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毕马威解读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

财税实务毕马威解读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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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毕马威解读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第二十二期,二零一七年七月

背景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

(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文”),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解答了纳税人就资管产品范围、征收方式以及核算和申报等方面的疑虑。

201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其中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随即,2017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将140号文第四条的执行时间延迟为2017年7月1日。56号文则明确了资管产品的计税方式,并将征收时点推迟至2018年1月1日。

去年140号文出台后,尤其今年2号文出台后,已经有不少管理人开始着手准备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的落地实施。56号文给管理人预留了半年的准备时间,加上简易征收方式的明确,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合规难度有所降低。然而,管理人仍需要进行资产的纳税处理判定、合同的修订、业务流程的梳理改造、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尤其是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上线等一系列

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这样说

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这样说 中照资本中照基金中照资产财政部网站昨天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据悉,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以来,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引发了资管行业的热议,本报也在1月6日刊文,请业内人士就此事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分析,以下为全文:“一句话规定”牵动资管行业 资产管理行业在2016年底迎来新规——《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直接涉及资管产品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却让整个资管行业“炸开了锅”!随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紧急对上述规定作出解读,称“营改增后,资管产品征税机制未发生变化”。虽然解读让资管产品管理人心里踏实了不少,但“一句话规定”如何落地,仍然让纳税人非常关注。 解读:营改增后征税机制未变化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一句规定话”发布后,引起了整个资管行业的振动。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140号文部分条款作出进一步解读。针对140号文“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解读称该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解读进一步指出,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参照表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参照表 税负率=应交税金/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销售收入)*% 序号行 业平均税负率 1 农副食品加 工 3.50 2 食品饮 料 4.50 3 纺织品(化 纤) 2.25 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5 造纸及纸制品 业 5.00 6 建材产 品 4.98 7 化工产 品 3.35 8 医药制造 业8.50 9 卷烟加 工12.50 10 塑料制品 业 3.50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12 金属制品 业 2.20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14 电子通信设 备 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 商业批 发0.90 19 商业零 售 2.50 20 其 他 3.50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一)企业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分析

税负率差异幅度=[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将测算的企业税负率与上年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如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30%,则该企业申报异常。 (二)企业销售额变动率的测算分析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或低于-50%,应将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配比分析,以确定该企业申报是否异常。 (三)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 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额=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 如果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该企业申报异常。 (四)企业零负申报异常情况分析(考虑留抵税额增长比例) (五)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析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连续两个月大于60%(特殊行业除外),该企业申报异常。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化分析 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动率=当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上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大于1.5或小于0.5,该企业申报异常。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4%,工业6%,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 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 图一

: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 具体法律依据为: 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140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二、资管产品不同增值税计算方式的辨析

各行业税负率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参照表 序号行业平均税负率 1 农副食品加工 3.5 2 食品饮料 4.5 3 纺织品(化纤) 2.25 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5 造纸及纸制品业 5 6 建材产品 4.98 7 化工产品 3.35 8 医药制造业 8.5 9 卷烟加工12.5 10 塑料制品业 3.5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 12 金属制品业 2.2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 14 电子通信设备 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 商业批发0.9 19 商业零售 2.5 20 其他 3.5 (一般工业企业不低于2%,商业不低于0.8%就可以了) 什么是税负?税负是怎么计算的? 公司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上月认证了50万的增值税发票,这个月能开出多少票?怎么计算呢?是贸易企业一般税负在多少比较合适?

简单的说,税负就是税收造成的负担,税负率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一年)已交税金除以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但是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说负率也有所差异。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就是指税率的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因为有抵扣,所以税率不固定,但在行业间会有一个平均数,税务机关也是依此评估纳税人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负率 其计算公式为:税负率=应缴税金/销售收入*100%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 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具体的税负率表是: 税负怎么计算??比如:月底交税前对经理要求要多少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以前是商业4%,工业6%),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

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概念来看,有价证券包括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其中,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二者均以“股票转让”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形式,并且对相关股票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同时,根据36号文附件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参考

