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听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官员解读“768号文件”

2003年01月01日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记者 刘小勇 张冰

由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

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国经贸产

业[2002]768号文件”(简称768号文件)

在国家经贸委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之后,

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不少企业积极来

电了解文件精神或询问具体条款的内

容。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本报记者日前请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的官员就768号文件中商用车企业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下面是谈话的问答。

问:为什么要重申公告管理的范围?

答:这一条款列入文件的目的,在于明确过去已经实行的规定,避免在具体操作时,政策界限模糊不清。如无轨电车,过去在目录管理时,从未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实行公告管理后,仍然沿袭了过去的做法,但是在有些地方无轨电车上牌时遇到了困难。轮式车辆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文件明确,凡是介于作业车辆和公路车辆两者之间的轮式车辆,只要上公路行使,都应纳入公告管理的范围。而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机械如装载机、挖掘机等可不实行公告管理。

问:文件中列出了一些增加和调整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并且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这些规定的颁布有何意义?

答:对车辆防护装置方面的强制性检验要求,是为了减少因缺少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过去对防护装置没有安装和强度方面的具体要求,现在则要求申报公告的车辆,必须出具授权检测机构的试验报告。

对于驻车灯的要求,也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现在很多车型灯光较弱,被尘土或泥土遮挡后光线会更弱,有的甚至车灯被损坏而没有光亮,对行车安全造成隐患。

所以在要求大型货车的后部都必须

贴上能反光的荧光条。

关于微型车正面碰撞设计规则方面的要求,早在机械局管理车辆目录时就已经提出,那时准备在2002年实行,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行。现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微型车产品今年7月1日后将从公告中撤消,是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有力推动。

问:为什么整车与底盘实行区别管理?

答:整车厂的产品定型以后,经常要做一些微小的调整,有些调整不需要做试验,但改装厂拿到参数调整的底盘后,申报公告时会有困难。对于这种情况,解决的办法是允许整车厂在一定范围内对参数进行变化调整,参数的这种调整,不被视为一种新的车型。这对改装厂申报公告就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减轻了改装厂在申报公告过程中的工作负担。经改装的新车出厂时,只要出具允许范围内某一数值的惟一性证明就能上牌。

另一方面,整车与底盘实行区别管理,也有对改装厂制约的作用。有些客车企业在买来的底盘上生产客车时,常常对底盘进行改造,如改变底盘的长度和配置等,有的改造程度还相当大,对底盘的性能产生了影响。实行区别管理后,将对这种现象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实行区别管理的办法是比以前更加规范了。

问:文件关于选装件的规定“允许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选装不同的零部件”,这对于改装车企业来说是否是一大福音?

答:不仅是改装企业,对所有汽车企业都是如此。如对车门车窗的选装,就不只是改装车企业才有。车灯和后视镜是选装变化较多的部位,如果更换灯具,车辆配光性能会产生差异,企业需要做检测试验,但并不因此而排除在同一型号内选用不同的灯光灯具,对安装了不同选装件的同一型号产品仍将视为一个产品。

问:文件为什么对具有牵引功能的车辆产品做出了专门的规定,有何针对性?

答: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大吨小标”超载车辆的。如果企业申报具有牵引功能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的牵引总质量以及列车的比功率大大超过实际使用需要时,将被视为有超载的可能而不能获得公告。

问:对运输微型车和农用车的车辆,过去有关部门是允许的,而这次颁布的文件对外廓尺寸超长超宽超高的问题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这是否意味着上述车辆今后将不再享受照顾?

答:是的。过去对上述车辆超宽的问题,从运输效率出发,有关部门给予了一定的宽容。但是为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对超宽超长超高运输车辆的管理将严格起来。

此外,单独申报公告的牵引车和半挂车在构成列车状态时,其尺寸超长也将同样被严格限制。现在很多运输单位都搞甩挂运输,牵引头和半挂车之间很难固定配合行驶,超长运输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后列车超常也将被严格禁止。

问:对于企业违规生产“大吨位小标”车辆的问题,这次是否又重申了2001年国家经贸委808号文件中的规定?

答:一方面是重申了808号文件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自卸车和具有自卸功能的半挂车现在超载现象较多,因此将这两种车型也列入到8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核查。违规生产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收回违规产品。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管理的范围

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自2003年3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产品仍未安装符合上述标准的防护装置和燃油箱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装备驻车灯的车型申报《公告》时必须符合《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GB18409—2001)要求,并提供由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三)自2003年3月1日起,汽车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必须符合《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655—2002)要求,并提供由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汽车企业停止生产不符合《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294)要求的微型客车产品,其库存产品最多允许继续销售6个月。自2003年7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设计规则的微型客车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摩托车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必须符合《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15742—2001)、《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8100—2000)、《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000)或《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4622—2000)或《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176—2000)、《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17510—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5948—1998)、《车辆、

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023—2000)要求,并提供由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10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自2004年1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产品仍未符合上述标准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三、《公告》管理的补充规定及要求

