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中震防发[2009]96号,2009年9月2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位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资历、专业人员构成、技术及设备、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并对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并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和初步审查。

第七条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应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及相关活动,具体从业范围为:

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

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一百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地震动参数复核。

第八条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应当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条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费用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第十一条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已取得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满两年的,可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第十四条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二百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人以上,其中,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3人以上,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6人;

(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七)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

(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

(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地震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向中国地震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主要技术设备、专用软件等证明材料;

(六)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七)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工作业绩、获奖证明;

(八)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有证明类文件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根据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受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需要初步审查的应在五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资质许可实施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省级地震局受理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组织初步审查,并于二十日内向中国地震局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局受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委托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所需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应成立由七人以上组成的评估组,对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的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工作能力、质量保证、预期业绩等进行评估,并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二十七条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局根据评估意见,十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应载明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和地址、从业范围、有效期、颁证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地震局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地震安全性资质评价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批准之日起)。

第三十一条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结果定期予以公告。省级地震局应当将其所作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报送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审查中的有关记录、文件应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章变更与延期

第三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变更手续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三十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中国地震局,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中国地震局在二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级地震局负责办理。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将变更结果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文件;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检查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材料及第(四)项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

(五)有效期内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颁证机关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于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且继续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条件的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四年。

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中国地震局,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中国地震局在二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延期手续,由省级地震局负责办理。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并在办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将办理结果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予延续:

(一)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专用软件系统、注册资金或工作场所等发生变化,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的;

(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记录的;

(四)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国地震局对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制度、责任制度、监督制度、许可的规范性、对申请人的服务质量、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等。

第四十条中国地震局对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中国地震局根据省级地震局的自查和抽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察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三条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应当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时,签定委托合同后,应当到当地地(市)级或省级地震局进行登记验证。登记验证的主要内容: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资质的有效性、委托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概况。

第四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机关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进行定期审验,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主要内容:机构人员状况、仪器设备、工作质量、工作业绩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验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前三十日告知地震安全评价资质单位;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审验具体要求;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填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检查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并根据要求形成审验报告;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申验报告进行业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八条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审验不合格的,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处以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审验结果、处罚结果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审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两年内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两年内累计四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未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注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擅自收费,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第五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二)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未及时申报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从业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不参加定期审验或上报的审验材料不真实,向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6.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 7.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行政许可(讲义及试题)

第五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发生的被动性) ?第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禁止(从事即违法)---行政机关许可(允许)---同意(从事即合法)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特别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按照许可的享有程度。排他性许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 ?3.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许可是否附有相应的义务。也可称为可放弃的许可和不可放弃的许可。 ?可放弃的许可指许可证的持证人可以无条件放弃因许可证而取得的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放弃的许可指行政机关赋予某个人或组织某项权利后,当事人取得许可证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则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国家计划的进出口货物,在未完成国家计划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不能随便放弃。 ?下列哪些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的许可 ( ) ?A.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B.银行业务经营许可 ?C.狩猎许可 ?D.锅炉供暖许可

?4.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 ?资格许可则是行政机关应申请,经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持证人享有某种资格,从事某一职业或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A.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B.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副校长的任命 ?C.县建设局批准县文生局办公大楼施工许可 ?D.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市公安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购买消防车50辆 ?注意,定期评估制度: ?定期评价的机关是许可设定机关,定期评价的内容是已设定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若其认为通过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许可的设定机关发现已设定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2)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就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必要性向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报告;?(3)公民可以就许可的实施和设定情况向许可的实施机关和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4)省级政府发现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某种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该规范性文件首次对该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做出规定。设定属于对行政许可的创设,是第一次做出规定。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在上位法已经对某种行政许可做出了规定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规定是对?°设定?±的具体化。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范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XXXXXXXX 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申请日期:XXXXXXXX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划“√”。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扩项、复查、变更和其他申请。

1、概况 1.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检验地址: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传真:XXXXXXX E-mail:XXXXXXXqq. 负责人:XXX 职务:总经理:XXXXXXXX 手机:XXXXXXXX 联络人:XXX 职务:技术负责人:XXXXXXXX 手机:XXXXXXXX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必填): 负责人:职务:固定:手机(必填):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不填此项):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 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 临时□可移动□多场所□ 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其他□ 1.5.2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1.5.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围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围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市政道桥工程、岩土工程、室环境质量、地基环境质量、地基基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等质量检测。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 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 (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六、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1 ·

· 2 · 附件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 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 3 ·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建设部关于印发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2005]124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 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 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00 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 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 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

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第16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

