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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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流程,提升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效率,防范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根据《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指导实施细则》、《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资产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协议约定,为托管资产提供包括安全保管、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托管基本服务及增值服务,履行托管人职责并收取托管费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业务分类

根据资产托管业务类型的不同分为:

(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二)信托资金保管;

(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四)私募投资基金保管;

(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六)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七)保险产品托管;

(八)QDII基金托管;

(九)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独立监督;

(十)交易类客户资金保管;

(十一)其他。

第二章资产托管业务项目申请

第四条在与客户确定托管产品合作意向后,分行各经营团队(支行)需确认资产托管业务的产品投资方向、预计托管规模大小、托管费率、正式上线时间等产品要素,根据产品要素填写《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项目申请表》(附1),由分行资产托管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分行,经分行分管行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总行资产托管部,经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总行授权业务外)。

托管费率应符合《银行服务收费标准》中相关托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低于标准的业务须由分行资产托管业务负责人以及分行分管行长确认后方可上报开展。

第三章资产托管业务协议沟通与签署第五条在与客户确定托管业务合作后,向客户提供我行标准模板的托管协议,由客户填写相关信息,如对托管协议进行实质性修订或采用非我行版本,由分行资产托管部初

审后报分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合规性审查,报总行资产托管进行业务审批。

第六条托管协议的签署

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日常运作的产品,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最终协议签署;根据授权由分行负责签署及日常运作的托管业务,由分行进行最终协议签署。

第四章资产托管业务账户开立

第七条分支行根据《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客户开立托管账户,如无特殊规定资产托管业务托管账户开立在资产托管业务存款科目项下。

第八条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同业金融机构客户在我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为同业性质。同业性质客户利率为与客户约定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

第九条私募基金、慈善基金、专项基金、交易类客户资金等在我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为企业性质。企业类客户利率默认为企业活期存款利率。

第十条新开立账户启用时间为开户日后三个工作日,但在同一网点已有客户开立新的资产托管账户情况下,再次开立新的资产托管账户,不受三个工作日限制,当日即可启用。账户启用前需经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就同业存款业务开通权限。

第五章资产托管账户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资产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一般预留两枚印章,一枚是财务专用章、一枚是托管行指定人员名章。

第十二条以管理人命名的托管账户,财务专用章预留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由管理人负责提供。以产品名称命名的托管账户,财务专用章与产品名称保持一致,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刻制、保管并使用。

第十三条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保管有以下两种模式:(一)财务专用章和托管行指定人员名章分开保管模式:即财务专用章由管理人负责保管,托管行指定人员名章由托管行负责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和托管行指定人员名章均由托管行保管模式:该类适用于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的基金、券商等产品。

第六章资产托管业务日常划款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由总行运营的日常运作划款由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客户指令进行划款,根据授权由分行运营的项目日常运作划款由分行营业部根据客户指令进行划款。

由分行运营的业务,由分行营业部指定专人接收划款指令,并根据托管协议、投资合同等材料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划款指令进行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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