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21线纳溪至泸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国道321线纳溪至泸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国道321线纳溪至泸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18年2月8日,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在泸州市主持召开了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中水电泸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设计单位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环评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验收调查单位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18人,会议成立了环保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现场查看了该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汇报、验收调查单位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情况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国道321线在行政区划上经过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县。是泸州市国省干道改造的重要项目。该公路新建段起始于龙马潭区石洞镇(K1825+200),经双加、仁和、得胜、穿玉蟾山隧道、跨濑溪河后在泸县福集与G321 相接(K1858+795)。

本项目路线全长33.59公里。全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24.5米(其中K1825+200~K1834+095段8.895公里采用路基宽度40.0米双向八车道的城市道路设计)。全线新建桥梁工程1450米/9座,隧道1288m/1座,涵洞及通道74道,平面交叉18处,分离式立体交叉2处,人行天桥2座。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该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2年11月由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2013年2月,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川环审批〔2013〕94号”文件下达了该环评报告的批复。

国道321线公路工程于2014年6月开工建设,于2016年6月完工并投入运

营,建设总工期25个月。

通过对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的走访问询等方式调查表明,在项目施工及运行期间未造成水体污染现象、未出现因扬尘引起的空气污染、未出现因噪声污染而产生的投诉事件或处罚记录。

(三)投资情况

该工程实际总投资1489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772.3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53%。

(四)验收范围

根据公路实际建设情况,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新建路段起于龙马潭区石洞镇(K1825+200),经双加、仁和、得胜、穿玉蟾山隧道、跨濑溪河后在泸县福集与G321 相接(K1858+795)。线路长33.59公里。

由于环评阶段项目利用既有线工程(K1808+000~K1812+800、K1820+600~K1825+200)中的4段道路均已单独开展过环评并取得环评批复,且本项目实际建设在利用既有路段无工程建设内容。因此,本次验收调查内容为新建段(K1825+200~K1858+736.458),路线全长33.59km。

二、工程变更情况

通过对比国道321线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图以及施工图可知,公路实际建设过程中线路走向与设计基本一致。没有发生偏移和变更。同时,调查统计全线声环境保护敏感点共计18处,17处居民点,1处卫生院(新增)。声环境敏感点减少了1处、增加1处,占原环评敏感点的5.5%。根据环保部2015年6月发布的《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可知,本项目工程变动情况不属于文件中高速公路(本项目为一级公路,参照高速公路执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情况,故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已基本按环评要求建成和落实。

1、施工期:建设单位采取了相应的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以减少水土流失;施工废水采用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附近农灌;弃渣运至渣场填埋,生活垃圾收集后依托当地既有设施处理;采用湿式作业、合理设置拌和站减少扬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与合理布置噪声源以减轻施工噪声影响。

2、运营期:通过对声环境敏感点签订自行安装隔声窗协议、设立限速标志、

在公路两侧种植绿化带等降低噪声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线路跨越松滩桥水库、马溪河、濑溪河、九曲河的桥面安装了防撞护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桥面径流经管道收集后引入桥梁下方的收集池(兼具事故池功能);在濑溪河大桥跨越河流的桥梁两侧设置警示标志。

四、调查、监测结果

根据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验收调查结论如下:

1.社会环境影响调查结果

建设单位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在沿线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建设单位落实了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对征用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物按有关规定给予了补偿,征地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拨付给当地政府统一调配。建设单位对占用的排灌沟渠均进行了改建或重建。为方便沿线居民出行,修建了涵洞、通道、人行天桥等。

2.生态恢复及水土保持调查结果

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随着工程主体建设而实施,主要采取了挡墙防护、排水沟等工程措施及相应的植物措施。项目设置18个弃渣场,渣场区采取了挡墙防护、排水沟、场地清理等工程措施,采取了恢复植被或复垦措施。项目设置5个取土场。取土场、拌合站、施工工场、预制场、部分施工便道均已植被恢复,其余施工便道及不再使用的临时占地交付地方使用。

