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2015年修订)

深证上〔201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三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第四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并保证所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公司重新上市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律师事务所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重新上市申请

第八条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外,本所将对公司以下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六)公司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七)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后,具备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拟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者更正公告;公司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获得相关责任主体弥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已撤换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本所认定的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

(三)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未达成和解的,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三方已承诺:将对赔偿基金不足或者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

(四)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重新上市保荐人已对上述事项逐项说明,认为本次违法行为影响已基本消除、风险得以控制,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随时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十二条强制终止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

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

(二)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之外的其他退市指标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十三条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十四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聘请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保荐机构作为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并按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向本所提交重新上市申请及相关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制作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并出具重新上市保荐书。

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逐项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三)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

(五)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

(六)退市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的合规性说明;

(七)退市后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说明;

(八)公司股本总额、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及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九)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情况;

(十)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说明;

(十一)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十二)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三)对公司重新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四)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五)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

(十六)关于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逐项说明(如适用):(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重新上市保荐书和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

性以及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对公司是否符合重新上市条件进行逐项说明;

(二)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者授权程序;

(三)退市后公司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股本总额、股份权益变动及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五)公司主要资产权属状况;

(六)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八)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九)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十)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十一)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潜在风险或者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二)关于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核查情况(如适用):(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两名律师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八条本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按照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第十九条公司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截止日距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请日间隔应当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重新上市审核

第二十条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第二十一条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本所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述本所作出重新上市申请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所在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本所同意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本所作出不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的具体程序等相关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七条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的,应当自本所作出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新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挂牌交易。公司遇特殊情形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并获本所同意。

公司股票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挂牌交易的,本所关于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文件失效。

第二十八条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

(三)公司全部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四)公司行业分类的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在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至股票挂牌交易的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可能影响公司重新上市条件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决定重新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公司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的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定价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公司应当对外披露具体情况,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专门意见。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其股票未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应当就其股票开盘参考价的确定方法及其依据等情况进行公告,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专门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在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流通或者限售:(一)股东所持股份为有限售条件且重新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该部分股份的限售期将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直至限售期届满;

(二)股东所持股份为重新上市前六个月内(以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日为基准日)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且重新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

该部分股份至少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上市流通;

(三)股东所持股份在重新上市时为未经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份的,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仍不能流通,直至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且限售期届满方可流通。

前款所述股东如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经本所审核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相关情况,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露重新上市报告书(参见附件(3))、重新上市提示性公告、重新上市保荐书(如适用)和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重新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新上市地点;

(二)重新上市日期;

(三)重新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日涨跌幅限制;

(四)本所有关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情况;

(五)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六)本次重新上市的可流通股份数量;

(七)本次重新上市的股份限售情况及期限;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本所终止上市的公司,可

以按照本办法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新上市申请表

(2)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必备内容

(3)重新上市报告书格式

附件(1):重新上市申请文件表

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表(CS-1)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适用)

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表(CS-2)(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适用)

附件(2):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必备内容

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调查

现有主要股东情况、员工情况,以及退市期间重大股权变动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以及公司终止上市情形的消除情况等。

第二节行业及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主营业务构成、经营模式、主要产品、行业特点及趋势、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主营业务利润率及其变动情况等,采购、生产与销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及规划等。

第三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同业竞争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第四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查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历、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持股等情况。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强制终止上市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说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调整情况和涉及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撤换情况。

第五节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等。

第六节财务与会计调查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真实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与合理性,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依法纳税情况,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合规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第七节风险因素

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第八节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调查情况。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情况、异议股东权益保护的落实情况,以及更换上市交易场所的考虑因素等(如适用)。

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强制终止上市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说明公司基本面的改善情况、违法行为纠正情况、民事赔偿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所涉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股份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等。

第九节调查意见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对公司是否具备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资格发表结论性意见。

附件(3):重新上市报告书格式

重新上市报告书格式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应当标有“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报告书”字样,并载明股票上市地点、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上市日期、上市流通股票数量等内容。

第二节基本情况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过程及获准重新上市等情况概述。

第三节股东及股本变化

股本结构、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及股份限售情况;终止上市期间的股东变化及股本总额变化情况。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构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五节资产重组、破产重整

