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

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参考使用。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

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

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0、头部检疫。

(具体操作由检疫人员进行,在此不予叙述)

主要目的是为了检疫炭疽和结核。

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

14、修整。

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

15、统一编号。

15.1 对没有设置同步检验线的中小型屠宰厂,必须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对照检验。

15.2 在每头屠体的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笔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晰。

15.3 不得漏遍、重遍。

15.4 在开膛后,也应当对内脏进行统一编号。

16、体表检验。

16.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16.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16.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17、开膛、净膛。

17.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17.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17.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17.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17.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17.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

18、内脏检验。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18.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

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对于胃肠黏膜面的检验,可直接观察肠胃颜色,如果对于肠内出现血肠样的,必须进行检验,如无异常,可以不检)

18.2 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

18.3 心肝肺的检查:

18.3.1 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虫性病变等。

18.3.2 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无异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虫性白斑和肿瘤。

18.3.3 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虫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着的甲状腺进行摘除。

20、整理内脏。

20.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 的肺管。

20.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

20.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20.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

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20.5 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

21、胴体检验。

21.1 观察体表四肢有无异常。

21.2 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

21.3 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组织炎等病变。

21.4 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检查是否摘除肾上腺。

22.5 检查胸腹腔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

22.6 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22、去头蹄。

22.1 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

22.2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23、劈半。

23.1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23.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23.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23.4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24、胴体修整。

按顺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的病变淋巴结。

25、复检。

25.1 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面复检。

25.2 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

25.3 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

25.4 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

25.5 仔细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

25.6 检查三腺是否摘除。

25.7 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的:如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种公母猪晚阉猪、脓毒症、尿毒症、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以及其他影响肉品质量的因素。

25.8 按照质量标准,对肉品好坏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级别。

26、出章出证。

26.1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

26.2 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

26.3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

26.4 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屠宰检验环节中的几个要点及存在问题。

1、入厂检验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 夜间收猪,不做入厂检验;

1.2 病健不分离,伤残猪送屠宰车间;

1.3 货主拉来灌水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的;

1.4 不索要或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标志。

2、宰前管理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 未停食静养或停食静养达不到12-24小时的。

2.2 未在宰前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的。

2.3 未善待生猪的,采用暴力驱赶生猪的,甚至采用火烙等方式给生猪做记号的。

3、签发《准宰证》、《急宰证》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3.1 做好宰前检验工作;

3.2 对经过宰前检验合格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对伤残畜禽和患有一般性疾病且有死亡危险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

3.3 屠宰车间和急宰间只能凭《准宰证》和《急宰证》方可屠宰畜禽。对于没有《准宰证》、《急宰证》擅自屠宰畜禽的,按未经宰前检验处理。

3.4 《准宰证》、《急宰证》应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样,必须详细填写签发日期、签发人员、准予屠宰头数、检验结果等具体情况,并保存1年以上。屠宰车间屠宰的头数应与《准宰证》、《急宰证》中签发的头数一致。

4、淋浴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4.1 部分企业未做到淋浴。

4.2 部分企业采用高压水枪进行冲洗。

虽然操作要点三中没有明确要求做到用温水冲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尽量做到温水冲淋。

5、麻电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5.1 有的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行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

5.2 有的屠宰厂干脆就不采用电麻;

5.3 有的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种伤害。

6、放血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 6.1 屠宰工直接刺破心脏进行放血的现象比较普遍;

? 6.2 沥血时间不够长,未达到5min;

6.3 放血刀未做到消毒轮换使用,一把刀现象严重。

7、同步检验。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7.1 未配备同步检验线的畜禽屠宰厂,未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编号检验;

7.2未在屠宰流水线中进行检验;

7.3曾经有上市场检验的。

8、内脏检验。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8.1 不检验。由于内脏检验使用检验刀的地方并不多,而且内脏经整理后,无法判定是否检验,因此部分企业就直接不予检验。

8.2 存在漏检。主要是漏检膀胱生殖器以及心脏的心内膜。

8.3 没有同步检验。没有同步检验线的企业,未实行编号。

9、胴体检验。

漏检肾脏和漏摘除肾上腺的现象比较普遍。

10. 去头蹄环节。

10.1 多数屠宰企业在将头、蹄在出清水池(即体表检验前)就将头踢割除。而又未实行对照检验,导致后面查出问题的生猪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查找不到头蹄。

