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目录

引言 (3)

一、国际社会领土争端和我国边界现状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3)

(一)国际社会存在领土争端的问题概述 (3)

(二)中国边界现状及与邻国的领土争端问题 (4)

(三)国家间领土争端的产生原因、特点 (4)

1.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 (5)

2.领土争端问题的特点 (5)

二、各种解决领土争端主要方式比较及问题分析 (6)

(一)各种解决领土争端主要方式 (6)

1强迫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法 (7)

2和平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法 (8)

(二)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 (9)

三、如何运用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 (10)

(一)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遵循的基本原则 (10)

(二)运用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对我国的启示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摘要:当今世界范围内领土争端问题广泛存在,尤其以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欧洲等居多,国际法作为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解决领土争端领域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国际法开始逐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本文以国际法解决的领土争端案例为依据,比较国际法与其它政治手段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上的不同之处;总结国际法在调节国家间的领土争端过程中运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受理领土争端案的主要特征;分析在现实世界中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所遭遇的困境以及对我国如何解决与邻国领土纠纷的启示。

关键词:领土争端法律解决政治解决

Abstract:today's worldwide territorial disputes is a question widespread, particularly in Asia, Africa, Latin America, Europe and other area mostly, international law between countries as adjustment in resolving of legal relation of territorial dispute growing fiel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and international law began gradually by the international social concern. Based on international law solution based on territorial dispute case, compared with other political means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territorial dispute solving the differences; Summary international law in adjusting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between countries in the process of the use of basic legal principle, accept a case of the main features of the territorial dispute; Analysis in the real world international law solve territorial disputes on the plight of our country and how to solve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with its neighbours enlightenment.

Key words:territorial disputes; Legal solution; Political solution

引言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与邻国或其他国家存在领土争端和边界争端。2010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从1945年到2010年共65年时间内,世界上出现的陆地边界争议多达146个;有关的海域边界争议则更多,全世界估计有260处存在海域边界的争议。这些纠纷直接涉及到国家的领土及主权,是引发武装冲突与战争的重要根源。为了避免战争,适用国际法和平解决领土争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总体趋势。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建立国际新秩序方面发挥着建设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在领土争端方面,国际法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的签订至今,不仅为形成一整套制约领土获得和划界的法律原则作出了贡献,而且还在这个过程中解决了许多国家之间的争端。其中所涉及的案件半数以上涉及领土和边界纠纷,而且接收的此类案例还在不断增加。本文将以案例分析为依托,着重剖析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案中的优势与困境以及对我国解决领土争端的启示。

一、国际社会领土争端和我国边界现状概述及存在的问题(一)国际社会存在领土争端的问题概述

领土争端虽然是一种最传统的冲突类型,但是即使在当今世界其仍是威胁国家主权和诱发地区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现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历史遗留,两极体制崩溃等原因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领土争端问题。在亚洲,存在着日本与俄罗斯之间的北方四岛之争、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克什米尔的纠葛不断、泰国与柬埔寨的柏威夏寺之争、韩国与日本之间的独岛争端。在非洲,约有80%的国家与邻国存在边界领土争端,如索马里与埃塞俄比亚关于欧加登地区、南非与纳米比亚关于沃尔维斯湾的争端等。在拉丁美洲,英国与阿根廷陷入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争端得不到解决的困境。在欧洲,格鲁吉亚与俄罗斯的南高加索地区冲突;南北极领土与海域归属问题也凸现出来。这些争端潜伏着危机,很有可能引发冲突甚至是战争,是造成地区不稳定主要根源、甚至引发全球动荡的重要诱因。