终止上市期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破产重整情况、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影响消除和纠正情况(如适用)等简介。

第六节董事会工作报告

终止上市期间董事会所做主要工作的情况报告。

第七节管理层分析与讨论报告

终止上市期间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及当前公司的业务构成;公司应当从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市场地位、经营模式、竞争优势、财务状况、或有事项和风险因素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的盈利情况和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及稳定性进行分析说明。

第八节审计意见

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及非标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九节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第十节纳税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第十一节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总体说明,并对最近三年内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类型、内部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和实施结果以等进行说明。

第十二节同业竞争

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十三节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十四节风险因素

公司存在及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宏观层面及微观层面的主要风险。

第十五节有关声明

董事及有关中介结构声明。

第十六节其他内容

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节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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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项选择)世界上第一部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年宪法。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是法国宪法。(本题2.0分)A.1785b.1786c.1787D.1788答案:c.解析:无. 3.(单项选择)恩格斯主义宪政理论认为:首先,宪法是一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与消亡的过程;其次,宪法的本质是一种阶级本质。()(本题2.0分)A.正确b.错误答案:b.解析:无. 4.(单项选择)魏玛宪法突破了个人权利中心论,第一次将公民的集体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写入宪法。()(本题2.0分)A.正确b.错误答案:A.解析:无. 5.(单项选择)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是()。(本题2.0分)A.玛雅宪法 b.魏玛宪法 c.玛魏宪法D.以上全错 6.(单项选择)我国选举法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至二分之一。(本题2.0分)A.三分之一b.四分之一c.五分之一D.六分之一 7.(单项选择)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地域代表制按地域划分选区,国家区域的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举的制度;职业代表

