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最新住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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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政策

公积金贷款准入要求:借款人公积金连续缴存12个月

市公积金

单身:已婚:

879元以上贷款额度50万本人月缴存配偶月缴存

879元以下—366元以上贷款额度30万879元以上182元以上贷款额度80万元366元以下—110元以上贷款额度15万879元以上182元以下贷款额度50万元

省公积金

单身:已婚:本人月缴存配偶月缴存

438元以上额贷款额度50万元438元以上182元以上贷款额度80万元438元以下—182元以上贷款额度30万438元以上182元以下贷款额度60万元182元以下不贷款438元以下—182以上438元以上贷款额度50万元

438元以下182元以上贷款额度40万元

438元以下—182以上182元以下贷款额度30万元

非住宅:无“限购”限制,亦无面积、房龄等其它一切限制;

首付50%起;

利率:基准+20%,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 2003-12-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 贷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 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 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 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 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 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 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 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 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 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 倍。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 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十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

历史追溯细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 发布时间:2013-08-10 10:07 来源:房贷计算器浏览:151 次 [摘要]个人住房贷款制度自在我国建立以来,贷款制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追溯贷款政策的变化历史,细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1、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 个人住房贷款制度自在我国建立以来,贷款制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追溯贷款政策的变化历史,细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演变 1、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由于住房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并在1992年出现了房地产热,1993年着手进行控制。 3、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标志着我国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走上正轨。但当时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一是要求有提供双重保证即抵押(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二是最高期限为10年,三是要求借款人先有存款,存款金额不少于房价款的30%,存款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4、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要求双重担保。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存款期限。三是利率政策上明确规定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减档执行。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四是贷款使用范围是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五是贷款发放主体是223个实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商业银行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商业银行。六、规定贷款的处理时间是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银行完成贷款评估、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5、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随后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1997年4月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扩大了贷款可用于购买 房贷漫画

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doc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2-1 生效日期:2016-2-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

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

浅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对策

浅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对策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房地产市场化、货币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已经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催化剂,也是人们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个人住房贷款在目前阶段相对风险小,业务发展成本较低,管理成本较低,能够较快扩大银行在市民中的影响力,可以带来附加业务,比如每个月你都需要到某银行办理按揭月供,长期的下来,相因的你在那里把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一并交掉啦,可能手头比较富裕把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存在那里啦。因此各家商业银行都加大了对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这种新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一向把它当作一种低风险贷款来发展,以致只看到它的利润,而没有注意到它的风险,更是忽视了它的潜在风险。其实它的潜在风险更有危害性,它可以使银行倒闭,金融系统出现危机,这在美国的20世纪80年代和日本的20世纪90年代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据了解,目前反映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主要有:一是能证明贷款者还款能力的收入证明水分较大;二是有的购房者利用银行间信息沟通不畅,其收入证明一式多份,在不同的银行按揭贷款,在多处购房;三是个人信用程度不明,且信誉度会随着收入多少而发生变化。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含义及系统性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是由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和购房人三方共同参加的买卖商品房的一种融资活动。它是在购房人交付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后,差额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个人住房按揭涉及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三方,它在开发商、银行、购方

人三者利益上找到了一个最佳结合点,既能帮助开发商尤其是中小开发商渡过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以应付高昂地价和建设费用的困境,又能帮助购房人缓解一时难以凑足较大数额购房款的困难,进而解决了资金供求矛盾,有利于实现住房的扩大再生产。因此,自个人住房贷款产生之日起,就大受三方欢迎并不断发展完善。其具体做法为:开发商为尽快取得售楼价款,向房地产市场推出楼花(期房)或现房,购房人向开发商订购期房或现房,交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0%),之后向与开发商订有协议的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交清购房款余额,经出证、产权抵押登记后将物业权益移转给银行作抵押,购房人定期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提供的此种贷款即为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前述定义,个人住房贷款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它涉及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二个合同是指购房合同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是指开发商、购房人和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两种。 1.现房贷款风险的防范要点 (1)对个人住房现房贷款个人身份的准确认定:按照规定,办理个人住房现房贷款的贷款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军官证,外籍人士需要提供护照、签证,经办人员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仔细查验,对无法辨别真伪的要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办人员往往忽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例如,丹东农行某支行在办理一笔住房现房贷款过程中,由于对申请人刘某提供的证件查验不细,借款人用假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了30万元贷款,贷款保证单位为市置业担保公司,后借款人因为贩毒被捕,房屋被公安部门查封,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最新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最新版该法规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 (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 (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 (5)个人商用房贷款; (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20xx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

