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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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定为

市级统筹定点机构的通知

沈人社发〔2009〕58号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09]22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以下简单三县一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为确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现将定点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三县一市的参保人员可持《就医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在全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原三县一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全部确定为市级定点机构。

二、各定点机构要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计算机联网等相关手续,确保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本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协调、督促工作。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上述定点机构按市级统筹政策结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按市级统筹的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四、各定点机构要组织人员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培训、学习,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服务、管理。

附表: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单

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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