绿色建筑的建筑节能技术与实施要点研究 张金锋

绿色建筑的建筑节能技术与实施要点研究张金锋 发表时间:2018-10-23T15:21:30.42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12期作者:张金锋[导读] 体现出人类和谐文化内涵,进而实现建筑设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引入绿色建筑概念,利用新型节能技术降低建筑资源消耗,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而实现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本文浅析绿色建筑的建筑节能技术与实施要点。 张金锋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天津市 301799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绿色建筑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并对建筑节能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绿色建筑理念将节能环保贯穿到整个建筑设计中,象征着生命力与纯净自然,体现出人类和谐文化内涵,进而实现建筑设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引入绿色建筑概念,利用新型节能技术降低建筑资源消耗,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而实现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本文浅析绿色建筑的建筑节能技术与实施要点。关键词: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技术;实施要点引言 能源与环境污染,是20世纪之后人类社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这两方面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也开始着手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建筑是对能源消耗比较大,并且对环境影响比较直接和严重行业,同时也是发展最为迅速,规模最大的行业,因此,为加强对能源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人们便开始积极提倡绿色建筑以及应用节能技术。 1绿色建筑中常见的节能技术 1.1太阳能技术 1.1.1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集热器主要吸收太阳辐射形成热能,并将其热能传输到传热工质的装置。在实际应用中,太阳能集热器分为平板型、真空管型等两种类型,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利用明盖板将太阳辐射投射在吸热板上,吸收后转化为热能,并将热量传输给传热工质,不断提高热量温度,进而促进集热器能量的输出。而真空管太阳能集热器把盖层和吸热体间空气转化为真空,核心元件为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进而加热内管传热流体。 1.1.2太阳能热水器 太阳能热水器主要借助太阳能量加热水,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根据运行原理分为主动型、被动型,主动型太阳能热水器在含水槽、集热器的基础上,还具备水循环泵、控制温度等功能,而被动型太阳能热水器只有含水槽与集热器。例如,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可以实现办公生活区洗浴热水、施工及办公生活区域夜间路灯照明等,进而有效降低电能消耗。 1.2风能技术 在绿色建筑中,风能技术的应用,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被动式。利用热压原理、风压原理等,实现建筑室内自然通风,包括单面通风、中庭通风等,达到绿色建筑节能要求,提高建筑室内环境舒适程度。2)主动式。以发电为主,通过风能发电,为建筑提供电能。从技术发展角度来说,建筑节能技术的实际应用,建筑表皮和风能利用的材料创新是主要方向。建筑材料行业发展,使得各类材料层出不穷,包括光电感应材料与气凝胶土材料等,加之建筑表面设计与风能技术的发展,使得风能和建筑表融合与利用的可能性增加。风能和建筑表皮材料创新,主要使用围护结构层,通过调整,解决采光和风能利用的矛盾。 1.3浅层地热能技术 浅层地热能主要指的是对地表下数百米范围内的恒温带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热能,该能源的形成主要是吸收了太阳辐射和地表的热量之后,通过转化而后储存所形成的一种能源,浅层地热能储量大,应用稳定,因此在绿色建筑的发展中,对该能源的应用非常普遍,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地源热泵技术,其是直接对地热进行应用,将其抽取之后,经过转化和处理,用作供暖或者是制冷。第二方面,是覆上建筑,其主要是将建筑覆盖在拥有浅层地热的区域,然后通过特殊的处理方式,对地热进行转化利用,提高整个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而达到节能的目的。 2建筑工程中绿色建筑技术的实施要点 2.1对节水技术进行合理应用 水资源短缺是全球性问题,而我国更是缺水大国,目前水资源短缺问题已经对很多地区的人民生活造成了影响,因此,在绿色建筑的构建过程中,实施节能技术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节水技术的合理应用。当前,在绿色建筑中,加强对节水技术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加强对给排水的合理设计,避免水资源的无效使用和浪费,比如,在给水方面,加强对新型节水技术的应用,避免出现水资源浪费问题,如在浴室冷热水切换、马桶冲水以及厨房水管设施等方面,可以进行合理设计,科学规划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②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再利用,比如,在排水方面,增设集水装置,对洗菜水、洗澡水等生活废水进行收集,用于城市清洁和绿化等,实现水资源的二次利用。③加强对自然雨水的收集,这是当前绿色建筑中节水技术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通过对自然雨水的收集,来进行城市绿化和清洁等,能够大大提高水资源的再利用效率。 2.2外墙保温、节能设计 建筑外墙保温主要通过厚重砖墙与多层窗户进行构造与实现,其核心目的为强化外围护结构系统的保温功能,以达到减少热量消耗的目的。在绿色建筑实际应用中,设计人员要选择导热系数小的建设材料,合理设计外墙结构,在保证建筑物外墙保温性能的基础上,尽量减小外墙厚度,进而扩大建筑物室内面积。其外墙内、外保温结构为图2~3所示,为了强化建筑物绿色节能特点,规划设计人员要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与地理位置合理设置外墙节能结构与遮阳绿化等节能措施,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并合理设置外饰面、钢筋混凝土、空气层、保温层以及内饰面,不仅在材料方面的有效地实现了环保,还能有效地提升建筑物整体的装饰效果,进而提高建筑物外墙保温性能与隔热性能。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 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 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 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 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 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 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 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 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 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 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 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提高建筑节能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提高建筑节能措施(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1551 提高建筑节能措施 Measures to improve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一、提高建筑节能的措施 1.1建筑节能:主要包括采暖通风,空调、照明、家用电器和热水供应等。能源消耗的日益增加,不可能再生的能源的日益减少,使人类正面临着巨大难题。我国不仅能源短缺,且又是能源消耗大国。无论是从国际环境还是国内经济环境,中国能源问题已经日趋严峻,节约能耗迫在眉睫。而能耗则又是关系到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重大问题却又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因此,我们必须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宣传,认真重视建筑节能问题。3建筑节能措施3.1,设计单位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及有关本地区的节能法规进行设计开发;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保证节能设计质量。3.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

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3.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节能设计对工程实施监理。3.4在墙体建筑方面,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应逐步禁止使用其他黏土制品墙体材料,应用目前新型墙体材料,3.5改善外围护构件的保温性能,尽量避免热桥,同时采用新技术,加强外墙保温。改善门窗设计,尽可能将窗面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采用高效节能玻璃加强密封,尽量减少热量损失。断热铝合金窗采用断热冷桥技术,大阻止了能量的损失。与此同时中空玻璃优美的外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隔声优质性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二、绿色建筑指的是什么 “绿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电,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怎样节能的 绿色建筑是指在设计与建造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筑物与

