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简要概述(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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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法律风险

(1) 参与自硬公司改制的法律风险

(A)自硬公司的主辅分离及社会职能剥离

-自硬公司目前仍存在部分与主业无关的辅业资产(自贡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贡亚西泰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非经

营性资产(社会服务部、幼儿园、职工医院等)。此外自硬公

司在子弟学校剥离移交中尚欠自贡市教育局432.5万元未支

付。如有关资产和债务的剥离划分及费用支付未能形成各方一

致认可的合理方案,则自硬公司未来仍将是一个改制不彻底的企

业,有关遗留问题将影响到新股东五矿有色的利益。

(B)职工身份转换及安置

-自硬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实施本次改制中应当转换原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制定相关职工安置方案,并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因此职工安置处理是否妥善是本次收

购及自硬改制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自硬公司在册职工已超过

3500人,而职工安置方案又涉及到转换职工身份的范围界定、

分流方法、剥离安排、经济补偿的计算支付、离退休职工的社

会保险等诸多内容,故如该方案的任何制定不妥或方案不能被职

工所接受,将对五矿有色参与本次改制组成实质性障碍。

(C)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自硬公司目前的贷款分布在6家金融机构。累计

1300余万元。如金融机构对自硬公司本次改制提出异议或提出

严苛的债权保全要求,将影响到改制的顺利进行。

-五矿有色本次参与自硬改制的方式为受让股权,不会影响到自硬公司自身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自硬公司

改制的仍有部分债务处理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上述金融机

构债务,以及主辅分离中移交给各辅业单位的债务和随非经营性

资产剥离出去的债务。

-自硬公司欠付的职工债务及社保费在其改制时应当按规定清偿及补缴,对于这部分债务的处理,如自硬无力承担,则需要当地政

府的政策支持。

(D)对外担保

-自硬公司现有对外担保余额已逾28000万元,这些担保的到期日均在2006年,一旦这些或有债务成为现实债务将给改制后的自

硬带来沉重的负担。

(E)改制费用缺口的解决

-根据初步测算,自硬本次改制需支付的总费用(包括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社保移交费、改制运行费等)已超过其实际净资产,

即使收购自硬的股权转让金全部用于支付上述费用,也仍存在较

大差额。如自贡市政府未能就该等差额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解

决,则由此导致的遗留问题将继续为改制后的企业带来沉重的负

担。

(F)产权交易市场的竞争

-根据相关法规,自硬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以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进行,并且事先通过产权转让通告公开征集受

让方,因此不能排除在此过程中产生其他非五矿系统内的受让方

参与招标并获得成功的可能。

(2)中科信持有的中钨高新股份存在的问题

(A)持有股份的合法性

- 2003年9月,中科信与海南有色、曲江新隆签订《股权转让契约书》,受让中钨高新2632500股国有股及658125股法人股,但后

两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股份转让义务,故中科信诉至法院。之后中

科信、海南有色、曲江新隆三方达成《调解契约》,同意按照原

《股权转让契约书》的约定完成股份转让交易。由于中科信未

提供上述三方达成的《调解契约》的法院调解书及相关的过户

登记材料,故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情况及中科信持股的合法性尚

待确认。

(B)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中科信持有的中钨高新23,162,500股股份因诉讼纠纷已被法院冻结(占中钨高新总股本的13.5%),冻结期限为2004年8月

23日至2005年8月22日。在未解冻之前,五矿有色直接受让中

科信持有的该部分中钨高新股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C)股份性质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中科信目前持有的中钨高新股份的性质仍然是国有发起人股,但根据国资委的批复,这部分股份

在转让程序完成后不再是国有股。因此本次收购中钨高新之前

应解决该股份的性质问题,否则会在股份转让程序上产生混乱。

(D)部分股份被质押

-中科信已将所持有的部分中钨高新股份(38162500股,占总股本的22.31%)质押,作为其银行贷款的担保。在质押冻结未解除之

前,五矿有色受让该部分股份存在障碍,况且五矿有色本次受让

的应是不附带任何第三方权益的“干净”股份。

(3)收购中钨高新的法律风险

(A)中钨高新股份存在的瑕疵

-详见上述第(2)项内列举的风险提示。

(B)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五矿有色本次受让中钨高新股份并收购自硬公司后,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中钨高新的股份数额将超过30%,因此本次收购将触发五

矿有色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如中国证监会未能批准五矿有色

的豁免申请,则其必须履行上述收购义务。

(C)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中钨高新目前从事的业务包括硬质合金和钨、钼等稀有金属及其深加工产品的开发生产,与五矿有色下属的南硬、香炉山钨

