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化建设,实施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应当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三)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四)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书面审核。

书面审核应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同时核查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试生产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作出现场核查结论,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登记中止的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批时限。

第十九条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上报现场核查材料。

第二十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应同时与食品小作坊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应当中止登记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批时限。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予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登记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填写内容与正本一致。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品种明细。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ZF(“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代号、4位顺序码。

第二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等事项以及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地址迁出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登记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重新向现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变更食品生产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原登记机关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原登记机关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证实,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延续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对申请人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的,还要核查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后生产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三条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登记机关作出延续登记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吊销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注销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后1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分级管理的规定对所管辖的食品小作坊实施年度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频次。

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作坊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二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2.安徽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式)

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4.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5.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6.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

7.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8.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附件1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生产地址:发证机关:

食品类别: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此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二维码位置)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副本】

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生产地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证机关:

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二维码位置)

此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附件2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生产,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的要求。

二、不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三、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和出厂食品销售台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

五、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六、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七、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进行生产、销售。每年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八、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立即停产整改,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件4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延续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5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变更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wtt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调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生态环境调查报告1 生态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整个外部世界的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量基础、生存空间基础和社会经济活动基础的综合体。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健康。迁安工业比较发达,尤其是近几年铁矿大量开采,给我市的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通过实地调查及各种渠道了解,发现了现存的几点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存在问题 (一)受传统生活习惯影响,少数村民保护生态环境意识不强。由于受传统生产、生活习惯影响,部分农民缺乏生态环保意识。秸秆乱堆、垃圾乱倒、生活污水乱排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个别村甚至出现了"垃圾围村"的现象;少数农民在施用化肥、农药、农膜以及畜禽养殖过程中,缺乏标准化生产意识,随意性比较大,容易造成农村土壤、水体污染;有的偏僻地区缺乏秸秆处理能力,就一烧了之,不仅污染了大气,也白白浪费了可利用资源。这些现象的存在,与中央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整洁"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二)农村区域工业环境污染仍然存在,个别地区表现突出。一是农村区域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不稳定。有的企业经过多年治理虽然能够达标排放,但受经济利益驱使,环境污染治理主动性不强,环保意识淡漠,个别企业治污达标不稳定和偷排偷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极少数小作坊式企业或偏远地区小民营企业,治污设施落后或形同虚设,所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直接排往农田、河道、水库。有的排污企业离居民生活区很近,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村内饮用水污染。 (三)农村区域水土保持工作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问题比较突出。北部山区有的采选矿主重采选、轻治理,尾矿砂乱堆乱放淤塞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需要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仍很庞大。 (四)农村饮水不安全和饮水困难村比重较大。据年统计,农村饮水不安全和饮水困难村很多,涉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 53.7%。饮水不安全的主要问题是含氟超标、苦咸水、未经处理的各类不合格地表水、污染严重的地下水及其它水质不达标的水等;饮水困难的主要问题是地下水位下降导致水量不足、北部山区居住分散打井成本过大、个别村地质条件复杂水源难找、村民只能到较远的地方拉、运水吃等。 (五)农村新能源利用发展不均衡。一方面,全市除沼气外的其它新能源利用率普遍不高。一些安全、无污染的能源,如太阳能等在适用地区都没有达到普遍利用的程度;另一方面,全市沼气

食品承诺书范文4篇

食品承诺书范文4篇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

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附件10 食品小作坊登记中请书 □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格式文本, 自行下裁, 接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及《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临时登记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注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 文化程度、 专业 1 2 3 4 5 6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 1 2 3 4 注:具体填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1 2 3 4 5 6 7 8 注: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其他申请材料清单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 开办者身份证明;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 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4.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6.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其他材料。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

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 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二、受理机构: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申办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2、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剂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4、生产加工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五、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书; 2、申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出具); 4、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 9、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以县疾控中心出具的为准);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受理----核查小组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作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食品小作坊考试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食品培训试卷 (时间:30分钟总计:100分) 单位名称:姓名:成绩: 一、填充题(每空6分,共30分) 1、《安徽食品安全条例》于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年12月1日起实施。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接受社会监督。 4、食品小作坊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 次检验。 5、食品小作坊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年。 二、单选题:(每题8分,共40分) 1、《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于()年12月1日起施行。 A、2015 B、2016 C、2017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道德谴责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3、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A、一坊一证 B、一坊多证 C、多坊一证 4、食品小作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新投产、()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A、注销后 B、停产后 C、使用新原料 5、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B、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多选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A、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B、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C、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D、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下列哪些食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 A、食品添加剂; B、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 C、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D、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E、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 A、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 B、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C、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 D、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答案:1,2012;2,五;3,食品安全承诺书;4,一;5,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共5页

