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工程合同文本

照明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照明工程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2010-0804

委托人:

设计人:上海曦韵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O一O年八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现行有关设计管理法规及规章,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下述工程项目的设计:

项目名称:照明工程设计

建设地点:

第二条设计内容:

2.1 照明效果图;

包括各角度,各灯具安装后照明效果图。

2.2 灯位平面图;

各种使用之灯具的规格型号、使用数量、总功耗;灯具平面分布位置,

安装固定方式,光角度等。

2.3 灯位立面图;

各种使用之灯具立面分布位置,安装固定方式,光角度等。

2.4 电气系统图;

各使用电缆线的规格型号,各规格型号电缆线使用的数量,电缆线走线

位置,电缆线安全保护措施,电缆线安装方式,计算与照明灯具的功率

匹配情况,电气控制方式方法,接地保护办法,照明电气部分控制实现方案。

2.5 电气管线图;

电线管的布置图,使用数量及规格型号预算,敷设操作方式,防水防尘措施。

2.6 照度计算书;

各灯具亮度、泛光照射距离,照度分布情况,实际亮度计算。

2.7 灯具规范书;

与安装位置匹配、达到相关国家规范的安装要求,

达到设计亮化效果的灯具设计规范。

2.8 工程设计预算详单;

2.9 施工图;

施工进度顺序,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节约成本措施,

关键工序,关键工种的作业方式,与其他工程的配合施工。

2.10 竣工图;

竣工的时候,线路实际走向和设备的实际安装情况,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实际情况画出的图纸,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难免有修改。

第三条委托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注:具体时间安排应结合双方沟通情况允许在设计过程中根据双方协商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为万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图可分期出、付费比例按图纸比例支付。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委托人责任:

6.1.1 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后向设计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设计。

委托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后,设计人按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超过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作较大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

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对于在设计或施工过程中的局部变更设计,设计人应无偿提供服务、出图。

6.1.3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应积极配合,要求提前时间较多时,委托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委托人应保持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委托人提出的设计任务书要求,与建筑设计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合同签订后,设计人委派设计项目经理,灯光工程师,电学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作专业设计团队。

6.2.2 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3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派工地设计代表,负责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对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和环境艺术质量监督,参加竣工验收。

6.2.4 设计人应保持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设计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6.2.5 设计人建设开工前夕需向施工部门及委托人进行技术交底。

6.2.6 设计人应提交1份参与此项目设计人员的名单(包含姓名、专业、职称)交委托人备案。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的实际设计量计算。

7.2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委托人均按合同7.1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 其他

8.1 在施工期间按工程实施要求,由委托人通知设计人派相应工种工程师到场指导。

8.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需配合进行加工定货及选材,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

8.3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4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6 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壹份,设计人壹份。

8.7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9 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上海曦韵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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