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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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与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相比,网络下的作品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于服务器或终端通过网络传播,而不以个体形式存在通过传统媒介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的服务器上传,然后公众接收到网络载体上的信息。由此观之,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已然不能满足新出现的著作权法律现象的要求。本文拟从相关概念作为切入点,对侵权的新兴形式和为何产生进行分析,进而阐述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保护现状,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提出完善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法律保护

ABSTRACT:Compared to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environment, works no longer contained in the above traditional media, but turned into electronic data hosted on virtual network space, the work is not spread by real individuals, but hidden in the Internet after the terminal server or computer network, the copyright owner of the work is not directly transmitted to the recipient of the information that is public, but via a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said server and computer terminal as an intermediary. These disruptive change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has been insuffici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is paper from the copyrigh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victim in the form of copyright and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o analyze the reasons to explain the status quo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Copyright.

Key words:Network environment Copyright Legal protection

大量知识产权充斥在生活中,对新知识产权保护有很不利的一面。网络环境催生了很多新的法律著作权现象,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基于以上现象,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界定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念

目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还不明确,没有立法上的确定。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具有一般著作权的基本特征,但目前学界并没有确定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为独立的新型的权利,其著作权的本质并未发生变化,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是将本来承载于纸质载体或者其他传统载体的,放置于网络载体,作品的内容没有变化,中心思想也没有变化,只是形式变化了。

传统的著作权中包含的权利如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同样包括与传统著作权同样的权利,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作品同传统环境下的作品相比更加容易被复制,被盗版。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特征

1、权利的独占性更易被打破

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互联网开放的特点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独占性更容易被打破。

一方面,互联网作为公共资源,发表在网络不可能都通过权利人的许可复制、粘贴,这使得债权人的权利行使的限制在不同水平。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一旦他们被放置在互联网上,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权利人很难知道且很难控制其作品是否已经被侵权。

2、非法使用作品的行为更加不易察觉

受到区域限制的情况下传统著作权的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作品被侵权。而在互联网的特征下,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作品一旦公布在互联网上,与世界各地的互联网用户共享。①因为网络是公共资源,不限于国土的范围,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这些信息。如果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需要确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确定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在实践中很难确定。

朱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J].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6,10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侵害的形式及原因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最常见的几种形式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方便,也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频

繁发生,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除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侵权形式外,独特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超文本链接

超文本链接在网络中的广泛应用,该技术在可以把互联网上的任何信息紧

密联系在一起,网络用户可以访问不同的信息,但是超文本链接和提供链接的网站不可避免地破坏的各方平衡的利益,引发了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①

2.擅自发表传播与转载

擅自发表传播与转载的侵权方式在网络环境中最为普遍。传统著作权保护规定侵权的作品是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许可或者没有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的而发表的作品,该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也是适用的。②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在互联网上也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上传作品在网络服务器上没有显示出特定的大多数人属于传播, 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许可或者没有法律规定例外情形构成侵权。将作品传到网络服务器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就属于传播,并且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情形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行为人的目的

与过错与否都构成侵权。如果著作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网站没有禁止转载作品的声明,视为默示地许可他人可以对权利人作品进行转载,但是需要注明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转载后不注明权利人的相关信息,或者权利人禁止对其作品予以转载而将其作品转载的,则行为人就构成侵权。

3.网页剽窃

网页是网站的对外窗口,用于吸引更多的用户浏览网站,通过点击率上升到获得经济效益。网站管理人员花费大量精力丰富网页,但无法阻止网页被直接剽窃的情形,直接把网页作为自己的网站,对浏览的用户造成认知上的错误。如果网页具有独创性,必然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易受侵害的原因

1.著作权人方面

在诉讼成本方面,网络环境下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被侵犯作品的权利,雇佣律师以及起诉直到侵权索赔后实现的过程耗费人力财力,很多权利人为了避免这种耗费精力的维权途径就放弃了对权利的维护,选择沉默。在证据方面。收集证据和保全证据与传统的著作权被侵犯相比需要更多技术性的手段,

①史学清,汪涌.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J].知识权,2009,3:31-34.

