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第18号纪要精神,集团公司决定对本部资源枯竭、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大,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集、夹河、庞庄和旗山四对矿井实施关闭。为稳步顺利实施矿井关闭工作,确保矿区和谐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对职工的关心和关爱,特制订本部四对关闭矿井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关闭,创业分流、分放结合,积极稳妥、保持稳定。

二、人员分流安置

(一)职工退

1.围

庞庄煤矿、集煤矿、夹河煤矿、旗山煤矿在册职工(含物业、实业公司)。

2.条件

根据集团公司文件觃定符合办理退条件的。

(1)有岗位、能分流的采掘人员和技能人才,能留则留;

(2)因伤、病不能工作的,经单位相关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后,可办理退;

(3)对井下辅助、地面服务等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本人申请后可办理退。

3.程序

职工办理退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办理。

4.待遇

根据企业效益和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变化情冴,退人员生活费浮动发放。

(二)临时待岗

距退年龄2年以,职工因病因伤不能工作、或因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的,经单位相关部门联合组织认定后,可办理临时待岗,其生活费待遇也实行浮动发放。

(三)转岗就业

矿井关闭后,对不符合办理退,又不符合办理临时待岗的人员,全部实行转岗再就业安置。

1.巩固发展异地项目部。对现有的异地项目部,千方百计维持原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确保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向异地项目部输送人员。

2.拓展煤矿生产服务、生活服务项目。采取矿井整体托管、

工程承包、业务承包、劳务承包、劳务输出等形式,承接集团公司、外部的厂矿区生产服务、生活后勤服务,努力增加职工的安置数量。

3.劳务合作。转变思想观念,面向社会、面向发达地区、面向非煤行业积极开展劳务合作,组织后勤、辅助服务人员进行劳务输出。

4.待分流安置人员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集团公司分别逐月按放假工资标准的80%、60%、40%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5.实业、物业等现有的生产经营性厂、店、公司,在确保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继续经营。

6.存量资源开发。盘活、利用工业广场等存量资源,积极组织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对外租赁等业务来进行创收增效。

7.向集团公司新兴产业输送人员。根据集团公司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采取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录用。

8.鼓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积极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由职工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原已签订自主创业协议的职工,维持执行原签订协议)。

(1)对距退年龄5年以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创业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2)对距退年龄超过5年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创业期满6个月后,发放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创业奖励金为3000元,创业人员为3~5人以上的带头人创业奖励金为

1-3万元)。创业第1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创业期满1年后,其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根据创业效果评估后确定交缴责任。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不顺利遇到困难的,适当延长企业承担单位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时间。

各单位要对创业职工在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方面采取优惠政策。

由职工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须根据协议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的,后果自负。

(四)特殊人员的安置

1.工伤人员。工伤停工留薪期,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执行相应待遇。1-4级,退出工作岗位,执行伤残津贴;5-6级,安排适当工作,确实难以安排的,发放伤残津贴;7-10级或无级的,与其他人员同样进行分流安置。

2.工亡招工职工及其他有政策觃定的特殊人员,分流安置时给予优先安排,不愿去异地工作、本部又无合适岗位的,可申请临时待岗,执行临时待岗政策。

3.对统配大学生由各单位人才储备,幵积极组织参加创业,使之成为创业骨干力量。

(五)终止或解除合同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没有需求岗位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到期,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救济金。

2.对不服从单位合法组织的分流安置或转岗培训职工,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第一个月按临时待岗生活费的80%发放生活费,第二个月按60%,第三个月按40%,第四个月起停发生活费,幵按旷工处理,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省政府对矿井关闭有何政策?

省政府常务会议第18号纪要的精神是:引导资源衰竭、灾害严重的矿井有序退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省政府原则同意徐矿集团所属旗山、夹河、小楼、集煤矿关闭方案,方案报经省委同意后实施。矿井关闭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妥

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接收工作,周密细致制定方案,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稳妥解决各类矛盾问题,确保矿区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稳定。省委省政府对徐矿关闭4对矿井给予了很大的关怀与照顾,对退、部分临时待岗人员等困难人群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不足部分由徐矿集团自行解决。广大干部职工要主动适应企业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转变思想观念,理解支持关井措施,用实际行动为企业分忧解难,主动转岗、主动创业。

2.矿井关闭后,职工的分流安置方式是怎样的?

矿井关闭后,根据集团公司的部需求及市场开发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成建制转移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相结合、煤矿生产业务与非煤业务相结合、全矿井托管与纯劳务承包相结合、生产服务与生活后勤服务相结合、长线与短线相结合的方式,分流安置职工;鼓励职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或临时待岗。

3.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如何办理?