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00年 A、法理学:1、什么是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怎样? 2、结合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法律移植实践谈谈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B、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1、宪法秩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行政区划;4、宗教信仰自由 二、事例分析: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宪法监督机构如何设置。宪法学界有人认为,在我国要达到理想的宪法监督效果,必须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即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问:1、你是否赞成这种看法?2、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三、论述题:1、试述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2、试比较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的不同特点。3、试述现代民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 C、行政法学: 1、试述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的定义及其特征。行政主体是组织,还是既包括组织,又包括国家公务员个人?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如何界定?应如何加强对这类文件的监督? 3、公开原则在行政程序制度应如何得到体现?谈谈你的看法。 4、分析题:乘飞机前,民航安全检查员实行开包检查和人身复查,对此不少旅客感到麻烦,时有拒绝检查的情况发生。有的旅客指责安全检查是”侵犯人权“。你认为:旅客的指责有无道理?如何分析安全检查行为的性质?从拒绝检查此类时间中我们应引起哪些思考? 2001年: A、综合卷: 一、简答题: 1、什么叫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有和区别? 2、谈谈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二、论述题:1、试论法治的实体要件 B、宪法: 1、试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2、什么是宪法修正案?试述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3、试述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4、什么是宪法监督?你认为应当怎样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5、据有关媒体报道,自1999年底以来,我国许多大城市如沈阳、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相继拉开了社区改革的序幕,改革的理由主要是:以退休妇女为主要成员的”老大妈“型居民委员会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要求,而且居民委员会干部由街道办事处任命,居民委员会只是”政府代言人“,不能真正实行居民自治,为居民服务。主要改革做法是:合并几个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委员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其职能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 请你运用宪法学的有关知识和理论,对这种以社区委员会取代居民委员会的做法进行分析评论,并就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C、行政法: 1、试述行政的最显著特征(并讨论最基本特征与其他特征的关系) 2、试述《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服役范围的意义。 3、行政合同概念是否成立? 4、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概念,应如何理解?

建筑节能与环保知识课程标准

建筑节能与环保知识课 程标准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建筑节能与环保知识》课程标准 一、课程性质: 《建筑节能与环护知识》课程着重培养建筑工程行业从业人员的建筑节能环保设计、节能环保构造设计和节能环保工程的施工实现技能,课程主要讲授建筑节能与环保的基本知识、建筑工程、建筑应用技术、墙体节能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屋面节能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门窗及幕墙工程与验收技术、楼地面节能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节能评估与改造等建筑节能方面的内容。以及当代环境问题的特点与产生的原因、环境保护理念、环境保护技术与方法、当前的环境管理与制度,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生态区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示范区案例等内容。适用于土建类专业中的建筑工程技术等专业,课程性质为专业素质拓展课。 二、课程的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培养学生树立起节能环保意识和“节能的目标不是限制用能,而是提高能源转换和利用效率”的观念以及环境保护势在必行并与每个行业都息息相关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求学生了解国内外建筑节能与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的发展状况,掌握建筑本体节能和各种能量系统节能技术的主要思路,了解目前环境存在的问题,并且清楚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应用的环保理论及技术,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去分析建筑能耗以及产生的污染并提供恰当的建筑节能环保技术方法、能进行基本的建筑节能环保施工实施和质量验收。 三、课程基本理念: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在国家规范、法律、行业标准的范围内,使用适宜的设计思想,采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运用建筑节能及其构造设计方案,并在施工一线付诸