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参考1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 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具体的税负率表是: 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应税货物实用税率-(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1 农副食品加工3.50 2 食品饮料4.50 3 纺织品(化纤) 2.25 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2.91 5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6 建材产品4.98 7 化工产品3.35 8 医药制造业8.50 9 卷烟加工12.50 10 塑料制品业3.50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0 12 金属制品业2.20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3.70 14 电子通信设备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3.50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95 18 商业批发0.90 19 商业零售2.50 20 其他3.5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4%,工业6%,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参照表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参照表(05年3月) 序号行业平均税负率 1农副食品加工 3.50 2食品饮料 4.50 3纺织品(化纤) 2.25 4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5造纸及纸制品业 5.00 6建材产品 4.98 7化工产品 3.35 8医药制造业8.50 9卷烟加工12.50 10塑料制品业 3.50 1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12金属制品业 2.20 13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14电子通信设备 2.65 15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16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17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商业批发0.90 19商业零售 2.50 20其他 3.50 内销企业的增值税负率 参考公式如下: 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应税货物实用税率-(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https://www.360docs.net/doc/fa16413541.html,/archiver/tid-24788.html网址

再公布一个可以做参考的数据 企业增值税税负=企业应交增值税/企业计税销售收入*100% 由于国内同行业增值税税率相同且税收政策基本一致,因此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产品增值水平(或称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纳税意识高低、税收征管质量等因素。而企业的产品增值水平又受企业规模大小、产业周期和产品结构、产品信誉、产品供求平衡状况、产品技术含量、企业劳动力水平、企业经营状况、企业性质等自身因素,地区的资源贫富、人员构成、运输条件、市场发育水平、基础设施和能源提供等环境因素,以及地方政府行为、法制健全程度、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财务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物价政策、外贸政策等政策因素影响。上述因素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其综合影响的结果使不同地区的同行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存在差异性。 我们对2004年上半年江苏省通州市的几个代表性行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进行了调查统计,并与江苏省相应行业的同期增值税税负水平进行对比,附表如下: 2004年上半年增值税税负比较表 行业名称通州行业税负江苏行业税负 纺织业 2.35% 2.75%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3.74% 3.23% 普通机械制造业 4.01% 3.39% 专用设备制造业 4.69% 3.16%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5.15% 2.56% 饮料制造业8.12% 4.82% 零售业 1.69% 1.51% 从上表可看出,不同地区的同行业企业增值税税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通州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普通机械制造业、零售业增值税税负水平与全省税负水平接近,而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及饮料制造业增值税税负与全省税负水平差异较大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

各行业税负率(2010)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具体的税负率表是: 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应税货物实用税率-(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1 农副食品加工3.50 2 食品饮料4.50 3 纺织品(化纤) 2.25 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2.91 5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6 建材产品4.98 7 化工产品3.35 8 医药制造业8.50 9 卷烟加工12.50 10 塑料制品业3.50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0 12 金属制品业2.20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3.70 14 电子通信设备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3.50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95 18 商业批发0.90 19 商业零售2.50 20 其他3.5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 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行业预警税负率 租赁业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2.00%

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

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 一、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

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征税范围 (一)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税收要素审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a16413541.html,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税收要素审视 作者:李欣 来源:《财讯》2019年第31期 摘;要:在营改增的推动下,金融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规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各类文件也相继发布。但营改增总体“税负平移”的模式,使得在营业税时期就已存在的税收要素不健全问题更加凸显。税收要素的设计离不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与计税方式,而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设定似乎并未被学界所认同;增值税征税对象中所涉及的保本的界定也存在疑问;简易计税在“简易”的同时还面临重复课税与违背税收公平的风险。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细化规定的出台,更好地为以资管产品为首的金融行业保驾护航。 关键词:资管产品;金融行业;增值税;税收要素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之选取辨析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指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为管理人。对此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认为现行政策规定的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在对“谁应为资管产品纳税人”这一问题的思考之初,提出以下假设,以探究是否存在更为适合的纳税人,如若为否定,期望为现行政策寻找合理之处。 (1)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假设 假设一:以资管产品为纳税人。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中都将纳税人定位于单位或个人,亦即需要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资管产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本身不具备“人”的属性。虽也有学者做出法律拟制人格的解释,并且欧盟法院在2004年的判决中肯定了纳税人的关键不在于本身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在于是否“独立地”以获益为目的、持续性地从事经济活动。但欧盟的判决并不能现实的为我国增值税中纳税人需具备法人资格提供例外。从欧盟判决的认同到我国的落实,中间的跨度与难度非短时间可以实现。 假设二:以投资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是以所得或者财产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增值税应当以商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来认定消费者的实际税负能力。但是在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中,交易行为无时不刻不在发生,由此对应的消费者也将数不胜数,以消费者作为纳税人导致的课征成本将非常高昂,不符合税收稽征经济原则的价值导向。 假设三: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申报主体的数量,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但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易造成增值税的混同。在资管产品的运营过程中,管理人对委托其管理的财产进行专业化运营,这期间将存在因投资产生的产品的增

