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及委派代表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6】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名称变更的,且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涉及企业名称转让的,还需提交加盖转让双方企业公章的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公告;加盖公章的转让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转让方企业名称变更或企业注销的核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继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继任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合伙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已申请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未申请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6)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7)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8)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47】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4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分支机构已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4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2决定书。

4、申请变更名称或者由于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申请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还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7、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8、申请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5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51】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成员决定书。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成员的决定。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解散、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清算人备案适用本规范。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5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分支机构设立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支机构注销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合伙企业申请备案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一)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二)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中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南京军区南昌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证明》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三)住所(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经济功能区内,只提交园区管委会、基地管理机构等依法出具的载明住所权属主体、使用关系、具体地址等的证明。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经营场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所在地县政府及派出机关、城市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派出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住所权属主体、具体地址等。 (五)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合伙企业公司注册登记的步骤流程(精)

合伙企业公司注册登记的步骤流程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1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登记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登记规定》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2009年11月25日,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规定。 《登记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登记程序”、“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等,就外商投资股权基金行业而言,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1、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已无明显法律障碍 《登记规定》重申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国际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的规定,仅作出了如下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规定》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并不属于上述限制的范畴。同时,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发布的鼓励外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在当地设立的相关政策,已经将“设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视为至少是“允许类”的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已无明显的法律障碍。某些具有“先进基金管理经验”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应在鼓励之列。 2、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方式 (1)2个以上的境外基金管理人(包括企业或个人,下同)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外国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 (2)上述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即可以采取新设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境外基金管理人“入伙”于已经设立的内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境内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从境外出资,也可以通过已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出资,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六十五条“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4)允许境外基金管理人个人在担任普通合伙人时,以劳务出资,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十五条“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企业仍有待相关规定出台 《办法》第十四条直接涉及了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因为《办法》出台时并无关于该事项的“另有规定”,结合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解读,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长沙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流程

长沙工商局有明确的规定公司要合法经营无论是线下经营还是线上经营都是需要经过注册公司的流程才算是合法,对于非法经营的公司各位老板也在严格处罚,那对于长沙注册公司一般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对应需要哪些资料呢? 一、注册公司需要的资料的最详细清单 1、公司名字(提供三个),(构成:西安+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比如西安+创智优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2、股东身份证及手机号; 3、注册资金及每个股东出资金额(注册资金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即可,太多太少都不好); 4、公司经营范围; 5、公司注册地址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 6、法人的身份证和电话,监事的身份证和电话,财务的身份证和电话(以上三个职务可由股东担任,但是不能兼任);

7、公司的座机号; 8、企业邮箱. 二、注册公司最详细的办理流程 1、公司核名;(可在支付宝或者微信上核名,足不出户,当天就可以办好) 2、办理营业执照(在支付宝或者微信上办理,最快1个工作日就可以领营业执照了,非常方便,不用再跑工商局); 3、刻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目前有两种材质的章子,一种是铜章,一种是回墨章,价格差不多,建议刻铜章皮实耐用); 4、银行开户(目前民生银行开户最优惠,建议选择离公司最近的银行); 5、税务信息备案(网上电子税务局就可以操作了,不用再跑税务局,很方便的);

6、买金税盘、领发票(发票也可以网上申请,快递还是免费邮寄到公司哦,行政效率大大提高了,现在创业真的是特别简单方便); 7、楼起袖子加油干,挣钱,实现梦想! 以上就是长沙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流程介绍,若想了解跟多关于长沙注册公司的介绍,请继续关注立华星财务,登陆长沙立华星财务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d9536790.html,/浏览相关文章或在线咨询客服人员。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明或者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新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 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号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号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第4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九、将第六条、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生产型企业准备材料清单及报表

申请贷款企业填报资料要求 1.只有当贵公司申报的资料齐全完备、符合要求时,项目才能正式受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避免在准备和审查资料的过程中出现往返多次的现象,希望贵公司认真阅读本要求,并按规定填报资料。 2.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关于本次担保申请的股东会决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请提供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贷款的批复;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供经出资人签字的有关决议。 3.贵公司需提供盖有工商局的企业登记备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国有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长而无验资报告的,需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请贵公司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按照资料清单的顺序整理,并在第一页加附清单目录,并仔细阅读“备注”及页面下方的注释,按照要求提示进行填写。 6.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所填内容均需电脑打印(除标注手签),请按A4纸张规格,资料上均需加盖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7.打印贷款卡查询结果的方法:贵公司需持贷款卡到贷款行、开户行或其他银行查询并打印。打印内容需包括:企业情况基本信息、借款信息、抵质押担保信息和保证担保信息,这四条信息均为必备信息,缺一不可。(本款仅对申报上海及江苏地区客户进行要求)

企业经办人签字:

同意借款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____ 公司(以下称:“我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 (地点)召开股东会,本次会议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进行了有效通知。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在内容上和程序上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会议由_______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人数、资格及表决权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形成决议如下: 在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借款期限12个月,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以上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保证:决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决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负连带责任。 全体股东签章(法人股东为盖章、自然人股东为签字)如下: 股东(手签):股东(手签): 股东(手签):股东(手签): 股东(手签):股东(手签): _________公司 (盖章) 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 年9 月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号公布,根据2014 年2 月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 年8 月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登记 办理。 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工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公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为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有限合伙协议(工商局注册用)

XXXXX(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企业的名称:XXXXXX(有限合伙)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XXXXXXX 第七条经营范围: XXXXXXXX 第八条合伙人性质、姓名及其住址: 普通合伙人:XXX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住址:XXXXXX 普通合伙人:XXX身份证号码:22222222222住址:XXXXXX 有限合伙人:XXX 身份证号码:33333333333住址:XXXXXXX 第九条合伙人注册资金:人民币XXX万元整。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其中,XXX认缴出资现金XXX万元,占比百分之XXX,认缴时间:XX年X月X日前。 XXX认缴出资现金(实物、知识产权)XXX万元,占比百分之XX,

认缴时间XX年X月X日前。 第十条合伙期限: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期限XX年。 第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9、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8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8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XX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 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是商品房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 证复印件,是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类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提交 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只提交盖上述单位行政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上也可提交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市政府发文后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1、2015年9月10日起,对全市新办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 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

私募基金公司工商注册所需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公司工商注册所需材料清单 提示: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下达之前,拟新设的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签署日期请勿填写 (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咸宁市工商局审批通过后出具); 2、可行性评估报告(咸宁市政府金融办提供); 3、住所使用证明(由梓山湖管委会、金投公司出具);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见附件12,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5);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7)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8、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

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二)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可行性评估报告(市政府金融办提供); 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由梓山湖管委会、金投公司出具);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见附件12,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5、《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6); 6、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包含在附件7内);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含在附件7内); 1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2、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工商局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工商局合伙企业协议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合伙目的: 第九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十条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入伙、退伙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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