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修订版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修订版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修订版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大特点

专门承担风险

专业控制风险

专家化解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法律法规的影响或作用

通过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控制担保风险,保证担保公司的安全运作;通过授权性规范为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提供多种有效的法律途径。

一、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和运作模式

(一)重要作用

1、政府投资的“放大器”。

2、银行投资的“减压器”。

3、中小企业加速发展的“启动器”。

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的“孵化器”。

5、民间资本聚集的“调节器”。

6、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导航器”。

7、地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一、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和运作模式

(一)重要作用

(二)运作模式---市场化运作

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软肋----难以市场化运作,难逃行政干预。

警惕: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地方融资平台输血。

二、严控经营范围,远离高压线

(一)业务范围

第18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严控经营范围,远离高压线

(一)业务范围

第19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

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严控经营范围,远离高压线

(一)业务范围

第20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二、严控经营范围,远离高压线

(二)不得从事的活动

第21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一)注册资本

《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由严趋松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大幅下降

放宽出资形式

允许资本的分期缴纳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一)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为实缴货币资本。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 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

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 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

(市、区)行政区划的, 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

行等担保业务的, 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

保业务的, 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

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

金入股。

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一)注册资本

《商业银行法》

第13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

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

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

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一)注册资本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

目前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及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的托

管比例暂定为40%。

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

一是从总量上控制担保责任;

二是限制对单个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是准备金保障机制。

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

总量控制: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个别控制: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

准备金保障机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

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

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

备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三、严格资本金管理,坚持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

限制风险过大的担保(《内部控制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

不得以优于对非关联方的条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禁止无法控制风险的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规定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担保业务法律关系

注意法律适用问题:

《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担保方式中,保证和定金适用《担保法》以及司法解释,担保物权适用《物权法》。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金的性质:

权利质押担保:存单质押

押金:当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直接扣抵,不适用定金罚则,不属于质押范围。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无效原因

1.主体违法;

2.客体违法;

3.内容违法;

4.意思表示不真实;

5.主合同无效。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律后果

1.因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案例1: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2000年4月,工商银行上海某支行与A住宅开发公司(债务人)签订了8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同年11月。该支行还与B房产上市公司(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担借款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A公司和B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讨不成,原告工商银行上海某支行将两公司诉至法院。经查,B 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在1998年和1999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2%和1.37%。2000年至2001年,A公司陆续将其所持B公司的股票抛售完毕。

案例1: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据我国《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上市公司不能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该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B公司是上市

公司,该支行在审核担保人资格时理应知道A公司的股东地位。该支行与B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B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A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判决:A公司还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B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作为保证人:

慎重提供担保,降低代偿风险

两种合同:

银担合作协议;

银担保证合同。

(二)作为保证人:

慎重提供担保,降低代偿风险

A.保证合同的签订

1、选择适当的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替补队员)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

某贸易公司于2008年6月与某电器集团签订了购买彩电的合同,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由C公司作为保证人给贸易公司提供了担保,三方在保证协议上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8月份,电器集团如约履行了合同,而贸易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08年11月,贸易公司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电器公司便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贸易公司所欠债务,而C公司辩称,电器公司应先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等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根据尚欠数额予以偿还。

(二)作为保证人:

慎重提供担保,降低代偿风险

A.保证合同的签订

2、明确保证范围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范围限定保证责任。(二)作为保证人:

慎重提供担保,降低代偿风险

B.合理利用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3:

2009年2月7日,蒋某向单某借款6000元,约定2009年7月7日还款,并由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注明为一般保证。到期后,蒋某没钱还债并下落不明,单某无奈之下于2011年4月13日起诉担保人王某。

一般保证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主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作为保证人:

慎重提供担保,降低代偿风险

C.关注债权债务的变化

如果担保公司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担保公司同意的,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若责任减轻,则担保公司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责任加重,则担保公司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作为反担保债权人:

严格反担保措施,确保追偿权的实现

本担保与反担保

本担保: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相对本担保而言,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三)作为反担保债权人:

严格反担保措施,确保追偿权的实现

A.防止因反担保合同无效致使追偿权落空

1、反担保合同无效原因:

本担保合同无效;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主体违法;

客体违法;

内容违法;

意思表示不真实。

案例4:

2007年8月7日,新力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新力公司向出资方公信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为62日,担保公司为新力公司提供担保,新力公司按约定标准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2007年8月7日,王某向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函》,同

意向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为担保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协商代偿或担保公司以承担该笔债务的代偿方式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之日起两年等。2007年8月8日,农行某支行向担保公司出具了内容相同的《反担保保证函》。

案例4:

2007年8月9日,招行某支行向新力公司发放公信公司委托的贷款500万元,新力公司出具了借款借据。贷款到期后,新力公司在2007年10月19日偿还本金8万元。2009年2月12日,公信公司向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函》,要求担保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前代新力公司偿还拖欠的债务本金492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2009年2月20日,担保公司代新力公司向公信公司支付贷款本息。

担保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力公司清偿代偿本金、利息以及担保费,王某、农行某支行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4:

焦点问题:

新力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王某向担保公司出具的《反担保保证函》的效力;

农行某支行给担保公司出具的《反担保保证函》的效力;

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约定的效力;

反担保的范围是否包括担保费等。

案例4:

法院认定:

1、新力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王某出具的《反

担保保证函》为有效合同;

2、农行某支行出具的《反担保保证函》无效;

3、农行某支行、担保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均具有过错,农行某

支行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新力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4、农行某支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在其他担保人之后;

5、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等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6、担保公司要求王乃忠、农行某支行承担担保费的请求没有合同

依据。

案例4:

判决:

一、新力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担保公司本金和利息,

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王某对新力公司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农行某支行对新力公司的前项债务承担新力公司不能清偿部

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新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担保公司担保费。逾期履

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新力公司负担。

(三)作为反担保债权人:

严格反担保措施,确保追偿权的实现

B.抵押反担保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1、界定抵押物范围

《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作为反担保债权人:

严格反担保措施,确保追偿权的实现

B.抵押反担保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1、界定抵押物范围

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作为反担保债权人:

严格反担保措施,确保追偿权的实现

B.抵押反担保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2、杜绝流押契约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效力:

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合同的效力。

案例5:

2010年5月,杨某与赵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赵某出借8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10%,期限为一年,赵某以自有房产一套抵押;如赵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便将抵押房产以20万元卖给杨某,在扣除贷款本息、房产过户手续税费及其他费用后,余款归还赵某。随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赵某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履行关于抵押房屋买卖的约定。

(三)作为反担保债权人:

严格反担保措施,确保追偿权的实现

B.抵押反担保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3、严把抵押权成立的条件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

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

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

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抵押及相关问题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8条: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就标的物与当事人一方有交易关系的人。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

相关历史沿革:

199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

2000年6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道路行使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

相关历史沿革: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为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法研字第121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决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

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

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

机动车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

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

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

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作为反担保债权人:

严格反担保措施,确保追偿权的实现

B.抵押反担保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4、抵押顺位及清偿顺序

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

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

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举例:

甲之车先后抵押给乙丙丁担保债权,其中抵押给丙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乙丁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甲还欠戊债务。现以上债务均到期,而甲均不能清偿,甲之车变价后该如何清偿?

甲之房产先后抵押给乙丙丁担保债权,其中抵押给丙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乙丁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甲还欠戊债务。现以上债务均到期,而甲均不能清偿,甲之房产变价后该如何清偿?

(三)作为反担保债权人:

严格反担保措施,确保追偿权的实现

C.质押反担保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1、把握质押标的

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动产。

权利质押的标的:(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境外企业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境外企业担保业务的法律 风险与防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境外企业担保特点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的区别在于企业的成立地(即注册地)不同,以我国大陆法律规范为依据设立的即成立地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是境内企业,否则为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是指由境外企业以其保证或特定资产为基础,为境内企业客户的债务提供担保。境外企业担保要求担保企业信誉好、经济实力强,并具备提供担保的实力,同时也要求境外企业所在国允许此类担保,且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冲突,具备提供担保的可行性。 与境内担保一样,境外企业担保也包括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但相较于一般的境内担保而言,境外企业担保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外性。境外企业担保较之境内担保,其主要特点就在于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方是境外企业。二是跨地域性。即担保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发生或者履行可能在境外。不论是保证担保还是物权担保,担保的资金或者担保物的资产权属于境外企业,其物理位置大多也在国外,担保合同一旦涉及履约,则需要从一个国家或地区交付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三是法律差异性。在此种担保模式下,一旦发生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或纠纷,对于“究竟适用何种法律”、“以何种方式解决和处理纷争”等问题,都可能会因各国法律的不同要求和规定出现法律上的冲突。 境外企业担保风险分析 正是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上述特点,在境内融资业务中接受境外担保时,存在着不少操作上的难度与法律上的风险,银行也因此面临着境外企业担保的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 例如,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会产生法律上的冲突或障碍,最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此时银行无法获得担保的保障。此外,由于境外企业所在区域在境外,给银行经办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带来了困难,银行往往无法获得境外企业实际的财务能力和信用的真实信息,从而给境外企业担保能力的核实带来困难;同样,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担保资金或担保物一般也处于境外,给担保资金的划转、担保物的递送及处置带了诸多不便,甚至有时还不仅仅涉及境外企业所在国一国,还可能涉及第三国,执行手续多、执行费用高、执行时间长、执行程序相对复杂等情况都在所难免。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如果提供担保的境外企业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等情况,则可能造成银行担保追偿无法实现。 鉴于境外企业担保除了担保的常规风险外,还存在上述特有的风险,银行在实践中应本着审慎周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查,并确保担保手续真实完备,以求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境外企业担保审查 境外企业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执行的可行性,是关系债权银行能否充分保障债权、实现自身权益的关键,也是法律审查的关键。 显然,境外担保企业的担保行为,除了要符合中国法律,也要符合担保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银行在接受境外企业担保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慎、有效地审查,避免法律风险。 第一,必须进行担保资格的核实。担保主体适格,担保行为才能有效。由于企业是否具备从事某项民事活动的资格通常是适用企业成立地即注册地的法律,因此境外企业担保的效力要求担保企业的资格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风险的防范措施

风险的防范措施 企业存在风险是必然的,风险与收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低回报,无风险、无回报”,这说明,任何一个企业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没有完全无风险的企业。但不是企业有风险就一定有收益,也并不是风险越高,收益就一定高,企业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风险将变成危险,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对企业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依法治企 企业市场化后,企业决策层面临很多诸如“怎样防止被侵害”、“怎样避免违法”的选择。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企业的法律选择空间很大,风险也相应的较多。企业通常遇到的法律事务有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经营纠纷、劳资纠纷、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合同纠纷等。这些都与运营过程中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关。笔者认为,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从以下几方面防范:一、是设立专门法律事务处理机构,配备专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由专业机构和人员就企业的法律事务进行预测、分析和处理,可以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或者将法律风险处理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制度建设等工作前,企业法律顾问就此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和审查,往后即使遇到法律风险企业也可把握有利时机,专业地化解风险。 三、是企业最高管理层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养成依法管理的工作意识、工作思路和工作习惯。 四、是关注立法动向,对国家新颁布或即将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学习研究,对照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增、减、删、废,做到依法决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风险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存在于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一旦发生,会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极大困扰甚至致命打击。 一、反担保的概念和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1、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的概念,在古代罗马法、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中都没有记载,唯有我国首次直接以《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受到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的民事行为。 2、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规定,反担保方式的种类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保证、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方式选择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往往会综合担保金额、担保期限、项目风险度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等因素,单独或组合选用。 二、反担保合同订立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 《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是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的必备材料和重要证据。加强对反担保合同签订条件、主体、内容和签章的审查,是担保公司防控反担保合同订立阶段法律风险的关键。 1、签约条件方面 对于反担保人是公司的反担保合同,若签约条件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可能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15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性质,目前学说研究和审判实务中有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也有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亦认同此观点并认为 腹有诗书气自华