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一览表格.doc

.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一览表 序 环评证书 法人代 联系电话 评价机构名称 业务范围 通讯地址 号 等级 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 交通 中国科学院南海 运输;社会区域; 广东省广州市 国环评证甲 、 海洋研究院 乙级:农林水利;轻工纺织化纤。 张偲 字、第号 新港西路号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轻工纺织 广东省肇庆市 肇庆市环科所环 国环评证乙 化纤;冶金机电;社会服务 。 端州区芹田路 境科技有限公司 字、第号 邓金珠 林烨楷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 号第二十六幢 环境影响报告。 层 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 农林水 珠江水资源保护 国环评证甲 利;交通运输;社会区域。 广东省广州市 科学研究所 字、第号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 李学灵 天寿路号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化工石化 湖南省长沙市 医药;冶金机电;采掘;交通运输; 湖南绿鸿环境科国环评证乙雨花区红星副 社会服务。万力陈生技有限责任公司字、第号食品批发市场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 综合楼栋房 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农林水利。广东省广州市 广东省水利电力国环评证乙天河区天寿路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黄建添 勘测设计研究院字、第号号广东水利大 环境影响报告表。 厦 深圳市昱龙珠环国环评证乙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 广东省深圳市 邹一军宝安区区留仙丁先生保科技有限公司字、第号环境影响报告。 三路号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轻工纺织 深圳市龙岗区 化纤;交通运输;社会区域;输变 清林西路深圳 深圳市宗兴环保国环评证乙电及广电通讯。蓝丽华 刘秀兰市留学人员(龙 科技有限公司字、第号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 岗)创业园一 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 园、 响报告表。

(整理)全国甲级环评资质单位

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名单(2008-4-16) 单位名称所在地级别编号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最新发证日期有效期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甲1001 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建材火电;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农林水利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北京甲1002 化工石化医药;建材火电;交通运输;采掘;冶金机电;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8-2-13 2010-12-24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北京甲1003 建材火电;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甲1004 农林水利;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北京甲1005 轻工纺织化纤、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化工石化医药、输变电及广电通讯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8-3-6 2012-3-5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甲1006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北京甲1008 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甲1010 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甲1011 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社会区域冶金机电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北京实华油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甲1012 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8-2-13 2010-12-24 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甲1013 冶金机电;社会区域建材火电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北京甲1014 冶金机电;采掘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甲1015 农林水利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北京甲1016 交通运输海洋工程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北京甲1017 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甲1018 建材火电;输变电及广电通讯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铁道科学研究院北京甲1021 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清华大学北京甲1022 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12-25 2010-12-24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甲1024 农林水利;社会区域一般项目环境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细则。 (二)位于居住区内的,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不足二米,且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以迁移; (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 (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

准,以疏枝、修剪为主; (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第五条(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的迁移) 对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按照以下要求审核:(一)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内,且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 (二)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可以迁移。 (三)位于居住区内的,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不足二米,且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以迁移。 ; 的; (一)市政工程、公益性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建设设施的; (二)在绿地下铺设管线等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 (三)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 (四)因城市道路或者公路,需要设置临时便道,临时便道宽度不得大于原有路幅;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附件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

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2.现场评审准备 2.1 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

行政许可法的知识点

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省教育系统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04-03-10 13:47 本站3月10日讯(张晓北)10日上午9时,全省教育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召开,主会场设在省教育厅四楼大会议室,省教育厅全体干部、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各市(行署)教育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省教育厅厅长张永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钱福永同志主持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此次会议,旨在推进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上全体与会人员收看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在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录像。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一般社会成员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业务。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解除的行为。目的是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秩序的因素。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法律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法律行为。除了遵循法定程序,还应具有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 张 xx 诉某公安分局拒签证明案 原告 : 张×× , 男 ,49 岁 , 某厂下岗职工。

被告 : 某公安分局。 原告张××系下岗职工 ,1995 年决定开办营业性印刷部。其便向辖区内工商行政机关递交了从事个体工商业申请书。但依照国家规定 , 开办印刷业须先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张××遂到辖区内的公安分局办理手续 , 遭到拒绝。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同意证明 , 工商机关未给张××颁发“营业执照”。张乂乂起诉公安机关,要求签发同意其开办印刷部的证明。 公安分局认为,未办成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的原因,与本机关无关。即使公安机关开了证明,也只是一种意见,不是行政许可,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安分局的意见,以被告不合格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张××开办印刷部须先征得辖区内公安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查同意证明”实际上就许可了张××开办印刷部的资格 , 该 "审查同意证明"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尽管公安机关签发的 "审查同意证明" 虽不是通常所见到的许可证或执照 , 但却完全符合许可证的性质。因此 ,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驾证、营业执照与持枪证、专卖证 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与驾驶证、律师证 3、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驾证、律证与商标、专利证、建设许可证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护照、驾证与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许可设定权,就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权力。许可法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应禁止暗箱操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多头审批等。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许可,行政机关可批准,可撤销、吊销、注销已发许可证,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管。正确运用上述权力,就可以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许可法规定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也体现了这一点。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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