(二)中国边界现状及与邻国的领土争端问题

中国同14个国家接壤,陆地边界总长22000多公里,是世界上陆地边界线最长和邻国最多的国家。按逆时针方向,中国依次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15个国家接壤。中国有18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加上6500多个岛屿的岸线,海岸线总长32600公里。由北到南依次与韩国、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马来西亚等6国隔海相望。截至2004年底,中国已与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或协定,划定的边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线总长度的90%。【1】但是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中印边界全长约1700公里,西段长600公里,中段长450公里,东段长650公里。由于历史原因复杂,中印边界未正式划定,各段都存在争议,争议区共有8块,约12.5万平方公里。其中,西段3块,争议面积3.35万平方公里,除一小部分由印度侵占外,大部分由中国管辖。中段4块,争议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大都在印度手里。东段争议面积最大,约9万平方公里,均在印度控制之下。

在与不丹的领土争议问题上,不丹政府认为争议面积只有四个地区分别为98、42、42、138平方公里,而不是中国认为的4500平方公里。

我国与日本存在着所谓的钓鱼岛争端、东海油气田及海上分界争端;我国与韩国大陆架海域划分争端;我国与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印尼、甚至是小国文莱存在着“南沙群岛”岛屿争端。

(三)国家间领土争端的产生原因、特点

边界与领土争端问题直接涉及国家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因而是国际关系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边界与领土纠纷解决得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际与地区的和平安全利益与秩序。目前,世界上仍有相当多的国家存在着与别国的边界与领土问题,由此引发的冲突构成国际政治关系冲突的重要内容之一。冷战后,随着许多新独立国家的出现,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了。

【1】荆楚网(楚天都市报),《外交部官员谈中国与邻国边界问题现状》,2005.9.5

1.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

边界与领土问题是国家间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它直接涉及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边界与领土争端的解决结果直接关系到地区甚至世界的和平安全。目前,世界上仍有相当多的国家之间存在着边界与领土争端,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冲突。为何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今天,还会有这么多的领土争端?(1).历史遗留问题;边界与领土问题大部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极其复杂也极其敏感。复杂在于争议领土的归属判断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国家之间的边界被多次改动过。许多边境地区的土地也被划来划去,因此争端国双方都会根据国际法的某一条款或历史上的条约,认为本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现实根据证明此地是本国领土。

(2).大国地缘战略;许多国际领土争端背后都有大国因素,特别是超级大国为了遏制“新兴大国的崛起”,通过支持该地区的其他国家与“新兴大国”对抗—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挑起边界或者领土争端。希望借此来阻止其潜在的“霸权挑战者”的出现。再者因为某些大国不甘心结束该地区多年的殖民统治,在其收缩势力范围时制造地区领土争端,以图长期充当矛盾的“仲裁者”,进而实现其在本地区影响和利益的长期存在。

(3).经济利益纠纷;现代世界上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经济利益—争议地区发现新的具有超大经济价值的资源,这使得原本降温的争端甚至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争端更加复杂多变,难以解决。特别是随着本国已控制地区的饱和开发,已无力再对本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这更使得各国对于争议地区资源垂涎不已,所以各国一般不会主动放弃争议地区。

2.领土争端问题的特点

一、边界与领土问题具有复杂性、敏感性、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1】,由于边界与领土争端绝大部分都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不同于一般性的争端,具有复杂性、敏感性、长期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处理时必须慎重而又具有耐心,并善于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复杂性在于判断归属权的难度。由于历

【1】罗欢欣:《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局限性》我的太学网,2010.12

史的原因,许多国家之间的边界被多次改动过。许多边境地区的土地也被划来划去,如果纠缠于历史既便是以国际法为衡量标准,恐怕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往往争端当事双方都根据国际法的某一条款认为拥有充分的历史和现实根据证明此地是本国领土。敏感性在于牵动国民情绪的力度,与其它争端相比人们更愿意在领土争端中献身,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更可能在国内形成支持强硬路线的选民他们支持将领土问题放在国家政治日程表的前列特别是那些涉及到种族的