吴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县食品小作坊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目前,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能力水平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90%以上,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城中村、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甚至有部分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根据我县的发展现状,其仍将是地方经济发展、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工作目标 要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四、责任划分 (一)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现场制售、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质监部门做好配合。 (二)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部门做好配合。 (三)关于早、夜市及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单纯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固废资源循环问题讨论

固废资源循环问题讨论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消费品的增多,生活固废在增多,同时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着工业生产排放的工业固废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我们一定加强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作意识,从源头减少固废排放同时引用先进技术对固废综合循环利用,加强生产企业间信息的沟通,形成稳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要把眼观放得长远些,同时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价格机制和补偿机制。 关键词:固废资源循环问题研究分类 1. 固体废弃物分类与危害 1.1固废来源与分类 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如工厂生产中废弃的尾矿、炉渣和煤矸石等等,生活中的常见的果皮、菜叶、废纸、废包装箱、以及粪便等等。根据来源可以将固废分为城市垃圾、矿业废物、农业废弃物、工业废物、以及放射性废物等等;也可以按其形状分为泥状的(如污泥)和固状的(可以呈现为粉状、块状、粒状);也可以按其危害善分为一般的固废和有害的固废;也可以按照固废的化学性质将其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 1.2固废的危害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每天都在投放大量的固废,在调查和研

究中发现,这些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分属于各种不同的种类,而且成分也相当复杂,其中有不少是含有有毒物质的固废,有些废弃物中含有重金属如Hg、As、Cu、Pb、Cd、Ni、Cr、Mn等等;有些废弃物中还有有毒的(如含氯有机物、芳香烃类以及聚氯联苯等等)有机化合物。对于这些有毒的固废乱意堆放而不加以合理处置,对土壤、水体、大气以及人类必然造成严重的危害。 2. 固废的资源性 “世界上不存在垃圾,只有放错了位置且没有被完全利用的资源!”在德国,铅制品的35%,玻璃瓶的50%、新闻用纸的一半以上都来自废物的利用。从资源回收角度看固废,其潜在价值高。仅生活垃圾的抽样调查表明,40%的生活垃圾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部分纤维木质素,如废玻璃、废纸、废塑料,具有较高的热值,而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还不超过20%。除了生活垃圾,在工矿企业,垃圾资源化更是一门新兴的技术。专家指出,只要采用新技术、改进矿山设备,工业固废的50%-80%是可以利用的可再生资源,在一个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固废,也许可以作为原材料进入另一个生产过程,往往可以通过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等技术措施,变固废为宝。发达国家在这点上做的比较好,循环利用率超过了80%,国内的利用率也在提升,不过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是巨大的。如果,能提高固体废弃物的回收资源化利用率,能明显地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固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铜陵市2010年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铜陵市2010年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 作实施方案1 铜陵市2010年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解决铜陵市豆制品、卤制品、糕点等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三小”)食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规范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按照市政府《铜陵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铜陵市2010年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及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结合铜陵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坚持政府投入扶持资金为引导,企业自筹整改资金为主体;坚持扶优与治劣相结合,以治劣为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以执法整治为手段,以规范提高为目标,全面落实责任制;强化“三小”质量安全,强化食品卫生监管,采取集中专项整治、边整治边规范的方法,在整治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努力提高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卫生水平,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突出食品安全这个重点,整治和规范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的“三小”作坊;扶持和树立一批“三小”典型,带动其他加工小作坊发展;打击和关闭一批生产加工环境极其恶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愿意整改的小作坊。通过整治,彻底改善和提高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现状,全面提高生产加工者的守法意识,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全面提升铜陵市豆制品、卤制品、糕点等食品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三小”等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调度、指导“三小”整治工作,特成立铜陵市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宗庭 副组长:陆大中、方正连、周跃安、黄宝林、纪希望、徐玫、吴文、洪安邦、秦岩、刘家友、杨春明。 成员:湛国平、王勇、陈建华、路培植、张春霞、郎大玲、张灵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陆大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方案的制定并牵头实施,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照又拒不整改的“三小”户予以取缔,制定“三小”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店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三小”示范店的考核验收。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公开,各地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ff15995892.html,下载相关文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意见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发证程序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门面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陈海堂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贾伟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10号1-1-1号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65__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一年,自2017 年 6月 1日起至 2020年5月 30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人民币,第一次需支付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六万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门面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告知房屋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门面,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完整版)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汇总,推荐文档