10.2 头蹄落地现象较为普遍。

11、复检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1 不检;部分屠宰厂从胴体检完后,就直接盖章,未做复检工作。

11.2 检得不全;部分屠宰厂仅对前面几个环节进行复查,未对其他项目进行检查,

导致白肌肉、白肌病、黄脂等一些有害肉劣质肉上市,很多地区屠宰厂出厂的肉品中的三腺未摘除。

11.3 检验技术不过关;主要是部分企业,检验人员素质不高,对病害肉识别不全,

种公母猪晚阉猪不分。

11.4 把关不严。极少数的畜禽屠宰厂,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明知是病害肉,而

为其出具合格标志,出厂鲜销的。

12、出章出证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2.1 部分地区至今仍未使用检验合格标志。

12.2 多数地区没有使用无害化处理印章。

12.3 绝大多数地区未使用种公母猪晚阉猪标志,未实行挂牌销售。

12.4 其他畜禽产品(包括小包装肉、分割肉、畜禽脏器等)未使用检验标志。

以上是我省各生猪定点屠宰厂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如不及时按照本操作要点中第三

部分的要求进行改正,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

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

1.1 机械性死亡的生猪。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 伤残猪。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

1.3 灌水猪。不得进厂,不得屠宰。

1.4 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

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销毁。

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

2.1 放血不全。

2.1.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

2.2 白肌肉(PSE肉)。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

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

2.3 白肌病。

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

2.3.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

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

2.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2.4.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5 骨血素病。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6 种公母猪、晚阉猪。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

2.7 脓毒症。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

2.8 急性慢性中毒。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

2.9 全身性肿瘤。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

2.10 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应当销毁。

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

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

3.1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须进行消毒。

3.2 销毁。一般分为两种操作方式。

3.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 掩埋。本法不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以及牛海绵壮闹病、痒病。具体操作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的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 化制。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4 高温。一般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

3.4.1 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小时。

3.4.2 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4.1规定的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小时。

3.5 复制。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

以上为不合格肉的处理,如未按照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的,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相关制度建设。

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进厂检查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以下为示范制度,供各畜禽屠宰厂参照。

1、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1.1 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1.2 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1.3 入厂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1.4 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1.5 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1.6 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

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1.7 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1.8 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对质量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1.9 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2.1 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2.2 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3 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2.4 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2.5 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2.6 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2.7 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2.8 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2.9 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按照2.8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3、台帐管理的登记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登记记录:

3.1 宰前检验:包括《宰前检验记录表》附《准宰证》、《急宰证》存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3.2 宰后检验:包括《宰后检验记录表》附《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存根;《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3.3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包括《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以及无害化处理

过程中的相关影像资料等。

4、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4.1 质检部负责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4.2 质检部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4.3 质检部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环节,制定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

4.4 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4.5 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4.6 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

4.7 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5.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5.2 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在厂区的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5.3 对检出的病害猪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5.4 对病害猪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5.5 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当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5.6 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5.7 每月5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

5.8 严禁报送虚假信息,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理。

5.9 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屠宰厂日常消毒制度。

6.1 屠宰厂质量负责人负责厂内的日常消毒管理。发生疫病后,消毒处理按照牧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6.2 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猪产品运送车实行当日消毒;待宰圈及其他环境实行定期消毒(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隔离圈实行一批生猪一消毒。

6.3 生猪验收门口应当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冬天可用生石灰代替。

6.4 对于屠宰车间、急宰间可采用碱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屠宰工具中的刀叉等,采用82度的热水消毒;地面采用消毒液消毒;生猪排泄物可采用堆放发酵消毒;其他废弃物可采用焚烧炉进行焚烧。具体消毒药品和消毒方式由质检部提出。

6.5 应当制定发生疫情时的消毒处理预案。

7、质量追溯制度。

7.1 需要企业建立质量审核管理部门,并明确审核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直接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

7.2 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审核管理系统,配备熟悉企业生产、检验流程的业务人员,也可以从其他部门抽调;

