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定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

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三)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

(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五)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

(八)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九)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宴请。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

第七条价格鉴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

(三)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

(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

(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八条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注明起获的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属于以下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⒈违禁品,如毒品、淫秽财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⒉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⒊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权属不清的纠纷财物;

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第十条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依据委托人递交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鉴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⒈勘察内容:按委托人提供的财物填报表顺序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核实鉴定标的。了解技术使用宏观环境,如使用环境、强度、利用率、技术改造等情况。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了解其他与该财物价值相关的内容。根据勘验情况现场确定单项成新率。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⒉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抽

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40%;在勘察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⒊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质量状况,鉴定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认证中心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价格鉴定人员在调查前先根据委托人申报财物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机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以便按类进行调查。

⒈进行价格调查:

⑴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鉴定标的属于国家定价的品种,采集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品种,采集国家指导价的中准价、最高限价和市场价格水平;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⑵按鉴定标的性质、鉴定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批量大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财物、个人生活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⑶特殊财物价格的调查。文物、珠宝、贵金属应先请有关部门作品质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财物在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财物市场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财物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⒉价格指数调查某些专用设备,委托人提供原购置价,但找不到鉴定当期价格的,可调查该财物当期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定价格准确,尽可能采集该财物的小类价格指数。

⒊搜集参考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办案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的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或行政执行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或以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鉴定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价格鉴定时间或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第十二条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的当地同

类财物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进行价格鉴定。所谓"当地"一般是指该地行政区域内。但对当地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交易市场或中心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并考虑运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一般情况下,7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归案存档。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公章后生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载明:(一)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状况、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鉴定说明。

(三)价格鉴定因素分析、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过程述要。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和有关材料。

(六)价格认证中心全称,2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委托人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又发现了新的情况、材料等依据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或省价格认证中心授权的、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地(州、市)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或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申请复核裁定时,需提交《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应载明:(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二)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加盖印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四)原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书;(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六)委托人联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价格复核裁定:

(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二)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三)按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

(四)案件当事人未经办案单位许可自行委托的;

(五)委托人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六)同一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之间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提供的原始资料有差异,价格认证中心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七)价格鉴定后标的物的形态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八)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复核裁定一般应在受理复核裁定7日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价格鉴定方法

第十六条由于价格鉴定目的不同,价格鉴定特定条件不同,可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并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历史档案、成本资料库、价格信息网络、价格监测网络提供的有关数据,以及通过当地市场的价格采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价格鉴定基本方法有市价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法。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重要财物应选用其它方法进行验证修订。

第十八条市价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二)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存在三个及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

第十九条成本法。是指根据价格鉴定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重置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二)成本法适用条件:必须具有被鉴定财物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格式和技术参数等。

(三)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低于该财物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财物,其成新率不低于15%,鉴定值不低于重置价的15%.第二十条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鉴定标的未来预期收益或潜在收益并折算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现值。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二)收益额。是指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收益期望值,必须是由鉴定标的直接形成的收益。收益的构成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视标的类型和鉴定目的确定,并与折现率保持一致。

(三)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由鉴定人员以涉案财物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定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折现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其中无风险利率可等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或国库券利率,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鉴定标的的

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一般不超过12%,风险报酬率不超过4%。

第二十一条专家法。是指对书画作品、古董、昂贵的珠宝制品等价格鉴定标的,由于其独特或唯一的特性,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差异悬殊,而导致价格相差甚大,可比性差,进行价格鉴定可采用专家法,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3人以上进行咨询。

第五章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原则

第二十二条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可按市价法或成本法进行鉴定。

(三)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四)单位和公民的全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应以鉴定基准日的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六)金、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价法或专家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项计算。

(九)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十)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十一)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十)项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

成本、工时费计算。

(十三)偷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盗窃或损坏成本加直接成本和直接损失计算。

(十四)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价值,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计算。

(十五)残次品、假冒伪劣财物,有价值的,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十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十八)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十九)对无法勘验到的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实物质量状况的,可采用价格咨询的形式。

(二十)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财物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一)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折合计算。

(二十二)果树价格鉴定,按果树生长期不同阶段并分别不同品种计算。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平均产值;盛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产值乘以幼树龄计算;衰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年平均产值计算。

(二十三)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第六章常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程