②陈春杰: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D]开封:河南大学,2010

一般权利人很难做到手机和保全,在网络环境下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如果被清除那么证据不复存在,如果被篡改,那么证据的效力就大大降低。

2.服务商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被动的纵容侵权行为也密切相关。虽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没有实质性的侵犯,但他们为侵权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商业利益,并允许根据网络环境侵权,这也是重要原因导致侵权没有被禁止。

3、我国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方面

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立法过程中由于社会存在的决定,没有把网络因素纳

入立法的考虑,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可以去规制,放纵了违法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①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比较少,这使得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更大。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内容包含很多,需要对侵权的不同类型进行明确。

4.网络执法方面

为了处理相对传统著作权侵犯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案件,需要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也需要计算机的载体以及网络和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中国的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一些法院计算机化尚未实现,难以做到电子证据收集、保存等。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法律保护主体不平衡,借鉴美国的立法规定,通过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避免保护主体不平衡。②互联网用户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任何损害权利所有者的利益的行为不被法律允许。现有法律法律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保护互联网用户的权利的同时,网络自身的特点客观上产生了一对以著作权人的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为内容的矛盾,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值得探讨。③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者而言,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基本都有经济性惩罚措施,国外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性惩罚措施要严厉的多。如美国从网络上非法下载就有可能被处以万元的罚款,法国对于反复侵权的规定,不仅要给予断网的处罚,法院还有可能对网络用户处以万欧元的罚款。这些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加强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保护,是对著作权人遭受侵权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对改善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①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②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法学,2010,6

(二)“今日头条”启示

“今日头条”是一款集成热门新闻的软件,其界面实时列出最近最热的新闻标题,用户通过标题点击后可以看到内容,用户所看到的内容不是本网站原创而是来自其他网站或者客户端的。“今日头条”软件显示的是新闻文本,并没有显示所跳转的新闻的源网页。该软件的行为被指责为侵犯其新闻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皆不能适用,如何对新出现的法律现象进行规制,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上进行保护。

今日头条的以直接抓取复制使用其他网站或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的搬运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今日头条”的经营者认为他们作为一种普通的搜索工具,一旦发现有被侵权的内容他们只要立刻将侵权链接即可,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他们的行为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作为经营者一旦发现有被侵权的内容他们只要立刻将侵权链接即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今日头条”为了逃避责任生搬硬套地认为自己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实际上,该原则规制的是较为特殊的情况:用户点击了来自其他网站的侵权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资料,作为经营者,在没有经过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的权利人许可,也就是说,链接为传播侵权作品提供了方便。

从上述可以看出,“今日头条”的行为与该条例中所规制的行为不是同一种行为,“今日头条”并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链接到侵权的作品提供了方便,而是基于一种明知应知。

“今日头条”的经营者还认为他们没有撰写新闻的行为,是把其他网站的热门新闻搬到自己的软件上,是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然而,要驳斥该的经营者并要评判他们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考察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于合理使用制度。

而实际上,真正不具有独创性仅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是几十个字组成的最为简短的时事新闻,纯粹的客观描述,不因主体的不同而描述会有很大差异。绝大多数新闻报道不仅包括对新闻事件的客观性叙述,对场景的描写,还包括具有主观色彩的对新闻事件的评论和观点。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今日头条”通过复制链接或者深层链接的新闻内容显然不符合无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时事新闻,不可能因此而免责。

关于《著作权法》的完善排除纯粹的类似一句话新闻的报道的类型不予保护,增加新闻著作权类型的保护,具体可参考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外的先进做①

法。

①白庆武,刘晶.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四、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一)立法上的保护建议

当前的法律保护下,包括《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加入的国际条约等,虽已有基本的法律保护框架体系,但还有许多漏洞,我国需要进一步地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网络实体法来最终解决出现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目前为止我国所提供的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专门保护,但该条例的保护范围范围极其有限。