(一)汽车的整车与底盘实行区别管理。

自2002年11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与底盘产品实行区别管理,整车生产企业申报汽车新产品时应分别申报。已列入《公告》的汽车底盘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将底盘与整车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重新填报底盘的全部数据,并在2002年11月15日前向国家经贸委重新申报。申报电子软件请从国家经贸委网站(www.setc.gov.cn)下载。

(二)改装车产品的申报。

自2003年1月1日起,采用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的改装车产品,申报时,底盘部分只填写国内底盘生产企业名称、底盘型号及类别。改装部分的填报项目按国家经贸委网站提供的电子软件申报。采用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车辆产品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

VIN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是: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Vehicle DescriptorSection,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 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简称VIS)。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申请办理WMI。车辆生产企业申报WMI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许可后方可使用,否则,国家经贸委将暂停受理其新产品申报,并撤销其《公告》的产品资格。

汽车整车、汽车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实施VIN管理,生产企业应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采用汽车整车产品或底盘改装的产品,应在改装车产品的规定部件或产品标牌上完整保留汽车整车产品或底盘的VIN。

按照VIN规则,可以允许同一型号产品的轴距、发动机排量、外廓尺寸、质量等参数在一定区间内变化。企业在申报《公告》时,上述参数可填报区间内多个值。

有关VIN管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关于选装件的规定。

允许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选装不同的零部件。首次申报《公告》的产品应在申报材料的选装栏中填报选装清单,续报选装内容的产品应按照《公告》扩展的方式进行申报。采用选装件后对车辆产品的强制性检验项目有影响的,要补做有关项目的检验,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采用选装件后,超过车辆产品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的,要注明选装件的重量等参数。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车辆产品的实际状况符合《公告》光盘所列选装件清单和同一型号说明的,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五)启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为确保车辆产品办理注册登记时具有唯一性,从2003年1月1日起,车辆制造企业(包括汽车和改装车企业,不包括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在车辆产品出厂时应随车配发《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以下简称《技术参数表》,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国际标准A4纸尺寸)。采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底盘的改装车产品,应随车配发底盘和改装车产品的《技术参数表》。表中参数应据实填写(不允许填写区间值或涂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将《技术参数表》的参数与《公告》提供的产品参数进行对照,符合《公告》中区间参数范围的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六)具有牵引功能的车辆产品。

企业在申报具有牵引功能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产品时,应填报准牵引总质量。列车的比功率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以下简称GB7258—1997国家标准)中第3.6条的要求。若申报时未填报准牵引总质量,则视为该车型不具备牵引功能。已列入《公告》具有牵引功能、但未报牵引参数的有关车型应在2003年1月1日前补报准牵引总质量和列车的比功率等参数,否则视该车型不具备牵引功能。对在用的具有牵引功能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GB7258—1997国家标准重新核定。

(七)外廓尺寸超长、超宽、超高车辆的规定。

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允许使用的外廓尺寸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只限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半挂车;不以运输为目的的特殊作业车;不在道路上行驶的矿用自卸车;运输超大型集装箱的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的外廓尺寸(含半挂车与牵引车构成列车状态时的总长)一律不允许超长、超宽、超高。外廓尺寸超过GB7258—1997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已列入《公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超长、超宽、超高的在用车辆,要按照GB7258—1997国家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的规定进行改造,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继续使用。

(八)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

1.汽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

尺寸参数包括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前悬/后悬。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1%,农用运输车产品为±3%。

质量参数包括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 类和O类)为±3%,农用运输车产品为±5%。

2.摩托车产品。

外廓尺寸、轴距、轮距的公差允许范围为±3%。整备质量的公差允许范围为±10千克。

四、关于“大吨小标”车辆

严禁车辆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违规生产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准办理注册登记,违规生产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收回违规产品。

检测机构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和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载货类车辆产品的载质量利用系数、罐式汽车总容量、准牵引总质量、货箱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进行核查。自卸汽车和具有自卸功能的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限值,按照《通知》中关于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的要求进行核查。以上核查内容由授权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及上述要求,对上述限值进行核定。不符合《通知》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国家经贸委对“大吨小标”等违规产品,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对在用的“大吨小标”违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公告》中“库存车产品公告”的有关参数重新核定,未经核定的不予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申报新产品时,国家经贸委将在国家经贸委网站上对该企业申报的产品公示2个月,无异议后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要不断提高申报《公告》的工作水平,尽量减少各工作环节的失误。今后由于企业自身工作失误而要求办理产品更正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公布满3个月后再予受理。

(三)自2002年12月31日起,废止原国家机械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

自2003年6月30日起,废止《目录》中摩托车产品型号。

《目录》废止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告》及《目录》办理国内制造车辆产品注册登记手续;《目录》废止后,未列入国家经贸委《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同时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告》办理国内制造车辆产品注册登记手续。

(四)为提高申报、审查《公告》的工作效率,《车辆企业及产品申报系统》将不断进行改进。请各车辆生产企业关注国家经贸委网站提供的有关信息。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

