上反对面面俱到,力求做到典型性、代表性。范例性是在基本性、基础性之上所做的更高度的抽象。 实施范例教学,要求教师在备课时,应对教学内容进行五个方面的分析。 (1)基本原理分析。分析本课表示和阐明了哪些重要的和带有普遍意义的内容,对这些内容的探讨可以使学生掌握哪些基本现象、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基本概念以及方法和态度。 (2)智力作用分析。分析这个课题的内容对学生努力活动应起什么作用。通过这个分析,教师可以知道学生对他所要教的内容了解到何种程度,以便在教学中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学生的智力活动。 (3)未来意义分析。分析这个课题的内容对学生今后生活和前途发展有么意义。如果学生了解某些课题同他们的今后生活密切相关,那么这些课题的教学是比较容易进行的。反之,教师应采取相应措施,启发学生认识这些内容对他们未来的意义,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4)内容结构分析。分析这个课题的内容有哪些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分层次,教学内容的难点何在,学生通过学习应获得什么样的起码知识。 (5)内容特点分析。分析这个课题有哪些特点,哪些内容能引起学生的兴趣,通过哪些直观手段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布置什么作业能使学生的有效地应用知识。

功能派翻译理论

功能派翻译理论 一·主要观点: 1.理想的翻译应该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方面都与原文对等 2·翻译是以原文为基础的、有目的和有结果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经过协商来完成;翻译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则,其中目的法则居于首位,即是说译文取决于翻译的目的。此外,翻译还应遵循“语内连贯法则”(the intratextual coherence rule)和“语际连贯法则”(the intertextual coherence rule),前者指译文必须内部连贯,在译入语接受者看来是可理解的,后者指译文与原文之间也应该有连贯性,有时称作“忠实法则”(the fidelity rule)。 3·将翻译视作受目的驱使的、以翻译结果为导向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把翻译看作包括文本、图片、声音、肢体语言等复合信息传递物(message-transmitter compounds)在不同文化之间的迁移,用“翻译行为”(translatorial action)来代替翻译(translation) 将翻译分为工具翻译(instrumental translation)和纪实翻译(documentary translation),工具翻译的目的是在译语文化中实现新的交际功能,而纪实翻译是对作者和源语文本的读者之间的交际所做的记录 二·代表人物,代表作及突出观点: 1. 凯瑟林娜?赖斯(Kantharina Reiss)的翻译标准的功能分类说(the Functional Category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 1971年凯瑟林娜?赖斯在《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 in Translation Criticism)中首次提出翻译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把“功能类型”这个概念引入翻译理论,并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她提出翻译应有具体的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 和基于原语和译语功能关系的功能批评模式,有时因特殊需要,要求译文与原文具有不同的功能。理想的翻译应该是:原文本与目标文本在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等几个层面与原文建立起对等关系。这本《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也被认为是德国功能学派翻译理论形成的起点。值得强调的是她的这种理论观仍是建立在以原文作为中心的“等值”基础之上的,其实质指的是寻求译文与原文的功能对等。 2. 汉斯?费米尔(HansVermeer)的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ie) 赖斯的学生费米尔则进一步打破了对等理论的局限,摆脱了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提出以文本目的为翻译活动的第一准则,创立了功能派的奠基理论——目的论。目的论的核心概念是: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费米尔根据行为理论提出翻译(包括口译、笔译)是一种人类的行为活动,并且具有人类行为活动的一般共性——这是一种受特定背景影响的有目的的活动。费米尔提出“翻译是一种人类行为”,而“任何行为都具有目的”,“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因此,翻译是“在目的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及目的受众而生产的语篇”。

