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中组发[1998]6号

【批准部门】中共中央

【发布部门】a05

【发布日期】1998.05.26

【实施日期】1998.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中组发[1998]6号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1998年5月26日印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六章考核机关

第七章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

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

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以“成绩单”为主要形式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客观、全面、准确地考核科级干部一年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现就我县科级干部年度考核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考核程序 1、动员部署 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下发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和要求。 2、实绩登记 (1)填写登记表。被考核人对照全年工作目标和履职情况填写《海安县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登记表》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分、协)管工作、本职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及排名、中心工作完成情况、特色工作、奖惩情况,以及简要工作小结(条目式)。涉及纪检监察、综治平安、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国土、环保、计划生育、食品安全、公安、检察、审计等方面受惩戒的情况,职能部门负责将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由组织人事干部登记入档。 (2)实绩审核。被考核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对被考核人所登记的工作实绩进行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组织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日常考核基础资料进行复审把关。重点对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党纪政纪处分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客观、真实、准确。

3、述职测评 (1)组建考核组。县委组织部组建考核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区镇、各部门建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2)召开述职测评大会。一是述职。领导班子成员对照目标考核责任书,简要阐述各项目标的实现情况及取得的实际效果。二是测评。与会人员对被考核人的履职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评价(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任职建议(提拔、留任、交流、改非、降职)。参加测评推荐会议的对象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老干部及服务对象代表,部分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测评会议的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加测评会议。 (3)汇总反馈测评结果。由考核组对民主测评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民主测评综合得分,经审核后,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将结果反馈各单位,再由组织人事干部如实填入《登记表》。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优秀票数×100+称职票数×90+基本称职票数×70+不称职票数×50)÷参加测评会议人数。 4、评鉴等次 各区镇、各部门根据平时考核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评鉴意见、考核等次,同时研究确定拟申报奖励对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执行《海安县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海委发[2008]7号)的有关规定,民主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1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范文word版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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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 3、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主动(a )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问责。(第九条第一项) a、采取措施 b、承认错误 c、作出检查 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a )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第十条第二款) a、一年内 b、二年内 c、三年内 5、对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征求上一级( c )的意见。(第十条第四款) a、党委 b、纪委 c、党委组织部门 6、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经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a)提出问责建议。(第十二条第一项) a、问责决定机关 b、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c、单位主要领导 7、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b)按照程 序或权限进行调查。(第十二条第二项) a、同级党委 b、组织人事部门 c、纪检监察机关 8、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b )。(第十五条) a、纪律处分 b、问责决定 c、不予问责决定 9、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 (a )决定。(第十六条) a、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b、主要领导商量 c、单位负责人 10、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c )备案。(第十九条) a、问责建议机关 b、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c、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答案是最合适的,请把它们选出来,并将其字母填在括号内,不选、错选、多选或少选都不得分) 1、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abc)的原则。(第三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模板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员工考核是员工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是调动和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 是选拔和发现优秀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加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考核的作用 目标考核的评定结果用于以下方面: 1、员工动态工资的发放。 2、员工业绩情况、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评定。 3、员工的续聘( 或解聘) 。 4、员工的晋升( 或降职) 、提薪( 获降薪) 。 5、员工的教育与培训。 6、员工的自我开发。 7、公司合理配置人员。 第三条考核对象 针对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我们将绩效考核的对象分为三类。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包括总经理、各总监) 。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包括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领导) 。 3、公司各基层工作人员( 包括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的基层工作人员) 。

4、应届毕业大学生在实习期满后, 应进行实习期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转正。 第四条考核主管部门 对员工个人的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五条考核时间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每年度考核一次。具体时间为第二年度的第一个月的上半月, 考核上一年度的工作。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每半年考核一次, 具体时间为第三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半月, 考核上半年的工作; 第二年度的第一个月的上半月考核上一年度下半年的工作。 3、公司基层工作人员: 每季度末考核一次, 具体时间为第二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半月, 考核上一季度的工作。 4、其它基层人员: 每月考核一次, 具体时间为第二个月的第一周, 考核上个月的工作。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及权重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 1、有限公司员工的绩效考核主要是考核员工的工作业绩。 2、绩效考核依据各阶层员工的职位描述, 选择职位描述中的主要职能( 即关键业绩指标) 作为其考核项和考核重点。为使考核工作便于操作, 考核项一般控制在1~5项以内, 个别情况也能够例外, 考核内容尽量做到简明扼要。 第三章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员工考核量化表