附件:一、选装件范围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格式样本)(略)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一:

选装件范围

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选装不同的零部件,其选装件的范围举例如下:

1.汽车产品。

车门和车窗的结构及数量变化(如后双开门、单侧或双侧开门、推拉式或整体式侧窗、顶窗等);灯具、后视镜的型式变化;顶置空调;为专门用途的车外显示器(如专用车顶灯、公共汽车路线指示器等);保险杠变化;顶置行李架;车后行李梯;车顶导流罩;货箱或罐体下面的工具箱;外背负式备胎;车外装饰件的改变(如贴花、车身图形及文字、标记、轮眉、散热器面罩款式、扰流板)等。

厢式车辆在厢体结构不变、总质量相近的情况下,其冷藏或保温装置的专用设施或选用材料(如铝板、铁板、玻璃钢板、不锈钢板等)的变化。

在同一型号的定型二类汽车底盘上改装的自卸汽车,无论其货箱的形状、车箱的倾斜方式、倾斜机构举升等结构形式如何变动,企业可只申报一个产品型号,其他作为选装件填报。

2.摩托车产品。

整车颜色、贴花(式样、颜色、位置);轮型式;起动方式;整体或分体座垫;两侧护板;靠背变化;加装导流罩或改变导流罩形状;加装挡风板;保险杠;货筐、前(后)货架、后行李箱。增加制动方式和制动操纵方式;增加同型

式发动机;增加不同型式的后视镜、前照灯等。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单位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停车场,由办公室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办公室调派车辆;离开县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领导批准。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的由其承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县内行车加油,原则上由办公室持卡到加油站统一加油,并做好台账记录由车辆使用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县外行车需加油时,须上报领导后,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县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单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所有车辆统一交办公室进行封存。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 (四)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办公室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办公室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车辆管理制度(20140319)

JXYM-BG-06-2014 受控状态:发放号:版本号\修订次:2014\1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本制度依法制定后,适用于北京达美嘉创品牌文化有限公司、河北康格普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军兴溢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及车辆。 第一章车辆管理 1. 本公司(包括康格普公司)公务车辆包括: 丰田CRV,车牌号 是,由工艺技术部专管,负责车辆维修、保养和日常管理,综合办其他部门经领导批准可以调用;别克君威,车牌号是,由总经理专用,由综合办指定人员负责维修、保养和日常管理;奥迪,车牌号是,由财务部专用,由综合办指定人员负责维修、保养和日常管理;桑塔纳,车牌号是,由康格普项目部专管,负责车辆维修、保养和日常管理,综合办其他部门经领导批准可以调用,上述公务车辆由公司总经理统一调度,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部门专管专用。 2. 持有合法驾照的公司员工使用公务车前自行填写《公司用车调度单》(见 附表1),注明用车缘由、用车日期、目的地等,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车辆驾驶人于用车的次日如实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见附表2),注明行驶里程、地点、离厂返厂时间等。 3. 公务车辆加油、缴费等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加油卡、速通卡,并 设置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密码透漏给他人或将卡转

借他人使用。持卡人给公务车加油后,应于当日填写加油台账,如实记录加油日期、加油时车辆的里程数、本次加油数量及金额等。 第二章车辆使用 1. 出车前,公务车驾驶人应坚持做到检查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 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和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检查驾驶证、行驶证、车保险单是否齐全;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备,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报告,进行加补或调整,否则驾驶人应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2. 使用公务车时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相关规定,遵守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3. 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规,做到“十不”:驾车行驶中不抢行猛拐、不 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红灯,不酒后驾驶,不遮挡号牌,不无证驾驶,不接打电话、查看信息,不观看影视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车辆行驶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员都要系好安全带,严格按道路标志、标线进行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桥梁、隧道、漫水路段、繁华闹市、弯道、坡道及危险路面要减速靠右行,注意观察车辆,行人动态,主动避让行人,做到安全礼让。情况不明,不盲目强行通过。 4. 驾驶人驾车外出公务时应按道路交通规定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或指定 位置,离开车辆时应关好车门窗,锁好安全锁,防止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 5. 驾驶人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节假日前应将公司车辆 钥匙交回综合办,车辆停放于公司院中指定的停车位,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有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按时归厂者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

关于加强地下车库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下车库管理 的通知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关于地下车库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楼地下车库管理,保障车辆停放规范、统一,提高车库使用安全性,经研究,提出如下管理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下车库开、关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8:00-晚10:00,周六日全天关闭。特殊情况需要进出须提前联系。 二、地下车库只存放总行行政用车及各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车辆。其他车辆不得存放至地下车库。 三、凡使用地下车库的人员需严格遵守我行要求,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持总行办公室核发的停车证入库。凡车号与车证不符者,保安人员应核实当事人身份并进行车辆信息登记。 四、地下车库现有存放车辆如发生车辆、车号、使用人变更的,需及时到办公室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五、地下车库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车位停放,严禁停放在他人车位。对于暂无人使用的车位,归办公室统一管理。 六、所有使用地下车库人员须爱护环境,严禁在车库内吸烟,不得在车库内清洗车辆。

