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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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执业要点

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必须在千头万绪的事务中,统筹安排,

抓住重点,全面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其执业要点如下:

1 、组织、协调管理人团队。

(1)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按照本所管理规定,根据破产

企业的规模大小,确立管理人团队的组成。其中应包括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财会、评估、

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2)确定首席管理人负责的管理制度。由其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管理人团队的工作。

(3)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明确管理人内部分工和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间、思路、步

骤和程序。

2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帐薄、文书等资料。

应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等逐一清点,接收所有的财产、

账册、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和有关资料,双方应在移交书和移交清单上

签字确认。

3 、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

尽快熟悉被接管的企业,认真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的范围包括企业财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企业债权债务情况、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企业职工基本情况、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其中,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必备文件,律师需严谨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具备相

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 、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根据接管工作需要,管理人可以安排债务人

企业的相关人员等作为留守人员,并应合理确定留守人员的留守期限及工资待遇等。

5 、管理破产企业经营。

管理好破产企业的经营是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方面。

(1)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接管企业后尽快对停止或继续债

务人企业的经营做出决定,报人民法院许可,并将所作出的决定连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制作成书面文件,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2)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并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

或继续履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将此决定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

员会的,管理人应报告人民法院。

6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进行诉讼或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7 、做好债权登记造册工作。

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分别记载经确定的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以及尚在诉讼、仲裁中的未决债权、担保债权;管理人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注意债

权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情形,有无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等。管理

人应根据申报结果,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

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将债权表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8 、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制定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1)在进行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破产无效行为和破产可撤销行为的,应积极

行使权利,并追回相应的财产。

(2)在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基础上,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登记、评估,并对债务人企

业的对外债权进行清收。

(3)及时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组织实施。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

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4)依法处置债务人财产。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

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5)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

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将该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9、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二、破产管理人存在的风险。

破产管理既是一项技术活动,同时又是破产管理人履行受托职责,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公共利益平衡的过程。因此,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往往同时承受来自于债权人会议、执业组织和法院三个渠道的审查。其从事破产管理活动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 、未勤勉尽责、忠于执行职务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出现不正确行使撤销权、无效确认请求权、财产追回权、报告权等未认真履行职责情形,面临依《企业破产法》被更换、罚款、赔偿损失和依照《律师法》规定被处罚的风险。

2 、固有的商业风险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和清理财产,在破产程序持续的过程中继续经营破产企业。在这种意义上,破产管理人与一般的商业主体无异,都有可能承受来自于商业领域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包括市场供求变化、货币汇率浮动、银行利息调整、自然灾害等。

3 、公司经营管理瑕疵造成的风险

破产管理人毕竟不同于公司董事、经理人,因为他们业务活动是对原破产企业董事、经理人的经营活动承继,在一定程序上受制于前任经营者的行为。前任董事、经理所有的经营行为的后果不一定在破产管理人任职之初就会显露无疑,相反,它会蛰伏一段时期,待一定经济条件成熟时才表现出来。这种潜伏性的后果可能是消极的,但在未能提出反证明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执业风险。

4 、法院禁令造成的风险

与一般的商业经营行为不同,破产管理活动还受到法院禁令的限制。出于有利于破产财产最大化的考虑,法院会对转移、变卖、清理破产财产做严格的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商业判断不得不遵循法院的指令,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最有效的举措。这种受限制的举措只能是合理的,而非最佳的选择,存在担责的风险。

三、风险的防范

1 、执业风险防范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做到:

①在接管财产中,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单。接受财产后,应根据资产的不同性质,依法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和价值的最大化。对于权属范围不清,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未登记的资产,应及时确权或登记。

②积极行使追索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和投资收益,避免债务人财产权益的损失。

③正确行使撤销权、无效确认请求权、财产追回权、合同履行与否决定权。这些权利的行使应以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以及债务人财产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原则,根据履约的成本收益和解约的违约责任进行权衡,并应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终结。

④认真审查抵销权、债权申报,制定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制定变价方案,应当兼顾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节省变价费用和及时收回现金等因素,除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其它方式处置外,以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为原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保障分配数据的准确性和分配顺序的合法性。在分配方式上,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必要时可以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实物分配、债权分配。管理人应当注意破产分配方案不能遗漏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和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⑤及时行使报告职责。管理人实施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等十项行为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报告。

2 、商业风险防范中,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破产财产固有风险水平的合理估计,确定适宜的管理计划,采取恰当的预防措施,从而降低这类经营风险。

一般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为只要破产管理人尽了合理的商业注意义务,采取了相关措施对商业风险进行估量和预防,即使管理活动给破产财产造成了损失,亦免于责任的追究。