1、2000年12月15日,金华市卫生防疫站在金华市区五里牌楼农贸市场内查获1500公斤的“毒瓜子”。这些西瓜子生产中掺了矿物油,同时福建、河南、广东、南京等地也发现了“毒瓜子”。点评:在中国许多县级以下的农贸市场里许多食品特别是炒货,都是自制自销的,这些摊贩在市场上有摊位店铺,在家里或其它较隐的地方有自开的加工厂。加工爪子花生等一些炒货,这些加工厂所用的场所完全没有卫生可言,也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就是有往往都是很形式的东西,他们加工时所用的油当然不会是好油,来源渠道也完全不清楚,反正会有人专门到店铺里来推销,会自动送上门来,加工者并不管油到底好不好,只要便宜就行,他们明知不会是好油,但也不会想到可能是毒油,他们的商品会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全国各种经营场所。包括各种大型超市。特别是各种宾馆酒家等,事实上炒货的“脏”说出来足可让人大倒胃口,他们所谓的工厂办了十几年,从来就没有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去过,一,他们的厂是地下的,二,这方面好象没有人去管,当地zf为了地方经济往往都是采用宽松政策,其实他们也不知道这食品到底存在哪些安全隐患。三,从来就没有人问过、查过商贩货物的来源和渠道,四,对于炒货并没有一些相关的较详细的法规可寻可依,特别是对一引起自产自销的小作坊,完全就没有相关措施。五,中国人喜欢“运动”,往往是发现严重问题后就来一下“运动”,而不法商人为了利益是挖空心思,无孔不入,无时不动,而监督部门则是上面叫动他才动,在“运动”与“运动”的时间里,谁去保证商品的质量呢? 2、2001年3月至9月期间,广东河源某饲料公司因购买“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生产猪用混合饲料,导致11月7日河源484名市民因食肉中毒。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除了法律方面的局限性,还在于我们广大民众特别是官员对各种知识的贫乏,试想:在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曝光之前,又有几位官员清楚“瘦肉精”“苏丹红”“牛肉精膏”等概念呢?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最需要监管的是流通渠道和商品来源,可是监督部门人浮于事,有几个真正为人民的生命安全着想并时时牵肠挂肚呢? 3、2001年9月3日,吉化公司所属的16所中小学校发生严重的豆奶中毒事件。万余名学生饮用学校购进的“万方”牌豆奶后,6362名学生集体中毒。至今,仍有多名饮用豆奶的学生被不同的病症缠身,其中3名学生患上白血病。现代这个金欲泛滥的时代,为了达到利益,许多商人根本无良心可言,但是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我们为人师表的老师们为什么也要加入追逐利益的洪流呢?目前有许多学校和教师为了吃回扣,挖空心思赚学生的钱,本来应该退还学生的多余的学费,他们总是千方百计的拿来化悼,买水果,买牛奶。买各样次劣的学习用具等,所以造成上述情形学校方面责任是很大的,家长们虽然不敢说,但心里并不舒服,家里好牛奶多了,你学校何必多此一举呢,是真心为学生好吗? 4、2002年2月,用去年的陈月饼非法生产汤圆的恶性事件被查处。据当地工商部门介绍,在所查获的汤圆馅是由去年中秋节期间生产的月饼经粉碎后制得,月饼早已超过保存期,有些已发霉变质,甚至被鼠咬。中国中秋吃月饼的传统几千年了,但是可能以前几千年也没有现在一年吃悼的月饼多吧,月饼越来越贵,质量越来越坏。多少商家每年大量卖不完的月饼到哪去了,官家去管过吗,去查过吗?就象现在全国众多的小杂货店的面包类小儿果冻小儿饮料等食品,还不是都回到黑加工厂去了,象哈尔滨香香鸟食品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公司都要做的事,那些多如牛毛的无证的黑加工厂岂不更加了。 5、2002年5月21日,长春市卫生局查处一处用牛血、猪血和化工原料加工假“鸭血”的黑窝点,制造假“鸭血”的化工原料一般为建筑或化工用品。用化工原料或化工用品制造假食品,早在此事件发生之前就有报道过,问题是:时至今日,根本就没有专门的时间或专门的人,专门的部门去监管那些化工原料(比如走私的工业用油)的来龙去脉。工业用油或劣质食品用油仍然到处泛滥。。。 6、2002年6月21日,金华市卫生局在某仓库发现标识为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9.5吨假冒“白砂糖”,该“白砂糖”30%的成分为蔗糖,30%成分为硫酸镁,其余成分无法确认,对这批“白砂糖”全部没收并予以公开销毁。这种假“白砂糖”假红糖早在80年代就已经有了,因为这种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名称 申请类别: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人员、设备、原辅料表根据实际填写提供。 4.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5.生产经营项目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6.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申请人签名。 7.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食药监部门留存。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食药监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1.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要求。 2.不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3.在核定的登记范围内生产经营,不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细则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doc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摊贩登记卡》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改进表

