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企业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熟么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过为判定标准。当出现纠纷时,就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

一种是自始即无合同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合同到期未续签嘞,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来有劳动合同,但该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即使续签也未明确终止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有三个: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三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

作为劳动者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补缴从入职之日起的各项社会保险。

本文主要介绍了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希望本文提供的内容对您有帮助。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l、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高度的涵盖。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525 【主题词】劳动合同通知 【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2号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复习 答案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一、名词解释 1、人力资源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招聘、培训、任用和奖励等措施对组织内外能够推动组织发展的成员的管理和有效运用,以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 2、信息:就是反映客观世界的资源和知识,这种资源和知识必须是在传播之前不为人所知的,在传播的过程中可以被接收者所理解的,并最终影响到接收者的意识和行为。 3、信息管理:就是对人类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科学的搜集、组织、控制和协调,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合理配置及完全利用。 4、EHRM:是“Electron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的缩写,即电子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基于先进的软件和高速、大容量的硬件基础上的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5、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 1、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联接的部件的集合,它可以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递,以支持一个组织的决策制定和控制。信息系统包含组织或环境中的主要人员、地点和事件的信息。 2、系统:系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元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3、系统集成:是为了达到系统的目标将可利用的资源有效的组织起来的过程和结果。系统集成的结果是将部件或小系统连成大系统。 4、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人为主导的,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讯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储存、更新和维护,以企业战略竞优、提高效益和效率为目的,支持企业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 5、结构化开发方法:又叫结构化生命周期法、瀑布法等,是一种传统的信息系统开发方法。结构化方法强调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用系统的思想和系统工程的方法,按照用户至上的原则,结构化、模块化,自顶而下对系统进行分析与设计。“自顶向下、逐步求精、分而治之”是结构化方法的精髓所在。 6、面向对象方法:是从对象的角度对系统进行分析和设计的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基于所研究的问题,对问题空间进行自然分割,识别其中的实体及其相互关系,将客观世界抽象地看成是若干相互联系的对象,建立问题空间的信息模型,然后根据对象和方法的特性研制出一套软件工具,使之能够映射为计算机软件系统结构模型和进程,从而实现信息系统的开发。 7、项目管理:是关于营造一个环境或条件,使得定义的目标或目的能以一组人以受控的方式得以实现。 8、数据库系统:是一个实际可运行的存储、维护和应用系统提供数据的软件系统,是存储介质、处理对象和管理系统的集合体。数据库系统一般由硬件系统、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员和用户构成。 9、概念数据模型:也称为信息模型,它按用户的观点对数据和信息建模,实现数据从现实世界到信息世界的转换。 10、数据库系统的三级模式:从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角度看,数据库系统通常采用三级模式结构,这是数据库管理系统内部的结构,由外模式、模式和内模式三级构成。 11、信息系统规划:又称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或者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是将组织目标、支持组织目标所必需的信息、提供这些必需信息的信息系统,以及这些信息系统的实施等诸要素集成的信息系统方案,是面向组织中信息系统发展远景的系统开发计划。 12、企业系统规划法(BSP):是一种对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规划和设计的结构化方法,BSP方法主要基于用信息支持企业运行的思想,是把企业目标转化为信息系统战略的全过程。BSP方法所支持的目标是企业各层次的目标,实现这种支持需要许多子系统。BSP方法从企业目标开始,规定其处理方法,自上而下地推导出信息需求。 13、关键成功因素法(CSF):在每一个企业中都存在着对该企业成功起关键性作用的因素,称为关键成功因素。关键成功因素总是与那些能确保企业具有竞争能力的方面相关的。关键成功因素与企业战略规划密切相关。关键成功因素法就是帮助识别关键成功因素的方法,它在确定企业关键成功因素和信息系统关键成功因素方面都收到了较好效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劳动合同既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项下双方的权益进行合意化配置和保护的法定依据。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不乐于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员工出于各种考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基础,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用工可以是直接在企业从事实际劳动,也可以是到企业报到等间接准备活动。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种情形于劳动契约失效时最为常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的结束有多种形式,比如双方补签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覆盖整个事实劳动期间,明确期间权利义务归属。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