第二十三条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定程序及方法。

(一)价格鉴定的准备工作。

⒈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标的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帐册记录等资料;

⒉实物现场勘察;

⒊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⒋按鉴定标的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定力量,除专职价格鉴定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定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鉴定,还需请行业专家参与鉴定;

⒌设计印制价格鉴定业务表格,平时有准备的,可以选择适用的通用表格,有特殊情况的,另作准备。填制表格时,可逐类逐项妥为填列,以保障价格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使价格鉴定工作规范化,也有利于提高价格鉴定的准确程度。

(二)清查盘点鉴定标的物。

价格鉴定人员会同委托人员共同逐项核对鉴定标的与委托

价格鉴定表所列是否相符(包括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以及产地、厂牌、技术参数、出厂年月等与实物是否相符,实物与填表、账册记录的购置时间、原始价格、已提折旧、账面净值等内容是否相符)以确定价格鉴定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三)对鉴定标的作技术检测。

有些数据或实物的内存质量,单从外观上或不全面的、遗漏的书面记录上是找不到的,鉴定时需要请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火灾定义、分类、火灾等级鉴定

火灾定义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2011年7月22日4点30分左右,温州瑞安塘下镇官进村一幢5层高的塑料编织厂突发大火, 当地消防部门调集26辆消防车和180多名消防员到场扑救。 火灾分类 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2009年2月9日(元宵节)晚20时27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 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因违规燃放烟花发生火灾。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2011年8月29日上午10时06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七厂柴油储油罐发生火灾。 现场知情人员称,是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中发生静电起火引发爆炸。 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2010年9月11日下午3时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一煤气店 工人将煤气置换瓶时,发生泄漏遇明火引发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2010年5月10日下午17时15分,山西吕梁市交城县西石侯村一加工厂金属镁发生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2009年8月20日下午,在浙江开化县独山工业区工作的一台挖掘机,由于电气线路短路突然发生自燃。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扑救措施 扑救A类火灾可选择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可选择泡沫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只限于扑灭非极性溶剂)、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扑救D类火灾可选择粉状石墨灭火器、专用干粉灭火器,也可用干砂或铸铁屑末代替。 扑救E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带电火灾包括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电气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等)以及电线电缆等燃烧时仍带电的火灾,而顶挂、壁挂的日常照明灯具及起火后可自行切断电源的设备所发生的火灾则不应列入带电火灾范围。 扑救F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 火灾等级 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新的火灾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Ⅰ特别重大火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系广东省生产腊肠的知名食品企业,为扩大生产借资建设新厂房。该工程内容分为保温材料组装、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由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和广州天架公司施工,由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预计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投产。不幸的是,新华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作业,导致火灾,大火将新建厂房严重焚毁。主要生产车间均须重建方可使用。 经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用于保温施工的高温卤钨灯铐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起火所致。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广公消(东黎)责(2005)第003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 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建设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该火灾事故责任书同时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4724704元。 火灾发生后,原告为重建厂房,尽快投产,减少损失,积极派人与四被告协商,但没有结果。于是,原告以侵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厂房恢复原状的费用、火灾造成的经营损失等。 原告委托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确定原告厂房毁损部分的财产损失为6920700元。 原告认为:应该以上述鉴定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四被告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书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认定,因此,应以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在火灾事故责任书当中陈述的直接损失4724704元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法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防,消灭火

贵州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山西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酿酒葡萄种植标准》 一、任务来源、标准制订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我国葡萄酒产业发展迅速,国民对葡萄酒的消费量日益增加,葡萄酒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入世后对葡萄酒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截止目前为止,本省还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来指导酿酒葡萄的种植生产,为了规范山西产区酿酒葡萄生产,推进酿酒葡萄栽培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栽培,生产出优质的葡萄原料,特制订本标准,以指导本省酿酒葡萄生产。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省外标准的制定发布情况 在酿酒葡萄方面的国家标准分别有三个方面的标准:理化检验有2003年修订发布的GB/T 8302~8314等13项单项检验方法标准(其中1项标准已有2008年修订版)、感官审评有GB/T 14487-2008《茶叶感官审评术语》和GB/T 23776-2009《茶叶感官审评方法》2项标准、检验条件有GB/T 18797-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标准。行业标准只有感官审评方面2项标准:NY/T 787-2004《茶叶感官审评通用方法》和SB/T 10157-1992《茶叶感官审评方法》。关于规范企业检验活动的独立的地方标准未见发布,只是在浙江省的DB33/T 627-2007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标准中提出了检验设备(施)要求,而未对检验人员和检验管理进行规定。另外,国家“食

