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V2019)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V2019)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V2019)

序:此《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案设计》为2019年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合理的利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做了思想观念的较大改变和法律条款的大幅修改。①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是不同的概念,所以将“缴费年限”所包含的“缴费”和“参加社会劳动”分开,用“参加社会劳动”替换“缴费”,不再使用“视同缴费年限”,用“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替换“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缴费”仅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已,包括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可以简称“劳动年限”。②由于“退休”词汇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类似“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延迟退休”、“推迟退休”等词汇不再使用,用“领取劳动退休金”替换“退休”。③重新定义基本养老金是“基本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简称。领取基本养老金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一。

一、《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案设计》

根据《人民国宪法》和《人民国劳动法》,对《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中的“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创新建议,以便进行修改。(需要与建立人民国社会优抚法的关系)

二、对“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建议的容

第十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修改为:

第一款基本养老保险以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为指导思想。

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

第三款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认证有劳动合同书、任命书、聘任书、工资发放记录、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等及证明人。

第四款无用人单位劳动者或公民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有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认证有营业执照、营业场所合同书、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等及税务的登记缴纳。

第五款公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政府)、用人单位(集体)、(公民)个人三分别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修改为:

第一款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公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款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的个人统筹比、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

第三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社会统筹和由其它资金组成,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筹集,实行现收现付制。

第四款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由个人按月和按年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享有政府优惠和集体补助等资金。

第五款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管理,实行基金积累制。建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具有优先权情况下保值增值的投资经营机制。

第十二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存,修改为:

第一款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比率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存比率、自愿缴存比率。

第二款盈利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社会统筹比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款非盈利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社会统筹比率由各部门财政拨款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获得各部门财政拨款和政府补贴。

第五款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个人缴存比率按月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存入个人账户养老基金。

第六款无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按照规定的社会统筹比率和个人缴存比率按月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录个人账户,存入个人账户养老基金。

第七款无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社会统筹可以获得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第八款公民个人按照规定的自愿缴存比率按年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存入个人账户养老基金。

第九款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或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

第十款劳动者个人未完成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或未达到终止社会劳动年龄时应继续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

第十一款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政府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为参加社会统筹,参加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十二款参数及参数值:

社会统筹比率:2%、4%、…18%、20%(例)。

标准缴纳额:当地劳动工资水平×20%

用人单位分别按本单位工资总额×10%(例)和按当地劳动工资水平×10%(例)×本单位使用人员总数量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用人单位当个人总收入大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时,按标准缴纳额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用人单位当个人总收入小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时,按个人总收入×20%,向上靠近一个社会统筹比率值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无用人单位按大于个人总收入×20%比率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政府给予50%(例)的补贴,最高补贴到社会统筹比率20%。

个人统筹比: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的劳动者个人统筹比为1 。

无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统筹比=个人社会统筹比率÷20%。

个人缴存比率2%、3%、……7%、8%(例),按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比率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愿缴存比率2%、4%、……18%、20%(例),按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比率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人口预期寿命的25%(例)

终止社会劳动年龄:人口预期寿命的90%(例)

第十三条关于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修改为:

第一款公民从成年年龄开始参加社会劳动时间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款公民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可以简称为劳动年限)以月为基本单位(不足一个月进为一个月),转化为年计算时,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款女性公民符合计划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孩子享有2年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第四款公民在服兵役期间和规定的年限期间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第五款参数及参数值:

成年年龄:人口预期寿命的25%(例)(注:目前是16岁)

第十四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修改为:

第一款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自愿缴存部分除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第二款鼓励和规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可以给以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免征利息税;用人单位可以给曾在本单位工作过的退休养老人员以月单位养老金,在缴税前扣除。第三款对个人账户储存额给以最终利率补贴或投资收益比率。

第四款个人账户储存额始终归个人所有。

第五款公民个人死亡的,遗属可以继承领取其个人账户余额和按领取比率继承无用人单位劳动者按照无用人单位统筹比率参加社会统筹的金额。

第六款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款参数及参数值: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5%(例)

最终利率补贴10%(例),或投资收益比率。

注: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比率关系:非盈利用人单位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盈利用人单位平均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1.2(例)。

第十五条关于基本养老金,修改为:

第一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劳动退休金为核心,按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