领土问题。边界与领土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原则问题牵动国民感情,当事双方在矛盾激化时往往都会以爱国主义为号召和诉求动员本国群众和激发群众情绪。边界与领土争端事件的爆发往往会激发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造成一种社会气氛使谈判和妥协易被舆论指责为“软弱”甚至“卖国”,特别是当一方做出较大让步时更是如此【1】。另外,一些国家内部的问题也会借边界与领土争端发泄出来。近年来这种表现有上升的趋势。边界与领土问题的解决有时具有反复性。解决边界与领土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具有耐心和毅力。在谈判期间,有时会发生“旧仇”复发导致的冲突,虽然政府之间达成了协议,但是议会可能久拖不决甚至不予批准,原本达成的协议意向可能会被推翻,双方国内舆论可能掀起反对浪潮,有些势力也可能借机发难或借题发挥、掀起反政府运动。在边界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条约不满的有关边境地区的领导人会制造障碍,有时还会出现对边界协议反悔的现象。还有政府更换后,新政府改变对原协定的态度,重提边界与领土问题,甚至废除边界条约。二、解决边界与领土问题需要智慧和勇气虽然和平解决边界与领土争端是上策,但不是每次当事方都能立即认识到这一点。特别是边界与领土争端的复杂性、敏感性使武力解决在实践中常成为首选方法,所以要想和平解决边界与领土问题需要政治勇气和外交智慧。

二、各种解决领土争端主要方式比较及问题分析(一)各种解决领土争端主要方式

【1】引自百度知道《边界争端产生的背景》2010.7.7

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不同性质的领土争端,一方面易于领土争端当事国的接受,另一方面因为有针对性,可能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以及国家之间的正常的关系。

根据有关主权国家参与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情况,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争端当事国面对面低要论和商定对争端的解决,而无需任何其他国家的参与或介入,例如谈判与磋商的方法;另一类是经个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有非争端当事国的第三方(可以是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协助,

参与或主持争端的解决,亦被称为“第三方解决”方法,例如斡旋与调停,调解,调查等。

从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1]的手段进行分类,传统国际法氛围和平解决方法与强制解决方法。所谓的和平解决(amicabale settlement)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的手段或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既政治的方法(也称外交方法)和法律地方法来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政治方法是指谈判,协商,斡旋,调解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地方法。所谓的强迫解决(compulsive settlement)的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些带有强制性的解决措施。

1强迫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法

强迫解决方法一般认为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等争端解决办法。在传统国际法上,战争也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强制方法之一,但在理论上与其他强迫解决方法有明显不同,既虽然强迫解决方法也使用武力,但争端当事国和其他国家不认为其是战争行为,因而一切和平的国家关系保持不变。反报(retorsion)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一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但是,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停止。报复(reprisals)是指一国例外地被批准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由其自己的国际不

;[1]在国际法上,边界问题和领土主权问题是有区别的,因为任何有争议的边界划界都会引起划定地区的所有权的确定问题。边界争端是指在划界和标界过程中产生的争端,领土争端是指领土的取得和变更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当争端的地区面积相对较小的时候,边界争端和领土争端可能是重叠的,很难做出明确的区分。本文将两种争端统称为领土争端,不再作细分。

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和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去的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军事力量阻止船舶今日出另一国的港口或领海,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决争端条件的行为。在历史上,实施封锁曾是一种被经常采用的争端解决方法,但由于它是一种以武力来实现的具有严重后果的强制措施【1】,是对被封锁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上是被禁止的。

2和平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法

随着全球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传统的使用武力解决领土争端逐渐被认为是一种不明智之举,恰当地运用国际法和平解决领土争端受到世界范围内的认可。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和平解决可分为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两种途径。政治解决主要有三种方式:(1)谈判与磋商。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解决争端而实行的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国际争端最简单而又最基本的方法。(2)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是指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可以协助当事国解决。(3)调解(和解)。调解是一种解决争端的程序,其方法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澄清事实并提出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在内的报告,以促使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调解和调停不同,调解专指各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团体,以便公正查明事实并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调停是指由第三国在各当事国之间进行谈判,促成双方接触或达成协议;