工程线路在K1855+363~K1855+591处以濑溪河大桥的形式跨越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建设单位委托成都耶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濑溪河大桥对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评价及补救措施专题报告》,四川省农业厅以《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濑溪河大桥对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评价及补救措施专题报告》(川农业审批函[2017]35号)进行批复确认。

该报告对濑溪河大桥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了需完善的措施内容,主要包括1)补充设置排水横管、排水立管,完善桥面径流收集系统;2)在大桥左岸设置事故处理池,收集桥面污水或交通事故泄漏危险液体;3)修复河道生境,清除大桥两端残留的施工围堰;4)设立限速标志、设置防撞设施,最大限度的预防污染水体的风险事

故的发生;5)设置保护宣传标识、标牌,提示过往车辆、行人提高保护意识,禁止乱扔垃圾,以免造成固体废弃物对保护区水体的污染;6)开展水生生态监测,及时反映工程河段保护区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的变化情况;7)开展增殖放流,增加重点保护鱼类在保护区内的资源量。

以上七项措施,1~5项已经完成,6~7项已经委托泸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该报告结论:通过落实以上保护和补救措施后濑溪河大桥工程建设对保护区水质、水生生物、鱼类资源及保护区功能等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3.噪声监测结果

声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结果:验收调查监测期间,沿线选取18处具有代表性或距离较近的敏感点开展噪声监测。沿线所测4a类区域敏感点昼夜间监测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无超标现象;沿线所测2类区域敏感点昼夜间监测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无超标现象;根据近期公路沿线声学敏感点噪声预测结果,施工单位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道321总承包部与双加镇附近居民住户签订了相关噪声补偿协议。

噪声衰减断面监测结果:验收调查监测期间,随着监测点距线路中心线距离由近至远,噪声监测值呈衰减趋势。

交通噪声24小时连续监测结果:验收调查监测期间,最大值出现在上午8点和中午11:00左右,为55.5dB左右,最小值出现在凌晨4:00左右,为46.1dB。全天噪声的变化趋势与交通量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4.废水和地表水监测结果

验收调查监测期间,松滩桥水库大桥、马溪河大桥、濑溪河大桥、九曲河大桥处地表水中pH、氨氮、石油类(松滩桥水库大桥超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Ⅲ类水域要求;松滩桥水库大桥处石油类超标主要原因为:松滩桥水库为死水,沿水库边有少量生活废水进入累积造成。五个监测断面COD Cr、BOD5均存在不同程度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质标准,主要原因为由于沿线农田、耕地及少量生活废水流入造成超标。总体而言,项目试运营对沿线水体影响小。

5.环境空气监测结果

验收调查监测期间,所测环境空气监测点位NO2的小时平均浓度满足《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6.固体废弃物处置方式检查结果

路面垃圾由公路管养部门收集处理。

7.公众意见调查结果

验收调查单位共对司乘人员和沿线居民发放调查表105份(其中,沿线居民意见调查表70份,司乘人员意见调查表35份),回收99份(其中,沿线居民意见调查表回收64份,司乘人员意见调查表回收35份),回收率94.3%,据统计,司乘人员和沿线居民均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经验收调查单位走访当地环保部门,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与环保投诉事件。

8.风险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检查

建设单位编制了《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应急预案,定期针对危化品泄露、消防等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演练。跨重点水域桥梁建有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安装有收集管道、收集池和警示标志。

五、文档及环保机构情况

建设单位制订了相应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设有环保管理人员。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资料、档案均由档案室统一收存、管理。

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1、对马溪河、濑溪河等桥梁下面的土地进行绿化处置,防治水土流失。

2、制定并完善事故池处理系统的管理运行措施。

七、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国道321线纳溪至泸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环保审查、审批手续基本完备,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及措施已基本按环评要求建成和落实,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验收组签字名单附后。

