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表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表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表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4.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

5.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

6.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7.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8.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9.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章程;有严格的技术、财产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材料: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从业人员情况说明,有关人事关系、在职情况的证明材料;

6.专利、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收入构成明细表;

8.从事"四技"活动的需提供《江苏省技术贸易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9.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程序:

每年可申报二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在6月30 日前或10月30日前向其所在的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手续,填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按照《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和业已下发的《民营科技企业确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确认的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县市、区科委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材料1、材料2、会同申请表及调查表一并报送苏州市民营科技促进会,由我会会同市科技局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后统一上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核准,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和苏州市科技局备案。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在办理纸质证书的同时也可办理铜质证书,规格

分为大小两种,具体的费用标准为:纸质证书收取工本费50元,铜质证书(小)200元,铜质证书(大)500元。铜质证书由企业自愿办理。

附表:企业规模 ___________

编号:经济类型___________

核算形式___________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

企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选项见填表说明)

企业负责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E- mail_________企业联络员(办公室主任或总秘,可以和负责人即时沟通)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 企业邮箱_________MSN或QQ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企业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及盖章)

填表须知

一、本表为企业申报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文字依据,填表单位必须参照《江苏省

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认真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资质确认资格。

二、填表说明(如表格栏目空间不够填写,请用附页):

1、企业经济类型:(1)国有,(2)集体,(3)中外合资、(4)私营或个体,

(5)联营,(6)股份制,(7)其他;

2、核算形式:指独立或非独立;

3、技术人员人数包含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

4、所属行业指企业主要产品属何行业,只填一个,即:(1)食品制造和

加工业(2)烟草制品行业(3)纺织业(4)服装、鞋帽制造业(5)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6)造纸及制品制造业(7)印刷业、记录媒体复制业(8)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9)石油加工业(10)化工原料及化工制品制

造业(11)生物和医药制造业(12)橡胶品制造业(13)冶金及延压业(14)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15)金属制品业(16)通用设备制造业(17)工业专业设备制造业(18)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9)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20)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制造业(21)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2)仓储和物流业(23)计算机服务业(24)软件业(25)产品代理及流通业(26)金融业(27)控制元件及自动化系统制造业(28)科学研究业(29)工程设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30)环境保护业(31)教育业(32)信息咨询和服务业(33)农林牧渔(34)重工机械(35)基础设施(36)建筑建材行业(37)房地产业(38)其他行业

5、技术研究与开发: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设计与试制、

推广示范和采用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

6、产品所属类别:指(1)微电子科学、电子信息技术;(2)材料科学、新材

料科学;(3)光电子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生物工程技术;(5)医药科学、生物医药工程;(6)能源科学、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传统工业应用高新技术;(8)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环境保护技术;(9)其他;

7、产品技术水平:指(1)国际领先;(2)国际先进;(3)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4)国内领先;(5)国际先进;(6)省内空白;

8、主要新技术产品获奖情况:指产品获得国家、省政府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9、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指批量生产的先进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

10、总收入:指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包括技术性收入;

11、技术性收入:指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12、银行信贷条件:分为特优(AAA)级、优良级(AA)级、一般(A)级三

个等级。

13、企业代码:按统计部门有关标准填写

附件: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与需求调查表

附件: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与需求调查表

最新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表资料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4.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 5.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 6.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7.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8.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9.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章程;有严格的技术、财产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材料: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从业人员情况说明,有关人事关系、在职情况的证明材料; 6.专利、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收入构成明细表; 8.从事"四技"活动的需提供《江苏省技术贸易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9.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程序:

每年可申报二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在6月30 日前或10月30日前向其所在的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手续,填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按照《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和业已下发的《民营科技企业确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确认的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县市、区科委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材料1、材料2、会同申请表及调查表一并报送苏州市民营科技促进会,由我会会同市科技局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后统一上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核准,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和苏州市科技局备案。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在办理纸质证书的同时也可办理铜质证书,规格分为大小两种,具体的费用标准为:纸质证书收取工本费50元,铜质证书(小)200元,铜质证书(大)500元。铜质证书由企业自愿办理。 附表:企业规模___________ 编号:经济类型___________