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1998-05-09 【发布单位】银发(1998)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X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XX、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工作总结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工作总结篇一:商品房买卖中的按揭贷款总结报告 商品房买卖中有关按揭贷款总结报告 一、政策说明 (一)广州市限购政策 1、广州市户口(除从化、增城)的家庭全部限购。此处的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小孩;如果成年且未婚,则仅以个人为家庭;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广州市户口,则可以视为广州家庭。 2、广州户口的家庭只能拥有两套住房,非广州市户口只能有一套住房且社保需要近5年内连续缴满3年。具体情况需去广州房管局查个人名下住房情况,此处的个人房产查册按现有状态。 3、各银行对房屋套数的界定 (1)中国银行对房屋套数的界定 ①如果该家庭在广州无房、无贷款,则认定为首套; ②如果该家庭在广州无房,征信显示有一套住房贷款在供,则认定为二套;③如果该家庭在广州有一套房,征信显示无房在供(即已结清),认定为首套; ④如果该家庭在广州有两套房,不能再买房、再贷款(从化、增城的房屋不计入套数认定)。 (2)中国建设银行对房屋套数的界定

①—③同中国银行对房屋套数的界定; ④如果该家庭在广州有两套房,不能再买房、再贷款(从化、增城的房屋计入套数认定)。 (3)中信银行对房屋套数的界定 ①—③同中国银行对房屋套数的界定; ④如果该家庭在广州有两套房,不能再买房、再贷款(从化、增城的房屋计入套数认定)。 (二)各银行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房贷政策重点: 根据国家政策,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新政和旧政的最大区别是由先前的“认房认贷”原则变更为在符合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认贷不认房”。 1、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房屋贷款政策 如果是首套房屋,最多贷七成,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 如果是二套房屋,最多贷三成,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左右。 2、中信银行房屋贷款政策 如果是首套房屋,最多贷七成,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是由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欢迎阅读。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顶房产的价格包括水、电、暖、气(电视、电话、宽带)人口关配套费用。抵顶房 产的配套设施应达到甲方对外销售的同等标准。 强化营销意识,积极为客户服务。2020年是转型的一年,我树立了“营销无小事”的观念,坚持拓展与维护并重,留心客户的需求,留心客户的每一句话,深度挖掘客户价值,顺利完成了总行下达的储蓄存款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捌、支付密码器申请(□开户/□跨行注册/□更换密钥/□重新指定/□解锁/□停用 /□重新启用/□作废/□在本账号下增加密码器)和支付密码账户申请(□新增/□停用/□ 删除)。 法人代 码: 主营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 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

北京贷款政策历年

北京贷款政策历年

北京历年贷款政策 2008年-年初救市 放松贷款政策政策:1、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2、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2009年11月政策:1、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2、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3、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 2010年1月国10条,非改善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40% 2010年4月国10条,二套首付提至50% 2011年1月新国8条,北上广深,二套首付提至60%,利率1.1倍 2011年:国八条出台,“限购”、“限价”、 “限贷”等政策全面升级 2013年2月新国五条北上广深,二套提高至7成(认房并认贷款) 2013年:“新国五条”颁布,出售自有住房 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税

