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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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和投标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过程。所以在这当中,各方主体都会为自己争取一份利益。当然,合法地获取利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实际当中,有许多单位和个人不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来为自身谋福利。这种行为是为公众所不齿的。政府为了有效制止这种行为,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

现行的《招投标法》对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有一定的督促作用。但是,始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依然有许多组织和个人实行暗箱操作,企图逃避法律的监管。比如,《招投标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但是,有些企业妄图通过各种各样的操作来使自己的项目规避招标。具体的措施有,先将一小部分工程办理免标手续,再变更规划避免招投标,或者采用分期申报立项,肢解工程的办法规避招投标。规避招投标,意味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没有了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权钱交易和幕后腐败。对于这种试图“化整为零,瞒天过海”的行为,我觉得,相关部门必须严查国有项目和公共项目的大小规模,对于达到招标要求的项目,坚决不给予办理免标手续。而且,要防范某些国有单位对于某个项目进行有意地分期申报立项,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要求该国有单位提供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一切按照项目的整体规模和整体属性来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除此之外,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更多地会出现,“竞标”已经沦为一种形式,所谓的招投标流程都只是“走过场”。前几年,有一部反映国企改制的电视作品《浮沉》,里面就针对国企领导在巨额软件采购项目上的所作所为,有过一番深刻的描绘。其中,在项目招标开始之前,各方软件公司就利用各自的政府关系探知项目内幕。随后,派遣销售人员直接接触国企的领导层展开私人公关,试图在正式招标开始之前就和相关领导达成幕后的合作协议。在整部作品当中,导演并未特别提及“招标”这个词,而剧中的各方人物在面对价值七亿的国企采购大单时,似乎完全不用考虑正式的招投标流程,最终的“评标、定标”也只是领导的一句话而已。虽然“艺术高于生活”,但是导演这种夸大性的讽刺足以让身处体制内的有关官员们感到一丝汗颜。

今年被撤销的铁道部之前就被曝出在铁路系统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过不少问题。2012年中铁电气化局总经理刘志远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有着近五十年历史的老牌铁路企业中铁电气化局垄断中国绝大多数的铁路项目电气化项目,而铁道部运输局正是负责铁路工程项目电气化招标的主管单位。对于中铁电气化局这样“半政半企”的企业在铁路行业比较多见。由于铁路系统的封闭性和特殊性,外部企业想要进入其中难如登天。于是,依附这些拥有得天独厚条件的大企业获得分羹便成为其生存之道。而在经济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这些大企业也乐于分羹。至于分给谁,自然是他们说了算。而铁路系统的腐败,集中就表现在

相关工程的违规招投标和转包上。由于铁路投资规模大,资质审查严格,大型国有企业和地方铁路局在招投标和工程转包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开数据显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大型企业,其前身是铁道部电气化铁道工程局。现今已累计建成电气化铁路近三万公里,约占全国已建成开通电气化铁路总里程的80%,参与完成的高铁线路亦占全国已建成开通高铁和客专总里程的80%。像这样由铁路部门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天然与铁道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除本身雄厚的实力和经验外,铁道部也更乐于将工程交给自己人,所以他们更容易获得项目。由于铁路系统较为封闭且铁路产品的认证过程非常繁复,民企如走正常流程,往往花去数年还不一定有结果。因此,民企往往跟中铁电气化局这种老牌铁路企业合作投标来保证其产品顺利中标。而对中铁电气化局等老牌企业来说,通过这种方式以快速、低成本地进入其原先所不熟悉或不擅长的领域也是他们乐于看到的。铁路企业相关工程招投标条件苛刻,能够进入高铁行业的民营企业皆有其“出众”之处。如何提前打通关节,成为左右招标结果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招投标之外,强势企业也会将手中部分项目转包。例如,中铁电气化局垄断了中国绝大多数的铁路项目电气化改造后,会将部分项目再分包下去。而在这过程中,每一层都会得到其满意的利益回报。

面对这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儿戏的行径,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加大国家机关人员对于整个项目的监管力度。对于每一个招投标环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都要做好记录,并且要重视来自社会群众的适时反馈。一旦招投标出现问题,积极向相关的政府检察机关反映,通过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来加大违法者的成本付出。

在完成社会对“招投标流程”的观念转变之后,我们下一步要提防的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行为。“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在《招投标法》当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的法定义务之一,便是“不得串标”。串标的根本目的就是骗取中标,而实际当中,由于建筑工程利润空间大,隐蔽利润多,在工程发包领域串通投标极为盛行。串标作为一种投机行为,根源还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2010年宣判的浙江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就是一件工程总价达3.5亿元的串通投标案。该案的主犯郑定忠也是工程串标方面的惯犯。而本次案件也是近年来影响最为恶劣的串标案件。整个案件的发展经过是这样的,2007年2月26日,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和国信招标有限公司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上发布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迁建工程土建

1标段的招标公告。郑定忠看到后,想自己挂靠的公司稳中标,就先后与该工程的其他5名投标人商量串通投标,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同是专做招投标代理生意的庄权民率先与郑定忠一拍即合,其他几名投标人也积极响应。随后,各投标人利用各自公司以及到有建筑资质以及市政建设资质的公司开来的介绍信,参与这一标段工程的招投标。最后,郑定忠分别对入围该工程的由庄权民挂靠的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苏某等人挂靠的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

某挂靠的湖南高岭建设集团,宋某挂靠的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二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确定投标报价范围,联系串标。庄权民等人按照郑定忠确定的投标报价,制作各自挂靠公司的标书,并进行封标。同年6月14日,附一医工程1标段开标后,出现了9家公司废标,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亿余元的报价意外中标。不料,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把这个工程给郑定忠做。眼见竹篮打水一场空,郑定忠十分恼火,找到该公司负责人,索要300万元补偿,自己拿到115万元,其余的分给参与串标的同伙及其他人员,其中庄权民分得95万元,苏某等人分到40万元至10万元不等,众人皆大欢喜。虽然这次意外让郑定忠在该项目的串标上碰了壁,但是另一场串标完全都按他的意图操作成功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迁建工程土建3标段也是同期公开招标的,郑定忠挂靠在一家浙江名气很大的建筑公司投标,他同样与工程的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最后郑定忠挂靠的公司以人民币2.4亿余元的报价顺利中标。事后,郑定忠分给参与串标的鲁某、黄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好处费”80万元至10万元不等。而中标的公司更是给了郑定忠不低的回报。郑定忠自以为已经摆平各方,自己导演的串标大戏不会曝光。没想到,2010年上半年,温州市纪检、检察机关在查处温州医学院原基建科长林某等人涉嫌招投标过程受贿时,发现了郑定忠等人的串通招标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温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郑定忠、庄权民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郑定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万元;判处庄权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禁止郑定忠、庄权民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投标相关的活动。

近年来串标大案不时爆发,其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相对于因串标而带来的高额利润,不少个人和企业都选择铤而走险,妄图获得风险回报。要从根本上遏止串标大案频发的态势,一方面要从法律上加大对串标犯罪的处罚力度,如提高刑罚的上限、加大罚金数量,提高法律对串标者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要强化行政管理,更多从规则体制上堵漏洞,查问题,发现违规,严肃查处。

所以,不论是对于个别串标行为的遏制,还是对于整体招投标行业的监管,都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共同重视、共同努力。首先,我们要从法律上完善招投标的相关机制,通过不断调研、不断论证,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然后,就需要我们整个社会来监督这项法律的实行。所以从某种角度上来讲,我们大家都属于这项法律的一部分,我们有义务管理好我们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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