认定要件有三个: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始即无合同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合同到期未续签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来订立有劳动合同,但该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也为明确终止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前种类型的数量往往多于后者,并且在遭遇劳动争议时企业更为被动,企业应当多加注意。后种类型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多数是由企业过失所导致的,企业也应加以防范。 案例1:(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判定) 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07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

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如何判定

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如何判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具体时间一般是员工签订入职协议之后即算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各类证明算为关系解除。 现阶段的中国人口不断地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需要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能够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是相对不容易的,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不断扩张,用人单位能找到合适的员工也是不易的。那么在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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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引子:是否为劳动关系应当紧紧围绕劳动的从属性、稳定性和有偿性,适用普通法中的综合所有因素考虑的方法,着重于控制标准和经济利益标准,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应当着重考察双方实际履行中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根据字面上约定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条款来认定劳动关系。 (一)准确认定劳动的从属性 1、首先考察人格从属性。考察控制程度,不仅要考量直接控制因素,还要考虑间接控制因素,考量因素有:(如果存在,一般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因素) (1)做什么工作,何时做,何地做由谁决定?一般而言,这些都应由雇主决定,但也不排除某些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自己决定如何做。 (2)劳动者是否要遵守雇主的命令?包括具体如何工作的指示。 (3)劳动者是否要遵守规章制度,考勤制度。休息休假是否要经过批准。(4)违纪或违反双方约定的处理。雇主是否有罚款的权力,有没有违纪处理的程序,有无申诉程序。 2、其次考察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是否在为自己利益而做生意,考察因素有:(如果存在,一般是反映劳务关系的因素)

(1)是否自己承担经营风险、是否分享利润。如果劳动者与雇主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很有可能是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但要注意共享利润与按件提成的区别。 (2)是否有权转委托其工作和雇佣他人为其工作的自由。如果劳动者有权委托他人为其工作,则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注意劳动者临时找人替班与有权转委托他人工作的区别。另外,即使劳动者有权找帮工与其一起工作,还需审查是否获得了雇主的授权,如果获得了雇主的授权,则找帮工的事实不足以否定劳动关系。 (3)是否同时为他人工作。一般而言,如果劳动者可以同时为他人工作,很有可能是合作关系。但是如果获得了雇主的认可,也有可能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4)是否通过开具发票的形式付款。如果雇主给付报酬时要求劳动者出具发票,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但也不排除有些企业恶意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凭票据领取工资以规避税法的一些规定。 (5)是否自己提供工具、设备、器械等生产工具。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生产工具都由雇主提供,但对于技术性强的工作,雇员提供工具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再次,考察组织从属性。即使没有明显的控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是雇员,还应考察是否有组织性。分工合作,有组织的工作是从属性的另一种表现。个人工作是整个系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附属于整个系统工作?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 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人力资源管理---选择、判断考试用

