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管理是什么 税源户籍管理的基本内容要点有哪些

税源管理是什么 税源户籍管理的基本内容要点有哪些
税源管理是什么 税源户籍管理的基本内容要点有哪些

税源管理是什么税源户籍管理的基本内容

要点有哪些

税源管理是一个内涵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把对纳税人的从生到死和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源实施的服务管理、收入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等包含在内。在持续推进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情况下,一般把税源管理限定为税源基础管理,其事项大致包括税源户籍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两大事项。长期以来,对税源管理的提法很多,专业化管理也都在推进,但是很少提及税源户籍管理所要管理的具体事项是什么。由于内涵不明确,导致所谓的专业化管理一直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各地征管模式各不相同。本文是笔者在国税持续专业化管理实践中对税源户籍管理的基本内容要点界定的思考。

一、税源户籍管理的基本内涵

税源户籍管理是税源专业化管理中基础管理事项的主要内容之一。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就是要求对税源管理职能和权力进行科学分解,重构事权,将依纳税人申请发起涉税事项和税务机关发起涉税事项进行有效剥离并实行按事项管理,以最小的权力实现对税源基础事项的管理,并有效引入和激活政府和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推进税源共治,形成治税合力。

税源户籍管理主要由税务机关发起的税源户籍信息管理类

基础管理事项组成,是税务机关户籍信息受理事项办理后的后续跟踪基础管理。税源户籍管理始于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登记和相关受理、审理基础信息维护之后,终于纳税人注销清算之时,还应包括无证、临时经营纳税人的日常管理。通过对税源户籍信息管理过程中内外部基础信息的核查、补充和相关涉税事项的调查执行,夯实信息管税基础,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降低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税源户籍管理是实施税务机关内控机制和外部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基石。

二、税源户籍管理所涵盖的主要内容

税源户籍管理主要涵盖对纳税人的各类登记、核定基础信息和税收优惠政策(含基金、费,下同)、申报信息等基础性跟踪管理(包括受理即办事项、调查审理非即办事项办结后的后续跟踪管理),以及基础性调查执行管理。主要包括户籍基础登记信息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信息管理、征管基础资料和申报信息质量管理、发票管理、(登记)认定管理、欠税管理、调查预测管理、其他基础性事务管理等。

(一)户籍基础登记信息管理

掌握纳税人户籍基础信息,通过税源共治实施跟踪管理,完整采集、维护和更新好纳税人税收征管系统中的基础信息。

1.纳税人身份信息管理。应在首次办理涉税登记或者其他事项时,充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加强对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经营纳税人的纳税人

识别号和法人代表身份实名制认证管理,预防和打击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税务登记、从事违反税法的行为。同时,包括对出口企业资格认定的身份信息管理。

2.联户信息管理。联户信息主要是指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按照“能到户、能联系”的原则,加强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的详细地址(包括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管理。对登记不详或发生变更的,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变更手续或补充登记信息。对有走逃嫌疑的纳税人及时掌握法定代表人的实际居住地址信息。

3.税种登记基础信息管理。了解掌握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核实税种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重点加强对行业明细分类(特别是工贸一体企业要维护好相关信息)、预算科目、纳税期限(是否按次按季征收)等信息的管理,强化对行业明细与征收品目、注册类型与预算科目的比对管理。同时,注重对金银首饰零售等消费税、广告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鉴定和维护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4.关联企业信息管理。以“一证一码”和税源共治为载体,掌握纳税人工商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加强对纳税人出资情况及其股份变动信息管理;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相关关联信息管理,强化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主要类型的确定;加强对纳税人股息红利(包括取得和分出)分配、对外支付等信息的管理,认真分

析股权转让资料,重点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管。

5.总分机构信息管理。全面加强总分机构基础信息管理,正确划分机构类型(总机构、分支机构)和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重点强化对总分机构所得税预算科目和申报模式管理,特别是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和是否独立申报的信息管理。对总机构不在本地的,要加强对其总机构真实性的管理。对不是总分机构的,必须及时更正相关税务登记信息等基础资料。

对本地总机构纳税人加强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对本地分支机构加强对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密切关注总分机构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6.登记信息跟踪管理。掌握纳税人户籍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登记信息的调查核实和补充更新。重点关注:纳税人合并、分设、破产等基础信息,对股权作价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固定资产和存货处置等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执行管理;税务登记期限(特别是临时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户的停复业信息登记等。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变化情况,对超过标准、符合条件且

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注重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人的管理,正确掌握辅导期增值税一般人的实施对象、时间、期限和终止的管理。对辅导期满后可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应及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税收优惠政策信息管理

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户籍情况,强化后续管理。了解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情况,对户籍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的,应调查其是否继续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和相关岗位办理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进行对应项目的税款清算。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需进行备案、纳税人尚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告知、辅导纳税人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主动放弃的,也应办理好相关手续。除按规定不需要备案的项目外,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应按规定处理。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信息管理。掌握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户籍信息情况和户籍实际变化情况,注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正确性。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做好提醒辅导工作。