2015年行政法学司考题

·2015年行政法学司考题`· 一、单选题 43.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答案:C 答案解析: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指:(一)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迟延;(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诚实守信原则是指:(一)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二)信用。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程序正当:(一)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二)公众参与权: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决定时,应听取公民的意见。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中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的要求。所以应选择C。 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本题中,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和恪守职业道德都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参加培训不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D当选。 45.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北京大学(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千帆、魏定仁(?)、王磊(北京大学宪法学法学博士,师从肖蔚云,宪法学)、湛中乐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行政法学)、王锡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杨建顺,莫于川)、 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兼职博导)、 朱维究、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张树义、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分党委书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师从应松年教授)、刘莘(《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刘善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师从陈光中教授)、高家伟、王万华、何兵(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师从姜明安,行政法学)、王人博(《政法论坛》主编)、廉希圣、焦洪昌、蔡定剑、李树忠、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兼职博导)、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兼职博导)、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庆福、白钢、陈云生、冯军、李林(法学所所长)、吴新平、周汉华(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兼党总支书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朱芒(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周伟教授(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徐向华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师从李友梅,立法学)、季卫东教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范进学教授、童之伟(兼职博导、1994年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教授)、孙潮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博导))、山东大学(肖金明、齐延平(法学院院长)、王德志、柳砚涛)、 苏州大学(杨海坤、周永坤、胡玉鸿、黄学贤)、 浙江大学(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孙笑侠、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已调入清华大学)、章剑生、朱新力)、 郑州大学(苗连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沈开举、刘向文)、 武汉大学(周叶中(1994年武汉大学比较宪法学方向毕业,师从何华辉教授)、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李龙教授)、汪进元(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陈晓枫(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林莉红、江国华、董皞、杨小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方向博士毕业,师从罗豪才教授)、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佑启(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毕业,责任导师姜明安教授)、王广辉) 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比较宪法方向,《法学》主编,博士生导师组组长)、郝铁川(中国宪法方向)、孙潮(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李龙)、刘松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张明军(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政治学挂靠)、李路曲(政治学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刘旺洪教授、贺日开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季金华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唐忠民、肖唐镖) 吉林大学(崔卓兰) 清华大学(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导师许崇德教授)、

2015年行政法修订

2015年五卷本行政法修订说明 十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7,任)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20万元,改为了罚款10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 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既然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那么管辖法院就应该按县药监局来确定,所以,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貌似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只要确定了是基层管辖,地域管辖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其实是重合的,都是县法院。考生需要注意,作为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本题的难度是较大的,综合程度也是很高的。但本题只要思路清楚,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管辖法院(做法院管辖的题目,一定要先级别,后地域)。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复议机关。采用抽丝剥茧的方式慢慢推导,本题也不算难以应对。但是,思维切忌跳跃,否则很容易选错选项。根据新司法解释,本题无答案。 2.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86,

对建筑节能设计与新技术运用的一孔之见

对建筑节能设计与新技术运用的一孔之见 提要: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建筑能耗逐年大幅度上升,庞大的建筑能耗,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巨大负担。因此建筑行业全面节能和新技术应用势在必行。 关键词:建筑节能;设计;新技术;应用 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一、国内建筑节能形势 现在,能源消耗正惊人的速度增长.建筑方面,我国能耗是欧洲能耗的三倍。建筑能耗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占建筑总能耗的50%~70%。我国建筑能耗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45%。建设部科技司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预计到2020年,我国高耗能建筑面积将达到700亿㎡,建筑耗能比例最终还将上升至35%左右,如此庞大的比重,建筑耗能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符合全球发展趋势。 二、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途径及动态 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可以降低2/3~3/4的能耗。 1、总体规划设计 根据大气候影响,针对建筑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气候特征,创造良好的建筑室内微气候,以减少对设备的依赖。 ①建筑选址 不宜选在山谷、洼地及凹地等处,因冷气流在凹地里易形成“霜洞”效应。所以应选在向阳、避风的地段上,创造争取日照的必要条件。 ②建筑布局 充分结合特定的自然环境因素、气候特征和建筑物功能,人的行为活动特点等,建立自然—人工生态平衡系统。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实用】

与原审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关于审计报告的规范内容更加系统和完整,进一步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下面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在最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直接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有3个,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另外,在其他相关审计准则中,还就涉及审计报告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规定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显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 根据原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将审计报告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划分在便于准则表述的同时,严格限定了标准审计报告的范畴,强调除了可能附加强调事项段以外,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能附加说明段和任何修饰性用语,更加规范了审计意见的表述。 有一点需要说明, 1号审计准则在解释标准审计报告时提到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但 2号审计准则指出:“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 2号审计准则在解释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并未将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在内,也未对这一审计报告加以解释。对这种审计报告,国际审计准则700号(修订)《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标准、法律或审判中的惯例可能要求或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或审计报告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单独的段落进行说明。”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遵守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或自愿选择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一些财务报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可能涉及或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如果审计意见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必须确认这些补充信息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显著地区分开来。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显著区别,就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但这并不能解除注册会计师发现未经审计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责任。 新准则规定,当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除此以外,不应在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与原准则相比,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两种基本情形不变,但新准则中增加了“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因为强调事项段的目的在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所以新准则中增加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维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点分析