七、如使用外部车辆进入地库进行物品装、卸,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装、卸物品时,使用部门须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物业、餐厅车辆持办公室核发的《临时通行证》可进入地库,装卸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工程车辆进入地库施工时要事先与办公室联系,车辆限高2米。 九、外部车辆携带我行物品出地库,须持有办公室出据的出门证,经地库保安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办公室将对地下车库车辆进出及停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以上要求的车辆使用人将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如因不遵守以上要求而对我行其他车辆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将依据员工管理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车辆使用管理 一、职责 1、管理中心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2、配送车辆由营销部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综合办公外出需填制《车辆出车登记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登记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3、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管理中心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4、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

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5、驾驶人员下班车辆自行保管。务必保证车辆的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三、物流配送车辆使用管理 1、由公司营销部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3、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4、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西宁市路况、路名。 5、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6、送货车辆驾驶人员应填制《车辆派遣登记表》,与库房、工地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清点、交接工作。否则出现货物不符情况将根据《车辆派遣登记表》交接签字确认责任人并付全责。 7、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车辆用油管理 一、职责 1、公司管理中心负责对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 2、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一、小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每辆100元整、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每辆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费;对在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对长期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人),小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合同。 (因各地收费政策和标准不同,仅作参考)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闭车库门;停放在

车辆监控管理平台

鄂尔多斯市斯创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车辆监控管理平台 1. 概述 车辆定位报警系统是鄂尔多斯市斯创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基于 GPS 与 GPRS 网络,采用新的软硬件技术研发出来的一款全新的,性能优异的车辆 定位报警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又称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是新 一代的导航定位系统。它能够为全球任意地点、任意多个用户同时提 供高精度、全天候、连续、实时的三维定位、测速和时间基准,它 在测绘和导航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 ET516 通过内嵌的高精度 GPS 模块将采集到的 GPS 坐标,通过 SMS 传输至车辆监控中心,在数据中心利用 Google map 等其它软件工具实时监控车辆所在位置,速度,方向 等,并能远程控制车辆供应,与司机语音通话等功能,提供全套车辆管理与监控解决方案。 2. 功能特性 1)实时查询车辆的位置和行驶数据信息;对于所查询车辆的选择可以按单辆车、分组或全部车辆进行,选中车辆

的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数据信息将向管理中心报告。位置信息包含经纬度值,行驶状态信息包括时间、速度、 方向、设备故障、空车/重车信息等. 2)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等信息;管理中心可按单辆车、分组或全部车辆选择,要 求车载终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 连续上报车辆的行驶状态、实时位置等信息,实现对于车辆的连续的实时监控功能. 3)历史轨迹上传及轨迹回放;车载终端上存储的历史轨迹记录可以由管理中心通过 无线方式按照时间段提取后 存储于管理中心,轨迹点可以在管理中心电子地图上回放以重现车辆的行驶过程. 4)报警功能;车载终端设备配置紧急报警开关(轻触开关或按钮),在有紧急情况 如遇劫、求助等情况发生时, 驾驶人员按下按钮后车载终端会立刻向管理中心发送报警信息,管理中心接收到报警信息后立即以声音提示结 合文字提示信息通知值班人员,配合电子地图上位置信息为值班人员提供及时完整的报警信息和处理流程 5)语音监听;当某些特殊情况发生后如劫警,可由车载终端主动向指定号码的固定 或移动电话拨号,使监控中心 可以监听车内情况;或由中心主动拨号监听车内声音。(终端可设置:允许任何监听、仅允许报警后监听) 6)文字信息显示、应答(需带调度屏/有线手柄);车载终端配合外接的中文液晶显 示屏可与管理中心之间实现车 辆调度、应答、信息收发等功能. 7)越界/偏航/超速报警;由管理中心系统设置的车辆行驶速度上限限制值发送到车载终端并由车载终端保存该设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 印,能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他人的良好职业素质,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坚持“预防为主”,驾驶人员行车前,要做好相应的车检工作,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正常行使。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强化责任观念,恪守驾驶员职业操守。 二、完善车辆管理,确保制度保障到位 (一)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办公室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协调、应急调度、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安全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将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归档管理。工商所车辆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务用车,须指定驾驶员,做好备案登记工作,非指定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单位的车辆。 (二)坚决落实集中入库制。对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前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确有公务用车需求的,由各单位负责人于节假日前一天提出,填写申报单,报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时间外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入库,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制。办公室负责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专职驾驶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保证领导用车,又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紧急情况及重大活动的车辆调度。通过召开安全报告与事故分析会、参观交通法规宣传展览、观看交通事故宣传片等形式,进一步增强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培养树立安全驾驶无事故典型单位或个人,通过典型示范和激励机制,引导干部守法自律,营造安全和谐的干事创业氛围。 三、加强纪律约束,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一)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的,调离驾驶岗位并禁止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严格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车辆管理平台系统方案

