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

xx银[xx]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行贷款利率管理,防止行内利率竞争,提高贷款的综合回报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事业单位贷款、贴现及个人消费贷款。

第三条确定贷款利率的基本原则是:

(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利率规定;

(二)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的担保状况、综合回报、银企合作情况、市场竞争等因素;

(三)严禁行内任何形式的利率竞争,包括直接降低利率、或以缩短贷款档期或贷款转成贴现形式间接降低利率。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凳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凳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末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三章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确定

第六条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确定的主要依据及参考指标:

(一)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范围;

(二)按《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

(三)贷款的担保情况;

(四)综合回报方面,主要指标有:存贷比例、结算比例、国际结算量比例等。

第七条利率上浮。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目前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除外,下同)利率在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最高上浮幅度为70%。具体按以下标准确定贷款利率上浮水平:

(一)个人住房商业性消费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存单、国债质押贷款,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

(三)借款企业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还款意愿良好,还款能力较强,历史上还款记录优良的,结算比例和国际结算量比例与我行贷款占该企业贷款的比例基本一致或以上,并按借款人在我行存贷比例及贷款的担保情况,执行下列标准:

1、有市区(指内环线以内)房产(不包括个人住房,以下同)、土地足额抵押的贷款,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

2、有城区其他房产、土地足额抵押的贷款,上年度存贷比例为20%(含)以上,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上年度存贷比例为20%(含)以下,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

3、有农村房产、土地足额抵押的贷款,上年度存贷比例为30%(含)以上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上年度存贷比例为30%(含)以下,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

4、对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和其他抵押贷款,上年度存贷比例为30%(含)以上,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0%;

(四)借款企业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还款意愿良好,还款能力尚可,历史上还款记录较好的,结算比值和国际结算量比例与我行贷款占该企业贷款比例尺基本一致或以上,并按借款人在我行存贷比例尺及贷款的担保情况,执行下列标准:

1、有市区(指内环线以内)房产、土地足额抵押的贷款,上年度存贷比例为20%(含)以上,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年度存贷比例为20%(含)以下,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

2、有城区其他房产、土地足额抵押的贷款,上年度存贷比例为30%(含)以上,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上年度存贷比例为30%以下,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

3、有农村房产、土地足额抵押的贷款,上年度存贷比例为30%(含)以上,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上年度存贷比例为30%(含)以下,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

4、对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和其他抵押贷款,上年度存贷比例为40%(含)以上,可

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0%;当上年度存贷比例为40%(含)以下时,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

(五)借款企业食用等级在B和C级的,原则上不贷款,并执行信贷退出机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发放贷款,无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历史上还款记录如何,均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

第八条贴现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上浮后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

第九条利率下浮。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目前所有贷款原则上不实行利率下浮。

第四章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综合计划部为昝率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全行利率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利率管理制度和利率浮动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授权各支行(部)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第七条的标准,自主审批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第十二条各支行(部)对总行授权外的贷款,可适当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但必须上报总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浮动幅度。

第十三条各支行(部)需要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须逐笔填列“贷款利率浮动审批表”(附件一),报总行综合计划部审批,综合计划部经核实有关情况后署意见,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支行(部)应按季(季后10日内)将本季发生的贷款利率上浮、下浮情况填列“贷款利率浮动明细表”(附件二)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第十五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全行利率的决策机构,负责全行利率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结构及其所承受的利率风险水平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制定合理的政策和监控规程,以控制和降低风险,并确保拥有评估和控制利率风险的条件。

第十六条综合计划部负责利率风险的日常监控,及时收集、掌握可能发生利率风险的各项信息,及时发现利率风险的所有重大根源,按照自身业务范围估算利率变动所将造成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并向总行审贷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各支行(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办法导致利率下降,给行造成损失的,总行将按照《xx市商业银行关于造成银行资产损失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稽核查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贷款利率浮动审批表》

2、《贷款利率浮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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