第二款基本养老金由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是“基本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简称。

第三款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

①月老年养老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老年养老金百分率+年龄补贴+劳动补贴)

②月劳动退休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个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个人统筹比+当地劳动工资水平×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

③月个人储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储存额补助+利息)×(1+最终利率补贴)÷(人口预期寿命-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或首次领取劳动退休金时的年龄)÷12(+月单位养老金补助)

第四款公民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在户籍所在地分别计算、分段计算,统一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①分别计算:分按月老年养老金、按月劳动退休金、按月个人储老金计算。

②分段计算:对公民的月老年养老金按年龄分段计算。对公民的月劳动退休金用参加社会劳动时个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时间段的社会统筹比率对应不同的个人统筹比分段计算。

③统一按月支付:在户籍所在地统一支付月老年养老金、月劳动退休金、月个人储老金。

第五款政府每年按老年人员数量的月老年养老金数额财政拨款。

第六款月劳动退休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七款月个人储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支付。个人月个人储老金发放数额不得大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50%。

第八款参数及参数值:

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按规定各地区政府每年统计制定本地区上年度盈利用人单位在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注:在统计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时应仅包括盈利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要去掉10%低工资人员和10%高工资人员的收入情况。不包括非盈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无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人口预期寿命:根据人口平均寿命调整确定,每五年(例)核定一次。

注:人口预期寿命也可按各地区当地人口预期寿命处理,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对应。

老年养老金百分率8%(例):仅是一个初始值。

年龄补贴、年龄补贴率:从标准老年年龄开始,随个人年龄每年增加,年龄补贴率=0.2%/每年(例),个人年龄超过人口预期寿命后,年龄补贴率=0.4%/每年(例)。

年龄补贴=(个人年龄-标准老年年龄)×年龄补贴率。

劳动补贴、劳动补贴率:对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一种补贴,劳动补贴率=0.5%/每年(例)和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结束后,劳动补贴率=1%/每年(例)。

劳动补贴=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劳动补贴率,

劳动退休金百分率1%(例)。是一个重要的参数,为退休养老人员因曾参加社会劳动而获得劳动退休金的均等分配值,参加社会劳动每满1年发给1%。

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率:对劳动者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的一种补贴每超过1年,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2年(例),即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率=2年/每年。

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标准社会劳动年限)×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率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率:对劳动者个人年龄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后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获得的一种补贴每推迟1年,劳动退休金百分率补贴0.1%(例) ,即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率=0.1%/每年。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个人年龄-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率。

最低月老年养老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老年养老金百分率。

第十六条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约束,修改为:

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民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须经本人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实行即时计发原则。

第二款公民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和补贴:

1.领取老年养老金条件:公民年龄到达标准老年年龄时开始领取,享有年龄补贴及参加社会劳动的享有劳动补贴的权利。

2.领取劳动退休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公民完成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劳动者的个人年龄加上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超过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

②劳动者的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

③劳动者年龄大于终止社会劳动年龄。

④劳动者的个人年龄加上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超过人口预期寿命。

3.领取劳动退休金和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及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

①劳动者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的享有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

②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允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进行累计计算,享有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

③从事过特殊工作,未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进行累计计算,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经由县级以上机关认定。4.领取个人储老金条件:公民从领取劳动退休金或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时开始领取,可以一次性领取,享有最终利率补贴或投资收益比率的权利。

第三款公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约束,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

①领取基本养老金到公民死亡后终结。

②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结束后的人员领取劳动退休金终止,但个人年龄小于平均早逝年龄的,领取劳动退休金到平均早逝年龄。

③领取劳动退休金的本人不再从事社会劳动,于生产质料相脱离。

当年龄超过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本人不领取劳动退休金的享有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

④当年龄超过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本人继续或重新就业从事社会劳动的:

情况a:本人不领取劳动退休金,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个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情况b:本人领取劳动退休金,个人要按社会统筹比率20%(例)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记录个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⑤领取个人储老金在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后,到达人口预期寿命时终结。

⑥个人总资产收入超过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一定数量时,不再享受老年养老金和劳动退休金或享受部分待遇:

情况a:个人总资产收入小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1倍(例)时,享受部分劳动退休金待遇,扣除比率为:个人总资产收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