投融资上市相关法律指引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 第二章投融资准备阶段 第三章尽职调查阶段 第四章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 第五章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 第六章投融资本退出阶段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鼓励律师积极介入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过程中的作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中小企业 2.1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从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所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 2.2 本指引中所指中小企业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但不包括银行业)。 第3条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仅指社会企业或个人以非银行资金(或称民间金融资金)向中小企业依法进行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借款(包括典当、小额贷款等)、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业务,但不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融资业务。 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 中小企业投融资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投融资预备阶段、投融资意向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投资资本退出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中,专业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避免及减少法律风险、为投融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4条投资方的投资方式 按照投资行为的不同来划分,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有: 4.1间接投融资模式: 4.1.1股权转让投资,指以融资方部分股东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投资标的的投资。 4.1.2增资扩股投资,指在融资方原股东之外,吸收投资方作为股东入股,并相应增加融资方注册资本的投资。 4.2直接投融资模式 4.2.1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 4.2.2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的投资。 4.2.3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 第5条注意事项 5.1间接投融资模式如果融资方系有限责任公司,则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尊重融资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之后投资方才可进行投资。办理国有企业的间接投融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应相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5.2直接投融资模式关键应注意融资方的偿债能力及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等问题。 第6条投融资程序 6.1投融资预备、可行性分析。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某集团公司投融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某集团公司 投融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点一:决策流程不规范 防控措施: 1、制定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明确公司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决策及管理机构职责,制订投资管理流程,按投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2、公司项目投资按以下流程进行: (1)市场调查;(2)部门联审;(3)内部预审批;(4)正式立项:(5)组织实施;(6)项目后评价。 3、公司股标投资按以下流程进行: (1)尽职调查;(2)部门联审;(3)内部预审批;(4)正式立项:(5)组织实施。 风险点二:投资决策过程不透明 防控措施: 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决策,须有会议记录,反映投资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投资决策结果。 风险点三:投资战略风险,投资活动与企业战略不符 防控措施: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公司发展实施方案,在实施

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战略,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保证企业投资活动与企业战略方向相符合。 风险点四:个人投资决策风险,个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防控措施: 1、公司决策投资项目时,须严格按投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流程,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预审批和正式立项。 2、严格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推进公司民主、科学、规范决策。 二、投资项目市场风险 风险点一:市场竞争风险 防控措施: 公司在项目审批立项时,须对项目、市场进行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等情况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对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前景、经济发展远景、财务风险、市场竞争同业者情况等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 风险点二:市场需求变动风险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推荐word范文

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是指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提出的针对性预防措施。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1、公司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时,请核实合作方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如果合作方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我司将会因合作方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尽快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公司在参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请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请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需要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我方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二、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

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以防范少数企业因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 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请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 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公司权益。 4、公司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公司业务人员离开公司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 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需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因为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7、如果公司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

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企业需要通过

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措施

投资担保公司如何应对风险 投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而言,无论什么时候,应对风险是投资担保公司的一个永恒话题。那么投资担保公司应对风险的措施有哪些?益安捷高级投资顾问张和军先生给出以下四点建议: 1、不做人情担保 投资担保公司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严格操作规避风险,人情担保历来为公司业务操作所禁止,因为我们深知,如果掺杂人情因素,必然会疏于风险控制,必然会降低风险意识,为项目埋下风险隐患。 2、注重实际调查 注重实际调查,确保项目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将风险控制前移。对客户的经营业绩及还款能力提供评价。对企业贷款期的经营预测、按期还贷仅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符合公司融资担保的硬性条件下,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风险,可结合企业贷款期经营预测、反担保措施等得以规避。调查的目的主要是:(1)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产、债务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净资产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硬性标准条件;(2)调查分析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为分析借款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提供基础:(3)根据企业以前年度偿还贷款情况

以及银行信用情况等资料,评价企业资信能力;(4)分析担保的风险所在,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3、独立灵活风险控制 投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就是用自身的信用化解中小企企业不确定的信用,从而促使银行或民间资本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投资担保公司必须客观地、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对公司及公司的业务有个准确的定位。投资担保公司在设定审查标准时,绝对不能比照银行的信贷标准,而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控制标准。这个标准的独立性,标志是区别于银行的,符合担保公司属性的,投资担保公司特有的。这个标准不是要它低于银行的标准,而是通过自己这个独立的标准,能够找到比银行更多的、更现实的、更灵活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通过各种措施甚至是各种措施的组合,使在银行看来企业不确定的信用,在投资担保公司这里是能够判断为确定的信用。这就需要投资担保公司具有更高的智慧,以自己更高的智慧和能力制定出独立于银行系统的、符合投资担保公司业务特质的风险控制标准。 4、全方位、全过程的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针对担保中即时的风险问题,评估风险状态与风险程度,分析风险来源和影响,并提供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降低业务操作流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精)