江苏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表人:填报日期: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名称工商注册的公司名称 注册地点县(区) 注册资金工商注册资金万元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电话手机号码 联系人 该项目负 责人 电话该项目负责人的手机号码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这次上的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 建设地点句容市县(区)行业类别所属类别 项目年耗能是否超过 1000吨标煤是/否(一般都为否,看节能登记表项目年耗能总量)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有新建建筑物才有建筑面积,否则填0 主要产品(服务)及 年生产(服务)规模 1.年产多少套(台)XX 2.年产多少套(台)XX 3. 4. 计划用地面积亩,其中耕地亩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建设期限个月 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入设备+其他固定 资产(厂房造价或者租金)万元 其中用汇0万美元 项目资本金注册资金万元,占总投资注册资金/总投资%(≥20%)项目资本金主要出资方 出资人XXX(百分比) 出资人XXX(百分比) 出资人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法人(盖章): 年月日 项目所属乡镇(盖章): 年月日 (乡镇领导签字)

项目名称: 序号设备型号名称 单价 (万元) 台 数 单台功 率(kw) 总价 (万 元) 总功率 (kw) 年运行时 间(小时) 备 注 01 设备名称 型号类别 要填写 要 填 写 要填写 要填 写 要填写要填写合计** ** **

项目名称: 序号设备型号名称 单价 (万 元) 台数 单台 功率 (kw ) 总价 (万美 元) 总功率 (kw) 年运 行时 间(小 时) 进口 国别 备 注 01 设备名称 型号类别 要填写要填写 要填 写 要填写要填写要填写合计******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a249783.html,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张玮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01期 摘要: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成为我省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01 一、发展现状 1.总体数量持续增长。2014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达84315家,同比增长14.2%。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数分别为42592家、19715家及22008家,分别占民营科技企业总数的50.5%、23.4%及26.1%。 2.企业效益稳步提升。2014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全年实现总收入61799亿元,同比增长约10.2%。根据全国工商联公布的“2014中国民营企业500家”榜单,全省上榜民营企业共有96家,其中民营科技企业75家,占江苏上榜民营企业的78.1%,总收入超过百亿元的企业达73家。 3.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2014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研发投入约占全省企业研发投入的三分之二,近半数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建有独立研究开发机构,能自主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14年底,全省民营科技企业拥有有效专利数37.1万件。 二、主要工作 1.加强分类指导,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集群。针对民营科技企业成长特点,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着力打造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力军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组织实施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促进面广量大的民营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智慧百企)培育工作,支持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开放配置全球创新资源,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2.突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高成长性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涌现。积极发展众创空间。启动实施“创业江苏”行动,开展“创业中国”苏南创新创业示范工程,顺应互联网跨界融合创新创

企业统计报表

民营科技企业年报统计报表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 公司类型: 企业(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单位)注册地址: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人(签章) : 填报人电话填报时间: 年月 E-mail : 网址(http://)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 一、填报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了解2011年度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活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订《2011 年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统计工作方案》。 二、统计范围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4.私营科技企业; 5.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6.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 7.实行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报告期: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组织实施方式: 年报统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统一布置,省民营协会负责具体实施。请各符合统计调查范围的民营科技企业认真填报《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上报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无误后,上报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再次审核,并填报《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汇总表》、《民营科技企业年报统计上报清单》,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上报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企业填报的《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纸质材料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五、填报要求: 1.本表特报内容必须由企业负责人对数据进行确认、签名及盖章后,报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留存备查。 2.本表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 3.本表数字一律取整数,如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写“0”;如某项指标值没有,须填写“0”;如某项指标是负值,要在数字前冠以“-”号。 二、统计表式 民营科技企业调查表

(项目管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管理办法

附件1: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4. 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 5. 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6. 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7.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第三条确认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要求确认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或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提出确认申请。 (二)申请确认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及资质确认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

5. 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 提供企业法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7.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合规性审查 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或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形式审查表》。 (四)专家遴选 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依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专家遴选方案》要求,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五)专家评审 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组织专家,根据企业申报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及资质确认申请表等材料,参考《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形式审查表》的审查信息,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根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专家评审表》进行打分并提出确认意见。 (六)对通过资质确认的企业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有异议的,由确认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没有异议的,省辖市科技局(委)行文报告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符合条件的,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以行文方式公告并颁发《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四条资质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直接纳入省民营科技企业年报统计范畴。已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后需重新申报。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原确认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相应民营科技企业分立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并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 单(第一批)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7]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6 【实施日期】2017.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苏政发〔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43项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2项,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

取消的许可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江苏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表

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4.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 5.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 6.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7.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8.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9.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章程;有严格的技术、财产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材料: 1.《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从业人员情况说明,有关人事关系、在职情况的证明材料; 6.专利、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收入构成明细表; 8.从事"四技"活动的需提供《省技术贸易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9.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程序:

