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

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
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规定》的通知

黑建城[2012]83号

各市(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有关规定,我厅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规定》(请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fd13554817.html,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并在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换发工作。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证书换领工作的燃气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燃气行业经营活动。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三条燃气(CNG、LNG、L-CNG、LPG及新型气体燃料等)汽车充装母站、子站、标准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型气体燃料经营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含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燃气分销站点(含代客换气点)的,需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四条全省燃气(CNG、LNG、LPG及新型气体燃料等)汽车充装母站、子站及标准站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型气体燃料经营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含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由所在市(地)和省直管县(市)及省农垦、森工总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的《燃气供应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农垦、森工总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由核准部门负责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及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专业技术及作业人员。

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需具有3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需具有3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或石油化工机械,下同)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并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管道燃气企业日供气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专业职称,下同)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人。标准站、子站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7.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瓶装燃气分销站经营活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分销站或代客换气点;

2.分销站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供应布局规划;

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配备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及消防设施;

4.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同意设立;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和燃气供应应急预案;

6. 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7.有安全保障和售后服务措施;

8.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材料;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设施设备检测文件;

3.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

6. 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技术、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安全培训证明;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验资报告、企业预核名、企业章程、服务规范;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10.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

11.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九条申请《燃气供应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供应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6.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代客换气点需提供办事处意见);

7.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8.分销站点、代客换气点经营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9.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0.分销站点、代客换气点平面位置图、外景照片;

第十条申请燃气(CNG、LNG、LPG及新型气体燃料等)汽车充装母站、子站及标准站、新型气体燃料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地)、省直管县(市)或省农垦、森工总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申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含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由市(地)、省直管县(市)或省农垦、森工总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申请瓶装燃气分销站点、代客换气点《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省农垦、森工系统《燃气供应许可证》发放工作由省农垦、森工总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初审工作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工作应当在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部门每年结合企业安全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安全信用评价。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设施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验。如发现违反燃气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企业限期

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或申请撤销原批准,责令停止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审批发放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作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燃气供应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与《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90日前,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定停业、歇业理由充分,

并已落实保障燃气用户用气有关措施后,由原审批发证机关作出准许停业、歇业的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

(一)申请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供应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前,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可依照本城市制定的相关法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燃气工程设计

* 燃气工程设计 更新时间: 2003-10-28 16:23:26 燃气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为了搞好城市燃气的建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和要求下。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燃气规划。 1城市燃气规划的任务 (1) 确定供气规模,气源种类,供气能力。 (2) 确定供气对象,预测各类用户的用气量。决定供气系统的规模。 (3) 选择调峰方式,确定储配设施容量。 (4) 确定输配管网级制,布置输配系统。 (5) 提出规划实施期限和分期实施的步骤。 (6) 估计各实施阶段等的建设投资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数量。 (7) 确定劳动力定员。 (8) 估计征用土地面积。 (9) 分析规划实现后的效益。 (10) 建议和要求。 二、规划文件的内容 城市燃气规划文件主要包括有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三大部分。 1规划说明书 (1) 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2) 气源供气规模,种类以及供气范围。 (3) 供气对应气化率。 (4) 各类用户用气负荷及平衡。 (5) 输配系统规划方案及其技术经济比较。 (6) 燃气储存方式和调节用气不均衡的手段。 (7) 人员编制。 (8) 供应服务,技术维修及生活设施等配套工程。 (9) 规划分期实施年限及相应的投资,主要材料,设备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效益。 2规划图纸 根据城市供气范围的大小,输配系统规划图。比例一般为 1/5000,1/10000或1/25000。图中应标明气源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主要调压站的位置和各级燃气管网的走向和管理。 3规划附件 包括规划的原始资料和依据。用气量计算。储气容积计算。管网水力计算和投资,材料消耗量估数及效益分析等计算附件。 三、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 根据批准的燃气规划文件,结合能源供应和用气需求预测。提出项目建议书,以说明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条件大致可行,其主要内容为: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一)燃气企业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 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城镇燃气管网