员工日工作考核量化表 □中心 □部门 □岗位 中心 部门 岗位 姓名 目标 周期 备注:绩效考核完毕之后,此表除上下级各保留一份外,还应把一份副本提交给HR 人员备案。 任务细分与执行标准 日期 时 间 工作 类型 重点工作 权重 (%) 工时 (时) 自评 上级考评 合 计 备注 进度 分数 进度 分数 星期一 上 午 AAAA AAA 下 午 AA A 星期二 上 午 AAAA AAA 下 午 AA A 星期三 上 午 AAAA AAA 下 午 AA A 星期四 上 午 AAAA AAA 下 午 AA A 星期五 上 午 AAAA AAA 下 午 AA A 星期六 上 午 AAAA AAA 下 午 AA A 总计 绩效成绩=上级考评周总分(黄色表格内数值)/6倍= 制定计划 填写说明 1、本表是依据上一级工作量化表重点工作内容计划填写。 2、“工作类型”分类标准:AAA 级(重要紧急)、AA 级(重要不紧急);A 级(紧急不重要);不重要不紧急。 3“重点工作”按照日工作计划安排填写,“权重”依据工作重要程度填写,每天权重总计100%,由本人及直接上级沟通填写。 4、特别强调:若工作期间内出现重大计划调整或者重要性事务变动(如权重大于20%的工作任务取消或新增、现有任务权重增减超过20%),须上报总监及总裁,全部批准后重新填写本表作为工作指导和考核依据。 计划确认 直接上级 年 月 日 本 人 年 月 日 考核评分 说明 参与评价者:一般为直接上级、员工所参与项目的负责人、业务交叉或有协作关系部门负责人等;总计一行由公司HR 部门相关人员填写。 评分方法:自评=100分×权重(%)×工作进度(%),上级考评办法同自评。 评分说明:周绩效成绩满分按100分计算,与周实际满分600分比例为1:6,权重、进度百分比系数最低单位均为5%。 考核结果确认 直接上级 年 月 日 本 人 年 月 日

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XX乡机关干部平时考核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事业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事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保证平时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年度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行政机关干部管理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根据《XX县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民主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考核领导 设立XX乡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干部代表组成。平时考核由党委书记负总责,各部门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机关干部代表由全体干部民主推选产生。 第四条考核范围 全乡在职在编非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含工勤人员,下同)、事业人员(以下统称机关一般干部)。

第五条平时考核,是主管领导对被考核机关一般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评价。 平时考核重点考察机关一般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评价。 第六条机关一般干部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月小结、季考评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机关一般干部平时考核要围绕岗位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量化考核、效能监察等环节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制定出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工作计划。临时性的工作须及时纳入工作计划。 (二)细化分解。根据工作计划,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个人,作为工作实绩进行细化考核的主要内容;不能量化的,可在细化后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 (三)量化考核。对细化分解、责任到人的目标,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办法。对超额完成任务、工作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加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应予以扣分。加分、扣分分值应在制定每项目标考核分值时合理设定。 (四)效能监察。对工作目标逐项建立台帐,各分管领导要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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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报告一般是指适用于下级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按性质的不同,报告可划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按行 文的直接目的不同,可将报告划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体会指的是接触 一件事、一篇文章、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之后,对你接触的事物产生的一些内心的想 法和自己的理解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为了进一步开展问责工作,深入分析问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践中加强问责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在钦南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自查情况,现在将有关问责工作的情况如下汇报: 一、制度上墙,挂牌上岗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来办事的人员不受冷落,改善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分局根据不同股室的业务要求,形成了制度上墙。特别对国土部门的效能建设“五不让”、“五条禁令”、行政为民“五项措施”等处于显要位置,

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时刻起着警醒作用,并要求工作人员持证挂牌上岗。 二、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体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暂行规定》还指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内容的七大类型,与其相对应的体制制度监管,更需要监管的到位性。一是加强信访举报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措施,拓宽监督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更大优化了监督层面的扩大化,坚决纠正在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落实首问责任制、承诺制和公示制,促进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公正透明。三是狠抓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措施,努力营造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部门的政令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各项政令的畅通无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档案,与政绩评优、评先、晋升等相互挂钩,促进问责体制的协调发展。 三、初步成效 (一)机关的作风和形象有所好转。钦南国土资源系统掀起了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新高潮,进一步提高了对“行政问责办法”的认识,并结合各自实际,深刻剖析自我,对照自身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 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员工岗位量化考核细则