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关于BT项目的相关法律规定 BT项目建设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属于新兴事物,尚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 鉴,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进行规范指导,主要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我们把与BT项目有关的现存法律法规汇总如下,以供各单位在审核项目可行性、合同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时予以对照使用。 (一实施BT项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 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一转让(B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O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BOO、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 包作为招投标条件「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二关于BT项目的招投标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首先受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的调整,对于担保法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严格来说,由于担保形式实行法定主义,因此,只有设定这五种形式担保的合同,方可称为担保合同。由于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实际履行是或有事项,即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担保人才履行担保责任。故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很容易被担保人忽视而对企业经营产生损失。而对债权人而言,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不当违反了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又会导致担保合同的不生效或者无效后果的发生。因此,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当引起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足够重视。此外,目前的经济活动中一些新的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出现,不仅提出了理论上的新课题,也促使债权人和担保人应了解非典型担保合同的基本法理。 《担保法》出台以前,由于担保合同及相关程序不规范导致大量担保合同无效,1995年《担保法》和2000年《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有关担保的形式、合同效力等问题更加明确,因担保产生的纠纷相对减少。因此,今天主要就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大家进行探讨。 案例一:抵押合同 主要法律问题: (1)、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2)、流质契约禁止 (3)、让与担保问题 基本案情:本所在代理某上市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集团公司提出用其名下的价值1100余元的十套房屋偿抵所欠上市公司的1125万元的债务。经调查集团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此因素,双方于2005年1月6日签署了关于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而结案后。集团公司迟迟不履行债务。上市公司遂于2005年3月12日向法院申请对集团公司强制执行,并申请对集团公司名下的十套房产进行了查封。此时,集团公司才透露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原因是房产已于2004年10月抵押给了某建设银行。而建设银行也在房产查封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集团公司签署的抵押合同和公证书。该抵押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其向建设银行的800万元一年期借款提供十套房屋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的本息、罚金、逾期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还约定,抵押合同经办理公证后生效。具体抵押方式为,抵押合同办理公证后,集团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建行,建行享有对该十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集团公司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仍不能归还全部欠款,则其愿将房屋产权永属建行所有。一件顺理成章的执行案件由于建行的异议突然风生水起,陡填变数,

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人人皆知“投资有风险”,如何发现并预防这些风险,从而为自己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有效的风险控制,以实现商业目的,这是投资 之前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一 起来了解一下! 1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选择好适合的方式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要进行多方比较比照,量体裁衣。 企业直接头痛子模式,有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融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 贷模式的投资;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间接投融资模式,有股权转让投资、增资扩股投资。多与会计师沟通选择风险最小以 及赋税成本最低的投资方案是投资成功的第一步。 2投资不一定要用现金,把握好无形资产投资的法律风险? 4以技术作为投资的风险大,作为合作另一方如何防范 一是技术本人的权属需要明确界定与保证;二是技术本身防范瑕 疵作出约定;三是约定好交付方式和贬值风险。 5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 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 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 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6公司间借贷中出借人的风险? 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 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 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 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 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 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7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 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 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 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 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 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 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 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

融资性回购条款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融资性回购条款法律风险分析 回购并非我国固有的法律概念,但是在商事活动中,特别是金融活动过程中,基于防交易风险、获得更高交易利润或者构建不同交易结构的目的,实物或权利的出售人或者买受人经常会约定回购或者要求对方回购的相关条款,即出售人在一定条件下买回自己出售的实物或权利,这即所谓的回购条款。作为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回购条款,因其性质不同,应用过程需要注意的也就不同。 一、回购条款的应用 (一)股权回购 目前在股权投资等领域,投资人由于被投资企业的未来成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会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者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在被投资企业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条件下,回购期投资的股权。 (二)不动产回购 一种情况是房屋贷款担保交易模式,即银行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后,要求开发商在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前或之后一段时间,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而开发商则会与购房人约定,如果开发商承担了担保责任,其就有权回购其出售的房屋。另一种即投资性房地产回购,是指房价预期收益看好的情况