品生产许可”制度对茶叶检验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总体上看,目前国内还未制定关于综合规范企业检验活动的标准。本标准旨在对茶叶企业检验的设施条件、人员要求和检验管理等方面提出系统的基本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三、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成员、参加成员 (一)主要工作过程 2011年05月30日,山西省戎子酒庄有限公司召开《山西省酿酒葡萄种植标准》编制方案论证会,确定编制原则、编制框架、内容和拟制定、修订的标准,并进行分工,确定戎子酒庄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山西省酿酒葡萄种植标准》编制工作,技术中心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二)标准编制主要成员 四、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及内容的说明 (一)、标准的结构 本标准共分为8章: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火灾损失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入到生产成本中的价值年限。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计算方法 5 统计程序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4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烧损率(%) …(1)式中: 重置价值——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 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 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 (3)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 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他财产损失计算 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篇一: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 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

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 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篇二:火灾损失评估说明 烧损物资及烧损房屋现在价值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对象

档案价值的鉴定

第八章档案价值的鉴定 学习目标:熟悉档案收集及档案鉴定工作的程序,掌握档案收集的方法,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并能运用档案保管期限表鉴定档案。 档案管理是机关或单位的文书部门将立卷归档好的文件移交给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对于处理完毕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实体及信息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开发和提供利用等一系列业务活动。 档案鉴定:从广义上包括鉴定档案的真伪和鉴定档案的价值两个方面。档案业务工作中经常进行的鉴定工作主要是鉴定档案的价值。 档案价值鉴定对保证档案质量,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档案价值鉴定开始于文书立卷,贯穿于档案管理始终,决定着每一份档案文件的去留。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认识,掌握鉴定方法,确保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 第一节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概述 一、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含义: (一)含义:所谓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分析和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剔除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加以销毁。具体地说,就是根据档案内容对以后工作的作用,来判定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以及保存多长时间。基本内容:第一、制定鉴定档案价值的统一标准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第二,具体分析,判定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并确定其保管期限。第三,挑选无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已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或作相应的处理。在档案界通常所说的档案的鉴定,是对档案价值的鉴定,这里所说的档案的价值是指档案对社会的有用性,对社会有用的,就是“优”的,就是“玉”,对社会没有用的,就是“劣”的,就是“石”。说的形象一点,档案鉴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区分“玉石”。 (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特点: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包括两个阶段,即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是在文件转化为档案之时,有文书立卷部门进行的,主要是确定应该保存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报关期限,其重点在于文件的现世价值的鉴定;再次鉴定是在档案形成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后,由档案部门进行的,主要对保存期将满的档案进行再次鉴定,是在新的范围,又一个层次上的分析、判定,比首次鉴定要求高、难度大,其重点在于文件的历史价值。 特点:1.规范性: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是指在鉴定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所制定的档案鉴定的原则和标准,建立严密的组织,参与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鉴定方法上要突出研究性。 2.全面性: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全面性,是指在鉴定的指导思想上,从利用需求趋向和档案实际状况来研究判定档案对社会各方面的有用价值,即把档案放在更大的范围,多层次、全方位地来分析人士,防止因片面造成失误; 3.长期性: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长期性,是指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虽然具有阶段性,却是长期的。它贯穿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始终。在收集、整理、鉴定以及提供利用 (三)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作用: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判定每一份档案有无保存价值,和确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存时间。档案鉴定工作在档案工作种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火灾鉴定申请书

火灾鉴定申请书 篇一: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光林,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高家湾组。 申请依据: 1、宣州公消火字[XX]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复核请求: 1、申请撤销《宣州公消火字[XX]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事实与理由: 于XX年4月28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原认定“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内,起火点位于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西北角。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该认定违反了《火灾事故