每年可申报二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在6月30 日前或10月30日前向其所在的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手续,填报《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按照《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和业已下发的《民营科技企业确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确认的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县市、区科委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材料1、材料2、会同申请表及调查表一并报送市民营科技促进会,由我会会同市科技局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核准,并报省科学技术厅和市科技局备案。 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在办理纸质证书的同时也可办理铜质证书,规格分为大小两种,具体的费用标准为:纸质证书收取工本费50元,铜质证书(小)200元,铜质证书(大)500元。铜质证书由企业自愿办理。 附表:企业规模 ___________ 编号:经济类型___________

(项目管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 发布时间: 2008-01-25 09:45:00 信息员:本文被阅读次数:214 【字体:大中小】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统计调查等工作;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第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三)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维权、协调、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科学技术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权利;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在境外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的权利; (四)加入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行业协会以及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的权利;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苏政发〔2014〕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照规定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材料清单.doc

v1.0可编辑可修改 项目(法人)单位信息 项 目 基 本 情 况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法人)单位常州市 X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按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如实填写) 注册资金XXXX 万元 证照类型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XXXX 电话XXXX 联系人XXX 电话XXXX 联系人电子邮箱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1. 民间投资□ 2. 国有控股□ 3. 其他□ 详见江苏省投资项目详见江苏省投资项目国标行业所属行业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性质 1. 新建□ 2. 扩建□3. 改建□ 4. 迁建□ 5. 其他□是否技改 1. 是□ 2. 否□ 资金来源 1. 企业□ 2. 混合□其中财政资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 总投资(万元)(外币须折合成人民币申 报,最多输入两位小数)(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产业政策类型 1. 鼓励类□ 2.允许类□ 3.限制类□ 4.淘汰类□主要建筑物情况

v1.0可编辑可修改拟开工时间201X年 X 月拟建成时间201X 年 X 月 建设地点 (按实际建设地点填写详细地址) 建设规模 及内容 用地面积(公顷) (最多输入350 字) 其中新 增用地 (涉及新增用地项目填写)(涉及新增用地项目填写) 面积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公 顷) 其中农用地面积(公顷) 法人代表(涉及新增用地项目填写)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盖章 ): ( 签字 ):请手写:(申报项目备案) 申报日期: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项目所 在地初 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v1.0可编辑可修改 (传网上) XXX项目情况介绍

江苏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录-12页word资料

苏联发[2019]67号 关于表彰全省“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 “热爱企业优秀员工”和“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省辖市工商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次全委会精神,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尊重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员工热爱企业、爱岗敬业,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和谐、稳定、新型的劳动关系,倡导企业家和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经省和省辖市工商联、总工会联合考察、评选推荐,决定表彰杨休等75名“江苏省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周荣华等75名“江苏省热爱企业优秀员工”、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为“江苏省双爱双评先进单位”。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个人和先进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弘扬“三创”精神,不断取得新的业绩。全省广大民营企业家要向受表彰的“优秀企业家”学习,关爱员工、德行并重,依法经营、奉献社会,在自主创新、科技创业和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不断树立新时期民营企业家的新形象;广大民营企业员工要向受表彰的“优秀员工”学习,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积极参与“两争一树”活动,努力展现新时代民营企业员工的新风尚;民营企业的工会组织要与时俱进,大胆

创新,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构建和谐双赢的新型劳动关系,推进我省民营经济跃上新台阶而贡献力量。 附件:1、江苏省“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热爱企业 优秀员工”名单 2、江苏省民营企业“双爱双评”先进单位名单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江苏省总工会 2019年8月18日 附件1 江苏省“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 “热爱企业优秀员工”名单 市别 关爱员工优秀 民营企业家企业名称 热爱企业 优秀员工 省直属会员企业杨休天地集团周荣华汤燕雯常州市长兴集团有限公司汪建平陈建华恒力集团于涛缪昌文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 吴华明高德康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李红亚丁佐宏月星集团袁霏曾水沙江苏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仇占魁孙力斌南京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胜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2019年6月29日 1/ 16

目录 1.概述 (3) 2.功能简介 (3) 3.登录、注册与主界面说明 (3) 3.1网站登录 (3) 3.2 用户注册 (5) 4.网站的功能操作指南 (8) 4.1 企业用户 (8) 4.1.1 申请表填写 (8) 4.1.2 缴费 (9) 4.1.3 导出申请表 (10) 4.2 县(市、区)科技部门用户 (10) 4.2.1企业账号管理 (10) 4.2.2企业备案申请管理 (12) 4.3 设区市科技部门用户 (13) 4.3.1 企业账号管理 (13) 4.3.2 企业备案申请管理 (13) 4.4 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用户 (15) 4.4.1 用户账号管理 (15) 4.4.2 企业备案申请管理 (15) 4.4.3 系统管理 (16) 2/ 16