第一,从我国的基础条件来看,许多外国法律都规定了完善网络服务商条款,我国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国情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完善,对类似条款进行合理借鉴,避免生搬硬套,切实地为了要制定专门的网络实体法而服务。我国并没有像美国等国家那样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有停止侵权者账号的权利,一般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对侵权者采取停止网络账号。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规定网络服务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者账号这一法定义务,所以权利人根本无权向其发出通知。

第二,虽然我国法律有完善网络服务商披露用户信息的类似规定,披露侵权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是否是一项民事义务并没有规定。而如果网络服务商对侵权网络其用户的信息不进行披露处理,则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模式是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弥补以上这一漏洞,在制定专门的实体法时,应当将网络服务商的披露行为规定为一项民事义务。

第三,明确规定在网络环境下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虽然我国此前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规定了侵权赔偿数额,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侵权有着显著的特殊性,即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被侵权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难以确定的。①

《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赔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但最终得到赔偿非常不同的情况,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安全感,公众的心理上的依赖程度降低。规定的赔偿和在这种情况下较低与其他国家相比,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低经济补偿网络环境下制裁犯罪者没有说服力。②所以我们应该详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可分为几个层次,不同的侵权情形有不同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侵权情形较轻,赔偿比例可以调低,侵权行为严重,则可以加大力度进行制裁。③这在一定程度上惩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予著作权人更多的保护。

①费蓉:“微时代”的“微侵权”探析[J],《今传媒》,2012,(12)

②刘大勇.对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几点认识[J].法制与社会,2009,5:

③冯晓青.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J].法学杂志,2007,4

(二)执法上的保护建议

由于立法层次低,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协调的不完善使得执法的结果不佳。对我们国家的执法机构将加强网络侵权的处罚,有效并且严厉地打击侵权行为。

第一,在财政部给予足够的支持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增加专业执法人员。执法系统应该从现有团队中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或者可以雇佣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从尽可能使得执法人员的会综合能力有所提升。

第二,不断完善执法系统网络环境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对侵权行为处以罚款是我国现有的执法情形,可以改变现有的执法状况,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增强网络上的监督检查工作,从而大大提高执法效果。

(三)司法上的保护建议

司法途径可以作为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在权利人在用尽私力救济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保护合法权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可以通过民事保护以及行政保护来进行,基于网络环境下证据很容易被删除、销毁,可以借鉴国际条约中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对国内相关临时措施的规定进一步加以细化。

人民法院的行为可能是由于另一方或其他原因,决定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情况下,根据另一方申请,可以在财产保全命令,命令他们做出某些行为或禁止某些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明确措施。由于网络环境下版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侵权人对侵权后果造成的损失的估量很难。尽可能地以减少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所有者的经济损失,有效地防止侵权人停止侵害,转移相关属性和时间监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法院可以准确和充分地确定补偿。

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中,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属于私权的范畴,但由于网络的特点,使它对整个社会秩序有一定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案例数不胜数,民事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已然不能适应时代需求。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复制品来进行惩罚,这样的惩罚仅仅是让侵权行为人交出他们的侵权物品,这些被处罚者极有可能在处罚过后再次侵权。行政机关为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可以对侵权行为人处以大强度的罚款,但对于罚款数额必须要以超过侵权数额为基础,并且将罚款数额分为几个等级,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情况及悔过态度予以罚款,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侵权行为人感受到压力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苏元机.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保护意识的增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44.

[2]朱婀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J].陕西科技,2006(2):24-25.

[3]吴汉东.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李祖明. 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M] . 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

[6]吴汉东,刘剑文. 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版) [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李建伟. 民法69 讲[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8] 朱彤.网络效应经济理论:文献回顾与评论.[J]教学与研究,2003,(12)

[9] 王迁. 网络版权法[M].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9-82

[10]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 日内瓦原则宣言:《建设信息社会:新千年的全球性挑战》,2003,(12)

[11] 吴建平、吴茜.下一代互联网体系结构基础研究及探索.[J]计算机学报 ,2008,(09)

[12] 杨鹏、刘业.互联网体系结构剖析. [J]计算机科学,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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