GPS二级监控中心技术方案

三零凯天 一、车辆GPS管理系统 1.系统设计目标 2采用GSM通讯技术的GPRS/SMS业务、GPS全球卫星定位技术、GIS技术、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建立一个二级监控平台的综合车辆管理调度系统; 3系统由二级监控中心、无线通信平台(GSM)、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车载设备四部分组成一个全天候、全范围的车辆跟踪平台。 4系统可对注册车辆实施动态跟踪、监控、调度、管理等功能,对于监控车辆,可以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出来,并保存车辆运行轨迹数据。 2.系统结构 二级GPS车辆监控度系统是通过专用客户端程序完成所有的浏览和查询等功能(包括基于电子地图的轨迹回放、车辆超速报警等)。 二级监控中心由网管终端和监控终端组成。网管终端是二级监控中心GPS终端注册和管理的平台。监控终端是二级监控中心监控、控制车辆的GIS操作界面。二级监控中心通过Internet接入管理中心,其权限控制在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可以控制其可监控的车辆数目和对应的分组。 3.系统功能 3.1地理信息功能 地图的基本操作包括:地图放大、地图缩小、地图选中、地图移动、测距等。 3.2车辆跟踪 二级监控中心可以对车辆实时、动态、连续的监控。二级平台可对跟踪持续时间、数据回传时间间隔进行动态更改。二级监控中心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车辆位置,并可显示车辆行驶的轨迹路线。3.3车辆位置查询 二级监控中心可以选择查看车辆当前的位置信息,此时车载GPS设备发送一条位置信息传回二级监控中心,并显示在电子地图上。 3.4车辆实时定位

二级中心可以选择配置车载GPS设备参数,使其满足特定条件时主动上报位置数据。可设定的条件包括:指定时间、指定时间间隔、指定位置(可选择进入该位置或离开该位置上报数据)等。3.5车辆报警 车辆报警包括紧急报警、超速报警等。 紧急报警是在紧急情况是,通过按下紧急报警开关向管理中心报警,管理中心收到紧急报警后会在监控软件平台上弹出重点监控窗口,并有声音提示。 超速报警是车辆行驶速度超过管理中心设定的速度值,车载GPS设备会主动向管理中心回传该车辆的位置信息,提醒管理中心,同时车载载GPS设备的调度屏会发出蜂鸣声,提醒驾驶员,车辆已超速。这一功能将使车辆无论何时何地都处于超速监控之中,极大减少超速现象发生。 3.6报警监听 中心接到车辆报警信号后进入报警模式。有两种模式实现报警监听:监控中心拨打报警车台的号码,车载设备实现自动应答;车载设备报警的同时主动自动拨打监控中心监听电话。具体使用哪种模式可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车载设备通过监听麦克实时向中心传送车内对话或其它声音信息,供中心判断是警情还是误报。3.7遇警遥控操作 遇到警情时,如果有必要,中心可对车辆进行遥控,即对报警车辆进行遥控断油断电。. 3.8超速报警 选取设置车辆的编号,设定其最大速度,系统将该设置发送到GPS车台。当车辆行驶速度大于设置速度时,车载终端可通过语音通知驾驶员车辆已经超速,同时发送超速信息到GPS服务中心,并有中心转发至GIS监控台。 3.9指定行驶线路 能对不同车辆指定其固定的行驶路线,实行自动监管,一旦车辆偏离指定路径,将自动报警提醒管理中心注意。 3.10区域报警功能 通过在电子地图上选取电子围栏范围,同时选取设置车辆编号,将该范围发送到该GPS车台上,当车辆进入或者驶出范围时,车台会发送越界报警到中心,中心服务器会将该报警分配到相应监控台上,在电子地图上该报警车辆会以红色醒目标记。 3.11车辆求助 车辆求助包括医疗求助、交通求助、纠纷求助。 3.12调度 调度包括车辆指示、信息发布等。车辆指示指需要车载GPS设备应答的调度信息,可以设置成设备自动应答或司乘人员按键应答,也可以设置是否需要司乘人员输入简单的回应信息。信息发布指中心可以发布一些公司通知、气象、路况等信息。 管理中心和二级监控中心都具有调度的功能。管理中心可以采用单车调度、分组调度、全体调度的形式下发调度信息。二级监控中心根据分组权限对相应的车辆分组或车辆进行调度。 3.13轨迹数据保存、回放 管理中心保存车辆的所有监控和报警数据,可以选择在任意时间查询任意车辆的轨迹回放数据。轨迹回放时可以选择回放速度,回放时间,是否显示轨迹等。 3.14黑匣子 车载GPS设备内具有大容量存储器,俗称“黑匣子”,可以存储多达6000个位置点信息。 3.15语音服务,呼叫限制 车载GPS设备自带通话功能,可以选择耳机接听或免提接听两种方式。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特定的车辆设置呼叫限制,包括呼入限制、呼出限制、固定拨出号码和接入号码设置等。