下,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可在一定期限届满或相关条件成就后要求开发商(一般为溢价)回购房屋。 (三)融资租赁回购 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与租赁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约定,当承租人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制造商、销售商应在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四)资产、金融证券回购 此类回购,实为间接融资;即资金提供方通过向资金需求方购买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非标金融资产以及派生的收益权或信托受益权等)或证券而提供相应的资金并取得相应财产权利,约定期限届满后,资金需求者在想资金提供方溢价回购相应的财产权利,即归还融入的资金。 上述应用场景中第(一)、(二)、(三)类中的回购条款,其设立目的更多在于保护交易中乙方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和财产价值,回购不是目的,只是保障手段。此类条款具备有“后让与担保”的特质,王琦律师已在《“后让与担保”之裁判规则梳理》一文中进行了论述,本文不在赘述。而另一类回购条款,其出售财产的交易环节不是目的,目的是融资,需要借助回购来最终完成融资交易,本文统一称之为融资性回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合同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生产经营部门应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合同的结算管理。 三是规章制度的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要建立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是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在合同谈判前首先要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仔细斟酌合同中关于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支付、违约等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好是经营人员和法律顾问人员同时参与,确保避免合同漏洞。 五是违约纠纷的处理。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如有违约发生应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书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重要凭据。但是,有许多的企业对于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仅仅凭借对方的电话或是发货清单就进行交易,这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是合同文本存在大量缺陷。一些企业由于合同管理整体水平不高,对合同内容的重视不够,自身没有统一的合同范本,因此在合同文本的选择上多比较被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习惯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在合同关键条款上处于弱势一方,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有些企业虽有合同文本,但其内容没有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关键条款缺失,或表述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内容甚至存在重大误解,容易导致将来发生履行困难,责任难以界定的尴尬局面。有的大型项目合同,缺少招投标过程,导致合同存在重大缺陷。 三是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不够。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合同已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但是许多企业却并没有合同的监管意识,未建立相关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无法很好地规范企业的签约行为,也不能在企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四是缺少可行性分析。订立合同前没有对另一方的背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或可行性分析。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不注意了解合作他方的资格、技术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履约能力等等,由于相关信息收集不够,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是没有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构建合同管理体系,建立适合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是科学化合同管理的关键。有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备,缺乏合同风险控制能力,不具备应对合同纠纷和维权处理的能力;有些企业虽然有合同管理制度,但仅限于制度层面,不能灵活应用于实际的合同管理工作中。 3 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3.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管理的任务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必须与并

房地产企业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手册(2019年版)

房企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手册(2019年版) 目录 第一章房企融资概述 第二章开发贷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章公司债券法律风险防范 第四章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章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第六章其他资金类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章房企融资概述 一、概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高周转、资金密集型企业,融资需求持续增长。但随着金融监管加强,去杠杆、去通道等一系列紧缩房地产信贷的宏观政策出台,房企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增高,融资业务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本手册从法律角度出发,揭示几类常见融资模式风险,分析风险发生的前因后果,为业务部门的经营决策、风险防范提供解决措施。 二、定义 1、资产证券化:资产持有人为融资之目的,将其合法持有的可以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管理人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以从投资人处募集的资金受让基础资产,并将基础资产带来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人的融资模式。 2、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或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即为预期

违约。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4、真实出售:是指原始权益人通过将基础资产项下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完整转让给专项计划,实现基础资产权属的完整让渡。 第二章开发贷法律风险防范 一、主体不适格风险 1、风险描述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住宅项目自有资本金未满足20%,商业用房未满足25%; (3)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的行为。 2、防范措施 (1)取得项目全套批文、批复、证书后方可申报贷款; (2)取得政府监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存在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也不存在被行政处罚及立案调查情况; (3)施工进度与土地出让协议签署时间、四证取得时间匹配。 二、自主经营权受限风险 1、风险描述 (1)项目承包商、监理公司、设计公司等乙方单位的选择和更换受限;(2)贷款人对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竣工验收、销售价格的确定等项目实施全流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3)按揭银行的自由选择权受限; (4)对外投资、融资、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日常资金行为受限。 2、防范措施 (1)与贷款方先行协商,取消对房企日常开发建设、新增融资、担保的限制性合同条款约定; (2)若借款合同为格式范本难以沟通修订的,应另行与贷款人协商,达成口头或书面约定:房企对自身的开发建设享有实质的独立决策权,仅承担按照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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