KPMG最核心的财务分析方法.中文版.KPMG_Finance_Analysis_Foundation

基本的财务管理分析概念和工具

财务分析的目的是分析现有的问题并对短期的策略问题提出解决方 案并支持企业长期的价值最大化
盈利分析(历史数据)
投资分析(前瞻性)
成本分析(历史数据)
1

企业的盈利情况可以从几个层面研究
整体企业盈利情况
企业在赚钱吗? 企业一直在赚钱(亏钱)吗? 企业利润占整体销售的百分比是多少? 人均利润率是多少? 企业利润占总投入资产的百分比如何? 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如何? 为什麽?
产品盈利情况
产品盈利吗? 该产品与其它产品系列相比如何? 与竞争对手相比如何?
客户盈利情况
企业在给该客户提供服务是盈利吗? 该客户对于企业来说的终身价值如何? 相对应的利润如何? 还有哪些客户是企业有价值的目标? 得到这些客户的成本如何?
2

下列的财务指标是了解企业财务情况的最好的数据,关键是学会用这 些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
比率名称 净资产回报率 总资产回报率 总资产周转率 毛利率 公式 净利润 股东权益 净利润 总资产 销售收入 总资产 毛利 销售收入 净利润 销售收入 ROS (毛) ROS (净) 代号 ROE ROA 衡量什么? 衡量资本投放的效率, 如企业在投入资 金和资源后得到多少的回报? 资源的分配和调整的效率,如每元的 资产产生多少的回报? 资本密集程度,如每元的资本带来多 少的销售? 每元销售可以进行固定成本和净 利润分配的比率 每元销售对应的利润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利润为税后净营运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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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管增值税56号文落地后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一点担忧

对资管增值税56号文落地后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一点担忧 虽然对于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56号文,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时间再次推迟至2018年1月1日,给资管行业应对这一重大税收政策变化带来了半年的缓冲期。但是,通过我们对整个资管业务模式的研讨,结合中国目前税收征管的实践来看,还是存有一点担忧。基于各地政府、税务机关对税源转移问题的考虑,以及基层税务机关对于“非保本”性质的界定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担忧,资管56号文在落地实施后可能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这种重复征税最终会转嫁到金融体系内部,增加社会整体融资成本。 所以,基于对税源转移的担忧以及对于“非保本”性质把握的不确定性,构成56号文资管增值税新政落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担忧的两大因素。 第一:基于对税源转移担忧的重复征税问题 (一)债权类资管计划 我们以这种通道类贷款为例(当然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其他嵌套方式形成的最终结果基本差不多): 一家西安当地的银行A要发放一笔贷款给西安当地的企业B。如果直接发放,则银行A 取得的利息应该在西安按照6%缴纳增值税。 现在银行A通过上海的一家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资金信托计划,银行A购入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给企业B发放信托贷款:

