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共营养师》职业标准(暂行)
《公共营养师》职业标准(暂行)
一、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公共营养师
1.2职业定义
公共营养师职业是指能够从事食物选择、食谱编制、营养评价,营养教育等公众营养工作的职业技术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具有较好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具备熟练、准确的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具备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中职毕业。
1.7鉴定要求
1.7.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公共营养师》(四级):
(1) 持有高中或相关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毕业证者;
(2) 持有高等学校(含大学、大专、高职)相关专业毕业证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公共营养师》(三级):
(1) 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2) 持有高中或高等学校毕业证者(大学、大专、高职),从事相关职业工作人员;
(3) 持有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毕业证人员,在相关职业岗位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
相关专业包括:医学、药学、卫生学、护理学、营养学、食品科学。
相关职业包括:医生、护士、药师、中小学卫生教师、幼儿园保育员、食品加工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社区保健人员、敬老院/老人院保健人员、宾馆、饭店营养配餐人员。
1.7.3鉴定方式
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公共营养师(二级)尚须进行综合评审。1.7.4鉴定场所设备
实施本职业各等级鉴定的鉴定场所,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场所在实习场所或标准教室进行。
二、工作要求
2.2各等级工作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