第二种途径是法律解决方法,主要有仲裁与国际法院裁判二种:(1)仲裁。仲裁是指由各当事国所选出的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法院以外的法庭作出法律判决来断定国家间的纠纷。仲裁的主要程序是争端双方订立仲裁条约或协定,由各当事国选任一个或几个仲裁人组成仲裁法庭成员进行秘密投票,其决定取决于多数;裁决一经正式宣布,并通知各当事国代理人之后,即对争端作了最后的决定,不得上诉。【2】(2)国际法院的裁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有咨询

【1】《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1分册,商务印书馆出版1981年版,第106页。

【2】邵津 :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第444页。

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两项。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有权应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或有此权限的其他机构的请求发表咨询意见。在诉讼管辖权上,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仅限于国家,其诉讼管辖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分为三类: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是施行国际法的主要机构,自1946年海牙国际法院【1】建立以来,它所扮演解决国际争端法律机构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它所推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使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与传统的政治解决方法如淡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调解等相比有许多优势:一是法律解决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程序规则,为随时准备受理案件提供了便利,政治方法只具备临时性而缺乏专业性和制度性;二是法律解决的依据是国际法。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更多是考虑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各国的政治利益,可能搀杂较多的社会习俗、道德规范而使结果缺乏法律上的确定性;三是司法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当事国有义务遵守且不得上诉,而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国只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承担道义责任。基于上述原因,运用法律方法解决领土争端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解决领土争端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

国际法之所以能够在领土争端中发挥作用,是国家间协调利益的根本要求、相互依存的客观现实、全球公共问题的亟待解决和多极化格局的发展趋势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但国际法也在处理领土争端的实际运用中也面临着较大的困境。

首先,国际法面临如何走出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笼罩的困境。从现实主义国际政治来看,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是相互联系的,国际法的适用从一个独特的侧面反映了国际政治的现状,同时也展示了国际法对国际政治的影响,但是权力在国际关系中依然居于中心地位。例如肯尼思·沃尔兹所说:“国际体系是以无政府性为基本特性的体系,国家是这一体系中的基本行为体,无政府条件下国家的第一考虑是生存考虑,以无政府状态为基本标志的国际体系是自助体系。在这样的体系中,国家的目的是尽可能增加自身权力(尤其是军事实力),而不是单纯依

【1】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

靠国际法来维护自身权利”【2】。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由于国际社会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国际政治给国际法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讲,国际政治是权力政治。权力的全部涵义在于对其他国家的控制和影响,能够迫使另一个国家去做某些事。大国对国际司法的影响不可低估,大国在领土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有通过外交和政治解决的偏好。与小国相比,通常大国在运用外交手段方面的能力和影响力更大。尽管在现行国际体系中,国家主权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去审视,并非如此简单。国际争端的解决与其说取决于国际法律程序,不如说取决于争端双方的实际力量对比状况。

其次,国际法面临如何处理国家较为强烈的主权观念的困境。国家如何才会主动将领土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选择强制管辖,这也是国际法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国际关系的基本形态仍是无政府状态,主权国家为根本表现形式和行为主体的世界中,国家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尚不能简单的运用国际司法来加以解决。国家主体较强的主权观念影响了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法院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与主权国家是否同意接受其管辖权密切相关,国家对其的信任就直接影响到法院未来发展的空间。“国际法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家固守主权这一陈腐观念,而主权国的同意是法院取得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

最后,国际法面临如何克服国际法“软法”印象的困境。国际法建立的不是以强制力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越当事者的最高权威。因而,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一种效力较弱的法,存在着大国藐视国际法权威,小国不相信国际法能公正对待和维护其权利的观念。国际法留给国际社会的“软法”印象也制约着其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的影响力。由于国际社会缺乏像国内社会那样的强制执行机构,国际法是“软法论”的观念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改观。

三、如何运用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

(一)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遵循的基本原则

【2】《国际政治理论》肯尼思·华尔兹 (KENNETH N.WALTZ)、苏长和、信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08出版)。