A.人本管理 B. 工作分析 C.薪酬 D.就业指导 E.社会保障制度 F.是指由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择业者确定职业方向、选择职业、准备就业、并谋求职业发展的咨询指导过程。 G. 工作分析就是通过收集信息对某一特定的工作所包含的任务、责任和任职资 格作出界定和评价。 H. 是指在人类社会任何有组织的活动中,从人性出发来分析问题,以人性为中心,按人性的基本状况来进行管理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管理方式。 I. 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遇到生活困 难时,从国家、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的社会制度。 J. 是指企业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它主要以工资(含奖励工资)和福利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A.人才资源 B.培训 C.评价中心技术 D.失业保险 E.劳动合同 F.是一种程序而不是一种具体的方法,在这种程序中主试针到特定的目的与标准采用多种评价技术评价被试的各种能力。 G.使那些不是自愿失去工作的员工在没有工作期间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 H. 就是员工与组织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组织和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I.是帮助员工获取知识、技能和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工作。 J.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创造能力和专门技术能力的人口的总称。 A .人力资源 B.人力资源成本 C .员工招聘 D.养老保险制度 E.劳动关系 F. 是指为企事业组织中空缺的职位寻找到合适人选。 G.它是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而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角度来说,仅指员工与所在组织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包括员工与企业之间基于有偿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H.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可以直接投入的体力、智力、心力总和及其形成的基础素质,包括知识、技能、经验、品性与态度等身心素质。 I.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J.是一个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创造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而获得、开发、使用、保障必要的人力资源及人力资源离职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1、产品数量主要取决于机械设备的性能的行业适宜采用计件工资制。 (×) 1、工作分析作为一种活动,其主体是工作分析者,客体是工作环境。(×)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其组织提供劳动,并从组织获得报酬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 1、培训强调的是帮助培训对象获得目前工作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完 成现在所承担的工作。(√ ) 1、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既要研究如何计量在获得和开发人力资源方面组织的投资,又要研究如何计量目前录 2、用人员的重置成本。(√) 1、为了评估规划的有效性,规划人员有必要首先确定评估标准。(√) 2、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属于现实的人力资源。( ×) 3、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要强化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而提高人才资源的利用效率,努力营造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 会氛围。(√) 1、要搞好员工保障管理体系建设,就必须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 2、依据中国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不能参加劳动,即便参加劳动也不属于真正的人力资源。(×) 3、员工考评只能由员工的主管对其进行考评。(×) 4、员工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业务技能和业务知识。(×) 5、员工保障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安全卫生与作业条件管理等。(√) 6、员工薪酬管理只限于给员工发工资。(×) 7、以人性为核心的人本管理包括组织人、环境、文化、价值观四项基本要素。(√) Z 1、甄选能为企事业组织中空缺的职位寻找到合适人选,实际中间夹着招聘。(×) 2、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订立了实际的书面劳动用工合同。(×) 3、招聘程序的第一步是招募。(×) 4、职务与职位并非一一对应,一个职位可能不止一个职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招收职工后30日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收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劳动条件。 三、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法与其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实施租赁、承包经营(生产)时,凡租赁、承包给本单位内设部门或职工,并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对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承包给其他用人单位的,应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出租方、发包方的用工责任,没有明确的,其他用人单位应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给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如果作为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该自然人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补签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双方不能就补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六、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通过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鉴证等,及时纠正和解决劳动合同内容过于原则、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同时按规定程序规范和清理各类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用人单位外借、外派到其他单位的职工,应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七、对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前已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结构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体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各地及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体系,满足信息系统内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遵循代码等长、有规律和易于扩充的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类数据库(表)及其所管理指标的构成规则、信息分类、指标编码、数据库和字段名的命名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建设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 第四条本通则所涉及的指标及指标代码优先采用已经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业务类指标体系 第五条业务类指标是信息系统中反映信息主体(如单位、个人等)的属性和度量的原始指标。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名称、编

码、类型、长度、数值单位、检索项标识和指标解释。 第六条指标名称采用国际、国内已有的标准名称,或使用通用、明确的词语。 第七条指标的编码采用四层六位字符形式表示,反映指标的定义级别、所属业务类别、信息主体类型特征和顺序号等。表示形式如下: ××××××第一层定义级别 第二层业务类别 第三层信息主体类型 第四层顺序号 第一层指标的定义级别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中:A—部级:部级指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使用。 B—省级:省级及省级以下级别的指标,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C—市级 D—县级 第二层指标所属的业务类别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A—Z顺序排列,其中: A—综合类: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共用具有相同含义(如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等)的指标。

认定劳动关系能否仅依据缴纳世界保险情况.doc

认定劳动关系能否仅依据缴纳社会保险情 况-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曾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 ; 【问题提示】 ; 劳动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主张不成立劳动关系,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 【要点提示】 ; 在劳动者仅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反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最后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 【案例索引】 ; 一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2009年10月27日) ;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30号(2010年4月20日) ; 【案情】 ; 原告(被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XX路X号(二楼)石X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5294XXX。 ; 法定代表人江某丽。 ; 被告(原告)曾某,男,汉族,1984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X村民组,身份证号430903198411243XXX。