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申请人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西北角山墙上(房顶行条和瓦椽下),是由角架支撑将进火线和出火线扎在一起的电线枢纽安装点,电表在其下方,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灾后现场情况为:电线烧断脱落,电线角架吊挂在电表上;角架瓷瓶上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绞在一起焚烧,并且短路;进火线和出火线的两边线路明显火烧较轻。从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张光林的房屋起火部位为“屋外而不是屋内”,起火原因是电线老化造成。原认定起火部位为“屋内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是没有事实和科学根据。如此的认定申请人感到十分痛心和遗憾,也将损害了公安消防部门的光辉形象。 综上,申请人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屋外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老化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请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这次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此致 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附: 1、证人证言1份;

浅谈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几个问题

浅谈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8-06-25T09:16:01.71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4期作者:郑晓卿[导读] 随着我们国家公民档案数量的日益增加,关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显得更加重要 郑晓卿 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 511462 摘要:随着我们国家公民档案数量的日益增加,关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我们不仅要对现有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还要去粗取精,否则档案数量太大,就会不利于档案的保存。本文阐释了现阶段我们国家要进行档案价值鉴定的必要性,还对档案价值鉴定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解决方法。关键词:档案鉴定;问题;解决 档案的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起点,是第一个链接的文件管理,提高文件收集,提高领导和所有员工的档案意识,并注意收集文档,充分意识到,如果我让一些有价值的文件从手中白白失去了,就没有完整的档案,对后人无法交待,给工作造成损失。 一、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必要性 档案价值认定是档案工作实践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档案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面对庞大的档案,识别理论滞后,导致文件进行识别不常见,很多没有价值的文件占用有限的仓库,占用很多配件,耗费大量人力来管理,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文件应该被识别,数量太大,这会影响重要文件的保存。近年来,随着我国档案数量的大量增加,“档案识别”和“馆藏结构优化”的需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高度重视对于不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档案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以解决这一问题。不同文件名称,表示文件的不同种类,具有不同的作用,因而也能反映出不同的价值。一般说来,普通档案中的决定、命令、指示、条例等的价值,往往大于通知、来往信函等的价值;教学档案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往往比课程表的价值大。但也不是绝对的,还应结合文件的其他方面综合分析。文件上的各种外形特征也影响到文件的价值。有些文件在其他方面并不十分重要,但却在外形上有特殊之处,比如,某些文件在制作材料、方法和笔迹、图案等方面有研究价值或艺术价值;某些文件虽很平常,但经过著名人物的题词、批注、修改和签名等等,从外形上增加了文件本身并没有的特殊标记符号,因而有了新的意义,价值就比原来的价值增大了。反之,某些文件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外形上已破损得无法修补和利用,也就失去了它继续存在的价值。准确地说,档案的价值评估是建立在两个客观的基础之上的。首先,特定的归档文件价值千差万别,档案文件的一些价值非常大,有的非常小或接近零,所以不是所有的文档都存储为文件。即使文件保存好,也应该根据不同的存储值,确定不同的保存时间。没有价值的文件应该被销毁。其次,人们将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档案上是有限的,档案材料不可能被永久保存。因此,进行档案评估工作的价值是非常必要的。 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在我们国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鉴定过程中缺乏很多经验,以至于出现了很多问题:(一)在档案保存与价值鉴定的关系上过于注重保存而忽视鉴定。对档案进行保存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工作,档案保存这项工作做不好就谈不上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但是现在我们国家进行档案保存的时候往往注重数量高于质量。(二)部分人对档案的认识不够正确。一提到档案,相当一部分人立刻在心中将其与紧要文件甚至国家机密联系到一起,并且认为所有档案不论大小,不论时间远近都要进行完整的保存,这种错误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开展。(三)对永久保存的档案不用去鉴定的错误观点。档案的重要性是针对当时的特定时期而言的,现阶段不用鉴定的档案不代表以后不用鉴定。(四)一般说来,档案保存时间越久越珍贵,但是也不能将其当作永久性经验来对待所有年份较长的档案。有一些档案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没有价值,对于这部分也是需要通过鉴定价值来妥善处理的。(五)有些档案室档案资源配置不合理。比如一些单位的永久文件的比例太大。这个问题的原因有缺乏规划档案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政策目标的原因。据我所知,在美国和加拿大和韩国,永久档案馆的档案数量是有限的,只有20%。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新学科的出现、知识更新的加速、通信频率的提高和消除率的提高,档案是知识储备的主要载体,随着知识的消除,如果我们仍然固守旧观念,我们就会落后于时代。从长远来看,它必然会加重档案室的存储负担,使档案信息难以检索,造成人员、金钱和物品的巨大浪费。 三、促进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主要措施档案价值鉴定作为我们国家档案工作的一个环节,与其它环节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因此,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落后也成了制约我国档案工作全面发展的重点,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措施来改善其发展:(一)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历史是由人创造的,今天是历史的历史,前人是我们历史的足迹,今天的足迹也是后人的历史,因此,要大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必须珍惜历史,我们创造所有的工作活动都有历史资料及时、完整、系统、正确地“流”到综合档案室。如会议的规模、档案材料的宣传和对经济社会效益的影响等。甚至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也要详细阐述。特别是档案工作应纳入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职责目标考核,并进行验收。 (二)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设置合理的时间范围,对该期间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对于没有价值的果断销毁,对于价值较大的重点保存,对于价值实在有待考究的妥善处理。定期鉴定,不要因需鉴定的档案数量过多而造成鉴定压力。(三)加强档案鉴定工作人员素质培养首先,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本身是一项相对枯燥的工作,在确定哪些档案的价值较高,哪些价值较低的时候,鉴定人员务必保持平稳的心态不要心烦气躁,这也是工作人员职业素质的重要体现。其次,要对不同的档案进行正确的鉴定,还需要鉴定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知识,倘若人员的文化素质与业务知识不达标,也就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四)积极开展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