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点分析 摘要:笔者主要通过对夏热冬暖地区气候特征以及该地区建筑特点的分析,阐述影响建筑能耗各方面的因素,探讨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的方法及要点。 关键词:建筑节能设计;建筑热工节能设计;节能技术要点 夏热冬暖大部分地区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即湿热型气候,其气候特点是:夏季时间长,太阳辐射强度大,气温高且湿度大,降雨多,季风旺盛。目前主要依赖制冷设备维持室内舒适温度和湿度,统计表明:夏热冬暖地区冬季的用电量各种户型变化不大,而夏季空调期用电量的变化较大,变化幅度接近1倍以上,这主要是受空调使用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巨大的空调能耗导致该地区缺电,在用电高峰季节频繁出现拉闸限电现象,而建筑内部热环境的改善十分有限,能源严重浪费。未来空调装机容量还会继续增加,因此必须通过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来改善室内热环境,并减少空调装机容量及运行能耗。 1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方法及要点 1.1整体节能规划 整体节能规划应结合本地区气候特征,从建设选址、建筑和道路布局、建筑朝向、建筑体型、建筑间距、夏季主导风向、太阳辐射、建筑外部空间环境构成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建筑的规划布局,创造有利于节能的微气候环境。最终依靠建筑技术手段实现建筑与气候环境的和谐统一。规划设计还应对建筑周围的风环境进行分析,并采取建筑措施增加气候环境的有利影响,减少和修正不利影响。以前往往强调风向作为该地区设计的依据,但建筑物场地的微气候因地理环境、地形地貌、周围建筑、绿化等不同,使得具体场地的风环境与当地的风环境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具体设计中应对当地的宏观气候、间接气候和微观气候进行全面分析,找出风环境的显著特征,合理的组织室内通风,并采取相应的有效的节能设计措施,使居住环境达到高舒适、低能耗的目的。 1.2节能建筑的单体设计 1.2.1建筑平面功能布局 夏热冬暖地区中的湿热地区,由于昼夜温差小,相对湿度高,因此平面功能布局要合理组织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利用通风改善室内热环境;要合理地选择建筑间距、朝向、房间开口的位置和面积,控制房间的进深以保证自然通风的有效性。使建筑物冬天可以保持室内的热量,避免冷风渗透,夏天能形成穿堂风,达到自然风降温,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

2011年——2015年 行政法案例分析

2011年 六、(本题22分)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探讨节能建筑设计与建筑节能技术