2018年2月8日

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流程

第一章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 10.1 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保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尽量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10.2 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10.3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勘查现场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 10.4 公开验收报告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方面废水监测的技术要点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方面废水监测的技术要点 分类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按工业废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学性质分类,含无机污染物为主的为无机废水,含有机污染物为主的为有机废水。例如电镀废水和矿物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无机废水;食品或石油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有机废水。 第二种是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分类,如冶金废水、造纸废水、炼焦煤气废水、金属酸洗废水、化学肥料废水、纺织印染废水、染料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电站废水等。 第三种是按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分类,如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镉废水、含汞废水、含酚废水、含醛废水、含油废水、含硫废水、含有机磷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 前两种分类法不涉及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也不能表明废水的危害性。第三种分类法,明确地指出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成分,能表明废水一定的危害性。此外也有从废水处理的难易度和废水的危害性出发,将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归纳为三类:第一类为废热,主要来自冷却水,冷却水可以回用;第二类为常规污染物,即无明显毒性而又易于生物降解的物质,包括生物可降解的有机物,可作为生物营养素的化合物,以及悬浮固体等;第三类为有毒污染物,即含有毒性而又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有毒化合物和不易被生物降解的有机化合物等。实际上,一种工业可以排出几种不同性质的废水,而一种废水又会有不同的污染物和不同的污染效应。例如染料工厂既排出酸性废水,又排出碱性废水。纺织印染废水,由于织物和染料的不同,其中的污染物和污染效应就会有很大差别。即便是一套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也可能同时含有几种污染物。如炼油厂的蒸馏、裂化、焦化、叠合等装置的塔顶油品蒸气凝结水中,含有酚、油、硫化物。在不同的工业企业,虽然产品、原料和加工过程截然不同,也可能排出性质类似的废水。如炼油厂、化工厂和炼焦煤气厂等,可能均有含油、含酚废水排出。 处理方法 工业废水处理方法按其作用原理可分为四大类,即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处理法。 (1)物理处理法 通过物理作用,以分离、回收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污染物质(包括油膜和油珠),常用的有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过滤法等。 (2)化学处理法 向污水中投加某种化学物质,利用化学反应来分离、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质,常用的有化学沉淀法、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包括电解)法等。 化学法可使用-聚合氯化铝絮凝剂,作为一种无机高分子絮凝剂,通过压缩双层,吸附中和,吸附架桥,沉淀网补等机理作用,使水中细微悬浮粒子和胶体脱稳,聚集,絮凝,混凝,沉淀,达到净化处理效果,由于其pH值宽,适应性好,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ttps://www.360docs.net/doc/ff5935651.html,/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精选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 精选

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 精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建设单位版) 一、账户注册及修改 1、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说明 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 2、注册账户 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如申请账户时系统提示本信用代码已注册,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都是指建设单位。 联系人为建设单位的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皆为建设单位联系人的相关信息。 3、修改账户信息 登录系统后,可在企业信息页面修改相关账号信息。其中,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法人身份证三项信息不可修改,如确需修改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4、找回用户名、密码 需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信息。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并遵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对于未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沿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提示信息 点击待填报数据框,系统弹出该信息的填报说明和示例。 部分提示信息较为复杂的,请点击数据框周边的i图标。 2、项目代码 指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格式为2017-130000-01-01-00001。 对于部分项目可能没有审批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3、建设地点 非线性工程,选择到县级行政区域后,填写至门牌号;经纬度坐标采用在线地图点选的方式。 线性工程需填写到途径所有县级行政区。 4、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采用根据关键字搜索功能,需输入行业名称或代码,如“炼钢”或“59”。如搜索不到,请选择“其他”,因本系统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4号),部分项目可能无对应项。 5、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采用根据关键字搜索功能,需输入行业名称或代码,如“炼钢”或“C3120”。 6、验收监测时工况 无需填写。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