情况b:个人总资产收入超过当地劳动工资水平1倍(例),而小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2倍(例)时,享受部分老年养老金待遇,扣除比率为:(个人总资产收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当地劳动工资水平。

⑦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时停发。

⑧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改变中国国籍的,领取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终结。

⑨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停发基本养老金。

第四款参数及参数值:

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1.根据从事特殊工作对劳动者寿命影响的程度制定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劳动者从事井下、低温、高温、高压、高磁、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特殊工作每年可以分别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为0.1、0.15、0.2、0.25、0.3、0.35、0.4、0.45、0.5年(例)(其中0.35、0.4、0.45、0.5年为军人准备)。2.女性劳动者每一个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可以有一个月(例)的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劳动者的年龄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后不领取劳动退休金的时间。

标准老年年龄:人口预期寿命的85%(例)。

理论社会劳动年限:人口预期寿命的50%(例)。

理论失业年限:人口预期寿命的5%(例)。

标准社会劳动年限:人口预期寿命的45%(例),即理论社会劳动年限-理论失业年限。

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人口预期寿命的80%(例)。

(注:女性劳动者启始领取劳动退休年龄暂为人口预期寿命的75%(例),按人口预期寿命每增加1年,女性劳动者启始领取劳动退休年龄增加人口预期寿命的1%,直到为人口预期寿命的80%。)

平均早逝年龄: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在人口预期寿命之前早逝的平均年龄(例人口预期寿命的95%)。

平均长寿年龄: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在人口预期寿命之后长寿的平均年龄(例人口预期寿命的105%)。

理论享受晚年时间:人口预期寿命的20%。

(注:理论享受晚年时间=人口预期寿命-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也为理论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

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50%(例)+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的50%(例)-已经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

月最低工资标准: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30%(例)。

(注:与《人民国劳动法》相关)

第十七条关于公民的丧葬抚恤金和病残津贴,修改为:

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民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享有抚恤金,所需资金由财政支付。

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民在未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相关医疗部门鉴定,并经省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完成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款参数及参数值:

丧葬补助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100%(例)。

抚恤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50%(例)。

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10%(例)。

(注: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关)

第十八条关于基本养老金的核查和调整,修改为:

第一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公民称为退休养老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管理。

第二款基本养老金每年根据当地劳动工资水平变化,按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发(保持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计发相互一致)。

第三款每年核发公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须经本人签字确定,并复查、核实公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

第四款每年的7月1日为基本养老金调整核查日。

第十九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修改为:

第一款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第二款劳动者在本地或跨地区、跨行业参加社会劳动,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中。

第三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公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户籍转移。

三、删除和修改相关条款:

1.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第六十四条,①增加:社会保险基金还包括有个人账户养老基金。②修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社会统筹”。

四、说明

1.需要相互关联的法律制度:《人民国宪法》、《人民国劳动法》、人民国社会优抚法(待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

2.修改中有关的词汇

①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词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统筹、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基金积累制、基本养老金、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人口预期寿命、退休养老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约束

在户籍所在地、分别计算、分段计算、统一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②与老年养老金有关的词汇:老年养老金百分率、年龄补贴率、劳动补贴率、标准老年年龄

③与劳动退休金有关的词汇:社会统筹比率、用人单位统筹比率、无用人单位统筹比率、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个人统筹比、均等分配、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率、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标准社会劳动年限(理论社会劳动年限、理论失业年限)、终止社会劳动年龄、成年年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

④与个人储老金有关的词汇:用人单位劳动者、无用人单位劳动者、公民个人、个人缴存比率、自愿缴存比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最终利率补贴、月单位养老金

⑤用人单位

无用人单位:如个体经营者、个体农民、个体牧民、个体渔民、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资、合资等其他企业及事业单位、政府单位、部队单位、院校单位等

非盈利用人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院校等

盈利用人单位:如企业、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

3.修改的几个重要词汇的替换、删除:

用“劳动者”替换“职工”

用“老年养老金”替换“基础养老金”

用“劳动退休金”替换“退休养老金”

用“个人储老金”替换“个人账户养老金”

用“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替换“法定退休年龄”

用“比率”替换“比例”

用“个人统筹比”替换“个人缴费工资指数”