7.3 应当定期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各项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7.4 对生产工艺流程及检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7.5 对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追溯:对上市销售的应当及时召回,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查出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后,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

8、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8.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8.2 企业应当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追回。

8.3 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

8.4 对消费者退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实行无条件退换。

8.5 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9、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9.1 车间内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无证或未带证人员,不得进行生产车间。

9.2 对新上岗的车间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3 对特殊岗位人员,还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

9.4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洗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实行洗澡),装待企业统一配发的工作服、鞋、帽后,进入车间。

9.5 生产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9.6 生产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和涂抹指甲油。

9.7 进入车间后不得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严禁从事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活动。

9.8 对于非生产车间工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由车间主任审批,并按9.4的要求,进入车间。

9.9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企业生产的肉品质量发生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发生重大影响,或影响企业形象的,给予开除处分。

10、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10.1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10.2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10.3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

10.4 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10.5 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10.6 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违反10.5条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 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 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用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 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 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 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 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 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

三级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校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管理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讨要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处罚。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生猪屠宰全过程

食品原料学课后作业假如你来到一家生猪屠宰厂工作,厂长要求尽可能高效生产高品质的生鲜猪肉,请尝试从宰前准备、屠宰过程、宰后分割贮藏这三个主要生产工序出发,提出你的操作建议,并附带说明原因。 屠宰前的准备和管理 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2.(1)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断食时,应供给足量的1%的食盐水,使猪进行正常的生理机能活动,调节体温,促进粪便排泄,以便放血获得高质量的屠宰产品。(2)为了防止屠宰猪倒挂放血时胃内容物从食道流出而污染胴体,宰前2~4h应停止供水。(3)屠宰前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猪屠宰前的淋浴应保证水温20度,喷淋猪体2~3分钟,以洗净体表污物为宜。淋浴使猪有凉爽舒适的感觉,促使外周毛细血管收缩,便于放血充分。 3.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4.针对宰前病猪,根据疾病的性质、病势的轻重以及有无隔离条件等作如下处理: (1)禁宰 经检查确诊为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等恶性传染病的猪,采取不放血法扑杀。

肉尸不得食用,只能工业用或销毁。 其同群的全部猪,立即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在指定地点急宰,并认真检验;不正常者予以隔离观察,确诊为非恶性传染病的方可屠宰。(2)急宰 确认为无碍肉食卫生的一般病猪及患一般传染病而有死亡危险病猪,立即开急宰证明单,送往急宰。 凡疑似或确诊为口蹄疫的猪立即急宰,其同群猪也应全部宰 完,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肠道传染病、乳房炎和其他传染病及普通病的病猪,均须在指定的地点或急宰间屠宰。 (3)缓宰 经检查确认为一般性传染病,且有治愈希望者,或患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猪应予以缓宰。 但应考虑有无隔离条件和消毒设备,以及病猪短期内有无治愈的希望,经济费用是否有利成本核算等问题。否则,只能送去急宰。 此外,宰前检查发现牛瘟、口蹄疫、马传染性贫血及其他当地已基本扑灭或原来没有流行过的某些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和产地兽医防疫机构。 屠宰过程 猪的屠宰过程主要包括有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褪毛剥皮、开膛解体、屠体整修、检验盖印等。 1.致昏 应用物理(如机械、电击、枪击)、化学(吸入CO2)方法,使猪在宰杀前较短时间内处于昏迷状态,谓之致昏,也叫击晕。击晕能避免屠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生猪屠宰成本知识