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流程: →→→→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窗口放大 http://127.0.0.1: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result=c%3A%5Ctemp%5Ctb s%5CE10C7%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D%A8%C9%E8%CF%EE%C4%BF%BF%A2 %B9%A4%BB%B7%BE%B3%B1%A3%BB%A4%D1%E9%CA%D5%B9%DC%C0%ED%B0%EC%B7%A8&dkall=1 - # 检 索词: 当 前 结 果 中 所 有 记 录 中 【字号: 大中小】打开导航 标记 被引用情 况 添加到我的法 规库 文件编号:2906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颁布日期:20011227 实施日期:20020201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1、项目受理 接到项目后,具备受理条件的签订合同、填写委托书。 2、现场勘查、资料收集 对项目周围环境及保护目标进行调查并详细记录;企业建设内容、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环保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拍照(环保设施不到位的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环评报告及批复、厂区平面布置图等);项目投诉情况。 3、监测方案或监测计划编写 项目负责人按照现场勘查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企业生产负荷,编写项目监测方案或监测计划,列明监测或采样日期、监测地点、监测或采样人员安排、项目名称、监测项目、监测或采样点位布设,监测时间及频次、监测设备等内容。 4、采样及现场监测 首款到帐后,组织人员进行样品采集和现场监测。项目负责人将事先准备的采样物品与采样负责人交接,并把现场采样要求告知采样人,采样人员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样品采集。 现场监测人员须填写监测设备出库单,并与设备负责人交接。现场监测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布点和监测,详细记录现场气象条件、监测点位布设图、监测数据及监测时的异常情况等。 5、样品交接、实验室分析 采集的样品及时送达实验室。采样负责人与实验人员进行样品交接,详细填

写样品交接单。 实验室人员按照规范的监测方法对样品进行监测。监测时须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样品分析记录、设备校准记录等,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采样人及项目负责人沟通。 6、监测结果交接 实验人员及时将实验结果报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将监测结果交接项目负责人。如发现超标数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环保设施不到位的,企业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采样监测。 7、编制验收监测表/报告 项目负责人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表/报告(银川市、石嘴山市须同时填写验收申请表与送审稿一起报审)。报告编制须符合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按照完成验收监测表/报告编制。 8、验收报告技术评审(灵武市须编写专家意见) 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监测表/报告技术评审前将报告出齐,开会前准备好所需材料。灵武市须在评审会前将专家意见编写好电子版发至张增宏主任处。 开会前项目负责人及时告知企业开会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开会费用支出等情况,与建设单位沟通好项目须注意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开会时对专家意见及环保局要求等内容及时做好记录。 9、报批稿修改、报送 开完会后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修改内容,并及时修改。报告修改完善后找专家组长签字,并复印存档。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概述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分公司)是一家国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位于福建省永春县坑仔口镇西坪村洞口,原厂区总占地面积369352m2,总建筑面积10098m2,总固定资产1794万元。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工业电雷管2000万发/年,导爆管雷管1000万发/年,塑料导爆管4000万米/年(塑料导爆管用来装配导爆管雷管的辅助材料)。 近年来,我国工业雷管自动化生产技术迅速发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雷管产品的生产正在摆脱传统间断式手工作业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而永春分公司作为一家建厂30多年的老企业,由于电雷管生产线建设时间较长,生产线部分工序和工房已无法满足不断提高的行业要求。因此永春分公司决定对原有的电雷管生产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改造内容包括:引进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基础雷管自动化生产线、云南燃一有限公司的刚性引火元件生产线、北京京煤集团的延期药制造等国内最新雷管生产技术成果。新建电雷管装填装配工房、刚性引火元件制造工房、起爆药干燥工房、延期元件制造工房、销毁塔;将原有烘干工房改造为湿药中转库、原有药柱周转室改造为起爆药干药中转库;在距厂区 3.0km处的山沟征地2440m2新建总仓库区,包括雷管成品库和苦味酸、黑索金原材料库,同时对相关的生产辅助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本工程生产区部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设计,总仓库区部分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福建联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施工,永春鹏祥工程监理公司负责监理。2009年8月项目开工,并于2010年8月完成主体工程、环保设施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2.工程前期 永春分公司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工程于2009年4月27日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监测技术文件

XXXXXX有限公司XXX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监测 (技术部分)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XXXXX 日期:XXXXX 目录 1、服务方案 2、实施方案 3、服务分项表 4、项目验收标准及方法 5、技术偏差表

