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3.1 党管干部原则;

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

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

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

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

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

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2.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2.3.1 公司党委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3.2 公司组织部经授权管理公司直属车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下设正副主管(部长、科长、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及相当职务人员;

2.3.3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协助管理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授权管理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4 领导人员在管理岗位从事领导工作,按管理层次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领导人员。高层领导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基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机关部门正副主管、直属车间领导班子正副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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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和下属车间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

2.5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交流轮岗、教育培训、激励、监督、退出等。

2.6 领导班子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由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以书记为主;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由党政共同负责,以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下同)为主;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由党政共同负责,以党委为主。

2.7 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管理。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三年,党委班子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换届。每届任期中,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

2.8 领导人员实行岗位管理。领导人员行使聘任岗位职权,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异岗异薪,岗变薪变。

2.9 行政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党委、纪委、工会、团委领导人员实行选任制,任期按各自章程规定执行。党群部门领导人员实行委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由于年龄、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的调整,不受聘任期限制。

2.10 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人员公开选拔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新设和空缺岗位的领导人员选拔,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竞争性差额选拔等方式进行,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竞争机制。

2.11 提拔任职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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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根据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2.11.2 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决定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察不合格决定免去试用职务的,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有关待遇,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2.11.3 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半年的,延长试用期;因病住院治疗时间超过半年的,自病愈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连续计算试用期。

2.11.4 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间,由上级党委分管领导及组织、纪检等部门,共同履行对领导人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纪检部门负责受理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间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11.5 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不再延长试用期。

2.11.6 试用期满,由上一级组织干部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考察工作。考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察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察工作一般应在领导人员试用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主要步骤是:①领导人员本人撰写述职报告;②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用领导人员是否胜任试任职务进行民主测评;③通过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④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⑤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试用领导人员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建议。

2.11.7 试用期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试用期,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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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担任的试用职务:

2.11.7.1 政治素质差,不服从工作调遣和上级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大局造成一定影响,或在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2.11.7.2 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岗位适应能力或职责意识差,导致分管工作明显下滑,工作打不开局面,工作目标难以完成,或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2.11.7.3 工作作风不端正,官僚主义严重,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2.11.7.4 有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或其他不良行为的;

2.11.7.5 试用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2.11.7.6 在试用期满组织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不称职”和“不称职”得票之和超过25%,经上级组织干部部门认定为不称职的;

2.11.7.7 有其他严重问题,应免去试任职务的。

2.12 公司根据需要对经营窗口单位纪委书记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度。被委派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委派单位管理为主,所在单位管理为辅。

2.13 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形成和保持年龄梯次配备、专业合理搭配、气质相济互补的结构和整体较高的文化层次。

2.14 科学设置领导职数,严格定岗定编。中层领导人员职数按照《集团公司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职数总量管理暂行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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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管理,基层领导人员职数由公司合理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职数调整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处)审批,不得超职数配备。

2.15 科学、规范设置党群组织工作机构、岗位、职务,选强配齐党务政工人员。党、政、工、纪、团职务可根据情况分设或兼职,兼职党务政工人员要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党务政工人员待遇与同一层次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同等对待。

2.16 坚持和完善领导人员备案制度。凡规定应报公司任前备案的领导人员,呈报单位应在上会讨论前与公司组织部进行沟通;讨论研究后,向公司组织部报送任职请示,并附《领导人员任免审批呈报表》和考察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再办理任免手续。凡规定任后备案的,应在上会讨论前与公司组织部进行沟通,在任免后15天内,将领导人员任免文件报公司组织部。

3 任用条件

3.1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

3.1.2 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市场竞争意识强,有履职需具备的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3.1.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政策法规常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3.1.4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务实,团结合作,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3.1.5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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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层领导人员还应达到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3.2.1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从公司全局的角度观察和处理问题,大局意识强;

3.2.2 有较强的抓班子、带队伍、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能够驾驭复杂局面;

3.2.3 胸怀宽广,作风民主,团结共事,知人善任。

3.3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3.3.1 初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3.2 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3.3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3.4 一般应参加过相应的培训,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3.3.5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3.3.6 担任董事、监事、总法律顾问、副总会计师等职务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3.3.7 提拔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一般应从后备领导人员中选拔。

注重从有主要生产装置、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岗位工作经历,经过艰苦环境锻炼的人员中选拔领导人员。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组织干部部门同意。

4 选拔方式

4.1 选拔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竞争性差额选拔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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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4.2.1 民主推荐;

4.2.2 组织考察;