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二十多年的编纂和发展于1970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以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稳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共七项原则,其内容如下: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依法占有”原则、“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有效控制”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以上这些法律原则很好地实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是两大价值目标:即在最小的范围内控制因领土争端而引起的不稳定、在最大的范围内促进对有争议地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首先,《联合国宪章》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有明确的规定。宪章第1挑第1款规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以此为目的:采取有效的计提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治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形势”此外,宪章第2条第3款及第六章还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方法和程序。【1】其次,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议和宣言都重申和确认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例如,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25周年纪念宣言”,1970年12月16日通过的“加强国际安全宣言”,19882年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1988年通过的“关于预防和消除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地和局势,关于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作用的宣言”1991年通过的“关于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中的实况调查宣言”1994年12 月19日通过的“联合国和区域安排或机构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加强合作宣言”,1995年12月11日通过的“国家间和平解决争端的联合国示范规则”和1998年12月8日通过的“国际谈判原则和准则草案”等等。

【1】邵津 :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第437页

第三,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章程和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都明确规定了以和平方法解决成员国或缔约国之间争端的义务。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章程》、1957年《欧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1963年《非洲统一组织宪章》、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等等。

第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其他一些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础。例如: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

最后,由于世界各国的反复实践和确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强行法规则,不仅对有关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的成员国、有关条约或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法律拘束力,而且对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都有法律拘束力。

和平解决领土争端原则作为一项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赋予国家一种法律义务,而且同时给予国家一种法律权利,即:国家不仅有权要求与其存在分歧或争端的国家一和平方式解决他们之家的领土争端,而且还有权自由选择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方法。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医院,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通过与其他在争端当事国的协议,选择和决定自己认为适当的争端解决办法。

(二)运用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的国际责任与义务也在相应增加。尤其是当今世界上还被“中国威胁论”笼罩,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熟练运用各种国际法等方面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课题。

第一,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我国需要对作为“软权力”的国际法给予足够重视。在冷战时期,东西方对抗的主要因素是在军事力量、核威慑等在内的“硬权力”方面。随着苏东剧变,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全球军事对抗的消失,经济、文化等因素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硬权力”对抗逐步让位于“软权力”对抗,我国必须学会运用“软权力”资源实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标。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如果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就会面临来自国际舆论的

【2】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烈谴责;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内容的更新与丰富以及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国际法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日益明显。我国需要对国际法、国际规则给予应有的重视。

第二,我国需要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在运用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与探索。尽管我国政府强调用谈判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但毕竟谈判方式有其局限性,如果单纯依靠谈判解决会花费较多时间且牵涉太多精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某些争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不失为一个有益的方式。如摩根索所说:“只要世界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构成的,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是国家利益”。面对国际法院和国际格局的发展变化,必须从我国自身利益考虑,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加强对国际法及国际规则运用策略的研究,特别需要加强的是对国际法判例所依据的原则的研究,如先占、民族自决、禁止反言、条约必须遵守等原则的跟踪研究,在未来可能使用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上做到有备无患,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中国与印度还存在着12.9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争端,而且两国争端中印度无理提出的“麦克马洪线”[1]“西姆拉条约”以及“印度事实上对阿鲁纳恰尔邦的占领”等都涉及到国际法上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中国与日本东海油气田及钓鱼岛领土争端,日本还否认中国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日方无理认为钓鱼岛是日本先发现的,是其通过先占得到的领土。如果使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的话,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在法律上做好预案研究,应考虑国际法的各种规定,选择对我最有利的规则制定方案,恪守国家主权原则始终是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理念,防患未然,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综上所述,在解决与邻国领土争端过程中,我国需要对“软权力”给予足够重视,根据“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在国际法的运用上能够提出为多数国际社会成员接受的对我方有利的处理领土争端的原则,同时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