用“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替换“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领取劳动退休金”替换“退休”

用“参加社会劳动”替换“缴费”

用“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替换“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删除“视同缴费年限”

4.设置参数、参数值和计算公式经国务院、人民代表提案提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使其具有法律效应,设置参数值分为参数值和地参数值,由国务院根据和区域经济状况规定,使参数值具有法律性、公平性、合理性、可控性、操作性。

5.根据2015年3月18日修改后的《人民国立法法》,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或“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等有关人士能够关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案设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这是一套全面完整的、量化具体的、细化易懂的、操作可控的、公开透明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案,是统一的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便的替换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多轨制”,而非“兼顾各类人员”,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6.希望大家提出不同的建设性的讨论意见,对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面的深化改革。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读书笔记精编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读书 笔记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 ——读书笔记 一、编写背景和目的 背景: 1.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我国正快速进入“未富先老”的困境,而我国现存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养老问题严峻。 2.个人账户基金具有个人产权和完全积累的属性,在现阶段面临着难以做实、做实部分也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挑战,是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3.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对象仅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回报率较低带来很大的基金贬值风险,对制度财务的可持续性构成巨大的挑战。 4.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模式和投资管理体制的落后,以及市场化投资的国际趋势。 目的: 希望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切入点,通过对个人账户投资管理领域进行探索研究,为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一个样例和思考视角。 二、简介

本书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编写,主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郑秉文教授和曾担任嘉实基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峰,编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成员和嘉实基金成员组成。(本书共有七章,27节。附录A、B、C+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发展与改革过程(简介) 首先是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定义、特征和属性的基本阐述,以及结合理论和实际探讨引入个人账户的意义。其次,简单阐述了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历程,以新加坡模式(中央公积金模式)、智利模式(完全积累制模式)和瑞典模式(部分积累制模式)三个经典模式为例介绍了个人账户制的三种不同模式;从参保人数以及各地区所占比例、基金数额以及部分国家占地区全部基金总额等方面介绍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入积累制个人账户制度的现实情况;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优劣势以及其发展趋势,并做出判断,部分积累制更为可取。最后,介绍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实施背景,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实施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前景。同时,从收入分配、资源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介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介绍 城镇企业都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纳少部分,企业缴纳大部分,退休以后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基本生活得到养老保障。不只城镇居民有养老保险,农村居民也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样属于社保范畴,起到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那么,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既不是城镇居民,又不在农村生活,他们的养老保险该怎么办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渠道开通 农民工为我们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和牺牲,在城市里,他们很多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保险待遇,却做着更苦更累的工作;在农村,由于常年在外,以后是否留在农村都难说,新农保参加还是不参加?不过,归根结底,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的最佳方式还是养老保险,农民工该如何参保养老保险? 其实,按照政策规定,具有农村户籍,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的,均可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有人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如果以后从城市回到农村,这份保险该如何使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够可转新农保 针对以上的问题,如果在城市已经累计缴费达到15年,回到农村后直接可以享受企业职工退休金的待遇;如果累计缴费未达到15年就返回农村,这是不符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那这份保险就白白浪费了么?当然不是,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 有的农民工比较重视养老问题,想在农村参加新农保之后,到城市工作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段时间就有一起事关于此的纠纷,最终判决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属于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也就是说,农民工在参加新农保之后,可以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累积资金可以按规定流动。当然,如果感觉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太少,现在资金又较为充裕的话,可以适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追求更高品质的老年生活。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1答案[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形成性作业一参考答案 三、辨析题 1.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只要有人类,就会有政治制度。 答:错。阶级社会才有。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答:错。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我们常说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指政治制度改革。 答:错。我们常说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制度改革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答:对。我国宪法虽突出了中国特色,但也是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5.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因此没有任何特权。 答:错。代表在执行代表职责时,有一定特权。 四、简答题 1.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2.简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 答: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组织和动员社会;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五、论述题 1.联系实际说明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再次,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都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 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2.议行合一: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管立法、行政等全部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4.行政组织体制: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6.政党制度:指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权力、干预政治、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总和。指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关系。 二、简答: 1.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①国家x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②法律xx: 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 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③监督权: 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④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⑤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⑥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包括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主持全国人大预备会议;审查代表资格;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 ⑦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选举制度主要原则: ①普遍原则: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知识参考)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得;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心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本科课程教学大纲(2009版) (征求意见稿) 教务处编印 二〇〇九年六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es of Contemporary China 课程编号:4341047 课程属性:专业方向课 学分: 2学分 学时: 32学时(讲课:32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政治学原理当代中国政府过程 适用专业: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 教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浦兴祖主编,2005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事业管理系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该课程主要介绍当代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行政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通过学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课程,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了解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做出努力。授课时要做到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既要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又要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 1.绪论(讲课2学时) (1)掌握政治制度的涵义 (2)掌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3)理解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 (4)理解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课8学时) (1)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掌握民主集中制原则 (3)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 (4)理解如何改革和完善人大制度。 3.选举制度(讲课4学时) (1)掌握选举制度的原则 (2)熟悉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3)理解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4.国家行政制度(讲课8学时) (1)掌握行政与行政制度的内涵 (2)了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职权、机构设置 (3)熟悉国家行政体制的改革趋势 (4)理解行政机构改革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原因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政策宣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政策宣传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已实现了政策上全覆盖,由财政发放工资的人群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除外,其它群体不限户口性质、户籍地方可凭自己的经济状况,自由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一个人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养老保险,因此,抓住机遇,抢时参保至关重要。为便于广大群众了解现行社保政策,现就相关热点问题回答如下:1、年龄偏大的人员能否一次性补缴费?答:随着政策、制度的建设和逐步完善,除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参保可按政策一次性补缴外,其他人员不再有一次性参保缴费政策,必须从参保时起,按规定标准逐年缴费。2、最佳参保年龄是什么年龄段?答:现行政策规定凡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以上都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即女在16-35周岁、男在16-45周岁为最适参保时间,否则,女在35岁、男在45岁以后参保,每迟参保一年,自己主动就将自己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时间向后延长1年。3、农村居民能否参保?答:根据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规定,农村居民凡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可凭户口簿、身份证、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自己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缴费。4、在县外打工参加的