; 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2069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及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7386元、2317元及4576元。 ; 被告答辩称,被告系原告员工,不存在挂靠购买社保问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被告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680元;2、原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1475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688.75元;3、原告支付平时加班费16691.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172.8元;4、原告双倍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12元;5、原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4406元。 ; 原告答辩称,答辩意见同其起诉意见。 ; 经审理查明,被告称原告欲开发棋盘游戏项目,需招用人员,该项目负责人为原告老总(具体不清楚),其于2008年3月通过熟人(未陈述具体姓名)介绍至原告处工作,任职漫画动作

四川省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10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按《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招收职工后30日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收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劳动条件。? 三、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法与其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实施租赁、承包经营(生产)时,凡租赁、承包给本单位内设部门或职工,并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对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承包给其他用人单位的,应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出租方、发包方的用工责任,没有明确的,其他用人单位应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给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如果作为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该自然人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补签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

界定劳动关系的六条裁判规则

界定劳动关系的六条裁判规则 第一目:劳动关系的定义规则 1111:劳动关系的定义。 第二目:界定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则 1121: 无实际用工,无劳动关系。 1122: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的人员为雇佣,不属劳动关系。 1123:雇佣童工为非法用工,不属劳动关系。 1124:无用工主体资格、丧失用工主体资格用工,为非法用工,不属劳动关系。 1125:用人单位将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构成劳动关系。但建设工程承包方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例外,实际施工人招用人员与该承包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1126:用工内容系实质违法活动,不属劳动关系。 【正文】 1111:劳动关系的定义。 规则重述: 劳动关系取最狭义,指用人单位与特定劳动者之间基于依附性体力、脑力付出而产生的合法社会关系。特定劳动者,指无国家正式编制的劳动者、特定未成年人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条文来源: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修正案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评注: 广义的劳动可定义为“学习、休闲、娱乐之外、直接谋生性质的体力、脑力付出”。虽然学习、休闲、娱乐也要付出体力、脑力,但这种付出没有直接谋生的目的,故不属于劳动。劳动的本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看,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从关系的稳定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是: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履行或正在

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的,双方才能存在雇佣关系;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然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该理论成立的话,用人单位都将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既对劳动者不公平,更是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复习答案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复习答案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一、名词解释 1、人力资源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招聘、培训、任用和奖励等措施对组织内外能够推动组织发展的成员的管理和有效运用,以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 2、信息:就是反映客观世界的资源和知识,这种资源和知识必须是在传播之前不为人所知的,在传播的过程中可以被接收者所理解的,并最终影响到接收者的意识和行为。 3、信息管理:就是对人类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科学的搜集、组织、控制和协调,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合理配置及完全利用。 4、EHRM:是“Electron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的缩写,即电子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基于先进的软件和高速、大容量的硬件基础上的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5、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 1、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联接的部件的集合,它可以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递,以支持一个组织的决策制定和控制。信息系统包含组织或环境中的主要人员、地点和事件的信息。 2、系统:系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元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3、系统集成:是为了达到系统的目标将可利用的资源有效的组织起来的过程和结果。系统集成的结果是将部件或小系统连成大系统。 4、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人为主导的,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讯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储存、更新和维护,以企业战略竞优、提高效益和效率为目的,支持企业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 5、结构化开发方法:又叫结构化生命周期法、瀑布法等,是一种传统的信息系统开发方法。结构化方法强调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用系统的思想和系统工程的方法,按照用户至上的原则,结构化、模块化,自顶而下对系统进行分析与设计。“自顶向下、逐步求精、分而治之”是结构化方法的精髓所在。 6、面向对象方法:是从对象的角度对系统进行分析和设计的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基于所研究的问题,对问题空间进行自然分割,识别其中的实体及其相互关系,将客观世界抽象地看成是若干相互联系的对象,建立问题空间的信息模型,然后根据对象和方法的特性研制出一套软件工具,使之能够映射为计算机软件系统结构模型和进程,从而实现信息系统的开发。 7、项目管理:是关于营造一个环境或条件,使得定义的目标或目的能以一组人以受控的方式得以实现。

(2005-2-25)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2005-2-25)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2009-03-16 14:02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Rosa(2009-03-17)注:请注意,这里“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应该理解为,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处领取相应工资,如果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但是由第三方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则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够成劳动关系。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劳务派遣完全符合这三项标准,但是所派遣的劳动者很明显不是被派遣单位的员工。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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