[1]麦克马洪线(Mc Mahon)是一条由英国探险家为印度测量时划的一条位于英属印度和西藏的边界。其走向起自不丹和西藏交界地图,沿分水岭和山脊线至云南的尖高山,将传统上西藏当局享有管辖权、税收权和放牧权的约9万平方公里领土都划进印度去。英属印度政府和印度都声称这条边界就是正式疆界。对于这条“边界线”,历届中国政府都不予承认。英国政府也迟迟未敢公布,直到1936年,非法的麦克马洪线才开始出现在英属印度的地图上。直到1954年一直注明是“未标定界”。中国政府一直坚持正确的立场,绝不承认非法的“麦克马洪线”。

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方向前进。让国际法这个“软法”能够真正成为国际社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力工具。

结语

国家间领土争端问题是国际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对国家间领土争端的现状、解决方式及对我国解决此类问题的启示作一界定是想说明本文的探讨范围,在此前提下,笔者在掌握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对国际法的理论进行概述,对国际现行解决领土争端方式进行了阐述与评析,同时对我国怎样解决与邻国领土争端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由于笔者掌握的资料有限,也由于笔者水平限制,论文中的上述部分显得浅显、粗糙,论证不够深刻、严谨。此外,文中也缺乏实例佐证。因此,本文在以后的学习研究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欢迎各界人士对本文批评、斧正!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秦亚靑: 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

2.邵津 :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

3.佟连发:国际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90-393.

4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88

5 .周鲠生:国际法(下册)[M].商务印书馆:1976.448

6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37

7.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81:7.

8.方连庆:现代国际关系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9.汉斯〃摩根索:政治学的困境[M].芝加哥:芝加哥人学出版社,2002.

二、资料类

1.任意强制管辖是指根据《任意强制条款》而提交的案件。《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不许另订特别协议”。此类性质的法律争端是:条约之解释,国际法之任何问题,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规约第36条第3款进而规定,上述声明“得无条件为之,或以数个或特定的国家间彼此拘束为条件,或以一定之期间为条件”。据此,凡自愿作出上述声明之国家,一方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并服从法院之强制管辖。因而,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2.根据《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92-1996)》;《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97-2002)》,联合国出版物整理统计。表中的ICJ是指国际法院。

3.陈致中:国际法案例[M].法律出版社,1998:12

4.

三、论文类

1.Mortimer Sellersed,The New World Order:Sovereignty,Human Rights and the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Oxford:1996:16.

2.李华.论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国际法院的典型案例为例

[D].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6:1.

3.Roland H.Ebel Raymond Taras,Cultural Style and International

Policy-making The Latin American Tradition[A].Jangsuk Chay.Culture and lnternational Relations[C].Praeger,New Youk,1990.

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国际法经典案例.pdf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112342341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先占,是通过中国人民首先发现这些岛礁后在那里进行持续不断的生产、开发活动,以及历代中国政府对这些活动的有效行政管理逐渐确立起来的。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的主权是在发现和开发的基础上,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通过国家实践逐渐形成和逐步完善的,是充分的和完全的领土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理论和实践。 按照国际法,对领土的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作为自己生产、生活的永久性资料,称为领土的固定性。任何一块新领土的发现,根据该地的原始居民属于何国而认定其应属权利,这就是国际法中的原始发现原则。当一块土地被一个国家发现并实施主权管辖后,该土地就成为该国领土的一部分,除非该国自动放弃,其他任何国家不得重新占领,否则就构成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无效和非法的[1]。 一、中国因发现和先占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发现。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力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2]。考古工作者在西沙群岛甘泉岛发掘出土“史前文化遗址与遗物”(陶器、石器工具等)[3],证明远在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人民就已经发现了西沙群岛。 (二)先占。先占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5]。国际法规定“先占”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未经他国占领的无人荒岛和地区;第二,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第三,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第四,客观上要实行有效占有,即适当地行使和表现主权,也就是有效占领。