车辆管理制度及奖罚规定

车辆管理制度及奖罚规定 一、车辆使用纪律 1. 驾驶员持正规合法驾驶执照,根据领导安排,驾驶指定车辆,擅自驾驶(私用)或外借他人(其他单位)的,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的,由违规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扣罚照旧。 2. 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因违反交通规则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全额承担,安全为主,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灭火器如有过期应及时上报更换。 3. 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车辆所使用的油类及备用部件储备齐全,做到随用随开。按时填写出车记录表,发现有脱岗的处罚50元,记录填写不完善的处罚10元。 4. 严禁酒驾,一经发现按违规予以辞退,造成事故的,由违规者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5. 驾驶员经由领导同意外借车辆的,需向借车方所要有签字的证明,无证明手续又产生费用或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的10% 6. 工作用车由业务经理押运,听从业务经理指挥出现事故一切损失由业务经理负责;擅自做主出现事故的则由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的30% 7. 按规定停车,违停被交警处罚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罚款金额。 8. 每周六下班前及每周一例会后,统计各车辆里程数,一旦发现有任何异常必须立即上报并协助调查,对擅动车辆者除补回使用汽油金额外处罚200元;造成后果的,由违规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处罚照旧。 9. 车辆需要加油时请示主管领导,经领导同意后填写《车辆加油记录》

写明需加油车辆的牌号,加油日期,加油种类,领导批准的加油量,驾驶员签字。加油完毕将加油收款单据交财务备档。 二、车辆维修流程 1. 驾驶员将故障状况及原因上报主管领导,由领导开具《派修单》,到指定修理厂由其专业人员依据派修单注明修配所用部件及费用明细,总计费用(大写注明)并签名加盖公章及注明日期。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办公室加盖公章留存复印件存档。车辆送往指定修理厂,修理厂按照派修单及领导意见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必须确认修理状况,在结算单上签名。 2. 每隔一段时间,财务将派修单与修理厂提供的结算单进行核对,派送单有领导签字,结算单有驾驶员签字,核对无误后支付维修费用。 3. 提出维修要求的车辆要在派修单完善之日后三日内送到指定地点维修,私自送修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4. 如有特殊情况,比如车辆在途中抛锚,必须马上请示领导,按指示处理问题。严禁在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先修车后补单,或者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处罚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车辆日常养护 1. 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保管好车内配备的物品,恶意损坏一经发现按物品估价全款赔偿并取消当季评优资格。 2. 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尽量自己排除故障,此项纳入评优条件中。 3. 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时,及时向主管领导申请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按照二级维护保养验收标准验收车辆,完整的填写车辆登记台账,

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规定》指出,军车运行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军车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军车驾驶员遵纪守法教育,实施军车运行检查,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军队声誉,确保行车安全。《规定》明确了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在军车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军车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军车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各级军务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军车运行检查监督的组织领导,督促落实军车运行检查制度,保持良好的军车运行秩序;警备部门、军车监理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对外出军车实施检查纠察和监理检查。 《规定》强调,军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条令条例和军车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准闯红灯、走禁行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十个不准”。军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被抄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ww w. 5 Y k https://www.360docs.net/doc/f918225111.html,文 章来源莲山课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涉及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保修申请单》 《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 《车辆管理登记表》 3 要求 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 3.1 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销售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销售部主管指派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3.2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销售部主管申请调派,销售部主管应事先得到董事长批准,销售主管或董事长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3 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3.4 未经销售部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3.5 费用报销 3.5.1 公务车油料由销售部主管指定单位办理,外出购油及维修须经销售部主管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6 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销售部主管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事先应向主管及时报告。 3.7 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销售部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8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销售部主管批准。 3.9 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的通知 (暂行) 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厂区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避免盗窃事件的发生,营造厂区内良好有序的施工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办理及车辆管理 (1)各参建单位统计所常用车辆牌号、车型、颜色等信息,在12月27前报至我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车辆通行证,办理车辆通行证时收取证件押金10元/车(退还证件时,押金退回),过期不候。 (2)所有机动车辆无通行证者非经允许不得进入厂区。 (3)送物料车辆进入厂区需按我公司规定,登记详细信息,经我公司对接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登记不全或不明确者不得进入厂区。 (4)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需服从我公司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我公司将直接予以处罚。 (5)车辆通行证不定期进行更换,以旧换新。 二、车辆出入管理 1、车辆一律凭“通行证”进出厂区。车辆通行许可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车、证应与申领登记保持一致。出入厂区时须将“通行证”放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 2、车辆进出厂区时需自觉接受保安人员检查。对于携物外出者,应持有我公司开具的出门证,由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无出门证或携带物品与出门证内容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外出。 3、所有进入厂区车辆,非经允许不得越过板房进入车间区域。