DB52T 433-2015 都匀毛尖茶

ICS67.140.10 X 55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433—2015 代替DB 52/T 433-2009 都匀毛尖茶 Duyun Maojian tea 2015-01-13发布2015-02-13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发布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

DB52/T 433—2015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级和实物标准样 (2) 5 要求 (2) 6 试验方法 (3) 7 检验规则 (4)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5) I

DB52/T 433—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替代DB52/T 433-2009《都匀毛尖茶》。本标准与DB52/T 433-2009的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和调整了标准的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删除了资料性附录A; ——调整了部分引用标准,增加引用GB/T 8303《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计量检验规则》,删除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通用标准》,替换SB/T 10039《茶叶销售 包装运输技术要求》与SB/T 10095《茶叶贮藏养护通用技术要求》为GB/T 30375《茶叶贮存》、 NY/T 1999《茶叶包装、运输和贮藏通则》及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 ——修改了都匀毛尖茶的定义; ——针对不同产品等级作出明确的理化指标要求; ——调整了标准提出单位、起草单位和部分起草人员。 本标准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黔南州茶叶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黔南州都匀茶场、黔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贵州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都匀供销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匀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驰贸易有限 公司、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黔南州梅渊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毛尖茶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黔南州茶叶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科军、李应祥、欧平勇、张丽娟、杨清、陈跃华、柳青、罗洪富、伍宁、冷 炯、卿云光、王继江、朱福建、范仕胜、莫从信、卢永乾、李辉、傅民万、何钰海、徐兴国、刘学、李 星、刘文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2/T 433-2001 ——DB52/T 433-2009 II