4.2.3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4.2.4 酝酿与讨论决定;

4.2.5 任前公示;

4.2.6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3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4.3.1 制定实施方案;

4.3.2 公布条件(岗位、职责、要求)。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或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开招聘面向全公司公布;

4.3.3 报名与资格审查;

4.3.4 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的测试。根据岗位属性,测试一般由笔试和面试组成;

4.3.5 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4.3.6 组织考察,在民主测评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4.3.7 讨论决定;

4.3.8 任前公示;

4.3.9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4 竞争性差额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4.4.1 制定实施方案;

4.4.2 公布条件(岗位、职责、要求);

4.4.3 报名与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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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竞职演讲与差额推荐;

4.4.5 差额考察;

4.4.6 差额票决;

4.4.7 任前公示;

4.4.8 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5 民主推荐

5.1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任领导人员,必须通过民主推荐产生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民主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

5.2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推荐。

5.3 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由组织干部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5.3.1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会议投票推荐人选得票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

5.3.2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5.3.3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5.4 参加民主推荐会人员范围:

5.4.1 推荐基层领导人员,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员工代表,党员、技术骨干、班组长代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全体参加,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4.2 推荐二级单位领导人员,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基层领导人员,员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4.3 推荐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参加人员为:部门全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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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部门人数较少的可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4.4 参加民主推荐会的职工群众代表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30%。

5.5 个别谈话范围: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正职领导人员,党员、技术骨干、班组长代表,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

5.6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经协商并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干部部门批准,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5.7 实行推荐责任制。领导班子向上级组织推荐领导人员,必须写出推荐报告,陈述推荐理由及推荐对象德才表现,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人员,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在民主推荐中集中度不高、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6 组织考察

6.1 组织选拔的考察程序:

6.1.1 组织干部部门组织考察组(必要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

6.1.2 考察组与拟产生考察对象的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6.1.3 发出考察预告。

6.1.4 召开民主推荐会。

6.1.5 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对经民主推荐后确定的考察对象,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6.1.6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提任人选、领导班子调整意见,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干部部门汇报。组织干部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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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6.2 组织选拔考察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实绩。

6.3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过程和结果负责。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且熟悉组织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6.4 对拟提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长及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情况。

6.5 对通过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产生的需要考察的对象,参照

6.1、6.4考察。

7 酝酿与讨论决定

7.1 对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7.2 对拟任人选的任用意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会(设党总支部、党支部的由党政联席会,下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7.3 集体讨论决定时,与会成员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应同时出席,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与会成员投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记票人负责统计票数,监票人公布得票情况,会议形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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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党委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7.4.1 组织干部部门负责人介绍调整意见、拟任人选情况和任用理由等;

7.4.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7.4.3 表决。

7.5 需报上级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8 任职

8.1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进行任前公示。

8.1.1 本单位产生的拟提任人选,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流提任的,在原任职和拟任职单位同时公示。

8.1.2 公示通过局域网发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8.1.3 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8.1.4 公示期满,组织干部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对反映影响任用的问题,由组织干部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党委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予以任用、暂缓任用、不予任用决定。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用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8.2 公司行政领导人员聘任、解聘:

8.2.1 公司管理的中层行政领导人员,经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其中总经理助理,副总会计师,人事、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前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正式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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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公司授权组织部管理的基层行政领导人员,经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文件聘任或解聘。

8.2.3 所属二级单位管理的基层行政领导人员,经单位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单位总经理(厂长、主任)聘任或解聘。其中需任前报公司备案的,经同意后,方可正式聘任。

8.3 公司党群领导人员日常任免:

8.3.1 公司管理的中层党群领导人员,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任免。其中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任前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正式任用。

8.3.2 公司授权组织部管理的基层党群领导人员,经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签发文件任免。

8.3.3 所属二级单位管理的基层党群领导人员,经单位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单位党委任免。其中需任前报公司组织部备案的,经同意后,方可正式任用。

8.4 党组织、工会、团委换届,按各自章程和规定程序选举产生领导人员。党团组织领导人员的日常调整,由公司党委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任免。工会主席由公司党委提出建议人选,按工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

8.5 公司依法或有关章程向参股、控股企业派出需由我方担任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其规定程序办理。

8.6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按管理权限,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时间安排在任前公示后、正式上任前,并派专人到所在单位宣布任职决定。任职时间,自行文之日算起。

9 选拔任用纪律

9.1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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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提高领导人员的职级待遇;

9.1.2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领导人员;

9.1.3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用;