1、服务方案 (1)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XXXXX风电场是XXXXX下属风电场。XXXX风电场位于XXXXX南偏东约10km里处,风电场围东经,北纬,东西最长,南北最长约,场区面积约,海拔高度在,坡度约。 (2)目标 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文件,并按时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规、标准要求,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主持的技术评估,以通过审核为验收标准。同时,中标单位有义务向环评单位解释说明项目环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根据环评方要求,协助环评方办理有关申报与审批手续,填报有关技术表格和文件。 (3)服务围 ①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文件,并按时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书 ②调查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及固废环境的影响; ③对升压站四周的噪声监测、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射频综合场强等污染源进行监测分析; ④落实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⑤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已经实施的尚不完善的环保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招标人的义务及配合条件 ①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容。 ③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④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⑥招标人有权对待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对工程容提出变更意见; ⑦招标人有权对偏离项目目标的情况提出意见并进行纠正; ⑧招标人应协助待建人协调与待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并督促和指导待建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为待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⑨招标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⑩招标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招标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监测报告 黄环站(检)字[2015]第071号 项目名称: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劣质油加工 扩建工程350万吨/年重交沥青项目 委托单位: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骅市环境监测站 二○一五十二月

说明 1、本报告仅对本次监测结果负责。 2、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请于收到本报告起七天内向本站查询。 3、本报告未经同意请勿部分复印,涂改无效,复印后无红章无效。 4、本报告无本单位监测专用章和骑缝章无效。 本机构通讯资料: 单位:黄骅市环境监测站 地址:黄骅市环境保护局 电话:(0317)5313023 传真:(0317)5239686 邮编:061100

承担单位:黄骅市环境监测站 报告编写: 报告审核: 报告签发: 监测人员:吴杰兰、窦玉兰、刘丽、黄月红、王风景李述昱、杜斌、孔德梅、高永斌

目录 前言 (3) 1、验收监测依据 (4) 2、项目工程概况 (4) 2.1项目概述 (4) 2.2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5) 2.3工程原辅材料消耗 (6) 2.4主要生产设备 (6) 2.5公用工程 (8) 2.6工程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 (8) 3污染物排放及治理 (13) 3.1废气 (13) 3.2废水 (14) 3.3噪声 (15) 3.4固体废物 (16) 4、环评主要结论 (16) 4.1项目建设可行性结论 (16) 4.2工程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6) 5、环评批复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16) 5.1、废气 (16) 5.2、废水 (17) 5.3、噪声 (18) 5.4、固体废物 (18) 6、监测技术方案 (18) 6.1监测验收标准 (18) 6.2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 (19) 6.3监测分析方法 (20) 6.4质量控制 (21) 7、监测验收内容、结果和分析评价 (22)

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需要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材料 1.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委托书。(建设情况介绍、污染物治理情况介绍)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批复文件,立项批复。 3.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产品资质证明,加盖公章)。 4.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检查记录。 5.厂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并附厂区平面设计图稿 6.项目生产工作时(小时/天) 7.主要生产工艺(绘制工艺流程图并标注各工段原料、能耗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8.主要机器设备名称、数量 9.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试运行时间(年、月、日) 10.项目实际总投资,其中环保投资(水、气、声、固废、绿化等分列) 11.项目试运行期间生产情况包括产量、产值等情况。 12.能耗(用水量、用电量、用煤量、用油量等) 13.固体废物处置方案、协议和产生量(包括生活垃圾,重点是危险废物) 14.厂区绿化方案、协议 15.工厂相关环保措施、制度上墙 16.污水处理流程图上墙 17.环保应急预案、设施(安评材料) 18.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一、环评报批所需资料: (1)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通过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2)省环保局及以下审批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申报时,建设单位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和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环评报批时,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审查意见的要求,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经组织审查后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 二、环保验收审批所需资料: (1)验收申请(文字中应包括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按批准的环评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环保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

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环评文件提出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 (2)《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者《验收申请卡》。(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3)委托环保验收监测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污染型建设项目)或《生态调查报告》、《生态调查表》(生态影响型),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可不提供。 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事程序: (一)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写。 2、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省环保局及以下审批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 2、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后,环保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确定环评等级,分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保工程验收

