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总规则讲解

归类总规则讲解
归类总规则讲解

商品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1、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2、规则解释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本身不是归类依据,归类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规则二

1、条文内容

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类,而不是木板。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二):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品目40" 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的,比如,53" 涂蜡的热水瓶软木塞子"(涂了蜡,加入了其它材料),但仍然归入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53,因为涂蜡并未改变软木塞子(天然软木)的基本特征。

(2)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1、条文内容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归类一)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2、规则解释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⑵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规则四

1、条文内容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2、规则解释

当规则一至规则三仍无法归类的货品,只能用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来替代,即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余哪种货品最相类似。这里的最相类似”旨名称、

特征、功能、用途、结构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规则五

1、条文内容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 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一)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 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2、规则解释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 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 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

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⑶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 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 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五(二)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个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1) 规则五(一)以外的;

(2) 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

⑶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不属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

规则六

1、条文内容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2、条文解释

本规则是关于子目应当如何确定的一条原则,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子目的确定。

在具体确定子目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一级子目,再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⑵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

仓库物料分类及编码的规则.

常见物料分类及编码规则 2018-07-28

物料分类及编码规则 公司所有物料(除固定资产外)实行三级分类管理,划分为大类别、小类别和品种类型,物料编码总长为15位,物料大类、小类、物料品种和物料规格型号之间用英文句号隔开。基本编码结构如下: 物料规格(10位) 物料品种类型(2位阿拉伯数字) 物料小分类(2位大写英文字母) 物料大分类(1位大写英文字母) 一、物料大分类及其代码: 1、电子材料:用“T”表示 电子材料是指以其电性能为主要应用的材料,根据公司目前应用情况看,包括:集成电路类、印刷电路板类、电容器类、电阻器类、电感器类、晶体管类、接插件类、稳压器类、变压器类、充电器类、开关类、电池类、电声器类、电位器类、磁珠类、数据线类和电线电缆类等。 2、光学材料:用“G”表示 光学材料是指传输光线的介质材料,包括光学玻璃、光学晶体和光学塑料等光学介质材料,但不包括光电性能一体化应用的光电材料,例如发光二极管、氖灯、日光灯、显像管、液晶屏等光电类材料,该类材料归于电子材料类, 3、塑胶材料:用“S”表示 塑胶材料是指以高分子合成树脂为主要应用的材料,包括ABS、PVC、PA、PS、PE 等塑胶料,但不包括光学与塑胶一体化应用的材料,以及用于产品包装的塑胶材料,例如有机玻璃、玻璃钢、吸塑盒等,该类材料归于光学材料类或包装材料类。公司目前应用的塑胶材料主要包括数码相机、车载摄像头、网络摄像头等产品的塑胶结构件,例如机壳,以及用于其他用途的PVC线管、塑胶工具、塑胶模具等。 4、金属材料:用“J”表示 金属材料是指以钢、铁、铝等为主要应用的材料,公司目前主要包括数码相机、摄像头等产品使用的金属结构件,以及用于其他用途的角铁、金属线管、金属紧固件、金属工具、金属模具等。 5、包装材料:用“B”表示

商品编码归类总规则

商品编码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六条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一的法律依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归类总规则的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我们必须顺序使用。下面,我们逐一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规则解释: 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例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注释的作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管理制度]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 (管理制度)协调制度归类总规 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货品于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 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壹、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 分章均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于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壹壹列出,全均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壹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 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俩条规则进行归类: (壹)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关联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之上三(壹)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 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 )、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 五、之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于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关联的类、章注释是最

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于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壹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壹)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于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仍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 (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于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和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壹种之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壹)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壹、规则二(壹)将所有列出某壹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仍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于某壹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仍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壹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分类管理规则讲课教案

分类管理规则

2016年《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全文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下载】: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 【相关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四)侵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 (六)植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七)接触人体器械 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 (八)使用时限 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 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 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 (九)皮肤 未受损皮肤表面。 (十)腔道(口) 口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口。 (十一)创伤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十二)组织 人体体内组织,包括骨、牙髓或者牙本质,不包括血液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 (十三)血液循环系统 血管(毛细血管除外)和心脏。 (十四)中枢神经系统 脑和脊髓。 (十五)独立软件

[重点]商品编码归类总规则

[重点]商品编码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六条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一的法律依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归类总规则的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我们必须顺序使用。下面,我们逐一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规则解释: 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例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注释的作