探讨节能建筑设计与建筑节能技术 发表时间:2019-07-11T09:23:52.53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7期作者:李宇能 [导读]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工业进入了工业化中期,即重工业化阶段。 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佛山 528300 摘要:随着现在社会的高度发展,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对能源都有着巨大的需求,由于常规能源的不可再生以及地理分布不均,导致全球能源竞争日趋加剧,这就要求我们在各个行业都要采取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在建筑行业尤其重要。近年来,由于建筑节能的现实需要以及迅速的发展,促进了建筑各个领域的发展,建筑设计也在节能发展的促进下表现出蓬勃生机,新技术层出不穷,新的产品也不断涌现。本文就此描述了建筑节能对建筑设计行业的深刻建筑的低碳与节能已成为建筑领域关注的重点,而建筑节能的关键在于设计。论文探讨了建筑节能设计方法,分析了在建筑总体规划设计阶段以及建筑单体设计阶段的节能设计,最后介绍了太阳能在建筑节能方面所起的作用。论文剖析整个建设全过程的节能设计。以减少建筑资源,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建筑设计;节能技术;太阳能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工业进入了工业化中期,即重工业化阶段,但是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型扩张和外延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没有改变,经济增长对能源需求明显提高。经济的发展又大大促进了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居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居民消费结构性升级,房屋和汽车消费高速增长,房地产和汽车工业空前繁荣。 中国能源的短缺日益严重,能源已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命脉。因此,节能减排必将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工作重点,建筑节能又是重中之重。 1建筑规划节能设计 建筑的规划节能设计应从建设选址、建筑和道路布局、建筑朝向、建筑问距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建筑的规划布局对自然因素等进行充分利用与改造,形成良好的居住条件,并有利于建筑的节能。 1.1建筑选址 选址的节能问题要符合自然规律,尽量利用自然环境来创造适合人类生存的条件。总体来说,建筑选址需争取日照,避风建宅。 1.1.1争取日照 争取日照包括争取日照时数、日照量和日照质量三个方面。建筑基地宜选在向阳的地段上,为争取日照创造先决条件:依据各地最佳建筑朝向范围合理选择建筑朝向,以争取更多日照;选择满足要求的日照间距。应依据所处地理纬度、城市环境条件等确定日照间距标准:合理布局建筑楼群。建筑楼群的不同建筑的形状、布置走向产生不同的阴影区,纬度越高,阴影区范围越大,应采取不同布局规则以争取日照。 1.1.2避风建宅 冷风渗透和风压均会对建筑物的保温造成不利影响,建筑应该尽量选择避风基址建造,采用错列式布局避免“风影效应”。主要避风措施有:1,利用建筑物。建筑物的恰当布置(如紧凑布局、建筑组合)能够降低风速,减少建筑物的热损失;2,设置风障。设置防风墙、板、防风林带等可有效实现对建筑物挡风避风作用:3,避开不利风向。合理选择封闭或半封闭周边式布局的开口方向和位置,实现建筑群的避风节能。 1.2建筑布局 建筑群的布局影响建筑的节能。应合理规划和组合建筑物。住宅群的形状和道路的不同走向对风向和风速有明显的影响,住宅群和道路问的管状气流很难穿越建筑物,必须适当布置建筑物,使住宅高层、低层错落排列,形成自然通风和口照。并利用道路和植被,冬季避免冷风渗透,减少热损失,节省能耗;夏季则形成穿堂风,达到自然通风和降温,实现建筑物的有效节能。 1.3建筑朝向 建筑朝向对其能耗具有显著影响。朝向范围是日照和通风两个主要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综合考虑上述两种因素确定建筑物个体以及建筑群的朝向。朝向选择需满足以下要求:夏季尽量减少太阳直射室内及居室外墙面:冬季具有适量和一定质最的日光照入室内;夏季通风良好,冬季避免冷风吹袭,以使建筑获得冬暖夏凉的宜人室内环境。确定住宅朝向范围后,再根据季风主导方向进行朝向的调节,以获得良好的夏季穿堂风。影响住宅朝向的因素很多,如地理纬度、地段环境、地区气候特征以及建筑用地状况等。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最佳的建筑朝向。 1.4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的确定主要是由日照和通风决定的。一般居住建筑要求夏季避免日晒,冬季保证充分阳光照射,因此选择日照时间时,通常取冬至中午前后2h日照为下限,再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从而保证住宅室内具有一定的日照量,进而确定建筑的最小间距,并结合其他条件来综合考虑住宅群的布置。 建筑间距直接影响着风向和漩涡风的产生及正负风压值的大小。建筑物越长、越高、进深越小,其背风面产生的涡流区越大,流场越紊乱,对减少风速、风压有利。因此,应根据地区的主导风向设计合理的间距,从而保证建筑能够组织良好的自然通风。 2建筑单体节能设计 2.1自然通风节能设计 自然通风能够降低室内温度,节约能源。同时有效的自然通风能够带走室内异味,所以,应选择合适的建筑朝向及排列方式,使房屋迎向夏季主导风从低到高依次布置。建筑间距愈大,自然通风效果愈好。考虑建筑用地的节约,房屋间距不可太大。一般在满足日照的要求下就能满足通风的要求。进行单体设计时,门窗的合理设置可有效对调节室内通风。如将房屋前后门窗设计成对开时,可形成穿堂风。 2.2平面节能设计 合理的平面设计能够显著节约建筑能耗。在平面设计中,夏季穿堂风和全明房是建筑物节能的关键因素。住宅房问进深决定着穿堂风的形成和效果,一般房间进深不大于15m,但可适当增加套型进深,以便在限定的建筑面宽内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平面的巧妙布局也能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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