4、车辆进入厂区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礼让三先,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不随意停车下客、等客。 5、外来无通行证车辆进入厂区,需提前与我公司行政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后通知保安人员放行。 6、持证车辆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上访人员、推销人员带入厂区,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车辆停放管理 1、进入厂区车辆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2、厂区内临时停靠车辆在人员上、下车后,应立即驶离,不得在通道上滞留。 3、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关锁门窗。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车主或现场保安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四、违章处理 车辆进入厂区后,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厂区管理规定,文明行驶,文明停车。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车辆驶离; 2、向车辆主管单位通报情况,并视情况处罚款50—100元; 3、直接收回车辆通行证,并视情况处罚款100—500元。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为公司各 部门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职驾驶员及因公务使用车辆的持有中华人民和国正式驾 驶执照的员工。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行政部建立驾驶员档案,凡本公司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和国正式 驾驶执照。凡遗失车辆各种证件(含驾驶证照、行驶证照),致使公司车辆不能正常营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 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事业心、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热情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3.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联系, 并随时注意自身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人员,并说明原因。如果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造成长时间与公司失去联系者,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 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5.驾驶员要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如有特殊情 况不适合驾驶车辆的,必须提前向行政部作出说明。

6.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抢行、猛拐、 争道、开斗气车等)、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车。由此发生事故及损坏车辆者,由驾驶员承担赔偿事故损失。 7.因驾驶员违章行车,造成交通事故或处罚的,由驾驶员本人负全责;如在行 车中,乘车人要求驾驶员违章的,驾驶员应坚决阻止,否则责任将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共同承担。 8.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例保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做好发动机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9.对忽视安全规定、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罚款直至除名处理。 三、驾驶员工作职责 1.负责所指配车辆的安全驾驶。 2.负责车辆出车前、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 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3.负责车辆的清洁和内务。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 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4.驾驶员上班不出车时间,必须在公司待命等候,临时有事须离开,必须报行 政部批准后方可离岗。 5.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部 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四、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平台系统方案

GPS二级监控中心 技术方案 三零凯天 一、车辆GPS管理系统 1.系统设计目标 2采用GSM通讯技术的GPRS/SMS业务、GPS全球卫星定位技术、GIS技术、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建立一个二级监控平台的综合车辆管理调度系统; 3系统由二级监控中心、无线通信平台(GSM)、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车载设备四部分组成一个全天候、全范围的车辆跟踪平台。 4系统可对注册车辆实施动态跟踪、监控、调度、管理等功能,对于监控车辆,可以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出来,并保存车辆运行轨迹数据. 2.系统结构 二级GPS车辆监控度系统是通过专用客户端程序完成所有的浏览和查询等功能(包括基于电子地图的轨迹回放、车辆超速报警等)。 二级监控中心由网管终端和监控终端组成。网管终端是二级监控中心GPS终端注册和管理的平台。监控终端是二级监控中心监控、控制车辆的GIS操作界面。二级监控中心通过Int ernet接入管理中心,其权限控制在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可以控制其可监控的车辆数目和对应的分组。 3.系统功能 3。1地理信息功能 地图的基本操作包括:地图放大、地图缩小、地图选中、地图移动、测距等。 3。2车辆跟踪 二级监控中心可以对车辆实时、动态、连续的监控.二级平台可对跟踪持续时间、数据回传时间间隔进行动态更改.二级监控中心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车辆位置,并可显示车辆行驶的轨迹路线。 3.3车辆位置查询 二级监控中心可以选择查看车辆当前的位置信息,此时车载GPS设备发送一条位置信息传回二级监控中心,并显示在电子地图上。 3.4车辆实时定位 二级中心可以选择配置车载GPS设备参数,使其满足特定条件时主动上报位置数据。可设定的条件包括:指定时间、指定时间间隔、指定位置(可选择进入该位置或离开该位置上报数据)等. 3.5车辆报警 车辆报警包括紧急报警、超速报警等。 紧急报警是在紧急情况是,通过按下紧急报警开关向管理中心报警,管理中心收到紧急报警后会在监控软件平台上弹出重点监控窗口,并有声音提示. 超速报警是车辆行驶速度超过管理中心设定的速度值,车载GPS设备会主动向管理中心回传该车辆的位置信息,提醒管理中心,同时车载载GPS设备的调度屏会发出蜂鸣声,提醒驾驶员,车辆已超速。这一功能将使车辆无论何时何地都处于超速监控之中,极大减少超速现象发生。3.6报警监听 中心接到车辆报警信号后进入报警模式.有两种模式实现报警监听:监控中心拨打报警车台的号码,车载设备实现自动应答;车载设备报警的同时主动自动拨打监控中心监听电话。具体使用哪种模式可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车辆管理档案(样本)

编号: 车辆一生管理档案 车牌号码: 车辆类别: 车辆型号: 建档日期: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表1 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 车辆类别车牌号码颜色购买日期 粘贴初次或变更《道路运输证》时, 车辆正面偏右侧45度角的3寸彩色照片车辆原值使用年限资产编号车辆保险日期 业户信息初次登记(日期) 变更1(日期) 变更2(日期) 隶属部门 使用情况信息 使用部门 责任人 验收记录