环保工程验收 1.作业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要求小区内必须有基本的环境保护设施,从而达到项目工程要求。 2.作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五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主管岗位开发部经理 主办岗位报建员 4.紧前工作条件 环保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完毕 5.作业描述 5.1缴交资料: 5.1.1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5.1.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4份); 5.1.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环保批复意见复印件; 5.1.1.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5.1.1.4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1.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5.1.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4份); 5.1.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保批复意见复印件; 5.1.2.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5.1.2.4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1.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5.1.3.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4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及时间线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及时间线 (企业自主验收) 一、信息公开 1.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2.企业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如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第一次公开】 3.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如:环保设施于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调试起止日期为12月10日至12月15日。则在2017年12月1日前公开调试起止日期。【第二次公开】 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4.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三、召开验收会议 5.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可开始组织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6.组织验收工作组会议,专家提出验收组专家意见 7.企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 8.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9 9.组卷形成最终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四、公示验收报告 10.公示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三次公开】 五、录入验收信息平台 11 11.登陆验收信息平台。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注意事项 01 验收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

污水处理厂项目验收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污水处理厂项目验收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基本信息、本工程与原有工程的关系、环境敏感目标等。 2.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工程平面布置与周边环境关系,说明污水处理厂的服务区域、污水量和污水性质,说明是否包括工业废水。 3. 如果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敏感目标有新增以及是否有遗留问题、说明一期验收审批文件是否存在有关后续工作的具体要求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以及处理措施列表说明污染物种类、产生环节、主要污染因子、处理处置措施、排放规律和排放去向等。 1. 废气 (1)恶臭:原生污水、栅渣、污泥产生。nh3、h2s。无组织排放。 措施:进水泵房、粗格栅在地面以下,采取了封闭、结构; 污泥浓缩机、脱水机安装在室内,加盖密封; 沉砂池顶面采取密封结构;减少原生污水停留时间;对污泥进行密闭消化处理;加强厂区绿化、修建绿化隔离带。 2)沼气 消化池产生。用于锅炉燃烧加热消化污泥,剩余沼气通过燃烧塔燃烧,排放。 3)沼气锅炉烟气so2、nox 2. 废水:生活污水 3. 噪声:格栅机房排气风机噪声及污水泵、污泥泵、鼓风机等生产、安装环节考虑防噪设计;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设在室内或水下,墙壁隔声或水体隔声;离心鼓风机选用紧扣设备,进出口安装消声器,设置减振底座。 4. 固体废物栅渣、沉砂和脱水后污泥。填埋。 三、验收监测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 1. 污水生活污水:在处理单元进出口,每天采样4 次,监测3天。 2 废气:

(1)无组织排放:生物池、贮泥池、污泥处置构筑物(nh3、h2s、臭气)及提升泵站(ch4);厂界、厂区最高浓度点。每天采样4次(7:00和19:00的特征时段),监测4天,包括2天晴天、2天阴天(逆温天气)。 (2)有组织排放:沼气锅炉;锅炉烟气出口;烟气参数、烟尘、so2、nox;每天采样3 次,监测2 天。 3. 厂界噪声:污水泵、污泥泵、空压机、鼓风机等设备噪声;厂界噪声;每天昼间、夜间各监测1 次,监测3 天。 4. 地表水:说明排水口下游是否有取水口,是否划定水源保护区,如划定水源保护区,除了取水口断面监测外,水源保护区边界处也应设置监测断面。 排放断面上游500m下游500m取水口上游100m左、中、右测点;cod、bod5、 氨氮、总磷、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氢;每天采样1 次,监测3 天。 5. 对脱水后污泥进行含水率测定。 6. 监测结果若超标,应分析原因。本案例:增加附近敏感点a小区及短时间内不能搬迁的代表性居民点的大气和噪声环境质量监测。 7. 如有总量指标考核要求,应对总量符合情况进行评价;若有“以新带老”和区域削减要求的,要对“以新带老”和区域削减量进行核算,并核算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增减量。 四.环境管理检查 1.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2. 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3. 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情况 4. 排污口规范化 5. 在线检测仪器安装 6. 固体废物的排放、利用及其处理处置情况 7. 厂区环境绿化 8. 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保护落实情况 9. 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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