按照三元猪为例: 一般白条出肉率是:72.5——74.5左右(去掉内脏、头、蹄、尾、板油) 毛猪价值减去副产价值除白条重量就是白条的成本价。 理论上,白条的价格高出毛猪 1.5元/斤,是成本价! 动物屠宰分割行业,与普通的生产制造行业类似,也有自身的特点. 一是对质量的追踪管理,需要按照批次领料,核算生产批次,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的管理.每个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查找相关的责任人. 二是有些需要管理到饲养,饲料根据物料配方的投放,饲料的生产加工. 三是需要准确的核算真实的成本,包括生产的饲料成本,饲养后动物的成本,屠宰后胴体和下货的成本,胴体分割后每种肉的成本,还有就是胴体不同等级之间的成本分配,分割肉不同等级之间的分配,分割肉进一步深加工成 香肠等相关产品的成本核算.整个成本核算是相当严谨和复杂的,比如生猪和牛分割和分别有100多块不同的肉,那么不同肉每次分割后的成本都不一样,那么通过财务人员去核算工作量是相当庞大的.软件设计非常严谨,操作起来简单可行,成本核算原理容易理解,在软件中平时处理正常的业务,生产成本的核算软件自动完成. 四是需要准确核算出屠宰率(胴体重/宰前活重)和分割率(净肉率/宰前活重).五是由于生鲜食品的特殊性,产品重量属性各个环节都有损耗,系统需要正确处理冷冻环节的质量减少,运输过程的损耗,零售环节的增称、扣称等特殊业务. 五.含税,未税的处理:普通的软件都是根据含税金额和税率自动核算出未税金额.比如含税金额是117元,税率是17%,那么未税金额就是100.而农产品国家税收有鼓励政策,算法不一样,就是含税金额是100元,税率是13%,那么未税金额就是100*(1-13%)=87,税额是100*13%=13 这些情况ERP软件都需要解决. 生猪屠宰行业存货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生鲜存货管理,规范存货收发流程,确保资产安全,杜绝浪费,降低生 鲜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一、存货管理组织机构 1、存货管理的直接责任和执行部门:生产部。生产部各岗位核算员、库管、计 数员和订单员是存货管理的第一执行人。 2、存货管理的监督部门:财务部。具体由财务部成本核算组负责。 3、存货管理组织:生鲜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成员由成本会计、存货会计、核算 员和库管等组成。 二、存货管理岗位职责 1、成本会计 负责领导生鲜核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对核算中心人员的核算业务进行 考核和监督;负责核算中心上报的各种报表和单据的审核工作;负责原材料、包装 物、低值易耗品收发成本的确认和产品生产成本的确认。 2、存货会计 负责存货出入库表单的复核和出入库结存数量的确认;负责存货出库成本的结转;负责存货期末盘点和盈亏调整;负责确保存货账实相符;负责对库管员的存货

(完整word版)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doc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4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Delegates, staff: Hello! i n the run-up to t he Spri ng Festival, we held one se ssi on of four staff representatives Confere nce 2013-work 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ul a 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 uation, discuss 2013 devel opme nt pla ns. Here, on behalf of my com pany 2013 work re ports to t he Ge neral Assembl y, for consi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示意图 1.刨毛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烫毛→刨毛→修刮→胴体提升→燎毛→刷白清洗拍打→修耳道→封直肠(刁圈)→切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预摘头→劈半→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验→去尾→去头→去前蹄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去后蹄→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冲淋→排酸(0-4℃) ↓↓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速冻或保鲜→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2.剥皮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

毛猪屠体的清洗→ 去头→卸猪入预剥工位→去前后蹄和尾→预剥皮→机械剥皮→ ↓↓↓头蹄尾进头蹄尾加工间加工处理皮张入猪皮暂存间 →胴体提升→胴体修割→封直肠(刁圈)→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 →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劈半→胴体、红白内脏同步检验→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常州市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目录 01、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3) 02、屠宰工岗位职责 (4) 03、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5) 04、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6) 05、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7) 06、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8) 07、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9) 08、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0) 09、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11) 10、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12) 11、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 (13) 12、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14)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8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4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

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 四、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24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 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7日以上者,必须当

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2张一寸照片,3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生猪屠宰全过程

食品原料学课后作业 假如你来到一家生猪屠宰厂工作,厂长要求尽可能高效生产高品质的生鲜猪肉,请尝试从宰前准备、屠宰过程、宰后分割贮藏这三个主要生产工序出发,提出你的操作建议,并附带说明原因。 屠宰前的准备和管理 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2. (1)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 水。断食时,应供给足量的1%的食盐水,使猪进行正常的生理机能活动,调节体温,促进粪便排泄,以便放血获得高质量的屠宰产品。(2)为了防止屠宰猪倒挂放血时胃内容物从食道流出而污染胴体,宰前2?4h应停止供水。(3)屠宰前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猪屠宰前的淋浴应保证水温20度,喷淋猪体2?3分钟,以洗净体表污物为宜。 淋浴使猪有凉爽舒适的感觉,促使外周毛细血管收缩,便于放血充分。 3.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4.针对宰前病猪,根据疾病的性质、病势的轻重以及有无隔离条件等作如下处理: (1)禁宰 经检查确诊为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 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 血等恶性传染病的猪,采取不放血法扑杀。 肉尸不得食用,只能工业用或销毁。 其同群的全部猪,立即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在指定地点急