表2 车辆技术参数表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出厂日期/产地/国产 /进口VIN(或车架)号底盘厂牌型号客车类型等级 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总质量座/铺位排列2+2 /2+1 /1+1+1 /1+1 核定载质量/乘员数核定牵引总质量kg 车轴数/驱动轴数/ 发动机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燃料种类 发动机功率kW 发动机排量L 排放标准/国Ⅱ/国Ⅲ 驱动形式轮胎数/规格前照灯制式 变速器形式自动/手动/手自动一体化缓速器电磁式/液力式转向器动力转向/非动力转向行车制动形式气/液/气-液前轮:气囊/ 片板簧后轮:盘式鼓式防抱死装置蹄片间隙自调单/双回路悬挂形式前轮:独立/非独立气囊/ 片板簧后轮:独立/非独立气囊/ 片板簧 其他配置底盘自动润滑 GPS 行车记录仪空调器 随车物品 说明:请填写或选择车辆技术各参数中有关内容,符合的请在选择项后以“√”表示。

表3车辆维修与保养记录表 登记日期维修类别 更换配件所耗材料维修与保养 厂家 登记人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说明:车辆维修类别栏应登记二级维护、大修或某总成修理。

表4 车辆变更报废登记表 变更日期变更原因变更事项登记人车辆报废日期车辆报废年限车辆报废原因登记人说明:本表适用于除本档案第一页各项以外的变更事项的登记,由办理变更的人员负责登记。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车辆。公司车辆用于公司业务、财务、行政部门人员外出办事时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 1. 职责 (1)公司行政部门经理负责公司所有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2)公司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路况。如因驾驶员驾驶证问题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公司所有车辆的钥匙原则上应由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出车时,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后,驾驶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行政部门负责人,并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明车辆已返回。如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未签字的,一经发现负激励50元/次。 (4)驾驶员在离开车时,需确认车门窗户全部关闭上锁后,方可离开。如发现有未关者,一次负激励50元。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行政部门经理批准。 (5)公司车辆需出车、送货、接货等由行政部主管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车辆。一经发现,负激励100元/次。 (6)未经公司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一经发现,负激励2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需提前一天到行政部门做出车辆使用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根据情况具体安排车辆。(2)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车辆使用登记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用途、来往目的地,公里数等记入并由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后,通知车辆驾驶员准备出车。如发现未做记录的,负激励20元/次。 (3)车辆驾驶员每次出车前需到公司前台做好登记,并填写好《车辆使用登记表》。漏登记的,负激励20元/次。 (4)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出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的时间安排出车。 (5)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无照驾驶、驾车外出、驾驶员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等情况下,出现违反交通规则,发生违章罚款,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由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 3.车辆管理: (1)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定期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发现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如发现问题,一条负激励20元/次。 (2)公务车外出加油需到行政部门登记《加油卡使用登记》领取加油卡后到加油站加油,使用完毕后,油卡需及时归还行政部。行政部门负责加油卡加油情况的查询,每月打出加油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不如实加油者,负激励100

公务车辆管理系统

公务车辆管理系统 《公务车辆管理系统》是清华高科基于机关事务局-车管部门的需求和《机关事务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的功能和特点而研发的,该系统的总体目标是在车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从预算入手,实行“采购-使用-报废回收”统筹管理,形成高效严谨的统一管理流程。严把公车购置关,对公车使用相关环节进行高效的监督与管理,推行公车节能工作,杜绝公车私用现象,从宏观上保障公车管理的井然有序,同时在不改变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车使用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基础上,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对公车预算统一编制、指标统一调整、资金统一管理、车辆集中采购、车辆统一配置的管理。通过对车辆的统一预算、申购、调度、维修、保险、处置以及费用的核算等,最终对公车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使用功效进行评价,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从而达到对每台公车使用情况实行“采购-使用-报废回收”的全生命周期监督与管理的目的。 车辆管理系统的功能: 1、车辆编制功能

通过对公车实行编制管理可以有效杜绝公务车辆超编,超标。包含各市(州)的编制指标数,下达指标的文号、实有车辆数及编制指标总数等。 2、车辆信息功能 包含相关单位更新、使用和报废回收三大类车辆基本信息,例如品牌型号、车辆类型、号牌号码(黄、蓝、白)、发动机号、车辆识别码、排气量、入户时间、座位数、颜色、入户日期、使用部门、关联的报废车辆信息、新增车辆编制审批文号等。 3、车辆费用功能 此模块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对公车整个生命周期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有效管控,其主要包含公车购置费用和使用费用,其中公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4、车辆使用功能 管理人员通过此模块可以查询正在使用的车辆相关信息,包含驾驶员信息、车辆状态、用车申请、用车审批、出车时间、车辆行驶路线、超速记录、停泊地点等 5、车辆事故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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