商品分类的原则修订版

商品分类的原则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商品分类的原则 一、大分类的分类原则 在超级市场里,大分类的划分最好不要超过十个,比较容易管理。不过,这仍须视经营者的经营理念而定,业者若想把事业范围扩增到很广的领域,可能就要使用比较多的大分类。大分类的原则通常依商品的特性来划分,如生产来源、生产方式、处理方式、保存方式等,类似的一大群商品集合起来做为一个大分类,例如,水产就是一个大分类,原因是这个分类的商品来源皆与水、海或河有关,保存方式及处理方式也皆相近,因此可以归成一大类。 二、中分类的分类原则 (一)依商品的功能、用途划分 依商品在消费者使用时的功能或用途来分类,比如说在糖果饼干这个大分类中,划分出一个“早餐关连”的中分类。早餐关连是一种功能及用途的概念,提供这些商品在于解决消费者有一顿“丰富的

早餐”,因此在分类里就可以集合土司、面包、果酱、花生酱、麦片等商品来构成这个中分类。 (二)依商品的制造方法划分 有时某些商品的用途并非完全相同,若硬要以用途、功能来划分略显困难,此时我们可以就商品制造的方法近似来加以网罗划分。例如:在畜产的大分类中,有一个称为“加工肉”的中分类,这个中分类网罗了火腿、香肠、热狗、炸鸡块、熏肉、腊肉等商品,它们的功能和用途不尽相同,但在制造上却近似,因此“经过加工再制的肉品”就成了一个中分类。 (三)依商品的产地来划分 在经营策略中,有时候会希望将某些商品的特性加以突出,又必须特别加以管理,因而发展出以商品的产地来源做为分类的依据。例如:有的商店很重视商圈内的外国顾客,因而特别注重进口商品的经营,而列了“进口饼干”这个中分类,把属于国外来的饼干皆收

归类总规则的理解

归类总规则的理解(绝对专业)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产品编码规则(样板)

一、【目的】 二、【范围】 三、【权责】 四、【产品编码】 4.1 零件编码规则 由11位数字组成:物料类别代码(2位)、零件属性代码(3位)、流水号(6位)组成。 □□□□□□□□□□□ 流水号 零件属性代码 物料类别代码 4.1.1 物料类别代码:依物料材料特性用2位数表示。 4.1.2 零件属性代码:依零件属性用3位数进行表示,第1位表 示大类,第2、3位表示仪细类。

4.2成品及部件编码规则 由14位数字组成:物料类别代码(2位)、产品属性代码(3位)、产品设计顺序号(3位)、变型设计代码3位)、部件代码(3 位)组成。 □□□□□□□□□□□□□□ 部件代码 变型设计代码 设计顺序号(产品类别 产品属性代码 物料类别代码

4.2.1 物料类别代码:成品为90-99的2位数以与零件代码进行区别。 4.2.2 产品属性代码:依产品使用车辆种类及仪表属性用3位数 进行表示,第1位表示车辆种类,第2、3位表示仪表功能属 性。 4.2.4 设计顺序号:在同一产品属性的产品中,按产品的设计先 后顺序,用两位阿拉伯数字(001—999)表示。 4.2.5 变型设计代码 在原有产品中,当产品的主体结构、外形控制尺寸、硬件安装尺寸不变的前提下,仅对某些局部形状、尺寸改 变或某些参数作改变而构成一个相同系列不同机种的新产

品时,该新产品的型号应在原有产品型号的基础上编制变 型设计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001—999)表示。 A、虽然产品的主体结构、外形控制尺寸、硬件安装尺寸 均未变,但首次改变任何工作参数; B、软件性质的改变(如:总线); C、正面可视区域的版面布置改变(如:屏板窗口的改变、表头数量的增减); D、装饰圈的改变(如:装饰圈形状的改变、装饰圈颜色的改变); E、接插件的改变(如:接插件的形状、大小的改变,各个端子的功能定义改变); F、复位杆的改变(如:复位杆位置的移动、复位杆数量的增减长度或形状改变); G、指针的改变(如:指针形状的改变、长度的改变、导光形式的改变、颜色的改变)。 H、改变工作参数(软件内容的改变、速比的改变、量程的改变、磁钢极数的改变); I、软件内容的改变(烧录程序的改变); J、改变面板的外观(量程的改变、颜色的改变)。 4.2.6部件代码:000代表总成固定不变,其余部件按3 位流水号,不作硬性规定,推荐优先采用下表 4.3 产品型号编制示例:

归类总规则(中英文对照版)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本税则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 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 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 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 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 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 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 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 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 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 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 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 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 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 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 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 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 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 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 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 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 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 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 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 一个品目。 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 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 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 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 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 TION OF THE HARMONIZED SYSTEM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in the nomenclature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1. The titles of sections, Chapters and sub-Chapters are provided for ease of reference only; for legal purposes, classifica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headings and any relative Section or Chapter Notes and Provided such headings or Notes do not otherwise require,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2. (a)Any reference in a heading to an article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 reference to that article incomplete or unfinished, provided that, as presented, the incomplete or unfinished article ha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 of the complete or finished article.it shall also be taken to include a reference to that article complete or finished(or falling to be classified as complete or finished by virtue of this Rule), presented unassembled or disassembled. (b)Any reference in a heading to a material or substance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 reference to mixtures or combinations of that material or substance with other materials or substances. Any reference to goods of a given material or substance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 reference to goods consisting wholly or partly of such material or substance.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consisting of more than one material or substance shall be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of Rule 3. 3. When by application of Rule 2(b)or for any other reason, goods are, prima facie, classifiable under two or more headings, classification shall be effected as follows: (a)The heading which provides the most specific description shall be preferred to headings providing a more general description. However, when two or more headings each refer to part only of the materials or substances contained in mixed or composite goods or to part only of the items in a set put up for retail sale, those headings are to be regarded as equally specific in relation to those goods, even if one of them gives a more complete or precis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b)Mixtures, composite goods consisting of different materials or made up of different components, and goods put up in sets for retail sale, which cannot be classified by reference to 3(a), shall be classified as if they consisted of the material or component which gives them their essential character, insofar as this criterion is applicable. (c)When goods cannot be classified by reference to 3(a)or 3(b), they shall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heading which occurs last in numerical order among those which equally merit consideration. 4. Goods which cannot be class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ove rules shall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heading appropriate to the goods to which they are most akin. 5. In addition to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the following rules shall apply in respect of the goods referred to therein: (a)Camera cases, musical instrument cases, gun cases, drawing instrument cases, necklace cases and similar containers, specially shaped or fitted to contain a specific article or set of articles, suitable for long-term use and presented with the articles for which they are

产品类别规则

產品類別規則 PRODUCT-CATEGORY RULES (PCR) 供使用於準備「電冰箱(Refrigerators)」產 品環境宣告(EPD) PCR 2008:1.0 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1.0版 2008-09-22

目錄(List of contents) 1. 一般資訊(General information) (3) 2. 公司與產品敘述(Company and product description) (3) 2.1 產品功能(Product function) (3) 2.2 產品元件(Product components) (3) 2.3 產品技術敘述(Product technical description) (3) 3. 材料與化學物質之清單(List of materials and chemical substances) (4) 4. 功能單位(Functional unit) (4) 5. 系統界限(System boundaries) (4) 5.1 不同界限設定時之規格(Specification of different boundary settings) (5) 6. 切斷規則(Cut-off rules) (6) 7. 分配規則(Allocation rules) (6) 8. 單位(Units) (7) 9. 計算規則與數據品質要求事項(Calculation rules and data quality requirements) (7) 10. EPD中宣告之參數(Parameters to be declared in the EPD) (8) 11. 回收資訊(Recycling information) (9) 12. 其他環境資訊(選擇性採用)(Othe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Optional) (9) 13. 與驗證相關之資訊(Information about the certification) (9) 14. 參考文獻(References) (9) 附件一–可供參考之通用數據來源(Generic data sources to refer to) (11) 附件二– EPD之報告格式(Reporting format for the EPD) (12)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 规则二(一)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物料分类及编码规则

密级:★高★ 版本:1.0 常见物料分类及编码规则 XXX股份有限公司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5日 2019-07-15

