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与医患关系探讨

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与医患关系探讨

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与医患关系探讨

发表时间:2016-04-15T17:10:41.297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16年1月第1期作者:柳华金挥香[导读] 缓解医患关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就必须走出法治等于诉讼的重大误区。我们需要重新构建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很好的补充以及缓冲了现阶段仅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单一、匮乏的问题。柳华金挥香

(阿勒泰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邮编:836500)摘要:近些年医疗纠纷事故频发,主要是由于目前医疗纠纷采取的解决方式以及途径比较单一,即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利益以及冲突的多样化,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患矛盾越来越尖锐,仅仅采取诉讼方式已经不能解决现阶段的医疗纠纷。如果要改变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缓解医患关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就必须走出法治等于诉讼的重大误区。我们需要重新构建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很好的补充以及缓冲了现阶段仅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单一、匮乏的问题。关键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医患关系 1 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相关概念

非诉讼解决机制就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已将被全球各个国家所采纳,主要是指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排除掉民事诉讼制度后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总称。分类情况如下:一是法院设置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二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者是准行政机关设置的解决纠纷的机构;三是民间组织或者是团体的非诉讼解决机构;四是由律师团队领导的专业性咨询或者是法律援助性质的非诉讼解决机构;五是由国际组织设置的纠纷解决机构。 2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存在意义医患纠纷主要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一方(包括患者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医患纠纷中包括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同时也包括与医疗机构过错无关的其他类型的纠纷,例如,欠付医用费用等。目前我国法律在医疗纠纷问题上提供三种解决方式,分别是协商、行政调解以及诉讼,然而在实际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突出的实质性问题:首先协商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行政调解缺乏中立性;诉讼效率低下。实践中主要问题为诉讼效率低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还是会以诉讼形式解决医疗纠纷,但是由于医疗纠纷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取证。举证等环节存在困难,所以采用诉讼形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不仅低下,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医疗纠纷逐渐成为医疗实践或是司法实践中最难解决的棘手问题,而在一些地区,甚至酿成了一定的社会风波,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并且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许多年来,在人们的观念里存在着法治即是诉讼的概念,法治兴国被人们误解为诉讼之上,这种误区使得人们在解决医疗纠纷或者是不和谐的医患关系中习惯性的认为诉讼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1]。近些年医疗纠纷案件频发,诉讼案件也是越来越多,结果却是法院负担越加沉重,医疗纠纷的案件越积越多,效率低下,医患关系越加紧张。

实践证明,以诉讼为核心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不能很好的解决医疗纠纷,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我们必须走出误区,建立一个主要以法律规范作为指导意见,预防机制为基础,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主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从单一走向多元化是必然结果,以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主要方式同样是发展的必然趋势[2],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遏制住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缓解医患关系,帮助稳定人们情绪,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3 构建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第一,应该建设一个医疗纠纷的防范体系,不要等到纠纷发生了再去解决,最理想的是不让纠纷发生,主动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防范体系的建立就是从医师医德医风抓起,一是要加强医患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3];二是完善的医疗服务系统,通过进一步完备相关法律规范、医疗操作规范,订制安全对策,结合现代的管理体制建立起先进的管理体系,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三是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组织医护人员学习讨论,防止相同纠纷再次发生。

第二,鼓励医患双方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纠纷,需要走出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理想方式的误区,协商方式应当是值得提倡的理想办法。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尊中公民的主权,在双方意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简单、省时并且成本低,缓解医患之间的对立情绪。协商方式可以是在医疗事故鉴定之前或者鉴定之后由医患双方自行解决,也可以是在律师或者行政部门的组织之下进行。

第三,要提倡医疗纠纷的调解解决方式,调解解决问题本是中国文化中追求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人们群众更加能够接受的一种方式。人民调解在中国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手段,早已成为除了我国诉讼程序之外,用来缓解矛盾、解决纷争的不可替代的手段之一。将这一调解方式运用到解决医疗纠纷中是可行的,主要是因为人们信服这种解决方式并且有利于缓解医患紧张的关系,符合人民坚持的平等自愿原则。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引导下,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在合理的解释疏导、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理解决矛盾纠纷。

第四,发挥好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从事故发生直到终结,每一个环节都应该介入并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一个附属的医疗纠纷解决机构,并且要充分发挥出该机构在解决问题重的权威地位。同时,行政部门应该引入仲裁机制。

对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现状进行可观的认识分析是意识到运用非诉讼解决机制必要性的前提。我国目前的医患关系正处于一个极度紧张的状态,医患纠纷频发。诉讼之外的调解手段是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合理运用非诉讼解决机制,有利于缓解医患关系和冲突,有利于发展中华民族的健康产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参考文献

[1]颜伟韬,符晓亮,闫杰等.218例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回顾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5,(4):62-66,70.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5.04.010.

[2]刘薇薇,李屹,王媛媛等.门诊医患关系深度量表的评价及医患关系深度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5,(22):2705-2708.DOI:10.3969/j.issn.1007-9572.2015.22.020.

[3]魏宁,徐浩,祖茂衡等.现阶段介入放射学临床实习影响因素探讨[J].介入放射学杂志,2014,23(9):822-825.DOI:10.3969/j.issn.1008-794X.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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