业、赣北钨业等企业及五矿有色拟收购的自硬公司的主营业务

均存在一致,因此五矿有色与中钨高新之间可初步判定存在同业

竞争关系。此外,自硬公司被五矿有色收购后,其与中钨高新之

间的持续关联交易仍然存在,因此,五矿有色在本次收购中钨高

新的过程中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如何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

减少关联交易以及拟采取的措施。上述方案和措施如未能使证

监会满意则将影响到本次收购的时间进程。

(D)尽职调查无法全面完成(本条及相应对策根据实际情况加入)

-中钨高新或中科信如在五矿有色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中未能按要求全面提供企业的各项资料,则有可能使五矿有色无法判断企

业的真实情况,包括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的风险等,从

而给整个收购方案的制定和最终决策的形成带来较大的风险。

(E)与收购相关的整合

-如五矿有色将中钨高新作为未来钨产业的发展平台,则中钨高新现有的非钨资产(德瑞科公司等)需要在本次收购中一并处理,

置换出中钨高新。如延迟处理则将增加五矿有色的整合成本和

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钨高新为德瑞科公司提供的本金总

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尚未到期,在置换过程中必

须解除中钨高新的担保责任。

-中钨高新与中科信2004年的股权置换完成后,难熔金属公司成为中科信的控股子公司,而难熔金属公司从事的业务与中钨高新

的业务存在一致。本次收购整合中应一并解决中科信和中钨高

新的同业竞争问题。

-中钨高新自贡分公司与自硬公司至今在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等方面未能做到完全分开,在本次收购中,中钨高新的独立性

问题必将再次面临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如五矿有色不能提出解决

该问题的可行方案及时间表,则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反复质询并影

响整个收购项目的进程。

(4) 应对策略

(A)参与自硬公司改制

-主辅分离及社会职能剥离方面,自硬公司应在本次改制之前按主辅分离的原则完成辅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相关人员及债权

债务等的界定和剥离,并确保最终的剥离方案及实施时间表在收

购前获得各方的认可。改制方案中应明确五矿有色收购的自硬

公司不包括上述被剥离资产及相关的人员和债务,同时可通过股

权转让合同的相关设定,促使转让方对剥离资产可能导致的遗留

问题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职工身份置换方面,各方可配合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尽可能实现原有职工、改制后新公司及股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同

时做好职工的安抚工作。职工身份置换金按照自贡市的有关规

定计算并从股权转让款中优先支付,保证职工人心稳定,从而使

本次收购及改制顺利进行。

-债权债务处理方面,对于金融债务,可事先与各债权金融机构交流改制方案,取得其对改制的书面同意书或无异议函;对于涉及

主辅分离的债务剥离,有关债务剥离的范围应在主辅分离方案中

予以明确;对于清欠职工债务及社保金,应制定偿还方案及偿还

时间表,如自硬公司无力偿还,则应明确这部分责任及工作的归

属,避免将来成为遗留问题并导致新公司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对外担保方面,有待进一步调查被担保单位是否与自硬存在互保关系。为防范风险,如无法解除或变更现有担保关系,可要求被

担保单位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改制费用缺口方面,自硬公司股权转让金和改制费用之间的差额应与自贡市政府交流,争取其给予优惠政策解决。包括:企业缴

纳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用于解决部分改制费用;

减免自硬离退休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改制后的自硬公司作

为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以2003年

企业实际上缴税额为基数,今后地税新增税额返还企业;离退休

和内退职工统筹外养老保险费用准许逐年支付等。

-产权交易市场方面,由于五矿有色及其关联企业在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均存在

较大优势,再加上当地政府的支持,其他竞争者的现实威胁可能

性不大。

(B)中科信持有的中钨高新股份存在的问题

-持有股份合法性方面,中钨高科的现有信息披露资料中均未说明海南有色及曲江新隆股权过户的时间,因此尚需中科信提供相关

的股份转让证明及登记过户材料,以便作出相应的判断。

-司法冻结方面,中科信应在本次收购开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另行提供担保,以使得法院解除对中科信所持有的中钨高新的股份

的冻结。

-股权性质问题,由于国资委已作出相应批复,因此股权性质应已确定。可能中科信前次受让股权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登

记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必要时可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确认函

或补充办理变更登记,但这对整个股权转让应不组成大的障碍。

-质押方面,应当在本次收购实施之前要求中科信向债权银行另行提供担保,以使银行解除对中钨高新股份的质押冻结。

(C)收购中钨高新

-股份瑕疵方面,详见上述(B)条项下的分析。

-全面要约收购方面,如五矿有色同时收购自硬公司及中钨高新,则不可避免地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根据现有法规,本次收购