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档案鉴定工作主要是甄别和判定档案的现实使用价值和历史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并提出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它不仅直接决定档案的命运,还直接关系到档案收集工作、整理工作、保管工作的质量,关系到档案的信息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进行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档案工作者,都十分重视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力求使用价值的档案能得到继续保存,同时切断无价值档案入馆的途径。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准确鉴定每一份档案的价值,必须确立统一的鉴定原则,并在实际工作依据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档案价值鉴定标准。 一、档案价值鉴定原则 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是开展鉴定工作的最主要的依据,只有确立统一的鉴定原则,才能使鉴定工作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体现档案的价值,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发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效益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中最复杂的一项原则。要求全面分析档案的各个方面特征,考虑到影响档案价值的一切因素,从档案的来源、内容、时间、作者、载体、外形、名称等方面综合判定档案价值。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时,不能单纯只依据某一方面特征,要全面兼顾档案的内外特征方可下结论。 (二)发展性原则 档案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形成总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判断档案价值就必须结合当时的历史环境。但档案发挥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与扩展性,所以坚定档案价值只考虑档案形成时期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的眼光看到其后续效用,纪要考虑本机关的需要,还要考虑社会的需要,既要当前的需要,还要考虑长远的需要。 (三)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在鉴定工作中应用最为广泛。档案的产生和存在不是孤立的,一个机关、一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之间具有密切的有机联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对档案价值不能孤立地进行评价,不能将它们彼此割裂开进行研究,要把他们放在具体机关活动中和历史形成的文件综合体中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将有关档案材料联系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其中每一份档案的内容和用途,从而对档案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 (四)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是指在分型档案价值是考虑到收益与付出的比例,只有当档案发挥的作用大于因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淡定其有效保存价值。美国档案学者波尔和布里奇福特都提出档案鉴定应充分考虑保存的费用。保存档案需要库房、设备、装具、管理人员、信息存储、复制、修复等各项费用。保存期限越长的档案所需要的费用越高。但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所能提出的档案保存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在档案鉴定工作中必须确保档案的价值大于保存它所消耗的费用。这里所说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不是一个完全可以量化的概念,而是鉴定档案价值时应具有的一种观念和指导思想。 以上这四项原则的实施,都必须服从于“既突出重要档案重点保存,又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既便于保管,又方便档案的开展利用的宗旨”。 二、档案价值鉴定标准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J52-xx-2009 喀斯特(KST)地区灌木护坡施工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Karst area slope with shrubs 2009-xx-xx发布 2009-xx-xx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我省卡斯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积极推广边坡绿化新技术,推进卡斯特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黔建科标通[2009]386号《关于下达<喀斯特(KST)地区灌木护坡施工技术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文件要求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5章,主要内容包括灌木护坡材料、施工与养护、验收与维护等。 各单位应结合工程实践,加强经验总结和资料积累,以便今后为规范的修订提供依据。对本规范的意见或建议请寄交贵阳市遵义路48号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处(邮编:550002,Email:zqch@https://www.360docs.net/doc/fd17089221.html,)。 本规范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协编单位:贵州科农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边坡生态防护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陈宗强周宏文高国富王勇漆贵荣田勇晁建强陈人福

目次 1 总则 ...................................................................... 2 术语 ...................................................................... 3 材料 ...................................................................... 3.1 一般规定 ............................................................. 3.2 护坡构件 ............................................................. 3.3 人工土壤 ............................................................. 3.4 育苗基质 ............................................................. 4 施工与养护 ................................................................ 4.1 一般规定 .............................................................. 4.2 坡面处理 ............................................................. 4.3 护坡构件布置 ......................................................... 4.4 人工土壤与育苗基质喷植 ............................................... 4.5 养护 ................................................................. 5 验收与维护 ................................................................ 5.1 一般规定 ............................................................. 5.2 验收 ................................................................. 5.3 维护 ................................................................. 附录A ..................................................................... 条文说明 ....................................................................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编制说明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立项背景及任务来源 (一)立项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贵州市场上代用茶产品琳琅满目,但至今尚无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贵州省内企业生产销售基本都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在日常检测工作中,经常发现该些标准项目和要求参差不齐,建立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代用茶产品标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经调研和统计,目前贵州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代用茶企业有50余家,产品品种覆盖了叶类、花类、根茎类和混合类等,本次制定《代用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使贵州省境内的生产企业能得到资源共享,有利于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润空间。 制定代用茶产品的贵州省地方标准,不但可以规范我省的代用茶产品加工技术,更重要的是提升我省食品生产的技术水平,指导企业生产,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从而增强我代用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管理部门有效监管提供技术依据,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为了规范引导和促进代用茶生产的健康发展,2013年11月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向贵州省卫生厅提出制定《代用茶》地方标准的申请。 (二)任务来源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通知》(黔卫函〔2014〕26号)。 二、标准编制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工作从 2014年3月份开始,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牵头,贵阳高新英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在拟订标准编制工作进度后,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调取了以往全省160多个代用茶样品的检测数据,并采集了贵阳高新英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苦荞香茶,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的野生苦丁、苗家凉茶及市场采购了大麦茶、薄荷叶、甘草、荞麦茶、野生苦丁茶、菊花、茉莉花、荷叶、刺梨果茶、山楂果茶、柠檬果茶等共14个样品进行检测,数据汇总见附件1、附件2。经过大量数据整理、对比分析,课题组对起草文本反复进行讨论和修改,于2014年6月起草完成了《代用茶》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制定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一) 标准制定原则 1、标准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2、标准中的项目根据《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国家有关要求,参照现有其他省份地方标准,结合历史检测数据并充分考虑该类产品的食品安全特征而制定。 (二)确定制标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为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11/505-2007代用茶卫生要求(北京市)、DBJ440100/T36-2009代用茶卫生要求(广州市)、NY/T2140-2012绿色食品