功能派翻译理论综述

2010年1月第29卷第1期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 l ofH e ilongji ang Coll ege of Educati on Jan .2010Vo.l 29No .1 收稿日期:2009-11-03 作者简介:迟明彩(1985-),女,黑龙江东宁人,2008级硕士研究生。 功能派翻译理论综述 迟明彩 (哈尔滨师范大学西语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摆脱了自古以来的语言形式对等的局限性,把翻译定义为 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对传统/等值0观的一个重大突破和重要补充,并为翻译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新视角。通过综述功能翻译理论的发展以及主要理论可以更有助于我们了解翻译行为的本质,使我们的翻译实践有更好的衡量标准,提高翻译水平和翻译质量。 关键词: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目的法则;忠诚原则 中图分类号:H 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0)01-0130-02 一、形成阶段 德国功能翻译理论流派始于70年代的德国,它的出现 是以1971年凯瑟林娜)赖斯的5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6(P ossi b iliti es and Li m itatio n of Translati on C riticis m )一书的出版为标志的。语言学的翻译理论基本上把翻译看做一个类似密码转换的活动。这种以原语文本为中心的基于等值或对等的语言学的翻译理论注重的是原语文本以及在译语文本中保存原语文本的特征。然而,等值理论被功能翻译理论者认为不但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而且在某些情形下是不必要的。德国的功能翻译理论经过了两代翻译理论家的发展(Nord ,1997)。第一代的德国功能翻译理论倡导者中有三个里程碑式的人物:第一个里程碑式人物是凯瑟林娜)赖斯和她的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在她的5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6一书中,把功能的范畴引入了翻译批评。虽然没有摆脱以等值为中心,但其翻译批评模式是建立在源语文本与译语文本的功能关系基础上的。赖斯认为理想的翻译应当与原文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方面与原文对等,即她所谓的/综合性翻译0(i n tegra l co mmun i cati ve perfor m ance)。功能翻译理论的第二个里程碑式人物是汉斯)威密尔。他是赖斯的学生,但是他对以文本为中心的等值论的决裂要比他的老师彻底得多。他创立了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理论:翻译目的论(Sko post heory)。威密尔的这种摆脱翻译的语言学方法的想法在他的5普通翻译理论框架6(F ra m e work for a Genera lT ransl a ti on Theory ,1978)一书表露无遗。他认为仅仅靠语言学是不能建立翻译理论的,因为翻译不仅仅是一个语言过程,因此必须探寻其他方法。威密尔认为翻译是将一种语言中的语言和非语言交际符号转移到另一种语言中去的活动。因此,翻译是一种人类行为。威密尔认为人类行为是有目的的、发生在一定情境下的行为,所以翻译是一种有目 的、应达到一定结果的行为。由此,威密尔确立了他的/翻译目的论0。Skopos 是一个希腊词汇,意思是目的。在翻译中决定翻译目的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受众或称为预期的目的语接受者或听众,每一个翻译作品都是针对预期中的听众的。很显然,源语文本在目的论中的地位比在等值论中的地位要低。 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的第三个重要的代表人物是贾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 H olzM anttari 。她也是一位从事翻译培训的教师和翻译学者。她将功能翻译理论继续向前推进了一步。她避免使用翻译这个名称,而将翻译的外延扩大至各种跨文化转换。曼塔利的理论也是建立在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的。翻译行为是她的核心基础理论。她区别了/翻译translati on 0与/翻译行为translatio na l actio n 0两个概念。曼塔利认为/翻译(translatio n)0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它涉及原语文本的使用。而/翻译行为(transl a ti ona l acti on)0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涉及译者为翻译所做的一切,包括在翻译过程中给予文化或技术上的参考意见。 第二代德国功能翻译理论倡导者包括Christiane Nord ,M a rgret Amm ann ,Paul Kuss m au,l H ans H o n i ng ,Kupsch 2Losre 2it ,H e i drun W itte 等,其中尤以克里斯蒂安)诺德为代表,她是德国马格德堡理工大学(P olytechn i c ofM agdeburg)应用语言学和翻译学教授,因为她不但著有翻译工作者培训理论和方法方面的作品数部,而且是德国功能翻译派里首位用英文著书5目的性行为)))析功能翻译理论6(Translati ng As a Purpose f u l Acti vity 2Functi ona list Approaches Exp l a i ned ,1997,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分析和总结功能翻译理论的学者。诺德主张功能与忠诚相结合/f unc ti on plus l oya lty 0(Nord ,1997)的翻译原则,从而完善了德国功能翻译理论。 二、功能翻译的核心理论和概念 11目的论(sko post heory)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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