城镇燃气管网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高中低压管网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监控系统和调度中心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一、城镇燃气管网的分类 燃气管网可按用途、敷设方式、输气压力、管网形状、压力级制等加以分类。 1. 按用途分类 ⑴长距离输气管线连接产量巨大的天然气田或人工燃气与用气地区的输气管线,其干管及支管的末端连接城镇或大型工业企业,作为该供气区的气源点。 (2) 城镇燃气管道 ①分配管道在供气地区将燃气分配给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的管道,包括街区和庭院的燃气分配管道。 ②用户引入管将燃气从分配管道引到用户室内引入口处总阀门前的管道。 ③室内燃气管道通过用户管道引入口的总阀门将燃气引向室内,并分配到每个燃气用具的管道。 (3) 工业企业燃气管道 ①工厂引入管和厂区燃气管道将燃气从城镇燃气管道引入工厂,分送到各用气车间。 ②车间燃气管道从车间的管道引入口将燃气送到车间内各个用气设备(如窑炉)。车间燃气管道包括干管和支管。 ③炉前燃气管道从支管将燃气分送给炉上各个燃烧设备。 2. 按敷设方式分类 (1) 埋地管道城市中燃气管道一般采用埋地敷设,当燃气管段需要穿越铁路、公路时,有时需加设套管或管沟,因此有直接埋设及间接埋设两种。 (2) 架空管道工厂厂区内或管道跨越障碍物以及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时,常采用架空敷设。 3. 按设计压力分类 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相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因为管道漏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燃气管道中的压力越高,管道接头脱开、管道本身出现裂缝的可能性就越大。管道内燃气压力不同时,对管材、安装质量、检验标准及运行管理等要求也不相同。 我国城镇燃气管道按燃气设计压力P(MPa)分为七级。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日期: 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办主体:个人或企业 申办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与燃气质 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从事天然气加气站建 设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加气母站不得低于2500万元,标准站不得低于1500万元,子站不得低于500万元。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 备资格的燃气管理与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与作 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 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与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2人以上,每一个加气母站经营企业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 理与作业人员16人以上;申请建设标准站、子站的天然气经 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1人以上,每一个标准站、子站经营单位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12人以上; 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抢险抢修 预案,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与设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 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 .....,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 报告。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标 准版)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 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 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 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臵、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020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20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1章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

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基准气reference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加臭剂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直立炉vertical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自由膨胀序数crucibleswelling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葛金指数Gray—King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O.10罗加指数Roga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O.11煤的化学反应性chemicalreactivityofcoal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 淄公燃发〔2011〕128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0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201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责。国家实行严格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省三级审查,设区市、省两级审批,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层级审查、审批制度。任何地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必须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有利于从全省全局的角度,平衡全省燃气空间发展格局和行业结构,有利于燃气企业的健康有序发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pdf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用气负荷 4.1 负荷分类 4.2 负荷预测 4.3 规划指标 5燃气气源 6燃气管网 6.1 压力级制 6.2 管网布置 6.3 水力计算 7调峰及应急储备 7.1 调峰 7.2 应急储备 8燃气厂站 8.1 一般规定 8.2 天然气厂站 8.3 液化石油气厂站 8.4 汽车加气站 8.5 人工煤气厂站 9运行调度系统 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 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 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 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 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 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 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 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load curve 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 小时负荷系数hourly load coefficient 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7 日负荷系数daily load coefficient 年均日负荷与高峰日负荷的比值,表示负荷变化的程度。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用气越均衡。 2.0.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hour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9 最大负荷利用日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day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日用气量的比值。 2.0.10 用气结构structure of gas consumption 不同种类燃气用户年用气量占年总用气量的百分比。 2.0.11 年负荷增长率yearly load growth rate 当年用气增长量与上年用气量的比值。 2.0.12 负荷密度load density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办理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依据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原则与内容

城市燃气工程规划 第一节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原则与内容 一、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原则 1.城市燃气工程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当地能源特点进行。制定规划方案时,要认真研究当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可能性,长远期的气源,原料的需求。 2.气源工程规划应符合国家燃气发展政策,贯彻因地制宜、多种气源飞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优先使用天然气、积极回收工矿余气、充分利用液化石油气、注重发展煤制气、适当发展油制气。 3.气源选择要按城市性质,当地资源供应状况,供气规模,供需目的不同而异,选择符合环保标准,工艺成熟,运行可靠,综合利用好的制气工艺,尽量采用先进技术。 4.气源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全面规划,分期建设,气源方案要考虑燃气企业的滚动发展和正常的商业化运作。 5.城市燃气输配系统规划的供气规模的应以城市能源结构、发展规划和城市气源规划、各气源的供给能力为依据。 6.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负荷构成,气源性底,确定合适的调峰手段及储配站布局。 7.管网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相协调,尽量避免近期内重复开挖路面。 8.输配系统设施规划要近远期结合,并考虑分期实施的可能占近期五年左右,远期20年左右。 9.必须对各种可能成立的方案做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二、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内容与深度