火灾责任人如何认定书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d17089221.html, 火灾责任人如何认定书 火灾是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对于人们的生命财产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在火灾后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责任认定,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后续处理。那么,火灾责任人如何认定书?下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火灾责任人如何认定书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

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

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试论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张俊梅 (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摘要]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工作者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分析和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是否保存及 其保存期限的一项档案业务工作。对于档案价值的鉴定, 必须要从国家和机关单位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全面的、发展的、历史的观点去分析档案文件的各种特征及其对社会需要的意义,才能比较准确地判定一份档案的价值。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充分认识档案价值鉴定的意义,科学有效地进行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从根本上优化馆(室)藏质量,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关键词]档案价值;鉴定原则;鉴定标准[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05-14 档案鉴定就是鉴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挑选出有价值的档案交档案机构保存,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它直接决定着档案的存毁,是档案管理中最重要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因此受到了世界各国档案界的高度重视。档案鉴定理论是各国档案工作者和档案学者依据长期积累的鉴定实践经验,对档案价值规律和档案鉴定原则和标准进行的科学总结,对鉴定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一、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即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衡量档案的价值的原则。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去衡量档案的价值,是鉴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也是档案价值评价的基本标准。档案是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其形成、存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在我国档案事业中,档案的鉴定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去研究档案的内容实质及其他各种因素,充分估计档案对整个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 (二)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中最复杂的一项原则”。不仅要求全面分析档案的各方面的特征,考虑到影响档案价值的一切因素,从档案的来源、内容、时间、作者、文本、载体形式等方面综合制定档案价值。同时还要求把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利用的需要结合起来,全面地把握被鉴定档案与其他档案的联系,而不能孤立地只从一个单份文件、 某部分档案去断定它的保存价值。“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把有关的档案材料联系起来,从整体系统中,全面地分析每份文件的价值”。 另外,全面性原则还要求全面地预测社会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社会对档案的需要是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所以在鉴定档案价值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既要考虑到当前的需要,还要考虑到 将来的需要;既要考虑到人们在行政、业务、生产、科研方面的需要,也要考虑到学术研究、编史修志等方面的需要。 (三)历史性原则 历史性原则就是从产生档案的历史背景的角度出发来鉴定档案的价值。遵循历史性原则,是由档案价值的实效性和社会历史性所决定的。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它的形成总是同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当时是怎样进行活动的,档案就是怎样记录的。因此,分析档案的价值必须把档案放在它所形成的历史环境中,去具体分析档案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档案文件的相互关系,并结合现实需要和未来需要考虑档案的价值。 “大量的事实证明,离开当时的背景对档案的某些特征就可能无所意识,或者难以理解,以致错误地判定其应有的价值。对于历史上形成的某些内容不正确的文件,也不可轻易地毁掉,应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加以分析,以维护历史的本来面貌。总之, 鉴定档案要尊重历史,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科学地区别档案的价值”。 (四)发展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就是从事物变化、发展的角度预测档案的长远价值。 “遵循发展性原则,包括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鉴定要着眼于档案价值关系的发展;二是鉴定及其标准本身,也要不断发展。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鉴定的作用在于指出档案价值关系运动的后果,预见未来。如果鉴定只限于指出某些过去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好坏的原因,那么鉴定就失去它的特殊意义和存在的必要。鉴定的目的在于寻找主客体关系的积极发展,实际上也正是这种积极发展才成为价值”。由于档案的价值有时效性和扩展性的特点,现在有用的档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来可能没有用处;现在尚未用上的档案,将来可能有用处。因此,判断档案的价值和作用,要有发展的眼光,既要看到当前的作用,也要看到将来的需要。 第2012年第7期(总第401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7,2012Total No.401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7-0073-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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