(1)在140号文下发之前,信托计划取得利息是不缴纳增值税的。此时,对于银行A 从信托计划取得的收益,大部分银行还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6%在西安缴纳了增值税。 (2)在56号文下发后,如果严格执行140号文和56号文的规定,则信托计划从B企业取得的利息,应该由信托计划的管理人信托公司B在上海按照3%缴纳增值税。此时,银行A投资的信托计划是非保本的,因此其取得的信托收益分配就不再缴纳增值税。 这样,理论上来看,56号文不仅没有增加金融业税负,反而通过通道贷款将原先6%的税负降低到了3%。 但是,基于我们对于中国税收征管现状以及金融企业核算、监管的角度来看,真的要实现第二种结果是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 首先西安当地的税务机关肯定就不乐意了。你贷款银行在西安,接受贷款的企业也在西安,凭什么只是做了一个通道,原先我西安的税源就全部到了上海呢,而且还从6%降低到了3%,导致了不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税源全部转移到了北、上、广、深。因此,政府可能会限制金融企业做这类通道业务。而税务机关也会寻找看有何种理由能够将这部分税源仍然留在当地。 我们从银行A的行业监管和会计核算角度来看。对于银行而言,这种通过信托计划做的通道类贷款,如果底层资产就是贷款,且风险还是由银行承担的,在监管层面,银行A对信托计划的投资不会被认定为一个投资行为,仍然要按照贷款行为进行确定,并纳入银行MPA考核。同时,很多金融机构在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仍然将其对信托计划的投资核算为应收款项类投资,而不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银行A对于信托计划的投资在会计核算上和贷款的会计核算是一样的,而不是按照一般的金融商品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有些情况下,虽然属于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发生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但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与免征增值税虽然均不缴纳增值税,但在增值税抵扣政策上有所不同: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转出;而不征收增值税的,其已抵扣的进项税不用转出处理。所以,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是不同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项目有哪些?本文结合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税范围的,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例如,甲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的运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比如单位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餐饮服务等,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四、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其中基本只有银行满足这个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么不是银监会管的,要么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公司存到银行收到的利息也不征税。

2016年各行业预警税负率

各行业预警税负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 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补充知识: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优惠退税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即国家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给予的税款退还。通常包括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复出口退税、溢征退税等多种形式。 什么是“免、抵、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下面列示各行业的具体的税负率。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农副食品加工3.50 食品饮料4.50 纺织品(化纤)2.25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法律评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法律评析 随着财税〔2 0 1 6 〕1 4 0 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文件的出台,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措施尘埃落定。2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增税税率以3%简易征收。上述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文件,从法律上理解,包括纳税主体、代扣代缴主体、征税对象、税率、溯及力、生效日期等几个方面。本文以纳税主体问题为观察视角,全面审察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代扣代缴制度。 资管产品是“物”还是“人” 根据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就基础法律关系来看,根据《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是基于受托理财或者信托关系,管理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必须隔离,不能混同,

以避免信托风险。管理人的经营收益或者所得应该缴纳的税费,与投资资管产品本身的增值没有关系。因此,将资管产品管理人视为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和基金法关于资管产品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违背。资管产品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组合,其本身不具备“人”的属性,只代表了人与人的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被称作法律关系。很难想象,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样的民事主体相等同。既然资管产品本身不成为一个“人”,那么“资管产品”本身在法理上很难成为纳税主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纳税主体识别和认定方面,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7〕2号文件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表述,就把资管产品的管理者认定为“纳税人”,也即将管理人视为纳税主体,在法理上有深入分析和探讨余地。按照财政部对140号文件的解读,资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资管产品,应该被认定为纳税主体。言下之意,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交易,应以法律形式为准来认定纳税主体。这种认定方法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法律实质上,在信托、隐名代理、资质

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该文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大家对政策理解不一.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对该条款作了解读,内容如下: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应注意下列操作要领: 一、管理人增值税处理办法 (一) 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基本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等形式存在. 对于契约型资管产品,管理人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若需要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颁布之前既有的资管产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资管产品的账务中列支核算,文件颁布之后发行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设计金融产品时可通过提高服务费的形式承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对于公司型、合伙型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以公司或合伙企业名义运营过程中若需要缴纳增值税,应以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 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资管产品对外投资,应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对于持有期间取得的分配(含持有至到期),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合同约定本金不保障,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税. 对于转让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于嵌套资管产品,各层管理人仅对承诺保本的持有收益缴纳增值税,因此,当嵌套的资管产品均为保本型产品时,可能会出现重复纳税现象,好在大部分资管产品不允许承诺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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