要获得证监会对全面要约收购的豁免可能缺乏充分的理由。事

实上,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只需30天时间即可;而如果申请豁免,不仅豁免的可能性不大且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因此除做好

与证监会的交流力争豁免待遇外,如要约收购不可避免,则可以

通过设计要约收购方案,降低其他法人股及流通股股东接受要约

收购的可能性,这样事实上免除了收购者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

并且在项目进展时间上也有保障。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方面,我们理解,解决同业竞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甚于关联交易,因此五矿有色应在收购报告书内明确提出

消除同业竞争的详细的切实的方案及该方案执行的具体时间表,

同时报告书中也应当明确未来逐步减少关联交易的方案。如果

以中钨高新为平台的整合方案确定,后续可通过分次收购解决上

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则证监会对该等问题不会过于为难收购

方,当然,在此过程中与监管部门必要的交流不可或缺。

-因尽职调查无法全面推进而可能导致的收购风险方面,由于目前尽职调查仍在进行之中,因此做好各方的交流协调工作是尽职调

查得以顺利进行并从中了解企业全貌的关键。如各种原因导致

五矿有色无法全面了解中钨高新,则对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可考虑通过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的调整等措施加以规避。

-与收购相关的整合方面,五矿有色应与中科信就中钨高新的股权转让、非钨资产的回购、担保责任的解除等达成一揽子的合作

契约,同时中科信应承诺未来不与中钨高新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因此对其拥有的难融金属公司的处理亦应纳入上述一揽子契约

中。至于中钨高新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一旦后期整合方案确

定,随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确定,独立性和五分开

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知识改变命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的地位和制定程序不同,法律可分为_。 A.基本法和一般法 B.一般法和特殊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直接法和间接法 2._内容不属于法律基本特征。 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规范 B.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特殊的社会规范,以国家规定的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对其权利加以保障,对其义务进行监督实施 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本质的特征 D.具有由人们公认的惯例所形成的一类属性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法可分为_。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C.宪法性法律、普通法规 D.特殊法和一般法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这是依法行政的_的基本要求。 A.合法行政 B.程序正当 C.高效便民 D.诚实守信 5.依法行政应遵循_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A.程序正当 B.合法行政 C.权责统一 D.合理行政 6.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法的意志内容的_。 A.统一性 B.一般性 C.主观性 D.客观性 7.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不包括_。 A.正确 B.正当 C.合理 D.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篇一: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何在? 2.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主要内容。 3. 简述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4.简述西方法律文化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法。 5. 为什么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谓一种以刑法化为其基本特色的公 法文化? 6.简述德治为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 7. 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特点。 8.从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9.试论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及现代调解制度的作用。 10.为什么说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11.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简述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 方式。 12.从国际公法与私法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13.从国际公法与私法及历史文化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篇二: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的强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 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 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 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 仅以法律 的强制力,确认父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 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五大类。下面对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要的介绍: 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一)十项权利: (1)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2)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 伴随着战争的洗礼,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华夏大地上开始出现了最初的国家和法,这个过程在时间上是相当缓慢而在程度上又是相当激烈的,国家和法可谓是血与火的产物。②以战争为手段而形成的国家,以压迫为方式的进行的统治,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态开始确立起来,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各种法律的出现都是围绕着惩罚而定。总体上可以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早起启蒙阶段; 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阶段; 3.法律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文化成熟阶段; 4.法典与案例结合的传统法律文化完备阶段; 5.近现代法制出现的传统法律转型阶段。 以上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个发展过程。 1.启蒙阶段夏商周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统称为青铜时代,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萌芽时期。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的结束,原始社会的终

结和奴隶社会的到来。而以征战为主要手段而融合成的国家揭示了中国古代国家与法的直接成因。由于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财富和阶层分化的加速,导致了原来管理部族或氏族内部的原始习惯也就是“礼”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为了确保“礼”的权威必须要与战时所形成的刑罚想结合成了“引刑入礼”。礼在当时起的作用是约束作用,也是一种规范准则,其强制性远远低于当时的刑,如果说当时的礼是法律性的话那是因为它得到了刑的支持而获得的。③那么所谓的“出于礼而入于刑”的思想已经确立出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萌芽。 2.发展阶段春秋、战国和秦朝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的重大历史时期,同样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发展时期,成文法、法典的编篡以及秦统一国家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萌芽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打下了铺垫。 3.成熟阶段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发展时期,自汉朝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到《唐律疏议》的指定颁布实现了礼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治趋于成熟,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完备阶段宋元明清时期,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者的统治,加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 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2)批评、检举、控告权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 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参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碳素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 检查评估报告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2011-9-20 碳素厂 碳素厂概述 碳素厂于1992年1月15日设立生产筹备处,1993年6月28日正式成立碳素厂,是下属的二级主体生产厂(矿)之一。它为电解160KA和320KA大型中间下