1.概述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民营系统),对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对企业账号申请、备案申请、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设区市审核、企业缴费、设区市推荐、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审核、省民营科技企业公示、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企业缴费等环节进行全面数据记录和科学合理的展现。并根据需求实行分地区管理,逐级权责分明,大大降低各级用户的操作风险,杜绝混用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管理成本,从而达到对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管控目的。 2.功能简介 在这一网站项目中,将实现民营科技企业的数据信息化采集、备案工作流程化管控、数据记录查询统计等。数据信息化采集是指替代原来的纸质申报管理方式,所有备案数据统一信息化保存;备案工作流程化管控是指根据备案的管理流程,设置相应的层级审核功能,管理民营科技企业的申请、审核、缴费、推荐、公示、备案入库等操作,以此实现备案工作的全程管控。 3.登录、注册与主界面说明 3.1网站登录 在网站的登录页面,如图3-1所示,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立即登录”按钮,即可实现登录功能。 图3-1 登录界面 3/ 16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智为铭略转发」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 各企业: 根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苏民科协〔2020〕1号)和苏州市民营科技促进会(苏民促〔2020〕2号)文件,进行2020年度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苏民科协〔2018〕10号)文件要求,申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备案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苏州工业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申请备案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4、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职工总数)中科技人员占10%以上; 5、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0%以上; 6、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以上; 7、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8、企业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备注: 1. 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 2.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开展技术性活动取得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3. 专有技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以及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 4.其他注意事项和指标说明请参见申报系统后台首页。 二、申报流程 (一)省网线上申请 1、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江苏省民营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38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5〕38号 【发布日期】2005-04-25 【生效日期】2005-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苏政发〔2005〕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江苏民营工业发展现状

江苏民营工业发展现状

江苏民营工业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十五”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民营经济[1]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确定2004年为“民营经济促进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222”工程和启动“111”培 训计划,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民营经济在发展生产力、繁荣市场、解决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本文旨在分析江苏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与问题,探讨促进江苏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发展现状 2006年末,江苏共有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25533家,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70.3%;拥有资产10892.3亿元,占35.7%;从业人员386.94万人,占55%。全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7022.14亿元,利税总额1209.04亿元,其中:利润总额676.95亿元,分别为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总数的41.5%、38.2%、35.5%。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江苏省经济增长的

重要力量。目前江苏省的民营工业呈现以下几点发展趋势: 1、规模实力进一步增强,知名企业不断涌现。目前,江苏民营经济的发展已由早期的分散粗放型向规模集约化发展,规模实力不断增强。江苏民营企业整体规模明显“长大”,在各行业中,民营企业已占据主要地位(图1)。同时,一批规模较大的旗舰性民营企业集团脱颖而出,雨润、斯威特、红豆、维维等企业集团已经走出江苏。 从产业特征看,以劳动密集型为主,技术密集型企业逐步兴起,资本密集型企业发展缓慢。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民营企业的产品结构正从低档次、松散型逐步向系列化、集群化方向转变,并注重品牌塑造和科技创新。不少企业已设立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组建研究所,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密集型企业逐步兴起。 2、空间布局逐渐集聚,块状经济特色日趋显现。从江苏民营企业的地区分布看,苏南地区是民营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图2),尤其是苏、锡、常三市民营企业个数已占全省民营企业数的

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 企业(年报)

附件1: 民营科技企业年报统计报表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 公司类型: 企业(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单位)注册地址: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人(签章) : 填报人电话填报时间: 年月 E-mail : 网址(http://)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

一、填报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了解2011年度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活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订《2011年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统计工作方案》。 二、统计范围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4.私营科技企业; 5.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6.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 7.实行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报告期: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组织实施方式: 年报统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统一布置,省民营协会负责具体实施。请各符合统计调查范围的民营科技企业认真填报《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上报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无误后,上报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再次审核,并填报《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汇总表》、《民营科技企业年报统计上报清单》,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上报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企业填报的《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纸质材料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五、填报要求: 1.本表特报内容必须由企业负责人对数据进行确认、签名及盖章后,报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留存备查。 2.本表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 3.本表数字一律取整数,如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写“0”;如某项指标值没有,须填写“0”;如某项指标是负值,要在数字前冠以“-”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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