3 、经营瑕疵风险防范中,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帐薄文件时,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对异常的经营行为应及时提出,记录在案,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这类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这样就可以援引自己对前任经营者的异议作为承担执业过失民事责任的抗辩。

4 、因法院禁令限制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免责。但破产管理人援引法院禁令作为民事责任豁免的事由,必须举证证明该财产损失的唯一原因是法院禁令,否则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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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 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研究我国现行立法可知,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之开始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但其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却存在许多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周密,没有建立完备严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制度。如根据破产法第9条、24条规定,从法院受理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至少要经过三个月。在这期间内,破产财产由谁管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这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1月28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何剑文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检查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律师事务所。 凡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时间满六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四月底前集中办理完成。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及保障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成本费用管理。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财务组由1名会计、1名出纳组成。 第四条管理人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收、付款管理 (一)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管理人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

通知,经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可委托管理人其他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管理人付款程序,须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 1、国内采购:应根据采购合同、统一发票,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章证明及核准,财务组会计、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后,送交财务组付款。 2、债务清偿的支付:应由债务清偿小组编制每次清偿计划,制作清偿明细表,收取债权人的收款证明,报由管理人核准,由财务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3、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审批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审核批准付款。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合规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费用报销单,经审核批准后付款。 (三)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顺延),以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于付款期前5日送达财务组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按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工作人员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审批后为限。 (四)所有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收取,如有现金收入须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初审工作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按照规定时间,向区司法局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3、纳税凭证;4、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5、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6、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7、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10、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律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告知被年检单位权力、义务及举报方式。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告知补正内容。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公律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报分管局领导提出审查意见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流程图 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意见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上报市司法局 初审情况 告知被年检单位 监督电话 区司法局纪检组: 3827628 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律股根据日常监督管理内容,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版) 一管理人的成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管理人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管理人人员 ● 刻制管理人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管理人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管理人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管理人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

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管理人有以下主要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管理人内部的分工: 1. 管理人组长的工作: ● 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 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 掌管管理人公章;

保密协议(律所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密协议(律所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接触、知悉、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以任何形式侵害,根据〈〈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案件的债务人财产信息、联系方式、资质信息等其他债务人信息; 2. 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债权处置的情况,如债务人主动还款(含分期还款), 减免债务后双方和解、诉讼(强制执行)清收,以物抵债,对债务人重组盘活, 债权转股权和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清算等具体情况; 3. 甲方在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第三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4. 甲方新不良资产项目购买前的尽调和购买后的处置尽调内容; 5. 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管理模式、建立的数据库及通过第三方购买的信息等; 6. 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的收购和投资意向、合作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市场分析和交易过程等; 7. 甲方的管理秘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奖惩考核材料、财务资料、人 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管理性文件(作业指导资料、记录表格等)。 第二条乙方承诺遵守以下保密义务: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保密责任。 2. 乙方对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明之处,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维护甲方的商业机密。 3.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处置不良资产项目,并将处置项目的成果和资料上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4. 乙方除为了甲方工作需要外,未经甲方授权的,不得泄漏、告知、传授、公布等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甲方的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1次 (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 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 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法律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维护正义维护公平将破产这一不利后果公平分摊给相关债权人。破产程序中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要远大于实体正义破产“不患寡

而患不均”。设置破产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正是为此目的。有学者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出发指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三个特点即中立性、专业化和独立性②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无论是形式上的中立、技能上的专业、责任能力方面的独立都服从和服务于公正性这一终极价值。 (二)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使然。破产程序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一方面破产债权人、别除权人、取回权人要求实现自身债权或者取回自己的财产他们作为市场主体讲究利益至上始终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另一方面破产债务人虽然市场主体资格不再完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但无论是利益上还是情感上与破产企业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职工他们的生计与破产密切相关有担保的债权人是他们的直接利益冲突方。此外国家在破产债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下也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务人所在地政府要承担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社会稳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巨大压力对破产也往往给予较多关注。各种利益交织、利害冲突必然把破产管理人置于矛盾的焦点其惟有保持公正性方能取得各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三)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法院司法公正的外化和延伸。关于破产的法律属性有诉讼事件说、非诉讼事件说、特殊事件说等三种看法③。无论如何理解破产程序通过法院进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参与破产法律对其的要求也无怪乎是保持中立我们国

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广东XX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XX区XXXX大厦写字楼XX楼 邮政编码:XXXXX 乙方: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XXXXX 邮政编码:XXXX 甲方因与对广州市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名下的广东省广州市XXXXX土地上的“XXXX”(暂定名)项目合作开发事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提供专项服务。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如下专项法律事务: 对广州市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名下的广东省广州市XXXX 街(XXXXX土地上的“XXXX”(暂定名)项目与该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生效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已掌握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必要的各种情况及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该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甲方向乙