料预焙槽提供碳阳极产品,产能8万吨/年。主要包括原料煅烧、生阳极制造、阳极焙烧、阳极组装四道主体生产工序,采用的原材料主要有石油焦和改质沥青。2009年机构改革后共设阳极制备车间、阳极组装车间和综合科、生产控制中心、安环科、设备管理科等4个机关科室。目前共有职工310人左右,其中男职工约占90%,女职工约占10%。全厂建立了安全环保管理网络,成立了厂职业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厂长为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生产副厂长为安全环保责任人,厂属各车间相应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及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全厂配备了5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全厂的安全环保管理。 碳素厂设备多采用国际上先进的预焙阳极生产工艺,是中铝广西分公司生产流程较长,工艺较复杂的厂矿之一。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煤气的中毒和爆炸、高空坠落、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灼烫、火灾等。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高温、生产性粉尘、有毒气体。 针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碳素厂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有效地防止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检查和评估目的 为了解碳素厂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二、检查评估依据 1、GB/T28001-200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2、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三、评价范围 1、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 2、报告涉及碳素厂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2、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单位产生设施、设备。 3、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殷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没有明确的人权概念,并不等于没有人权观念或人权意识。张晋藩教授就认为,人权所包含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丰富。在中国古代思想里,无疑存在超越实在法之上的道德法观念以及人格平等观念,自由观念在儒、道、佛三家思想中都很充沛。 一、儒家的民本思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正统意识———儒家思想里,有着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问题,向来是政治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在儒家思想中也得到了最充分的讨论。从整体上来看,在儒家的政治伦理思想中,一直有着一种后来被称作“民本思想”的因素在发展着。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民本思想”的发展,在历史上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成熟与否的一个根本标志。儒家的政治伦理思想是直接从周代的政治伦理思想演化出来的,其中心便是“敬德保民”。周灭商,是以属国灭上国。一方面,必须在道义上证明自己灭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是要总结经验教训,以防自己走殷商的老路。周人认为,夏桀、商纣“谓己有天命”,但不知天命的根本在德。谁有德,天就辅佐谁。而上天惠爱百姓,然民心无常,谁予百姓好处,百姓就心向着谁,“民心无常,惟惠是怀。”看天命在哪的最好办法就是观察百姓的想法,“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敬德保民”的政治伦理中已经含有民本的萌芽,即民是治之本,民心向背是治得好与坏、得天命与否的标志。 春秋战国时期,对传统的“天命观”提出了更强烈的挑战。《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史嚚曰:“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这就把“神”的地位降到了“民”之下。所以,《左传·桓公六年》季梁所说的“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它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了“民为神之主”的地位。孔子的民本思想体现在“富民”、“教民”等方面。孔子主张藏富于民,为此他提出轻敛薄赋,并对感叹“年饥,用不足”而要加赋的鲁哀公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言下之意,百姓是赋税之源。其次是“教之”。教的内容即孝悌忠信之行。孔子说:“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以不教之民战,是谓弃民。”道德教化的作用是很大的,既可以使人很少犯上作乱,又可以使他们彼此相爱。儒家的民本思想在孟子时期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孟子提出了“制民之产”的思想。这是对孔子“藏富于民”思想的具体化。孟子曰:“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要求统治者把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放在为政的最首要地位。这实际体现了他对民众生存权利的关注。 第二,孟子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这样,在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民,而不是保社稷和忠君了。 第三,从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思想,孟子引申出了“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的观点。孟子的这一思想,也将西周的“敬德保民”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他说:“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 与孟子相比,荀子更强调民众力量的两面性。一方面,荀子明确地提出了“上之于下,如保赤子;下之视上,欢如父母”的“父母官”思想;另一方面又提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思想。《礼记》中的很多思想是直接源自荀子的思想的,其中民本思想又有了新的发展。这就是《礼记·礼运》中的“大同之世”与“小康之世”。《礼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谓大同。大道既论。西汉董仲舒在民本思想方面的主要贡献,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论著断案,将法律儒家化。从此,中国古代的法律正式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儒家的仁义道德也渗透进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黄宗羲发挥了《礼运》“家天下”与“公天下”之分的思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云南电解铝) 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45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5.《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83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新版) 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得以落实的基本手段,否则,所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将仅仅是一纸空文。 20世纪后半叶,在世界范围内,一些发达国家随着对工业安全健康立法的重视,国家安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职能得到发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正式推行安全监督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正在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调整安全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已经基本形成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与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安全生产法规首先调整的是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同安全生产有关的各方面关系和行为。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决定、条例、规定、规则及标准等,均属于安全生产法规范畴。 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考试

