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审查申请。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异议审查。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承办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异议审查申请;

(二)向制定机关调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拟定异议审查意见;

(四)将异议审查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申请人应当协助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事项,并按照规定时限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受理和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申请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异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异议审查请求及申请异议审查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或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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