9.1.4 不准以圈阅、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

9.1.5 不准要求或授意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9.1.6 不准在管理体制调整、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者退出现职前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领导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选拔任用工作;

9.1.7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人员的决定;

9.1.8 不准在推荐、考察、选举中进行违反规定、程序和纪律的活动;

9.1.9 不准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

9.1.10 不准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领导人员任用的酝酿、讨论情况。

9.2 违反9.1所列情况的,对任前备案的领导人员任用,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领导人员任用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干部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9.3 坚决防止领导人员“带病提拔”现象。

9.3.1 对拟提拔领导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

9.3.2 对提任的领导人员进行跟踪考察了解,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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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对选拔到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领导人员,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节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9.3.4 对“带病提拔”的领导人员,调查其选拔任用过程,确实存在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0 考核评价

10.1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接受上级组织的考核评价,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配合。

10.2 考核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引导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10.3 上级组织干部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评价组,具体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10.4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等内容。

10.5 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包括素质、能力和业绩等内容。10.6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10.7 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和日常考核评价。

10.8 任期考核评价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实绩获取、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主要考核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职责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一般在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10.9 年度考核评价按《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10.10 日常考核评价根据日常管理的需要随时进行,包括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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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人员日常了解、日常任免考察、跟踪考核、重点考核等。基本程序是: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分析评价,考核结果汇报与反馈。

10.11 任期届满和日常考核需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部提出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审计部门牵头,按审计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职务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人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10.12 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10.12.1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报告主要内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成绩与问题分析、考核评价等级、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

10.12.2 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报告主要内容:领导人员总体评价、优缺点分析、考核评价等级、提高素质和能力的建议等。

10.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经派出考核评价组的组织干部部门同意后,由组织干部部门负责人或由组织干部部门委托考核评价组进行反馈。

10.14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领导人员任用的重要依据。

10.14.1 对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建议提拔任用或交流、调整到重要岗位。

10.14.2 对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加强培养培训,帮助进步。

10.14.3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问题比较突出的,应诫勉谈话,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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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4 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经组织考察确认问题突出的,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10.14.5 对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经组织考察确认不胜任现职的,予以降级处理。

10.14.6 对领导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经组织考察确认问题突出的,予以免职处理。

11 中心组学习

11.1 中心组学习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11.2 学习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以及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经营、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11.3 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时间全年不得少于96学时,每两周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11.4 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各单位每年将中心组学习情况报公司宣传部,并附《中心组学习考勤统计表》。公司宣传部对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每年通报一次。

11.5 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把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确定重点题目,研究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12 双重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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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党员领导人员必须既参加所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12.2 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根据需要,可吸收同级非党员领导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12.3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本年度内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报经上级党委同意。根据需要,可增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12.4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需要确定。

12.5 民主生活会应重点抓好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等环节。

12.6 认真执行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指导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干部部门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责令其重开。

12.7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天,应向上级组织干部及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会议的主题及开法;会后15天内,应书面报告会议召开的情况,参加会议人数,未参加人员及原因,会议准备情况,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找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等,并附原始记录复印件。

12.8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增强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党的书记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有主要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引导大家畅所欲言,提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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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生活会质量。

12.9 党员领导人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向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请假。

12.10 党支部、党小组应将组织生活内容和议题提前通知领导人员本人,组织干部部门定期汇总和检查领导人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予以通报。上级组织干部部门对领导人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13 民主集中制建设

13.1 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使领导人员掌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意识。13.2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和细化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问题的程序和事项,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13.3 坚持“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决策基本程序:

13.3.1 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

13.3.2 职能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初步方案,并向主要领导汇报形成一致意见后,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充分酝酿;13.3.3 根据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分别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13.3.4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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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需报经上级审批的事项,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上级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13.3.6 需要民主公开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13.4 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检查。对于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重大失误的,追究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14 职代会民主评议

14.1 民主评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委领导下每年进行1次,由职代会(员工大会)组织实施,组织干部部门和工会等组成的民主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具体事宜。

14.2 民主评议程序

14.2.1 制定方案。制定民主评议方案,报党委研究确定后,下发民主评议通知。

14.2.2 述职。一般采取大会述职方式。

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决策情况,班子建设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

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和分管工作完成情况,个人思想状况,工作作风及廉洁自律情况,学习情况及收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14.2.3 民主评议。职工代表依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评价。

14.2.4 结果处理。民主评议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由民主评议委员会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党政主要领导向被评议对象逐一反馈,民主评议委员会在职代会召开期间以适当方式向职工代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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