养老保险能否转回来?答:根据川人社发【2014】28号文件规定,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在县外参加的养老保险可以转回,继续参保缴费至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在县外参保的人员持参保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局业务大厅3号窗口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5、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的能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答:能,根据川人社发【2014】28号文件规定,凡在2012年参加了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且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本人意愿,可以转入我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任意选择转入当年个体缴费标准的一个缴费档次从2011年1月开始补缴(应补金额减去参加新农保已缴金额),参保时间从2011年1月起计算,并按下列办法续缴:一是如果女性转入时不到50周岁、但缴费到55岁,男性缴费到65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女性在转入时年龄已满50周岁及以上,应连续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最后一年一次性补足15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在2013年、2014年才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任意选择转入当年个体缴费标准的一个缴费档次,从参加新农保的年份起补缴,逐年缴费到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进一步做好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及有关业务经办规定,为应对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可能出现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要确保全国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和规范,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3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目前已识别的少数民族有(C ) A.53个B。54个C。55个D。56 2.目前全国大约有少数民族干部(A )。 A.270多万人B。280多万人C。290多万人D。300多万人 3.中国少数民族中,有文字的民族有(B)。 A.20个 B.21个 C.22个 D.23个 4.一国两制方针最早提出针对的是(C )。 A.香港问题B。澳门问题C。台湾问题D。香港和澳门问题 5.特区行政长官由(B)任命。 A.选举委员会 B.中央政府 C.全国人大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6.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审判(C)人员犯罪的法院。 A.正团职以上 B.副师职以上 C.正师职以上 D.副军职以上7.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在(B)A. 5万元以上的 B. 10万元以上的C. 15万元以上的D. 20万元以上的8.我国法官必须具备的年龄条件是(D)。 A. 年满20周岁 B. 年满22周岁 C. 年满22周岁 D. 年满23周岁 9.军区按照所辖军事区域的大小,最基层的是(D)A.卫戍区B.警备区C. 军分区D. 人民武装部10.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可(D) A.任一届 B.连任两届 C. 连任三届 D. 连选连任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下列少数民族中,目前已没有本民族语言的是(B E) A.壮族B.满族C.羌族D.苗族E.回族F.黎族2.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形式有(ABCDF)A.以一个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B.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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