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合法、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 3、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乙方指派XXXX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服务,甲方同意该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该专项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约定的法律事项;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负责任。 6、乙方律师在专项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

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 ××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公司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现依据法律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对破产管理人聘用的人员除要求定员定岗,在破产案件处理期间应履行岗位责任制外,特做出如下规定,以便遵照执行: 一、对财务人员的规定 1.现金管理。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库存备用金为××元;财务人员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定期清查。 2.支票管理。严格遵守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请领、签发、保管、核销、及时报账等制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支票。 3.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会计账册,做到: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应连续,不得跳行、隔页,定期结账、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反映。 财务人员定期向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汇报财务管理人状况。 二、对行政人员的管理规定 1.接、收、发文件必须进行统一记录。 2.对聘用人员出勤情况负责考核。 3.负责债务人日常办公管理。 4.车辆使用必须填写请示单,并监督及时返还。 5.监督和实施财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考核。 三、对合同的管理规定 1.合同管理由行政秘书负责。 2.对聘用人员的合同实行单独管理。 3.对合同履行、终止等问题必须经破产管理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4.未经破产管理人同意,不得自行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四、对财产的管理规定 1.财产管理应确定岗位责任制。 2.除夜间值守外,财产管理人员应制定巡视制度,每次巡视的人数应为两人。 3.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并且根据天气变化对财产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以上岗位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内容执行,违反规定,将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处理。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

尽职调查委托合同

XXX律师事务所 尽职调查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事宜,委托乙方律师对该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书。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包括以下第1-5项: 1、了解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2、调查、查验、审阅甲方提交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3、参加相关会议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4、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5、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委托事项中甲方的委托代理律师,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完成或配合

完成相关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本委托事项的要求,在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并提交完尽职调查材料后个工作日内规范地完成对甲方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不超过3份)。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本委托事项出具的调查报告所涉内容视为甲方同意向项目合作方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所涉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第五条费用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方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差旅费: 1、本次代理费人民币万元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支付人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a962543.html,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普遍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密协议律所版

保密协议律所版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保密协议 甲方: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接触、知悉、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以任何形式侵害,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案件的债务人财产信息、联系方式、资质信息等其他债务人信息; 2.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债权处置的情况,如债务人主动还款(含分期还款),减免债务后双方和解、诉讼(强制执行)清收,以物抵债,对债务人重组盘活,债权转股权和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清算等具体情况; 3.甲方在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第三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4.甲方新不良资产项目购买前的尽调和购买后的处置尽调内容; 5.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管理模式、建立的数据库及通过第三方购买的信息等; 6.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的收购和投资意向、合作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市场分析和交易过程等; 7.甲方的管理秘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奖惩考核材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管理性文件(作业指导资料、记录表格等)。 第二条乙方承诺遵守以下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保密责任。 2.乙方对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明之处,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维护甲方的商业机密。 3.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处置不良资产项目,并将处置项目的成果和资料上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4.乙方除为了甲方工作需要外,未经甲方授权的,不得泄漏、告知、传授、公布等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甲方的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5.乙方为了工作需要,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乙方不得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 6.乙方应当妥善、谨慎的保管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包括书面、电子等形式)。如有遗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地告知甲方,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发生。 7.乙方未经允许,不得以查阅、询问等方式刺探甲方的保密信息或以复制、复印、拍照、摄录等方式记录甲方的保密信息。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2020年4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职责 第三章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职责 第一节接管职责 第二节调查职责 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 第四节追索财产职责 第五节审核权利职责 第六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职责 第四章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五章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六章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第三节终结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

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独立高效履行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人民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与监督)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五条(降低时间与成本)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及时高效履行职务。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案件信息。积极运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线上方式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履职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合理控制破产费用,不得把应当从管理人报酬中列支的费用列为其他破产费用。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如案件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管理人应当提前十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案件进展,并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一次。 第六条(工作报告制度)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完整记录工作情况,并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期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应当及时

尽职调查委托协议———(修订版)

尽职调查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项目融资一事,委托乙方律师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际融资交易的惯例,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在甲方就________项目融资过程中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书。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包括以下第1-6项: 1、了解甲方单位的法律背景; 2、了解甲方项目的基本情况;

3、调查、查验、审阅甲方提交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4、参加相关会议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5、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6、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指派______律师作为上述委托事项中甲方的委托代理律师,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完成或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本委托事项的要求,在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并提交完尽职调查材料后______个工作日内规范地完成对甲方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不超过___份)。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本委托事项出具的调查报告所涉内容视为甲方同意向项目合作方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所涉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_______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承担责任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第七条(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情况)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其报酬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上限。 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经决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债权人会议知情权和协商权)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就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与债权人会议另行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原方案。 第九条(确定报酬的衡量因素)人民法院决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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