公司员工岗位量化考核细则 第一条目的与原则 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和工作的有效运转,有力保障公司近期和远景目标的实现,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和自我价值的提升,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绩效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岗位量化考核细则。通过量化衡量员工工作的“质”与“量”,以激励员工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为员工的晋升降级、奖励惩罚、优胜劣汰提供客观依据。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考核方式及奖惩机制 依据公司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常规工作和业绩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按照以下评分细则评定每个员工的绩效考核分。各部门员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考核评分,部门负责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核评分。各部门按周考核,一个自然月累加每周得分平均后得出当月考核分,并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年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最后考核分,上报总经理,核定年终考核奖和末位淘汰制。 每月依据当月考核分高于80分者,发放奖金100元,当月考核末位者或考核分低于80分者在本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累计两次,且无改进表现者,酌情给予暂停工作直至解聘辞退处理。如当月考核分低于80分,则不予奖金奖励。 第三条常规考核 依据公司《员工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1. 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扣1分;10-20分钟,每次扣2分;20-30分钟,每次扣3分;无故旷工半日、一日、两日,分别扣5分、10分、25分,超过两天依照《员工工作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2. 各类会议、培训、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扣分细则参照上一条;无故缺席每次扣10分; 3. 工作时擅自脱岗,值班时不到位者,酌情扣3-5分; 4. 工作时间出现擅自玩游戏、睡觉、喧哗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行为,且屡教不改者,酌情扣2-10分; 5. 工作时间或场合未佩带工作卡或未着工作服者,每次扣2分; 6. 因其他员工请假等原因,主动替班者,每个工作日加2分;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者,酌情加2-10分。 第四条业绩考核 1. 未完成工作任务,每次扣2分; 2.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擅作主张,任意妄为者,酌情扣2-10分;

考核细则

考核细则 大家了解过考核细则吗,每个组织都会有自己的考核细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考核细则范文,欢迎阅读! 岗位目标考核细则【1】 一、共性目标考核细则(40分) 1、遵纪守法。违反党纪、政纪和其它法律法规,经查实,发现1次,扣5分;违反机关规章制度,发现1次,扣2分。 2、热爱集体,维护团结。在机关内搞小团体,闹不团结,拉帮结派,利用网络、匿名信恶意诽谤他人等破坏团结的行为,经查实,1次扣5分。 3、积极参加部机关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无故不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的科室和个人,1次分别扣1分。 4、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和调查研究活动。学习不认真,没有按要求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撰写信息和调研报告,分别扣1分;学习测试不及格者,扣2分;无故不参加学习,1次扣0.2分;没有按要求完成“四季行”活动任务,扣2分。 5、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每月不签到超过4次后,1次扣0.2分。 6、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1次扣0.2分。

7、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违反者,经查实,1次扣5分;严禁在干部选任工作中跑风漏气,发现1次扣5分。 8、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因公除外),醉酒1次扣3分,醉酒滋事1次扣5分。 9、保持良好的集体形象。办公场所要干净、整洁,每月卫生检查得分不达80分者,科室及个人1次分别扣0.2分。 10、爱护公有设备设施。因个人行为导致设施设备丢失或严重损坏,除照价赔偿外, 1次扣5分。 11、严格执行限期工作制。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扣5分。 12、对部机关临时确定的重点工作,必须无条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完不成任务或完成不好的分别扣5分、3分。 13、积极配合,搞好协调。科室内部相互推诿,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科室扣5分,科长和责任人分别扣3分。科室之间不注重配合、推诿扯皮,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责任科室5分,扣科室负责人2分。 14、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加强涉密及内部文件、资料保密管理。严禁用上网计算机处理业务工作。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业务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业务用机及上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因本职工作失误使有关保密决策发生泄密的,1次扣5分,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

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年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 Interim Provisions on accountability of Party and gover nment leading cad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 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 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 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 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 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局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局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局干部队伍的管理,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使用机制,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省公司党组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和《庆阳地区电力局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应遵循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按照组织程序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考核的内容:政治理论水平、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综合协调能力、专业水平、联系群众和作风等十个方面为主,着重考核干部学习、工作、思想、作风等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干部考核的范围: 1、本局领导班子成员; 2、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1 / 12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4、咨询; 5、后备中层干部及##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员 第五条干部考核的形式分为干部总体情况考核、干部综合考核和干部日常考核三种。 第六条干部总体情况考核每年七月份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干部本人分工负责的工作进展情况、三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干部本人的理论学习情况、干部领导作风情况、班子的团结协作情况等。 第七条干部总体情况考核的方式采用与本人谈话、与其它班子成员谈话,与职工群众谈话和在干部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中进行民主测评等形式。 第八条干部综合考核是全面考察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的一种手段。综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初步确定在次年元月进行。 第九条干部总体情况考核和干部综合考核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时间由党委工作部提出,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局班子成员的综合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在中层干部大会或职代会上做述职报告或在班子成员会上做述职报告; 2、职代会代表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3、考核对象做出自我鉴定; 4、由党委对考核对象做考核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对中层干部和农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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