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分四个层次,即: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各层次的燃气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1.城市燃气工程总体规划内容与深度 (1)城市燃气、工程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①预测城市燃气负荷: ②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和供气规模; ③确定气源厂、储配站、储灌站等主要工程设施的规模、数量、用地及位置。 ④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线压力级制,调峰方式。 ⑤布置城市燃气管网系统(区域调压站的设置,主干管系统布局) 城市燃气工程总体规划应从分析现状开始,研究目前城市的气源种类和可能取得的气源途径,以及现有燃气设施存在的问题,根据近远期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采用合理的参数指标,预测燃气负荷,选择合适的气源和相应的供应方式,按照城市用地布局情况布置各项设施和管网。 (2)城市燃气工程总体规划的深度 城市燃气工程总体规划的深度应能满足指导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和制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燃气工程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说明书和图纸: ①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现状概述: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供气对象和供气范围的确定,气化率指标;耗气定额的确定和各类用户耗气量指标;燃气负荷;气源选择,供气规模;调峰手段和储气容积;设施选址布局和用地控制;输配系统压力等级和管网布局。 ②图纸 城市燃气工程现状图。主要反映燃凭气源厂(站)的布局,储配设施,输气管网的布置,供气能力、规模和主干管网布局、管径、压力。 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图。主要反映城市规划期末燃气气源,输配设施(储配站、储灌播、调压站等)的布局、供气能力、规模高用地情况,以及主干管网布局、管径、压力等级。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二张图合为一张。 2.城市燃气工程分区规划内容与深度

城市燃气管网GIS系统

城市燃气管网GIS系统 城市燃气GIS系统解决方案 (成都方位导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自主研发,利用GIS技术,FLEX富客户表现技术,空间数据库,采用B/S 开发,java 跨平台部署,实现城市燃气高压管线、低压管线、阀们、外业工程车辆的调度安排、作业管理、应急指挥等纳入到信息化的管理当中。一方面,通过本系统的事务处理的能力对阀门,管线报警预警并同时进行工程车辆出警调度管理,另一方面,通过本系统的智能化处理技术,将管线采集作业情况实现智能化采集入库。提高管线采集作业管理。 系统总体架构 系统总体架构是以面向对象(OOP)的设计为基础,以面向服务(SOA)的设计为应用扩展,系统主要采用Browser - Server(B/S)表现形式。 系统服务端是基于J2EE技术标准规范下进行开发的,有着良好的安全性、扩展性以及跨平台的适应能力,GIS服务平台采用本公司自己的一套解决方案MAPHAOSERVER进行应用开发,MAPHAOSER企业级GIS平台跨平台部署,支持发布WMS\WFS地图服务,支持shp\tab\dwg\dgn\等目前国内外GIS各种矢量数据以及光栅图的发布;支持缓冲区分析、叠加分析、路径分析、网络分析等各种空间分析算法;支持浏览器端直接绘制点、线、面矢量数据入库。数据库选用PostgreSQL。

系统维护管理端应用环境 服务端:可在windows或者linux的服务器上部署系统,维护简单。客户端:终端用户只需要浏览器即可访问,支持各种主流浏览器。系统主界 面 系统功能简介 1.阀门管理 ①.能查询到所有的阀门列表,并以表格形式展示。

②.能根据阀门的各种参数模糊查询阀门。 ③.查询到的阀门,点击定位后,能在地图上定位该阀门。 ④.在表格中能删除选定阀门。 ⑤.在表格中能修改选定阀门。 ⑥.可以直接在地图上绘制点并输入阀门其他参数添加阀门。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与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与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与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与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 就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事故抢修抢险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其中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备资格的管理与作业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三、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责任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