国际法四大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图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转筒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有:1,先占(occupation) 2,时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让(cession) 5,征服(conquest) 就现实意义而言,先占和征服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现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无主地了。战争导致的征服已经被国际法所禁止。当然,实际中时效这种方式也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一、从传统到现代:领土变更方式在国际法上的新发展 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领土,但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领土的变更方式各有差异,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这主要也是因为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个人的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依据。[1](P。144)因此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项私物,而非现代意义上主权的象征,对于其(除征服外)的立法规定也往往体现出私法的性质,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性。但随着现代国际法奉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这使得传统意义上以武力或威胁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为现代国际社会所禁止,更加得不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由此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例如割让、征服、时效等也就自然而然为国际社会所抛弃,而先占由于缺失其客观前提——无主地,也已经为现代国际

法所摒弃。但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承认添附和自愿割让及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领土争端时限度地承认先占,而其他的一些传统方式仅仅只是在处理领土争议,查明历史真相时提供参考。可以说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过渡到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结果,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反映。 现代国际法除了传统国际法上的添附、自愿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系列领土变更的新方法,例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收复领土主权。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新方式 〈一〉、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原则)一词源于德语“Selbstbestimmungsrecht”它是德国学者最先使用的①。民族自决原则的概念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正式提出来的②。卢梭“主权在民”思想则有力的丰富了该理论。可以说,不断发展的民族自决观念已经开始与民族国家理念结合在一起,这为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真正为国际法文件所采纳的始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其著名的十四点纲领中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民族自决原则通过在一战中后的广泛传播和一定的承认,在二战后得以完全确认,并将其写入联合国宪章,存在于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之中,宪章则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的条约,使它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另外在1960年联合国大会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 《条约法概论》述感 ? 学思论说?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 —— 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周洪钧王勇 李浩培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我国国际法的教学者和研究者必读的经典国际 法着作.笔者虽然多次读过这本书,但是每次阅读都有新的感觉和新的收获.在李浩培先 生诞辰百年之际,笔者重读李先生的经典之作《条约法概论》,有一些新的感悟,特与诸位作 一 番交流,切磋. 一 ,一 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巨着 《条约法概论》篇幅宏大,结构却是十分清晰和简洁.全书分3编,共22章,83节,在较 长节中又分目,共121目,另有序言和3个附录,足见其内容之丰富,着述之艰辛.第一编为 绪论,分条约绪论和条约法绪论两章,主要说明条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和条约法的渊源和 编纂.第二编为形式的条约法,主要论述了双边,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对条约的保留和

生效,登记,公布等.第三编是实质的条约法,在这一编中作者讨论了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 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在国内的执行,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订,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以 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等广泛问题.这个编排体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明确地开创性地 将条约法区分为形式的条约法和实质的条约法两大部分.李先生对条约法中的一些规则溯 其本源,穷尽实例,阐明内涵,使读者对条约法可以获得深刻,系统的理解.正如有的学者评 论说,"此书是到现在为止论述条约法较全面,较系统的一部着作","此书是中国国际法着 作中一部有份量的作品,也可以说是对国际法学的一个贡献"oC1] 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前,我国在条约法方面的着作有杨朝杰着的《国际条约概 论》,吴吾昆着的《条约论》和《不平等条约法概论》,陈济成着的《不平等条约浅说》,丘祖铭着 的《中外订约失权论》,胡昆着的《东北条约研究》,王世杰着的《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废除》,柳克 述着的《不平等条约概论》,刁敏谦着的《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等,但没有一本专着的学术价 值能够与《条约法概论》相比;在《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后,我国在条约法着作方面有万鄂湘等 着的《国际条约法》,陈治世着的《条约法公约析论》等,但比起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仍然有 明显的差距和不足.因此,《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前无古人,暂无来者"的 一 部条约法巨着.即使从国际范围来看,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与麦克?奈尔的名着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 (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虑是某些海域与把它分隔或包围的陆地组成部分之间的靠近程度,因为划定基线时,应考虑其靠近程度是否足以使该海域成为内水。沿岸国在有关海湾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地理情况来决定。第三个考虑是延伸的范围除了地理因素之外,不要忽略了特殊的经济利益,这个因素的现实性和重要性是由长期的惯例所证实了的。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 业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第七章领土法 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领土所有权 (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一)领陆 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 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 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 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四)领空 二、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