(一)退办理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

(1)矿井关闭后,无法分流安置的人员;

(2)因伤、因病,经单位相关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后不能工作的。

以上(1)项由各矿人力资源、纪监、工会等部门组织联合认定;(2)项由集团公司组织或指定医院等部门联合鉴定。

(二)办理程序

职工办理退需本人提出申请,经联合认定或鉴定,经单位研究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办理。

(三)相关待遇

按集团公司现行退生活费计算办法计算,根据企业效益及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变化情况浮动发放。

根据徐矿司〔2014〕9号文件,退待遇为:“基本生活费+工龄津贴+职务补贴+专项补贴”,在此基础上根据浮动情况按比例发放。

其中,工龄津贴标准:在办理退时工龄20年及以下为5元/年、21~30年为10元/年、31年及以上为15元/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从事井下岗位工作满9年的,按实际从事井下工作年限每年增

加5元(不满1年按照年计算)。退后的工龄仍执行退时的工龄津贴标准。

目前执行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庞庄矿1221元;夹河矿1268元;集矿1221元;旗山矿1268元;庞庄物业1154元;夹河物业1154元;集物业1154元;旗山物业1154元。

专项补贴标准:书刊费:工人5元,一般干部及初级职称7元,中级职称(技师)9元,高级职称(高级技师)12元;洗理费6元;女工卫生费15元;建房互助金13元;煤水电补贴9元;住房补贴按原在岗时标准不变。

职务补贴标准:科级、副科级统一为25元/年;

4.什么情况下可办理临时待岗?如何办理?其待遇如何?

(一)办理条件

(1)距集团公司规定退年龄2年以的;

(2)职工因病因伤不能工作或因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的。

以上(1)项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认定;(2)项中“因病因伤不能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或指定医院等部门联合鉴定;

“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由各矿工会、纪监、人力资源等部门组织联合认定。

(二)办理程序

临时待岗需要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联合认定或鉴定,单位批准。

(三)相关待遇

临时待岗期间发放一定的生活费,标准参照放假生活费待遇实行浮动发放。

目前集团公司放假生活费为:1276元,在此基础上根据浮动情况按比例发放。

5.哪些职工需要转岗就业?

矿井关闭后,对不符合办理退,又不符合办理临时待岗的人员,全部实行转岗再就业安置。

6.转岗就业的去向有哪些?

(1)巩固发展异地项目部;

(2)拓展煤矿生产服务、生活服务项目;

(3)劳务合作;

(4)实业、物业等现有的生产经营性厂、店、公司,在确保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继续经营;

(5)存量资源开发;

(6)向集团公司新兴产业输送人员;

(7)鼓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7.哪些职工可以申请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如何办理?

只要职工个人愿意,都可以申请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办理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应由职工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以前已签订的自主创业协议如何执行?

对原已签订自主创业协议的职工,维持执行原签订协议。

9.企业对自主创业职工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对距退年龄5年以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扶持政策有:

(1)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

(2)创业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二)对距退年龄超过5年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扶持政策有:

(1)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

(2)创业期满6个月后,发放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创业奖励金为3000元,创业人员为3~5人以上的带头人创业奖励金为1-3万元); (3)创业第1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4)创业期满1年后,其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根据创业效果评估后确定交缴责任,其评估结果要予以公示;

(5)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不顺利遇到困难的,适当延长企业承担单位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时间

(三)各单位对创业职工在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方面采取优惠政策。

10.工伤职工有何政策?

工伤停工留薪期,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执行相应待遇:1-4级,退

出工作岗位,执行伤残津贴;5-6级,安排适当工作,确实难以安排的,发放伤残津贴;7-10级或无级的,与其他人员同样进行分流安置。11.工亡职工子女有何照顾政策?

在分流安置时给予优先安排,不愿去异地工作、本部又无合适岗位的,可申请临时待岗,执行临时待岗政策。临时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期间应参加转岗培训,以尽快实现再就业。

12.什么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补偿?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岗位需求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后终止。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失业救济金。

13.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未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救济金。

14.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如旷工等行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办理失业救济金。

15.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经济补偿金实行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前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执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6.对不服从分流安置和转岗培训的职工,如何处理?

对不服从单位合法组织的分流安置或转岗培训职工,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第一个月按临时待岗生活费的80%发放生活费,第二个月按60%,第三个月按40%。第四个月起停发生活费,按旷工处理,并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办理失业救济金。17.长病人员怎么安置?

长病人员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能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全部参与分流安置(对各类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等不作为参考依据)。

18.借用及劳务人员如何处理?

由集团公司协调安排的借用人员仍按原意见执行;借用及劳务人员有劳务协议的仍按照协议执行;无劳务协议的应签订劳务协议,否则回原单位参与分流安置。

19.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年金、失业金如何办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依法办理失业救济金。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根据国家规定只能退休、死亡或出国定居等情况才能领取。20.《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适用适应围是什么?

本办法仅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四对关闭矿井(庞庄煤矿、庞庄物业公司、集煤矿、夹河煤矿、旗山煤矿)在矿井关闭期间的人员分流安置。

21.《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执行时间从何时开始?

自矿井停止回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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