1.“八议“的内容及排列先后顺序的内涵。 人们想当官的想法从古至今都是非常强烈的,这不仅仅是因为官员的权利可以满足一些人的利欲心,还因为我国历来存在的对官员的优待政策。所谓“八议”(亲-皇帝亲戚故-皇帝故旧贤-德行出众能-有才能功-立过大功贵-三品以上官员&有一品爵位之人/外戚勤-勤于政务之人宾-前朝投降人员/前朝后裔被尊国宾者),是指古代对八种罪犯罪名需要由皇帝亲自裁定刑法的制度。 为什么“八议”按如此的顺序排列?主要取决于这八类人对于皇帝的重要程度。前四项首先考虑皇帝的亲人和朋友,其次考虑对国家发展很有帮助的那些德才出众的人。后四项着重考虑稳定,稳定民心,稳定朝局。有功之人不可负,有爵位高之人(多为外戚,对朝局稳定较为重要)不可轻决,勤于政务之人不可伤其心,前朝遗留问题也要慎重处理。 综上,“八议”的排列顺序是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的,有助于人才选拔,国家安定,稳定民心。 2.古代婚姻中的“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妻子符合任一条丈夫即可休妻):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世,古代家族传袭观念重);淫(乱族,家族血统);妒(乱家);有恶疾(危及家人);口多言(离亲);盗窃(反义)。 “三不出/三不去”(丈夫不得任意与妻子离婚的三种情况,看重道义):有所取无所归(妻子无劳动力而无家可归造成国家负担);有更三年丧(替服丧过三年的);前贫贱而后贵(义)。 3.至少列举四个中国古代法律的形式并说明。 刑:主要适用于外族人的不成文法。通用时期:夏商西周及战国时期。刑最初以帝王姓命名,代表其权威性,如《禹刑》,《汤刑》,包含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之后到西周,加入流、鞭、扑、赎四项成为九刑,因为是周公辅佐周成王使用,又称为周礼。刑,通“井刂”,井意味以水为源的家乡,刂指与家乡土地分离,意为背井离乡,可联系流刑思考。 法:“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故其初义为模仿,遵循。古字为“廌”,象征着一只独角兽,可审理案件,其独角意为具有裁决性。如春秋战国时魏国的《法经》。 在商鞅变法之后,法变为律。 律:最初指音律(宫商角徵羽)。古代战时会打鼓用于规范军人行为。律一直沿用至大清朝。如《魏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令是帝王针对某一项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它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如隋令《开皇令》,唐令《贞观令》。 4.至少列举三个古代中国掌管司法审判的机构名称。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审刑院督察院 5.简答中国古代皇权所具有的“三性“:意义性、可期待性和可控性。 意义性:古代皇帝“何以自信?”天子之名,代天行命。古代皇帝不仅仅代表皇帝个人,更是代表着整个掌握皇权的组织。 可期待性:不疑用之则信之,猜疑是大敌。 可控性:“忠“选官用人,皇帝须慎重,挑选忠臣良将,臣子忠于皇帝,皇帝才可稳固地把持朝局。 6.中国古代民间合同的称谓及其特征。 中国古代的法定合同成为“契约”。契,表示把重要的事情刻在竹木上,约,指记载的方式(互文,互释)。 和西方不同,中国最初是为收税而定税,之后才拓展到多方面内容。古代契约分为红契和白契,红契指用官契纸书写并加盖官府印鉴的官府认同的契约,白契则为仅由“中人”(必有中人,且通常不止一个,不承担责任,只作见证,正所谓“中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作担保的民间契约。 证明方式:当事人及中人签名;“合同”联体字;骑缝章;指节位置;双方各执一份。 7.中国古代官方的息讼之术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具体体现。 立法上:以秦朝开始设立使用的廷行事为例,廷行事指朝廷使用的判例,设立标准的廷行事以便于官府判案是参考、遵循。现在的判案中,也有案例库供人查阅参考,从而决定某一特定案件的罪名及量刑。一方面,以旧案所判为标准,面对人民更有说服力,合民心;另一方面,现在的上下级法院间所存在的指导关系使得它们多使用同一套判案标准,当事人通过上诉往往会获得同样的判决。这样,就起到了息讼的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王田田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都充满了神秘感和敬畏感,因此古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由于礼具有迫使人人遵守的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统治者改造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夏商朝的主要法律思想为“恭行天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许慎:《说文解字》。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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