物料分类及编码规则 公司所有物料(除固定资产外)实行三级分类管理,划分为大类别、小类别和品种类型,物料编码总长为15位,物料大类、小类、物料品种和物料规格型号之间用英文句号隔开。基本编码结构如下: 物料规格(10位) 物料品种类型(2位阿拉伯数字) 物料小分类(2位大写英文字母) 物料大分类(1位大写英文字母) 一、物料大分类及其代码: 1、电子材料:用“T”表示 电子材料是指以其电性能为主要应用的材料,根据公司目前应用情况看,包括:集成电路类、印刷电路板类、电容器类、电阻器类、电感器类、晶体管类、接插件类、稳压器类、变压器类、充电器类、开关类、电池类、电声器类、电位器类、磁珠类、数据线类和电线电缆类等。 2、光学材料:用“G”表示 光学材料是指传输光线的介质材料,包括光学玻璃、光学晶体和光学塑料等光学介质材料,但不包括光电性能一体化应用的光电材料,例如发光二极管、氖灯、日光灯、显像管、液晶屏等光电类材料,该类材料归于电子材料类, 3、塑胶材料:用“S”表示 塑胶材料是指以高分子合成树脂为主要应用的材料,包括ABS、PVC、PA、PS、PE 等塑胶料,但不包括光学与塑胶一体化应用的材料,以及用于产品包装的塑胶材料,例如有机玻璃、玻璃钢、吸塑盒等,该类材料归于光学材料类或包装材料类。公司目前应用的塑胶材料主要包括数码相机、车载摄像头、网络摄像头等产品的塑胶结构件,例如机壳,以及用于其他用途的PVC线管、塑胶工具、塑胶模具等。 4、金属材料:用“J”表示 金属材料是指以钢、铁、铝等为主要应用的材料,公司目前主要包括数码相机、摄像头等产品使用的金属结构件,以及用于其他用途的角铁、金属线管、金属紧固件、金属工具、金属模具等。 5、包装材料:用“B”表示

HS归类总规则

HS归类总规则(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Harmonized System) 一、规则一 (一)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规则解释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没有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果按照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无法确定归类,,按以下的其他规则(规则二、三、四、 五、六)确定品目的归类。”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二、规则二 (一)条文内容 (一)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 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 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类,而不是木板。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λ 规则二(一)一般不适用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λ 历年考题: 2007年判断题:按照归类总规则的规定,税目所列货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物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出口时的未组装件和拆散件。 答案:对 规则二(二):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品目4503“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 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第五条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结构特征 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 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2. 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 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 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 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1. 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1)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2)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3)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 2. 非接触人体器械 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 第六条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 (一)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

商品归类总规则

商品归类总规则 商品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1、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2、规则解释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本身不是归类依据,归类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规则二 1、条文内容 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

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 :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 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 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类,而不是木板。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二) :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的,比如,53 "涂蜡的热水瓶软木塞子" (涂了蜡,加入了其它材料) ,但仍然归入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 53 ,因为涂蜡并未改变软木塞子(天然软木)的基本特征。 (2)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

产品归类和条码规则.doc

商品录入中条码规则管理 商品条码的特点: 1. EAN-13 标准,通常有690-695 数字开头的国家工商编号,末尾数字自动生成 2.具有唯一性,商家定位的可追溯性 条码标准:所有商品采用EAN-13 样式 (下文参见此编码) 条码系统管理: 系统中单件商品对应唯一的入库条码号,由全联汽车百货根据规则制定,出厂有厂家定义的型号标准,以及系统管理的编号。 注册商品在出厂会有出厂条码,而出厂条码的商品可能存在多个类属(比如颜色不同的商品注册商品条码的号码一致),在系统中会作为不同的入库条码号。 商品出厂条码入库条码号商品型号产品名称规格工业质量标准67213169082381234567890NO823 080型莱特薄本199×140 42页紫色QB/T1438-2007 1234567891NO823 080型莱特薄本199×140 42页红色QB/T1438-2007 系统中存在的部分对应关系, 商品——> 厂家 商品——> 价格 商品——> 数量 商品——> 库存编号

系统中涉及的诸多对应关系: 通过关系对应,我们能够找到存在关系的详细信息,例如: 商品出厂条码号——> 供应商 6721316908238 ——> 13923849 供应商号——> 供应商信息 13923849 ——> 产品、地址、联系方式、服务评级等 商品出厂条码号——> 商品入库条码号 6721316908238 ——> 1239840180 6721316908238 ——> 1239840181 商品入库号——> 商品属性 6721316908238 ——> 颜色、规格、供货周期等 商品入库条码——> 产品的数量 6721316908238 ——> 补货数量、补货时间 ——> 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总量 ——> A服务店数量、C体验中心数量、库存总量 通过产品的条码号(无论入库条码或者出厂条码)均可以找到唯一的生产供应商,而通过生产供应商可以找到系统中供应商品的状态。 同样可以根据任何一个产品编号找到产品的状态 商品类目编号: 制定独立的库存管理条码,在于方便分类和定位。 产品分三级,一级分类11个类目,二级分类目前不超过8个,三级分类类目目前不超过40个一级、二级分类按双数表示,三级分类 商品分类、产品规格、堆放仓库及货架、商家编号 产品分类:01- 03- 039 产品编号:1239840180 仓库货架:02109 商家代码:13923849 供应商条码与库存管理条码关系: 商品条码和入库条码均是对应,如6721316908238 对应入库条码010303960037812325 产品型号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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