救市-贷款放松201409302014年:限购逐步松绑,调整首套房认定标准政策为:1.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购买第二套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救市-贷款放松 2015年03月30 中国央行、住建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二套房最低降至40% (20150330之后,二套房政策:北京大部分银行5成,部分银行4成 名下有房无商业贷款,有公积金贷款,也能算首套,30%首付(仅仅半年时间,0930收紧) 2016年09月30日 收紧贷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首套房:普通住房30%-->35% 非普通住房30%-->40% (有贷款记录,但北京无房,按首套算,未认贷款) 二套房:普通住房:30%-->50% 非普通住房:30%-->70% (有房无贷款/有房有贷款 (认房,无论贷款是否还清)) 零:07年暴涨,08年下跌,09年开始涨,09年买房正好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所辖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贷款。 3.2 个人住房贷款分类 3.2.1 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和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3.2.2 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组合办理,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2.3 按照按揭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分为期房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和现房项目个人住房贷款。 3.2.4 按照是否有本行住房开发贷款支持,分为开发贷款支持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和纯按揭项目个人住房贷款。 3.3 名词释义 3.3.1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销(预)售住房的贷款。 3.3.2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不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3.3.3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进行组合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制度、办法和政策的制定、业务检查、指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职权范围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5 政策 个人住房贷款要保证贷款资料真实完整,贷款担保足额、合法,贷款发放符合政策、法规,贷款风险有效控制。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x银行个人二手楼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一、定义 二手楼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再次交易住房的贷款。 二、贷款所购房产条件 (一)所购房产的产权应明晰,已办理房地产证,或已经具备办证条件,没有产权纠纷,产权人及房屋共有人均同意出售该房产。 (二)所购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具备正常入住条件。 (三)无上市交易政策障碍,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易变现,且不在拆迁规划之内。 (四)所购房产房龄(指房产已竣工年限,下同)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所购房产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 (五)符合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至少其中1名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7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借款人月贷款支出与月收入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一)币种:人民币。 (二)金额 1.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抵押价值的70%,同时须满足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规定。 2.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的,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抵押价值根据押品的评估现值与成交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 (三)期限 (1)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委托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对贷款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将贷款资料移送受托银行调查。受托银行对购买行为的合法性、担保条件、偿还能力等方面提出调查意见,交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复审,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受托银行的意见审批贷款,并 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和审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委托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结合,即当借款人申请的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贷款不足以购买住房时,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自营性住房贷款,以解决借款人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按照各自审批程序分别办理。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储蓄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已付款,应提供购房价款30%以上的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拟办抵押、质押、保证或保险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证明及财务资料、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五)申请委托住房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已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贷款人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的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 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 (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分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贷款人经济收入或偿俪能力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 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 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 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或质押,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 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 保证人;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 机构评估价值; (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 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 (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 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个人住房信贷的现状和发展

个人住房信贷的现状和 发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状、问题及发展策略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金融业的贷款业务逐渐向个人全面开放,个人贷款的业务品种和业务范围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更快。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其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及竞争形势也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要持续快速发展,须理顺和解决一系列的制约因素。本文从分析目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现状入手,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着重针对商业银行如何发展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出思考及相应对策,以促进这一业务的良性快速发展。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现状问题策略 一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现状 个人住房贷款是在银行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壮大的,是银行的业务特色和一个重要品牌,目前约占全国70%市场份额,是其信贷资产中涉及面最广、质量最好的品种之一。目前各商业银行争相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竞争越来越激烈,纷纷提出更加优惠的政策、更优质快捷的服务,争夺分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一杯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前景和空间十分乐观和广阔。 1 个人住房贷款与公司贷款业务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住房贷款期限最长达30年,利率低,手续简便,不存在转贷、贷新还旧的问题,客户负担费用少,银行综合经营成本低;公司贷款一般则在5年以下,利率高,经常办理转贷、贷新还旧,每转一次,都要支付相应的评估、保险、抵押登记、公证等费用,手续繁琐,客户支出的费用大,银行从经办部门到审批部门,都要投入相应的人力和资源,综合经营成本高。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信息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信息 国家现在对于房市的调整越来越频繁,而与其密切相关的住房贷款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不管是首套房贷还是二套放贷,都有收紧的趋势,而三套房贷干脆就停止发放了,下面来简单说下相关政策。 一、首套房贷政策 首套房贷: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用于自住的房屋。 现行情况:2011年,各大银行陆续取消了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大部分银行对首套房贷执行基准利率7.05%,大部分银行甚至上调了首套房贷利率,基准上浮最低5%。大部分银行对首套房贷要求首付30%。 二、二套房贷政策 二套房贷:指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三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个人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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