宰,并认真检验;不正常者予以隔离观察,确诊为非恶性传 染病的方可屠宰。 (2)急宰 确认为无碍肉食卫生的一般病猪及患一般传染病而有死亡危 险病猪,立即开急宰证明单,送往急宰。 凡疑似或确诊为口蹄疫的猪立即急宰,其同群猪也应全部宰 完,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肠道传染病、乳房炎和其他传 染病及普通病的病猪,均须在指定的地点或急宰间屠宰。 (3)缓宰 经检查确认为一般性传染病,且有治愈希望者,或患有疑似 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猪应予以缓宰。 但应考虑有无隔离条件和消毒设备,以及病猪短期内有无治 愈的希望,经济费用是否有利成本核算等问题。否则,只能 送去急辛。 此外,宰前检查发现牛瘟、口蹄疫、马传染性贫血及其他当 地已基本扑灭或原来没有流行过的某些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和产地兽医防疫机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 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 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 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劳务管理制度

劳务管理制度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劳务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项目部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和农民工工资结算管理制度并实施; 2、配合公司选择使用劳务分包队伍,负责项目部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人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 3、负责对劳务分包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劳务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工资发放(有声像记录)、离场结算、培训教育、竣工工程劳务资料移交等工作,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考核和评定;

4、对拨付的工程款与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进行比对,掌握和协调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对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5、负责本项目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劳务工人工资纠纷的接访、处理等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集、审核工人月度工资计算表,并及时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预、结算工作; 6、负责劳务队伍生活区的管理工作,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组织工人开展工地夜校培训、文体娱乐活动,并留有记录; 7、负责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劳动合同规范化签订。 第1 页共22 页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694-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猪屠体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猪胴体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内脏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 5挑胸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3.6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将刀刺入雕成圆形。 3.7描脊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沿脊背正中线,用刀切开皮层、皮下脂肪。 4宰前要求 4.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 4.3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5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 5.1麻电致昏 5.1.1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5.1.2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5.1.3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1.4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5.1.5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脚提升)。 5.2刺杀放血 5.2.1从麻电致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淮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457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9479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59)农牧委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一联字第231号和(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屠体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胴体pig carcass 猪屠宰放血后,去头蹄尾,毛及内脏的躯体。 3.3 分割肉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3.4 内脏viscera 脏器 猪胸、腹腔内的器官,包括心肝、肺、脾、胃肠、肾胰脏,膀胱等。 注1:内脏是生猪屠宰行业常用的概念。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劳务工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工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各项目、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责任明晰、奖惩分明、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鑫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术语和定义 无 4.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项目部依法进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与协调等工作。 5.具体内容 5.1.总则: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 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质、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和员工奋斗目标的实现。 5.2.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2.1.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 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2.2.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 5.2.3.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 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5.2.4.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利。 5.3.劳动合同

5.3.1.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条劳 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5.3.2.入职: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 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 5.3.3.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行1 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 5.3.4.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 同。 5.4.纪律 5.4.1.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 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5.4.3.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 5.4.4.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序,维 护企业良好形象。 5.4.5.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 5.4. 6.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决;严禁相互谩 骂、打架斗殴。 5.4.7.严禁嫖娼赌博、酗酒闹事。 5.5.考勤和请假制度 5.5.1.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1 总则 1.0.1 为提高猪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 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 Ⅱ级:70头/h(含70头/h)—300头/h; Ⅲ级:30头/h(含30头/h)—70头/h; Ⅳ级:30头/h以下。 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分为两级: 一级:5t(含5t)以上; 二级:5t以下。 1.0.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 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1.0.5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猪屠体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猪胴体pig carcass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half carcass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 内脏offals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 挑胸breast splitting 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 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 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 分割肉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 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 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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