注重对增值税优惠项目执行期限的正确执行,对按年度办理或按政策规定可一次性办理执行期限的,必须分类做好相关信息

的核实校验工作。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信息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普遍实行备案制。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提醒辅导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优惠项目实行一年一备案。对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须对相关优惠条件进行核对,对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停止执行所得税优惠,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

3.消费税、基金(费)优惠政策信息管理。目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基金(费)主要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掌握消费税、基金(费)的户籍信息情况,落实消费税、基金(费)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

(三)征管基础资料和申报信息质量管理

1.纸质户管资料档案管理。在当前税收征管形势下,纸质户管资料在法律责任划分和原始凭证依据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严格依据相关征管规范,要求纳税人完整报送规定的纸质资料,未规定的不得索取。

2.纳税人申报信息采集和申报质量管理。纳税人电子申报信息是信息化管税的基础,其完整性、正确性直接影响到税收分析、风险管理的质效。应高度重视纳税人涉税电子申报数据的申报质量和完整性,梳理一般性疑点数据,掌握未申报数据,落实疑点核查、催报催缴措施,预防虚假申报、怠于申报(含应有申报数据但按零申报的行为)情况的发生。

(1)零申报核查、未申报催报催缴管理。零申报信息主要指纳税人纳税申报反映销售额(包括免税、出口免抵退税销售额)与财务报表反映业务收入有一方为零或双方均为零的信息。对零申报信息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纳税申报为零、财务数据不为零的,核查其是否存在应申报项目未申报(包括免税申报)行为或是否属非国税应申报项目;纳税申报不为零、财务数据为零,核查其是否未按规定申报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财务数据全为零,核查其是否存在关、停、并、转、走逃等情形。及时掌握未申报信息,落实催报催缴常态化管理措施。

(2)纳税申报销售额与财务核算销售收入之间的逻辑性核查管理。销售逻辑性核对工作是对纳税人申报行为的核查,目的是核查纳税申报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之间的逻辑性关系是否准确。主要形式是通过逻辑性校验,对财务报表虚假申报疑点纳税人进行电子财务报表、纸质财务报表之间的核查,经核查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财务报表虚假申报疑点纳税人主要是指纳税申报销售额小于财务核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但有非国税申报收入行为的可以排除。对于纳税申报销售额大于财务核算销售收入且明显异常的,通过核查等形式加强户籍管理。

(3)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信息管理。强化对税务登记中的“适用会计制度”项目的信息管理,要保持与纳税人实际执行的财务会计报表类别相一致。

(4)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信息管理。掌握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重点关注有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申报项目的纳税人,核查其政策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小型微利、高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变动性大的纳税人,掌握其是否符合条件的情况。

加强对放弃免税权的管理。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依法放弃免税后,除另有规定外,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5)预缴所得税信息管理。加强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日常管理,关注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关注季度申报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数字是否匹配,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本地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的管理,核查其申报数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加强对本地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管理,密切关注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预防漏征漏管情况的发生。

(6)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严格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及后续相关规定加强管理,重点关注:纳税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特别是六类企业不适用);核定方法是否合理;对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的,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是否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

所得率计算征税;督促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帐证齐全的纳税人是否及时取消核定征收;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对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7)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免征税额管理。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依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税额(免征额)以及减征税额的申报情况,了解其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利用信息逻辑性校验盲区涉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应及时作相应处理。

(8)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掌握应汇算清缴纳税人户籍情况,做好提醒申报服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强化后续审核管理,梳理一般性疑点数据,开展年度纳税申报表、备案资料及其他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初步审核,发现申报不完整或者错误的,退回企业限期补充申报或重新申报。重点关注税前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加计扣除等)、弥补亏损等情况,核实小微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申报计算是否正确。注重企业所得税跨年度事项的台账管理,关注跨年度事项对以后年度的税收影响,进行跟踪分析管理。

3.第三方信息采集和维护管理。随着税收治理的不断推进,采集纳税人第三方信息、强化风险管理基础数据维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作用越来越明显。要充分利用税源共治平台,掌握、了解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和镇(街道)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做好采集、

维护工作。

(四)发票售后后续管理

加强对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使用的跟踪管理。注重发票使用量和开具情况的有效管理;注重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注重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销售额是否超过减免限额标准而申报减免税;注重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的风险控制,涉嫌走逃(失联)的应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五)登记(认定)信息后续管理

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相关登记(认定)事项的基础性跟踪管理。注重登记(认定)条件是否已经发生变化,变更登记(认定)的标准、程序要符合规范,避免执行风险。

(六)欠税管理

加强催报催缴和欠税管理(不包括稽查欠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欠税追缴,注重预防新欠和努力清理欠税。

(七)调查预测管理

了解、掌握税源经济变化趋势,实施税收预测分析,重点关注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负责税源税收资料调查、税源调查、减免税统计调查、重点税源报表等调查执行工作。

(八)其他基础性事务管理

掌握责任区域内的税源基本情况和变化动态,注重以下事项的日常管理:

1.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事项管理。注重典

型户的调查和程序的规范;定额户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发生变更情况;重视申报经营额、开票经营额的跟踪管理,超定额20%以上的补税或者调整定额的处理等。

2.无证、临时经营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充分利用税源共治平台,强化国地税合作,加强无证户管理,注重日常巡查工作,预防漏征漏管户。加强注册类型为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管理,注重超过经营期限的后续管理(特别是发票的使用管理)。加强外出、外来临时经营纳税人的证明管理,注重日常税收跟踪管理。

3.一般性税收管理简易处罚工作管理。加强对税收管理过程中一般违章行为的简易处罚管理,注重程序的规范和权限的合法性,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规定执行。

4.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和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注重税收政策宣传的正确性和时效性。

5.出口货物税收复函管理。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复函规程办理。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注重实地核查和复函的时效性。

6.调查核查管理。严格按照统一部署或指派的任务,做好调查核查工作。规范进户执法行为,注重痕迹化管理,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1

【上海户主变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 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与上海弹性退休制度汇编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与上海弹性退休制度汇编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

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31223 【实施日期】 19940201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8年10月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章名】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类申报条件) 在本市投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亲属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2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二)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投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三)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嘉定、闵行、宝山、金山、松江区

和南汇、奉贤、青浦县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崇明县投资达到30 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应当是投资者的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指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是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或者 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 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以再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蓝印户口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蓝印 户口的,由投资者增加同额投资。 第五条(购房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总价符合下列 规定之一的,可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东新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市中心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5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2万元的; (三)闵行、宝山、嘉定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8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6万元的; (四)金山、松江区,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和南汇、奉贤、青浦、崇 明县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0万元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购房者是境外人士的,可为其配偶、本人和配 偶的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购房者是单位的,可为本单位职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的蓝印户口,应当报在购买房屋的所 在区、县,3年内不得迁移。 第六条 (聘用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来沪人员被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 下简称单位)聘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 理条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 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 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 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 “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 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 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 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 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 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 指标管理。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2018年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2018年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 内的户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

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未获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的内容,具体内容: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户籍管理规定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公行规〔2018〕1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3月8日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各类户口事项。

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调整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市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六、将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换领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户籍制度范本

户籍制度范本 目录第一篇:户籍制度第二篇:户籍制度第三篇: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第四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第五篇:户籍制度标准表述正文第一篇:户籍制度 1、户籍制度 中国的户籍制度由于城乡二元格局造成的二元户口划分,其系统性、延续性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深刻而长远。如从政治权利、身份地位、教育机会、职业获得、社会保障等方面影响和制约人们的政治经济生活。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对较早,推进过程较快,改革措施较为系统,改革经验和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值得总结分析。同时,所辖区域内户籍改革差异较大,但存在共性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出一定的典型特征,破解共性关键问题有利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户口一元化,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XXXX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具体改革内容有两条是:(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石家庄城中村农民就地“农转非”261390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户籍管理混乱,不利于城

乡统筹发展。农民对户籍改革满意度低。虽然户口变了,但孩子上学、大人上班也不一定有保障啊,加之户籍制度与其他教育、社保、就业、医疗等福利捆绑在一起,表现为户籍制度粘性极强,给户籍改革和管理带来更大的难度。 到XXXX年6月1日,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启动率已达100%。大面积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户口管理跟不上就十分不利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管理,百姓不满意就容易上访告状,这样不利于地方经济建设,也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二)缩小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差距,促进户籍改革平稳顺利进行。无论从我国历史还是从社会现实出发进行分析,在中国社会收入分配体制中,户籍制度都是极其重要的标准和依据,甚至是进行资源配置的最基本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户籍制度演变为权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河北省也不例外,户口是个人从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组织获取收入和补贴的必要依据,各种消费补贴、住房补助、福利分房、子女入托就学、养老医疗保险等等都是以户口为基本条件而享有的。这也就产生了户籍制度的粘附性,这种粘附性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城乡差距。在转向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现代户籍管理制度应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平等的社会管理制度,所以政府的角色应该是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使户籍制度的粘附性减弱而不是增强。透过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户籍管理混乱的现象看本质,百姓无论是要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其基本出发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为加强户籍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工作意见范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工作意见范文 *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40号),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的宽松环境;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促进人口集聚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城镇整体发展水平。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设区城市市区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比〉霉?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迸┟窆ぶ邢兀ㄊ小 ⑶?)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本哂泄?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庇泻戏ㄓ?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5?痹谕?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比〉煤戏ㄓ?业执照的; 2?庇胗萌说ノ磺┒├投?合同一年以上的; 3?本哂泄?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在我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北晃沂〕钦蚱笫乱档ノ黄赣玫母呒兑陨现耙底矢竦模? 2?迸┟窆ぶ惺屑兑陨侠投?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选汇编)

文档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选汇编)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第二篇: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汇报材料第三篇: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体会第四篇:**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五篇:淮北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法规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9]67号 【颁布时间】 2019-2019-2019

【实施时间】 2019-2019-2019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

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9年2019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 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 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 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 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 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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