期间)内完成改进;改进审核结论由监管所核实后填写,并存档。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 关于食品摊贩不予登记的报告 ()第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 办发[2015]27号)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甘 食药监发[2015]341号)文件要求,下列申请登记的食品摊 贩经营者无法提供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不予登记: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盖章) XXXX年X月X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表

食品摊贩经营申请登记表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设施、环境卫生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不使用无证产品和来源不明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从业人员信息清单 生产经营者名称:

陈亚:淮北凤凰山食品工业园调研报告

淮北凤凰山食品工业园调研报告 报告人:陈亚 调研时间:2015年6月3日-6月4日 调研地点:淮北相山区凤凰山食品工业园管委会及食品药品监督局 调研目的:主要了解当地政府对园区内中小食品企业的相关宏观政策及管理。 一、凤凰山食品工业园简介 淮北凤凰山食品经济工业园于2009年5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西侧,东邻202省道,西接101省道和连霍高速公路连接线,距离连霍高速公路入口15公里,距离合徐高速公路入口18公里,距离市中心1.5公里,淮海西路贯穿其中,园区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地理位置和建设条件优越,是全省首家省级食品专业经济开发区。先后被授予“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安徽省谷物食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称号。园区定位明确。以淮北地区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为发展基础,扩大利用周边地区相关资源,充分发挥淮北市能源、电力、区位、交通等优势,建成安徽省新型的、生态的、集群式的、可持续发展的、在淮海经济区具有影响力的食品工业园。 发展规划科学。2011年,开发区委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农业大学,分别编制《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2010-2020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完成先期概念性规划设计29.6平方公里和核心区详细性规划11.2平方公里,现建成区面积13平方公里。 发展设施完善。累计投入资金20.69亿元,实现建成区13平方公里“九通一平”,建设“四纵十横”路网30公里。物流中心、公交车站、垃圾处理站、天然气管网、污水管网、职工公寓等配套设施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大唐集中供热项目、农商行金融中心、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区冷链物流基地现已启动建设。发展成效显著。近年来,开发区不断加大招商选资力度,招商区域涉及美国、香港、台湾以及省内外18个地区,现有食品加工及配套项目152家。2013年开发区食品工业产值突破160亿元。食品加工产业已成为相山区两大主导产业之一,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已成为淮北市“推进城市转型、打造精致淮北”的重要平台。 发展目标展望。下一步,淮北食品工业园将围绕“建设精致园区,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方式,高品位建设,精细化管理,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宜商宜居、文明和谐、功能齐全、产业精良的新型食品园区。到“十二五”末,开发区将形成由软饮料类、肉制品深加工类、烘焙类等三大产业集群,企业总数超200家,工业总产值超400亿元。到2020年,开发区规模再扩大一倍,形成“千亿板块”新城,成为淮北城市转型的领跑者,建设“精致淮北”的示范区。 二、主要调查内容 1、食品工业园管委会 (1)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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